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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业务

金融租赁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可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

2、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3、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4、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5、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6、同业拆借;

7、向金融机构借款;

8、境外外汇借款;

9、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10、经济咨询;

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首页>业务介绍>租赁流程

一、租赁申请

客户向公司递交《租赁申请书》,表明租赁需求;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向客户介绍业务流程及业务模式,并收集客户及项目的基础资料。

二、业务考察、评估、受理

根据公司对客户及项目的考察办法,业务人员将对客户从资质、资信、经营情况及整体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评估合格者,公司正式受理租赁申请。

三、业务洽谈

业务部门根据对客户和项目的评估结果补充收集相关资料,与客户进行商务洽谈及信息交流,同时与客户洽谈有关租赁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租赁要素,形成租赁合作框架。

四、业务审批

业务人员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租赁方案,形成书面材料并提交公司审批。

五、签订租赁合同

在公司对项目审批通过后,业务人员根据批复条件会同律师设计法律文本,并在与客户协商一致后签订租赁相关合同及协议。

六、设备的交付及验收

公司与客户共同完成设备交付及验收工作。

公司可代为办理进口货物所需的进口、报关、付汇以及货物运输、保险等手续。

七、交货付款

在设备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客户向公司出具《到货确认书》及《货款支付申请书》,公司对外付清全部货款。

租赁期间,设备所有权在公司,使用权在客户。

八、收取租金

按照合同约定,客户需按时足额向公司支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一般情况下,租金包括租赁本金和利息两部分。

九、租赁期末租赁物的处理

租赁期满,根据合同约定,租赁公司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客户或办理续租手续。

 

首页>业务介绍>租赁案例

1、什么是租赁?

它与买卖、借贷有何区别?

1、什么是租赁?

它与买卖、借贷有何区别?

答:

租赁是以收取租金为对价而让渡有体物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一种交易。

租赁同买卖的区别在于让渡的权利不同。

租赁只让渡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而买卖则让渡标的物的包括处分权在内的完整的所有权。

正因如此,适合于买卖的标的物的类别范围,是远远大于适合于租赁的标的物的类别范围的。

例如,水泥可以买卖,却不能租赁;股票也可以买卖,也不能租赁。

租赁与借贷的区别在于让渡的标的物的类别不同。

如果标的物不是有体物,而是货币(一般等价物),那就是借贷。

2、什么可以租赁?

什么不可以租赁?

2、什么可以租赁?

什么不可以租赁?

答:

在使用中不会转化为它物的有体物以及能发挥相对独立功能的有体物,都可以租赁。

这样的有体物就是通常所说的动产和不动产。

债权不可以租赁,股权不可以租赁,知识产权和特许权之类无形资产不可以租赁,人或人才更不可以租赁。

只有有体物才可以租赁。

即使是有体物,如果是在使用中会转化为它物的(例如,燃料、原材辅料)或者不能发挥相对独立功能的(例如,零部件),那也不可以租赁。

3、租赁有哪些类别?

3、租赁有哪些类别?

答: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在讲到租赁的分类时说,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则有〖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这样两个列名专章。

由此可见,租赁分为两大类:

一大类是“融资租赁”(也叫“金融租赁”),另一大类有两个叫法,或者叫“租赁”或“经营租赁”。

4、什么是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二者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答:

按合同法的说法,凡是租赁物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而向出卖人买来并出租给承租人的,就是融资租赁。

按租赁会计准则的说法,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该准则还规定,凡是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一定转移给承租人的,或者,届时承租人有廉价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的,或者,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不短于75%)的;或者,承租人所付的全部租金折现到起始日的数值不小于租赁资产购置成本的90%的,或者,该租赁资产只适合于该承租人使用的,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就都是融资租赁。

可见,从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关系来剖析,融资租赁无异于承租人用出租人提供的抵押贷款购买所需的资产,或是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分期付款销售。

融资租赁的经济实质不是从法律关系来剖析,融资租赁无异于承租人用他人(这里是出租人)提供的抵押贷款购买所需的资产。

国外也有称融资租赁为“变相的分期付款销售”的。

意思是说,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类似于买受人向出卖人的分期支付货款。

融资租赁交易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即租赁公司、出卖人和用户企业。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在租赁公司和用户企业之间是各以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订立融资租赁合同。

在租赁公司同租赁物提供者之间是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的身份订立买卖合同(或具有买卖合同性质的其它契约性文件,例如,“所有权转让协议”之类)。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既不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实物交付),也不向承租人提交货物提取单或货物发票之类的所有权凭证(名义交付),总之,出租人无任何交付责任。

货物(租赁物)的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就租赁物的购买问题,租赁公司也可以委托它人(包括承租人)购买。

当租赁物是租赁公司委托它人购买时,租赁公司同被委托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后者是租赁公司在购买中的代理人。

买卖合同的价款由租赁公司提供,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的所有权归租赁公司。

租赁公司当然仍将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法,凡是并非融资租赁的租赁,就是经营租赁。

二者根本区别在于,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基本上不承担租赁物的余值风险,而经营租赁的出租人则一定要承担租赁物的余值风险。

5、什么是余值?

什么是余值风险?

答:

余值是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尚存的公允市值。

余值风险是指在出租人通过租金所收回的价值不足租赁物在起始时的原值的情况下,该余值小于出租人未收回的租赁物的原值部分。

6、什么是租赁保证金?

答:

关于租赁保证金,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租赁保证金并不是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正式订立而支付,也不是融资租赁合同成立的证据,因此,它不是立约定金;2)租赁保证金的支付,并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生效的唯一条件,因此,它不是成约定金;3)租赁保证金通常在融资租赁合同完全履行时返还,因此,它不是解约定金;4)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在某方违约时,并不是以租赁保证金收受方没收该保证金,更不是以向支付方双倍返还该保证金的方式解决,而是由违约方按合同的约定赔偿损失,因此,租赁保证金也不是违约定金。

固然,租赁保证金可用于冲抵应付租金或延迟利息或损失赔偿金,但也就仅仅是冲抵而已。

损失赔偿额的确定仍需依合同的约定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

综上所述,租赁保证金应视为是某种形式的承租人预付款,是其自行承担该融资租赁项目中的风险的基金。

8、融资租赁合同有哪些基本类别?

答:

有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和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这三个基本类别。

所谓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并非转租式或回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亦称直接融资租赁合同,简称融资租赁合同。

所谓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是指此类合同有特别条款约定,其中的承租人有权同时以出租人的身份同第三人,即最终承租人,订立其租赁物件和租赁期限与本合同完全相同的另一融资租赁合同。

所谓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是指此类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时是相关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和出卖人。

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和相关的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是同一人。

9、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的合同义务和权利是什么?

答: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合同义务是向承租人转让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及不发生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合同权利是收取租金和费用。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是该融资租赁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

换句话说,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是针对任何人的。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是附条件的所有权,即,是在让出了占有、使用和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之后的所有权。

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所保有的,仅仅是所有权中的处分权。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权的行使,是受融资租赁合同条件所约束的。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任何处分,必须以不减损承租人对该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为前提。

承租人的合同义务是支付租金及费用和不发生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权的行为。

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合同权利是占有、使用租赁物和通过使用获得收益。

10、哪些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能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权的行为?

答:

向第三方出售、转让、抵押、(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租赁物、将租赁物用于投资或抵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作重大改造或迁离合同约定的设置地点等等,都属于承租人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权的行为。

11、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要承担因购买该货物所产生的经济后果吗?

为什么?

答:

在融资租赁交易的买卖合同中,尽管买受人是出租人,为此它要支付货款,然而,向谁买、买什么,以什么条件买,所有这一切,却都是要由承租人决定的。

因此,随附于租赁物所有权的风险就必须归于承租人,而不是归于通常情况下的买受人/出租人。

在这里,出租人尽管是租赁物的法定所有权人,但却并非其经济所有权人,因此不承担因购买该货物所产生的经济后果。

12、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以及承租人完全履行了其合同责任的情况下,通常对租赁物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答:

通常有返还、留购和续租三种处理方式。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廉价购买任择权就是承租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在租赁期限届满时以合同约定的某个低廉的、象征性的价格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

续租就是在本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后,双方仍以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和仍以该租赁物为标的物,接着履行下一个融资租赁合同。

不言而喻,由于租赁物价值的减少,下一个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也必将降低。

留购或续租与原来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关系:

凡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在承租人完全履行了其合同责任的前提下,它有对租赁物的廉价购买任择权(留购),或以某种较低的租金续租的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不仅有上述条件的满足这一前提,而且还有该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这一前提。

届时,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随该合同的终止而灭失。

双方又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的身份订立转让某货物即原先的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以新的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的身份订立另一以原先的租赁物为新的租赁物的另一融资租赁合同。

因此,这些权利义务的履行,应视为是双方对于在该融资租赁合同终止时必将进行另一交易的承诺的兑现。

也可视为是承租人在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后合同权利。

13、什么叫合同期限与租赁期限?

起租日怎样设定?

约定租赁期限的长度时主要考虑因素是什么?

答:

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期限是始自该合同生效之日、止于该合同终止之日的履行期间。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租赁物的期间。

它的要素包括起始时点(某年某月某日)和时间长度(几个月)。

至于终止时点,则由这两个要素推导得出。

融资租赁合同一旦生效,合同期限就开始了。

然而此时出租人尚未开始付款,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无从谈起。

所以,设定一个以不同于合同生效日的起租日为始点的租赁期限,较为合理。

租赁期限是据以计算租金的,所以应该主要以承租人占有出租人提供的资金的始点和期间长短为依据,这是我国融资租赁业界较为通行的作法。

租赁期限的时间长度通常用月数或年数表示。

在约定租赁期限的长度时,通常考虑的,不是该租赁物的折旧年限,而是以下三个因素:

1)承租人在自起租日起计算的、运用包括租赁物在内的全部资产进行经营活动的未来年份里各年各期的现金流预期,即各年各期将有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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