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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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
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保证学校处理行为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休学处理或者违纪处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硕士研究生、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一般由十一至十五人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校领导和其他校级领导担任,委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学生申诉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休学处理或者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应当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学号、姓名、性别、专业、班级;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的详细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及本人签名。
学生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补正后予以受理;
(三)不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不含听证时间),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者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可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第五章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申诉处理结论: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或处理错误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并提交做出原处理决定的部门或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变更原处理决定,必须由学校出具申诉处理决定书,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交申诉人,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决定书回执上签字;无法送交的,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同时在校内公告栏和网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即视为送交。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下列情况除外:
(一)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经申诉委员会批准的;
(二)由于其他特殊原因,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暂停执行的。
第十六条 对学校不予受理的申诉,学生可在接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河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学校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在未做出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八条 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听证请求,由申诉委员会决定召开听证会;或者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实施听证程序的,在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书面同意后,可以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的举行应当提前3天予以公示(涉及个人隐私事项的除外)。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听证会应当设记录员2名,其职责是:
(一)听证开始前,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二)2名记录员将听证的全部活动独立进行笔录;
(三)协助主持人制作听证报告。
第二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十二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的部门或学校代表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 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石家庄铁道大学
关于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规定
为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不断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使我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合理,职责进一步明确,工作人员和相关政策进一步落实到位,现就涉及我校研究生思想教育和管理体制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管理体制
第一条我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实行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宏观管理与培养单位、导师具体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第二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主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为职能部门,各培养单位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干部,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关于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调查、分析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状况和动态,组织培养单位定期召开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研讨会,研究制定研究生思想教育的工作计划,协助指导各培养单位做好落实工作;
(三)指导研究生入学教育、日常管理、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定和毕业就业等环节;
(四)负责研究生的奖励和处分工作;
(五)指导研究生会开展工作。
第四条培养单位职责:
(一)根据研究生工作齐抓共管的精神,各培养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日常学习、科研和生活中,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研究生党支部、团支部和班委会开展工作;
(三)指导导师做好研究生思想教育和教书育人的有关工作;
(四)指导政治辅导员做好研究生日常学习、科研、生活和就业中的思想教育工作;
(五)做好研究生的奖惩和有关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鉴定工作,开展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硕士毕业生评选等工作,对违纪研究生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上报研究生学院。
第五条研究生政治辅导员职责:
(一)指导并参与研究生班级活动,完成所在班级研究生思想教育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适时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和生活状况,经常深入研究生宿舍及教室,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并积极向上级反映研究生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提出做好研究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协调解决;
(三)结合评优评先、专项资助及其他管理工作,帮助研究生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
第六条研究生导师职责:
研究生导师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全面负责,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是导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导师的主要职责是:
(一)适时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
不仅要关心和指导研究生的业务学习,帮助他们树立严谨的科学态度、求实的进取精神,还要培养研究生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良好的道德品质、强烈的事业心。
要注重为人师表,言传身教,把思想教育渗透到业务培养的全过程中,使教书育人真正落到实处;
(二)随时掌握在读研究生因公(因私)离校情况,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做好研究生科研业务费的使用管理;
(四)及时向培养单位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研究生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协商解决。
第三章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各培养单位一起,共同做好导师教书育人的计划、布置和落实工作。
学校在评选教书育人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时要分配一定的名额给予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导师。
第四章党、团组织和研究生会组织
第八条研究生党支部。
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党支部原则上按年级建立,人数较少时可以跨年级建立。
第九条研究生团组织。
研究生团组织按校团委要求建立并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条研究生会。
研究生会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校团委的指导下,组织开展适合研究生特点的科技、学术、文体和社会实践等课外活动,反映研究生的要求和建议,协助学校有关部门搞好研究生的思想、教学、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促进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活跃和丰富研究生的业余生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石家庄铁道学院关于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石家庄铁道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
第一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研究生新生入学,由本人持《石家庄铁道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予以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例如传染性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学校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研究生本人按规定时间到各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学院批准后暂缓注册。
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且无正当事由,逾期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研究生应当按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个人学习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具体考核方式应当严格按培养方案要求进行。
违反考场纪律,情节较轻,卷面成绩扣20分;考试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允许重修或重考。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重修:
(一)课程成绩低于45分;
(二)无故旷考;
(三)考试作弊。
第九条研究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应当修满相应学科所要求的学分。
第十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四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一条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因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转出、转入专业指导教师及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经研究生学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转学。
第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研究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研究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应当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五章考勤与请销假
第十五条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者,均以旷课论。
第十六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
病假凭诊断证明(学校医院或乡(镇)以上医院证明)。
研究生请假,填写《石家庄铁道大学研究生因公(私)请假审批表》,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两周以内由培养单位批准,两周及以上由研究生学院批准。
第十七条课堂教学、实践和学位论文阶段的考勤由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负责。
课程学习阶段,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论文阶段缺勤1天按旷课4学时计;迟到、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计;其他活动缺勤1次按旷课2学时计。
研究生考勤情况由各培养单位汇总备案。
第十八条研究生请假假满后由研究生本人及时向指导教师和相关单位销假,不销假或者超假者按旷课论。
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九条研究生违反请销假制度,按照《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处理。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休学以一年为期,一次为限。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并经学校批准的;
(四)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申请休学,应当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附相关医疗单位证明,经学校医院签署意见),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一周内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学校不对研究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三)休学研究生回家或返校,路费自理;
(四)休学研究生的户口不变更;
(五)休学研究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二)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者,按《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兵役起至退役后一年的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七章退学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在学期间累计三门次学位课考试不及格(含重修和重考)的;
(三)休学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研究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不是对研究生的一种处分。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的退学,由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学院签署意见,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公告之日起满七日,即视为送达。
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办理。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退学后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定向或委培的研究生,退回到原单位;
(三)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省就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硕士研究生实行学年制,学制2.5年。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限为2至3.5年(含休学),研究生应当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
按照《石家庄铁道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暂行规定》,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提前半年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在2.5年内未达到毕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延期毕业。
第三十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按照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各环节的培养任务,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按照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各环节的培养过程,未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已结业的研究生,学校不再受理其毕业申请。
第三十二条按照《石家庄铁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予以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北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按《石家庄铁道大学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的违纪处理按《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个人档案。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原《石家庄铁道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石家庄铁道大学研究生住宿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精神文明建设,强化研究生宿舍区文明管理,促进研究生的健康成长,保证研究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我校研究生宿舍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研究生学院、各培养单位配合后勤集团公寓中心做好研究生宿舍的分配与调整,研究生入学后按分配宿舍和床位住宿。
第二条研究生在研究生宿舍住宿应先按规定缴清有关费用,再办理住宿的相关手续,领取宿舍钥匙;钥匙要妥善保管,丢失钥匙要及时到宿舍值班室登记,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严禁自配钥匙、将宿舍钥匙借给他人和更换门锁,违者收取原门锁费和安装费,并进行处理。
第三条严禁赌博、打麻将,严禁在楼道打球,学习时间不得在宿舍打扑克、下棋等;晚自习时间、午休和晚上10:
30后,不得在宿舍大声喧哗、唱歌。
第四条为方便男女研究生的正常休息、生活,晚上10点以后禁止异性进入宿舍。
第五条严禁在楼道使用明火,严禁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严禁将剩饭、剩菜和水倒在楼道或从窗口倒出,严禁随地吐痰。
第六条严禁私接电线和使用电炉、电铬铁、电熨斗、电热杯、电磁炉、电热棒等违禁电器,不得使用液化气、酒精炉等易燃易爆用品,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宿舍内应保持整齐、清洁,不得任意张贴和乱涂乱写,宿舍内的垃圾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放入规定地点,由清扫人员清走。
第八条做好宿舍安全保卫工作,由后勤集团公寓中心宿舍管理人员负责门卫值勤;宿舍一律凭出入证出入,晚上按规定时间锁大门,确因做实验或特殊原因,需在锁门时间以后回宿舍者,事先到值班室登记。
第九条未经后勤集团公寓中心批准,不准留宿校外人员;严禁在研究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违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宿舍内配备的家具及其他设施定人使用,无论宿舍调整,还是中途离校和毕业离校,都不得搬动和损坏宿舍内的家俱与设施,要爱护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违者按《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已毕业的研究生不得占用研究生住房,在办理离校手续7天内搬离研究生宿舍,交还钥匙,延期毕业的研究生要申请办理住房手续,并服从调房安排。
第十二条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擅自占用宿舍(含房内未住满,而拒绝调入研究生)和擅自调宿舍,违者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研究生一般不准在外住宿(注:
本校在职教职工研究生除外)。
家住本市区的研究生、已婚研究生以及因特殊情况(包括身体不适等)需在校外住宿者,应由研究生本人填写《石家庄铁道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