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syny期货经理事业兼营期货信托事业许可证照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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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yny期货经理事业兼营期货信托事业许可证照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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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
期貨經理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許可證照申請書
共頁第頁
受文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 旨:
茲依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及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23條規定檢附下列書件一份,申請核發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許可證照,請 查照。
期貨經理事業
名稱
營業處所
實收資本總額
新臺幣元整
兼營之
營業項目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之業務
每股面額
新臺幣元整
最近每股淨值
新臺幣元整
金管會
許可兼營
期貨信託事業
日期及文號
申請日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
件
1.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許可函影本、公司章程及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2.董事長、總經理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3.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出具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4.董事、監察人無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5條規定情事,無違反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7條規定,且無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1條與第56條第3項規定之聲明書。
5.董事、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時,無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5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6.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理人、部門主管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50條規定,無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5條規定情事且無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56條第3項規定之聲明書。
7.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務員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50條規定且無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5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8.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9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9.已依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
10.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但與申請許可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時檢具之財務報告為同期者免附。
11.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審查意見書。
12.期貨經理事業申請核發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許可證照審查表。
13.同意金管會指定之機構對其業務、財務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及依該查核情形提出說明並提供相關文件之承諾書。
14.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15.證照費新臺幣元整。
申請公司:
(蓋章)
代表人:
(簽名或蓋章)
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註:
本申請書及附件應編製目錄、標明頁次,並以A4紙裝訂成冊。
聲 明 書
(期貨經理事業之董事及監察人適用)
本人為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職稱),茲聲明本人絕無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5條規定情事,無違反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7條規定,且無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1條與第56條第3項之規定;如有虛偽或隱匿,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此致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聲明書人:
(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註】1.依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23條第1項第5款規定辦理。
2.立聲明書人為法人者,應由該法人及其代表人一併簽名或蓋章。
聲 明 書
(期貨經理事業之法人董事及法人監察人之代表人或指定代表適用)
本人為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董事公司□法人監察人公司之□代表人□指定代表(註:
請擇一勾選),茲聲明本人行使職務時,絕無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5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事;如有虛偽或隱匿,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此致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聲明書人:
(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註】依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2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
聲 明 書
(期貨經理事業之經理人及部門主管適用)
本人為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中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職稱),茲聲明本人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50條規定,無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5條規定情事,且無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56條第3項之規定;如有虛偽或隱匿,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此致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聲明書人:
(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註】依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23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款規定辦理。
聲 明 書
(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員適用)
本人為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中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務員,茲聲明本人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50條規定,且無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5條規定情事;如有虛偽或隱匿,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此致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聲明書人:
(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註】1.依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23條第1項第4款及第8款規定辦理。
2.每位業務員均應出具聲明書。
聲 明 書
(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許可證照時適用)
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特此聲明,依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23條規定檢具之「期貨經理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許可證照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絕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如有虛偽或隱匿,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此致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聲明書人:
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代表人:
(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註】依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2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辦理。
期貨經理事業
申請核發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許可證照審查表
填表注意事項:
申請公司應據實填報並加註申請書件之附件次及頁次(備註欄如不敷使用,請另以附件說明並交互引註),不得有錯誤、疏漏、虛偽、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違反者,逕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期貨經理
事業名稱
負責人
外資比率
審查項目
申請公司填報
金管會
審查意見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備註
同意
不同意
一、是否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許可兼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金管會許可函影本詳附件;最後期限日為民國年月日)
二、申請書內容是否完整且業經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代表人簽名或蓋章;申請書所附各項附件,是否已依申請書所載附件項目編製目錄、標明頁次,並以A4紙裝訂成冊。
三、是否已依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4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繳納期貨經理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許可證照費計新臺幣元整。
四、審查是否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19條第1項第4款至第6款所定條件,且無同條第2項所定情事:
(一)財務報告:
1.是否檢具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註:
若與申請許可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時檢具之財務報告為同期者,請於備註欄敘明事由。
)
2.會計師查核報告:
(1)會計師是否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2)會計師是否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若出具保留意見,該意見是否影響財務報告之允當表達。
(3)會計師是否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
3.依所檢具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是否不低於面額。
(二)最近半年是否未曾受期貨交易法第100條第1項第1款之處分。
(三)最近二年是否未曾受期貨交易法第100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之處分。
(四)曾受上述
(二)或(三)之處分,且經金管會命令其改善者,於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時,是否已具體改善。
(註:
若有此情形,請勾選「異常」,並於備註欄敘明受處分之日期、文號及具體改善情形,且檢附相關文件,由金管會審酌。
若無此情形,請勾選「不適用」。
)
五、是否檢具載明兼營「H406011期貨信託事業」之公司章程。
六、是否檢具載明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七、人員資格條件:
(一)是否檢具董事長、總經理分別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42條、第43條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二)是否檢具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出具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三)董事、監察人是否出具無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5條規定情事,無違反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7條規定,且無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1條與第56條第3項規定之聲明書;其日期及簽名或蓋章是否完整填列且無異常情事。
(四)董事、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或指定代表是否出具其行使職務時無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5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其日期及簽名或蓋章是否完整填列且無異常情事。
(五)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理人及部門主管是否出具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50條規定,無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5條規定情事,且無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56條第3項規定之聲明書;其日期及簽名或蓋章是否完整填列且無異常情事。
(六)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務員是否出具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50條規定,且無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5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其日期及簽名或蓋章是否完整填列且無異常情事。
八、場地及設備:
(一)營業場所取得方式:
□自有□租用□其他:
地址:
總面積:
坪
(二)是否檢具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9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九、審查是否有依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
(一)繳存營業保證金之金額是否為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二)繳存營業保證金之標的如為政府債券以外之有價證券者,是否檢具該有價證券之種類及信評等級符合金管會相關函令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是否檢具保管營業保證金之金融機構之信評等級符合金管會相關函令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是否已依金管會相關函令規定,於保管契約中明定有關繳存營業保證金之標的債券如因市價變動或有其他原因,致低於應繳存金額已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處理方式。
十、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含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以下同):
(一)是否已依金管會所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期貨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有關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
(二)審查上述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中,是否已就下列事項訂定適當之利益衝突防制及業務區隔作業:
1.是否訂有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理人與業務員之行為及兼任規範,且無異常情事。
2.是否訂有資訊交互運用之控管規範,且無異常情事。
3.是否訂有營業設備或營業場所共用之控管規範,且無異常情事。
4.是否訂有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之控管規範,且無異常情事。
5.是否訂有不同業務間發生與受益人或客戶利益衝突或有損害其權益之防範規範,且無異常情事。
(三)是否檢具經會計師就上述
(一)及
(二)之內部控制制度內容出具無保留意見之審查意見書。
十一、是否檢具同意金管會指定之機構對其業務、財務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及依該查核情形提出說明並提供相關文件之承諾書。
十二、是否出具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其日期及簽名或蓋章是否完整填列且無異常情事。
十三、審查是否有依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10條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註:
申請書及其附件以中文作成者,請勾選「不適用」。
)
(一)申請書及其附件以外文作成者,是否檢附中文譯本。
(二)上述申請書及其附件之中文譯本內容,是否經專家出具該譯本內容與外文內容相符之審查意見書。
(三)外國人提供之文件,除聲明書及護照影本外,是否業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關出具證明、或經當地法定公證機關驗證。
申請公司特別敘明事項:
申請公司:
(蓋章)
製表:
(簽名或蓋章)主管:
(簽名或蓋章)代表人:
(簽名或蓋章)
金管會綜合審查意見:
(申請公司免填)
承辦:
科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