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表格理解记忆版可编辑版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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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表格理解记忆版可编辑版解析
第一编概论
第1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方式
和解
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自主地就如何解决纠纷达成协议;
调解
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就如何解决该纠纷达成协议;
【注意】和解和调解最大特点在于无强制力,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
仲裁
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交由其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注意】仲裁裁决具有强制力,但是仲裁不属于司法行为。
诉讼
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及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注意】诉讼具有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
2、民事诉讼的概念、性质、效力
概念
民事诉讼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为。
【注意】只有法院正式受理后,才属于诉讼行为,原因在于受理后,法院即向原告发出了受理通知书,而之前的立案只是法院的内部行为。
性质
基本法
角度:
法律地位,民事诉讼法地位仅次于宪法。
部门法
角度:
调整的社会关系。
程序法
角度:
内容,程序法对应的概念是实体法。
公法
角度: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否涉及到国家审判权的行使)。
效力
对人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一切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任何人。
空间效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时间效力
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生效时间是2013年1月1日。
对事效力
1、平等主体间因民事争议引起的诉讼;
2、法律规定适用民诉的其他案件,如非诉。
第2章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相同或相对应。
同等原则
外国(含无国籍)当事人和我国当事人居于平等的诉讼地位,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对等原则
若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我国法院也相应限制该国当事人在的诉讼权利。
调解原则
【注意】执行阶段不能调解,非诉程序不适用调解,身份关系确认之诉也不可调解。
辩论原则
【超事实】
辩论阶段
辩论不限于法庭辩论,而贯穿于从当事人起诉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中。
辩论主体
辩论主体是当事人,证人无辩论权。
辩论形式
当事人的辩论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辩论内容
当事人辩论的范围包括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
注意
1、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院才能认定;
2、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认定;
3、法院对证据调査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
4、执行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以及公示催告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超请求】
含义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主体
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对象
包括自己依法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阶段
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执行阶段亦可)。
前提
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支持起诉
原则
内容
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原则。
注意
1、前提是受害人未起诉,若已经起诉则无需支持;
2、公益诉讼与此原则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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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
原则
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113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监督
原则
阶段
从民事审判活动到民事诉讼活动。
(包括执行活动)
内容
从对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的监督,增加到可以对调解书监督。
方式
从再审抗诉增加了检察建议。
(且非诉案件也可以检察建议)
启动
从主动监督到也可被动启动。
(先法后检)
次数
当事人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只能1次。
第3章诉的基本理论
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就特定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的保护自己民事实体权益的请求。
特点
1、诉的主体是当事人;2、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3、诉是一种请求。
诉的要素
诉的主体
即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以自己名义在法院参加诉讼的人。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诉的理由
诉的理由,是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注意:
概念区分
诉讼标的——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具体的对象;
诉讼请求——原告基于该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
诉的种类
确认之诉
请求确认与被告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积极的确认之诉
要求确认法律关系存在(待确认)
消极的确认之诉
要求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待确认)
给付之诉
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一定
的义务
财物的给付
与变更之诉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相区别
行为的给付
积极的给付之诉,如赔礼道歉
消极的给付之诉,如停止侵权
变更之诉
形成之诉
要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也称形成之诉。
【注意】主体、客体、内容都可变更。
注意
前提它得是“诉”,才会有以上分类,非诉程序、特别程序等无以上分类。
反诉
概念
在诉讼程序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诉(与反驳的根本区别)
要件
主体
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主体的同一性,必须是被告本人)
时间
一审辩论终结前;(二审中提出,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当事人同意二审一并的除外)
牵连性
与本案有率连关系;【注意】并不要求同一法律关系,只要两者间相牵连即可
管辖
向受理本诉法院提,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为牵连管辖,不得对抗专属管辖)
程序
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注意
1、关于牵连管辖:
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可基于牵连关系而取得管辖权,但是反诉属于另一法院专属管辖除外;(属于授权性管辖,不得对抗专属管辖)
2、反诉虽以本诉为前提,但是独立于本诉存在,不因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3、被告提起反诉后,原告撤诉或经传唤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如何处理?
因为反诉独立,本诉按照撤诉处理,反诉继续进行;原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对其缺席判决。
与反驳区别
性质
不同
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的本诉提起的,是一种独立的诉,具有诉的性质。
反驳则只是被告反驳原告的一种诉讼手段,不是一个独立的诉,不具有诉的性质。
前提
不同
反诉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加以否定。
反驳则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
目的
不同
反诉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主张独立的权利。
反驳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第二编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制度
第1章主管与管辖
1、主管
解决问题
归不归法院管
概念
1、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2、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诉讼主管的对象。
法院主管与其他组织处理民事纠纷的关系
与人民调解
1、调解机关:
人民调解委员会;
2、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3、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效力相当于合同,双方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内容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4、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与仲裁
1、法院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注意】仲裁只能管财产纠纷
2、或裁或审: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司法管辖权;
3、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后,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受理。
与劳动仲裁
1、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和解、调解、劳动仲裁、诉讼;
2、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一一仲裁前置。
2、管辖
概述
解决问题
归哪个法院管
概念
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问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恒定原则
概念
指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案件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情形
1、诉讼标的额的变化;
2、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
3、法院辖区的变化(因行政区划的变更而发生)。
管辖分类
1、级别管辖;
管辖权异议
2、地域管辖:
专门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注意】按此顺序判断。
3、共同管辖:
是指对同一民事案件,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
此时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4、选择管辖:
是指对于同一民事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择其一进行诉讼;
5、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移转;
6、合并管辖:
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原本没有管辖权但是又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法院
1、重大涉外案件
包括:
①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
②案件复杂的案件;
③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以下任何一个因素涉外,即属于涉外:
①当事人;②经常居住地;③诉讼标的物;④法律事实。
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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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
中级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
①海事、海商案件
海事法院相当于中级法院
②专利纠纷案件
由知产法院、最高法确定的中院和基院管辖。
③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各高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确定若干基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④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
各高院,经最高法批准,可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院受理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⑤与仲裁相关的案件
与仲裁相关的案件,除国内仲裁的证据、财产保全由基院管辖外,均由中院管辖。
高级法院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
1、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最高法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
地域管辖
专门管辖
军事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海事法院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含江、河港口);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拆船、修船作业照成海域污染提起的诉讼;
3、因在中国领域或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铁路法院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
专属管辖
不动产
纠纷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不动产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注意】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是不动产纠纷。
港口作业
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遗产纠纷
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涉外案件专属管辖
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对外国法院排斥。
注意
专属管辖排斥特定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对专属管辖案件的管辖权,但是不得排除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纠纷。
一般地域管辖
住所地的确定
1、公民:
①公民的经常居住地:
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就医除外;
②公民的住所地:
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③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
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没有的,由原户籍地法院管辖。
2、法人:
由法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①能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
②不能确定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
3、根据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则:
①经过注册登记的,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
②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个辖区的,被告住所地都有管辖权。
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原则的重申】:
双方情况一样,原告就被告
1、双方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①被告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到1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②超过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
①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②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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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其他关系不行)
2、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3、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4、非军人对军人(非文职)提起离婚诉讼的。
双方住所地都可以管辖
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即被告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即原告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履行地具体如何管辖,不能笼统记忆,要看合同是否实际履行而定
如果合同履行了
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1、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但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关键看约定的履行地是否与原被告住所地重合,如果重合那么此履行地有管辖权,如果没有重合,那么此履行地无管辖权,则只能有被告住所地管辖。
侵权纠纷
一般
规定
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其中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网络
侵权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名誉
侵权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均可以被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产品服务缺陷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侵犯知识产权
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商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保险合同
1、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担保合同
1、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
2、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的,应当向担保人住所地管辖;
3、如果担保合同的选择管辖与主合同不一致的,根据主合同确定。
监护案件
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这里既不是原告住所地,也不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诉前财产
1、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案件管辖权法院申请;
2、保全后的起诉:
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原则上,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3、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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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运输案件
1、关于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一一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关于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一一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海商案件
1、关于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一一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关于海难救助费用案件的管辖一一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排除了被告住所地);
3.关于共同海损案件的管辖一一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排除了被告住所地)
公司诉讼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和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
离婚后
财产纠纷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结
被告住所地没有管辖权的情形
1、公司纠纷;2、共同海损;
3、海难救助;4、专属管辖。
【口诀】公共海峡(辖)
协议管辖
构成要件
1、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仅能就第一审案件的管辖进行约定;
3、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法院是: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5、不得违反我国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渉外案件的协议管辖也不例外。
注意
1、依当事人的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
不能确定的,依据民诉法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法院管辖的,原告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2、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用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法院不依该协议确定管辖;
3、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变更住所地的,由签订合同时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5、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同级
、上下级均可
条件
1、已经受理案件;2、发现自己无管辖权;3、认为接受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
移送管辖的
特殊情形
1、受移送法院即使认为本院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移送到其他法院,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无论任何情况也只能移送一次)
2、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先立案法院不得再移送给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法院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
3、根据管辖权恒定原则,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
管辖权转移
只在上下级间
向上转移
上级法院有权管辖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应由自己管辖,决定移转;
2、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案件需要上级法院管辖,经上级法院同意后转移。
向下转移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
1、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2、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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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管辖
指定管辖
适用情形
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3、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争议。
适用程序
1、发生管辖权争议后,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应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法院应中止审理。
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
管辖权异议
概念
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该法院无管辖权。
条件
1、异议提出的主体必须是本诉的当事人。
【注意】有独三和无独三无权提出。
2、只能向一审法院提出;【注意】既可以是一审地域管辖,也可以是一审级别管辖。
3、异议应当在答辩期间以书面方式提出,即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
在涉外民事案件中,是收到起诉状副本30日内。
处理
1、如果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如果认为异议不能成立,应当裁定驳回异议。
2、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査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査。
3、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诉,受诉法院作出予以撤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査,并在裁定书中写明。
4、一审法院对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后,被告不服起诉的,此时原告向原审法院撤诉,二审法院不再对管辖权异议上诉进行审査。
救济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应诉管辖
1、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专属管辖的除外;2、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3、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法院应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査。
第2章诉讼参与人
1、概说
当事人
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
其他
诉讼代表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
2、当事人
概说
诉讼权利能力
含义
有无资格成为诉讼当事人
范围
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
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1、自然人(有民事权利能力);
2、法人(有民事权利能力);
3、其他组织(无民事权利能力)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①个人独资企业、②合伙企业、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④外资企业、⑤乡镇企业、⑥街道企业、⑦法人的分支机构、⑧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⑨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诉讼行为能力
指当事人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并通过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