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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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

DBJ/TXX-XXX-2019

备案号JXXXXX-XXX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规范

codeforConstructionofurbanutilitytunnelengineering

(征求意见稿)

2019-XX-XX发布2019-XX-XX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前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8年度全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图集制(修)订项目第一批计划的通知》(桂建标[2018]21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程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国家标准和规范,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程共分12章,主要技术内容是: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开挖工程、地基处理、防水工程、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装配式结构工程、附属设施工程、管线工程、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运行维护。

本规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中建八局南方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建八局南方建设有限公司(地址: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北路57号文德大厦北20楼邮政编码:

530028),供以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组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本标准主编单位:

中建八局南方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参编单位(排列不分先后):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戈祥林、何震华、唐际宇、杨鼎、林忠和、向远鹏、郑丽丽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排列不分先后):

梁海波、李昌泽、曾宏强、吴剑兵、王鎏恒、许松宜、李华明、刘玄、陈柯、丁建忠、吴同昌、张皆科、陆仕颖、周东升、李书文、黄平祖、戚世锋、蓝宇、蒙志成、蒙振华、欧茂武、王建军、解威威、刘卓、刘营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目次

1总则1

1总则

1.0.1为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中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证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工艺合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

1.0.3本规范为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当设计文件对施工有专门要求时,尚应按设计文件执行。

1.0.4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综合管廊utilitytunnel

建于城镇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镇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0.2干线综合管廊utilitytunnel

用于容纳城市主干工程管线,采用独立分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2.0.3支线综合管廊branchutilitytunnel

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采用单舱或双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2.0.4缆线管廊cabletrench

采用浅埋沟道方式建设,设有可开启盖板但其内部空间不能满足人员正常通行要求,用于容纳电力电缆和通信线缆的管廊。

2.0.5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cast-in-siteutilitytunnel

采用现场整体浇筑混凝土的综合管廊。

2.0.6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precastutilitytunnel

在工厂内分节段浇筑成型,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的综合管廊。

2.0.7舱室compartment

由结构本体或防火墙分割的用于敷设管线的封闭空间。

2.0.8管线分支口junctionforpipeorcable

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和外部直埋管线相衔接的部位。

2.0.9通风口airvent

供综合管廊内外部空气交换而开设的孔口。

2.0.10投料口manhole

用于将各种管线和设备吊入综合管廊内并满足人员出入而在综合管廊上开设的洞口。

2.0.11集水坑sumppit

用来收集综合管廊内部渗漏水或管道排空水等的构筑物。

2.0.12盾构shield

盾构掘进机的简称,是在钢壳体保护下完成隧道掘进、拼装作业,由主机和后配套组成的机电一体化设备。

2.0.13顶管施工技术pipejacking

在不开挖地表的情况下,利用液压顶进工作站从顶进工作坑将待铺设的管道顶入的施工技术。

2.0.14浅埋暗挖shallowundercuttingmethod

利用土层在开挖过程中短时间的自稳能力,采取适当的支护措施,使围岩或土层表面形成密贴型薄壁支护结构的不开槽施工方法。

2.0.15安全标识safetymark

为便于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分类管理、安全引导、警告警示等而设置的铭牌或颜色的标识。

3基本规定

3.0.1承担综合管廊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和施工检验制度。

3.0.2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交底和会审。

3.0.3城市综合管廊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

并对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订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

3.0.4施工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有关标准要求,根据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构(建)筑物等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沿线调查,了解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施工前应进行下列调查研究:

1施工界域内地形、地貌、构(建)筑物、各种管线、其他设施和障碍物情况;

2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气象资料;

3工程用地、拆迁、交通运输、交通疏导及其环境条件,特别是交叉口部位周边的环境;

4施工供水、排水、通信、供电和其他动力条件;

5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主要设备和特殊物资情况;

6在地表水水体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和航运资料;

7与施工相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3.0.5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相关单位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3.0.6施工单位应做好文明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0.7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

对高空作业、井下作业、水上作业、水下作业、吊装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0.8在质量检验、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0.9管廊附属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

4开挖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综合管廊工程基坑(槽)安全等级划分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规定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结合基坑本体安全、基坑侧壁地层与荷载条件、环境安全等因素确定。

4.1.2综合管廊工程基坑(槽)开挖前,应根据围护结构类型、工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和地面荷载等因素确定施工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4.1.3综合管廊工程基坑(槽)工程设计施工图应按有关规定通过专家评审,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按有关规定通过专家论证。

4.1.4综合管廊穿越河道、道路、铁路、既有建(构)筑物等应制定相应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4.1.5土石方爆破和拆除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施工。

4.1.6土方工程施工前,地下水位较高时应采取地下水控制措施。

基坑(槽)内地下水位应降至基底或开挖面以下不小于500㎜。

4.1.7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情况或者环境条件与原设计不相符合,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暂停施工,及时会同设计、勘察单位经过补充勘察、设计验算或设计修改后方可恢复施工。

对涉及方案选型等重大设计修改的基坑工程,应重新组织评审和论证。

4.2明挖工程

4.2.1综合管廊土方工程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有关规定。

4.2.2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2土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方运距最短、运程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合理施。

工程序等,做好土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土方平衡调配应尽可能与城市规划和农田水利相结合将余土一次性运到指定弃土场,做到文明施工;

3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4在挖方前,应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

5围护结构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4.2.3当施工中采用边坡防护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和本规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4.2.4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4.2.5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4.2.6土方开挖应保证施工范围内的排水畅通,并应采取防止雨水等地表积水流入坑(槽)的措施。

4.2.7土方开挖完成后,应对基底高程、坡度、曲线控制点等进行测量检查。

4.2.8土方开挖至基底后,应进行地基验槽,并形成记录。

4.3暗挖工程

4.3.1暗挖工程常用盾构法、顶管法等施工方法等。

4.3.2综合管廊浅埋暗挖法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7、《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

4.3.3暗挖施工场地应做出部署,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

对风、水、电等设施应作出统一安排。

Ⅰ盾构法施工

4.3.4在隧道施工前,应具备下列资料:

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2施工沿线的环境、地下管线和障碍物等的调查报告;

3施工所需的设计图纸资料和工程技术要求文件;

4工程施工有关合同文件。

4.3.5盾构掘进施工前,应完成下列主要工作:

1记录各工作井井位里程及坐标;

2记录洞门钢圈制作精度和安装后的标高、坐标;

3进行盾构组装、调试与验收;

4盾构基座、负环管片和反力架等设施及定向测量数据的检查验收;

5准备预制管片;

6准备盾构掘进施工的各类报表。

4.3.6综合管廊盾构法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盾构掘进隧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46的有关规定。

4.3.7盾构组装、调试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设计的主要功能及验收大纲分系统逐项进行验收。

4.3.8盾构掘进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盾构掘进施工划分为始发、掘进和接收三个阶段,施工中应根据每个阶段施工特点采取针对性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并应满足质量及环保要求;

2应在盾构起始段50~100m进行试掘进,并根据试掘进调整、确定掘进参数;

3盾构掘进施工必须严格控制排土量、盾构姿态和地层变形;

4盾构掘进至一个管片环宽度时,应停止掘进,进行管片拼装。

管片拼装时,应采取措施保持土仓内压力,防止盾构后退;

5盾构掘进过程中必须对成环管片与地层的间隙充填注浆;

6盾构掘进过程中应保持盾构与配套设备、抽排水与通风设备、水平运输与垂直提升设备、泥浆管道输送设备、供电系统等正常运转,并保持盾尾密封。

4.3.9管片拼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使用质量合格的管片和防水密封条;

2应根据上一衬砌环姿态、盾构姿态、盾尾间隙等确定管片排序,并应按拼装工艺要求逐块拼装,并及时联结成环;

3拼装管片时,拼装机作业范围内严禁站人;

4对管片及防水密封条应进行验收,并应按拼装顺序存放;对上一衬砌环面应进行质量检查;

5对拼装机具和材料应进行检查;

6应严格控制盾构千斤顶的压力和伸缩量,并应保持盾构姿态稳定;

7管片连接螺栓紧固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拼装管片时应防止管片及防水密封条损坏;

8对已拼装成环的衬砌环应进行椭圆度抽查,确保拼装精度;

9在曲线段拼装管片时,应使各种管片在环向定位准确,隧道轴线应符合设计要求。

4.3.10盾构掘进施工,应建立完整的测量和监控量测系统,对地层及临近建(构)筑物进行监测,并及时反馈信息。

盾构施工须确保盾构刀盘前方开挖面的稳定,做好掘进方向的控制,确保隧道轴线符合设计要求。

4.3.11盾构掘进速度,应与地表控制的隆陷值、进出土量、正面土压平衡调整值及同步注浆等相协调。

如停歇时间较长,必须及时封闭正面土体。

4.3.12盾构壁后空隙应充填密实。

采用注浆充填时,注浆后应将壁孔封闭;采用同步注浆时,各注浆管应同时注浆。

注浆浆液根据地质、地面荷载及变形速度等条件选用,配合比经现场试验确定。

4.3.13盾构到达前,应做好接收准备工作,盾构到达前100m,必须对盾构轴线进行测量、调整。

盾构到达时应按预定的专项方案施工。

4.3.14盾构调头前,应做好准备工作;盾构调头时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观察设备转向状态,避免方向偏离或设备碰撞。

4.3.15当刀具磨损达到一定程度或地质发生变化时,应进行刀具更换,刀具更换宜分期分批进行。

刀具更换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带压更换刀具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并确保作业安全。

Ⅱ顶管法施工

4.3.16综合管廊顶管法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和《给水排水工程顶管技术规程》CECS246的有关规定。

4.3.17顶管施工应根据土质情况、地下水位、施工要求和管道的埋深等,合理选用顶管施工方案,确定顶管机类型。

4.3.18顶管施工工作坑的支撑(护)宜形成封闭式框架,矩形工作坑的四角应加斜撑。

后座墙的最低强度应保证在设计顶进力的作用下不被破坏,并留有较大的安全度。

应使其有充分的强度、足够的刚度。

且后座墙表面要平直,材质要均匀。

4.3.19顶管机安装前应进行调试,安装后必须对分系统进行检查和试运行,并做好记录。

4.3.20顶管机顶进方向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制定严格的放样复核制度,并做好记录;

2开始顶进前必须制定坡度计划,确保顶进方向正确;

3避免后座墙在顶进时移位和变形,定时复测并及时调整。

4.3.21在施工中,若后座墙遭到破坏,须立即停止施工。

利用已顶进完毕的节段作后座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待顶节段的顶进力应小于已顶节段的顶进力;

2后座墙钢板与段口之间应衬垫缓冲材料;

3采取措施保护已顶入节段的接口不受损伤。

4.3.22顶管机进入土层后的管端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入接收坑的顶管机和管端下部应设枕垫;

2管道两端露在工作坑中的长度不得小于0.5m,且不得有接口;

3预制钢筋混凝土管节端部应及时浇筑混凝土基础。

4.3.23在节段顶进的过程中,若出现方向偏差,应根据测量结果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制定纠偏措施。

纠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顶进中采用小角度逐渐纠偏;

2纠正顶管机旋转时,可采用挖土方法进行调整或采用改变切削盘的转动方向,或在段内相对于机头旋转的反向增加配重的方式进行调整。

4.3.24长距离顶管施工中,可优先选用注浆法降低顶进阻力。

长距离顶管注浆时,可分段增设压浆泵,以保持压力稳定,必要时要增加中继间。

4.3.25为顺利完成顶管接收工作,宜对洞口土体进行加固。

4.3.26顶管穿越河道、铁路或公路时,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铁路或公路有关技术安全规定。

4.4基坑支护工程

4.4.1管廊基坑支护结构常用的形式有排桩支护、锚杆及土钉墙支护、钢板桩支护、重力式水泥土墙支护等。

4.4.2排桩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桩墙支护结构可包括灌注桩、预制桩、板桩等类型桩构成的支护结构;

2钢板桩均为工厂成品,新桩可按出厂标准检验;

3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支护,每一道支撑施工应确保基坑变形在设计要求的控制范围内;

4在含水地层范围内的排桩墙支护基坑,应有可靠的止水措施,确保基坑施工及邻近构筑物的安全。

4.4.3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施工前应熟悉地质资料、设计图纸及周围环境,降水系统应确保正常工作,必须的施工设备如挖掘机、钻机、压浆泵、搅拌机等应能正常工作;

2应遵循分段开挖、分段支护的原则,不得按一次挖就再行支护的方式施工;

3施工中应对锚杆或土钉位置,钻孔直径、深度及角度,锚杆或土钉插入长度,注浆配比、压力及注浆量,喷锚墙面厚度及强度、锚杆或土钉应力等进行检查;

4每段支护体施工完后,应检查坡顶或坡面位移,坡顶沉降及周围环境变化,如有异常情况应采取措施,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5喷锚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具,并应避免直接接触液体速凝剂,接触后应立即用清水冲洗;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喷射混凝土的作业区,施工中喷嘴前严禁站人,并定期应检查输料管、接头的情况,当有磨损、击穿或松脱时应及时处理;

4.4.4内支撑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支撑结构的施工与拆除顺序,应与设计工况一致;

2施工前应熟悉支撑系统的图纸及各种计算工况,掌握开挖及支撑设置的方式、预顶力及周围环境保护的要求;

3混凝土支撑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

4钢支撑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支撑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

2)钢腰梁与排桩、地下连续墙等挡土构件间隙的宽度宜小于100mm,并应在钢腰梁安装定位后,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30的细石混凝土填充密实或采用其他可靠连接措施。

5对预加轴向压力的钢支撑,施工预应力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支撑施加压力的千斤顶应有可靠、准确的计量装置;

2)千斤顶压力的合力应与支撑轴线重合,千斤顶应与支撑轴线两侧对称、等距放置,且应同步施加压力;

3)千斤顶的压力应分级施加,施加每级压力后应保持压力稳定10min后,方可按设计预压力值进行锁定;

4)支撑施加压力过程中,当出现焊点开裂、局部压曲等异常情况时应卸除压力,在对支撑的薄弱处进行加固后,方可继续施加压力;

5)当监测的支撑压力出现损失时,应再次施加压力;

6支撑拆除应在替换支撑的结构构件达到换撑要求的承载力后进行。

当主体结构底板和楼板分块浇筑构件或设置后浇带时,应在分块部位或后浇带处设置可靠的传力构件。

支撑的拆除应根据支撑材料、形式、尺寸等具体情况采用人工、机械和爆破等方法。

7立柱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柱桩混凝土的浇筑面宜高于设计桩顶500mm;

2)采用钢立柱时,立柱周围的空隙应用碎石回填密实,并宜辅以注浆措施;

3)立柱的定位和垂直度宜采用措施进行控制,对结构柱、H型钢柱,尚应同时控制转向偏差。

4.4.5重力式水泥土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力式水泥土墙应通过试验性施工,并应通过调整搅拌桩机的提升(下沉)速度、喷浆量以及喷浆、喷气压力等施工参数,减小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施工完成后应检测墙体连续性及强度;

2水泥土搅拌桩机运行过程中,其下部严禁站立非工作人员;桩机移动过程工中非工作人员不得在其周围活动,移动路线上不应有障碍物;

3重力式水泥土墙施工遇河塘、洼地时,应抽水和清淤,并应采用素土回填夯实;在暗浜区域水泥土搅拌桩应适当提高水泥掺量;

4钢管、钢筋或竹筋的插入应在水泥土搅拌桩成桩后及时完成,插入位置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施工时因故停浆后,应在恢复喷浆前,将搅拌机头下沉或提升,与停喷前的桩体搭接长度不应小于0.5m;

6水泥土搅拌桩搭接施工的间隔时间不宜大于24h;当超过24h时,搭接施工时应放慢搅拌速度。

若无法搭接或搭接不良,应作冷缝记录,在搭接处采取补救措施。

4.5地下水控制

4.5.1地下水控制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周边环境要求及支护结构形式选用截水、降水、集水明排方法或其组合。

4.5.2当降水会对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造成危害或对环境造成长期不利影响时,应采用截水方法控制地下水。

截水方法可选用水泥土搅拌桩帷幕、高压旋喷或摆喷注浆帷幕、地下连续墙或咬合式排桩等。

4.5.3基坑降水可根据土的渗透系数和降水深度选用轻型井点、多级轻型井点、喷射井点、电渗井点以及深井井管等形式,并进行井点的合理布置。

4.5.4地下水控制过程中应注意绿色施工及降水回收利用。

4.6基坑安全监测

4.6.1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4.6.2基坑工程监测的内容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

4.6.3基坑工程施工前,宜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

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须经建设方、设计方、监理等认可,必要时尚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4.6.4施工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相结合的方法,用于监测的仪器应按测量仪器有关要求定期标定。

4.6.5基坑施工和使用中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安全监测,对有特殊要求或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应根据基坑现场施工作业计划制定基坑施工安全监测应急预案。

4.6.6综合管沟基坑工程监测内容包括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变形、基坑水平位移、基坑竖向位移、深层水平位移、倾斜、裂缝、支护结构内力、土压力、孔隙水压力、地下水位、锚杆及土钉内力、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等。

4.6.7具体监测要求应符合《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的规定。

5地基处理

5.1一般规定

5.1.1综合管廊地基基础施工前,应有详细的地质勘探资料,并掌握地表、地下的情况,了解施工区域内相应的地方政策,对影响施工的重要因素应提前做好策划应对。

5.1.2地基施工前应进行现场调查核对,当设计方案现场无法实施时,应及时进行设计变更。

地基处理大面积开工前,应进行工艺试验。

5.1.3地基处理需与主体结构的施工顺序相协调,根据地基处理方法、设备类型、支护方式、场地条件等因素合理安排地基处理的施工顺序。

5.1.4地基处理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监测和验收,并填写相应的施工和验收记录。

5.2处理方法

5.2.1综合管廊常用地基类型主要有换填地基、复合地基、刚性桩地基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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