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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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doc

西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赁和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㈠调剂是指以划转的方式增加单位资产的行为。

包括:

  ⒈同一部门内部的资产调剂;

  ⒉跨部门、跨地区、跨行政级次的资产调剂。

  ㈡租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以有偿方式获得资产暂时使用权的行为。

  ㈢购置是指以购买的方式增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㈠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㈡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㈢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

  ㈣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

  ㈠土地、房屋建筑物;

  ㈡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即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家具等;

  ㈢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即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㈣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㈤其他资产。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㈠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

  ㈡难以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㈢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的。

  第七条 区国资局部门负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按规定权限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所属单位资产配置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审核资产配置事项,负责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办理资产配置报批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实施资产配置具体工作,负责本单位资产配置的日常管理和报批手续。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资产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厉行节约,从严控制。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剂程序:

  ㈠同一部门内部的调剂,由主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运转实际情况和配置标准等,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进行认定后组织调剂。

  ㈡跨部门、跨地区、跨行政级次的调剂,由区国资局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运转实际情况和配置标准等,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进行认定后组织调剂。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年租金1万元以下的资产租赁,由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报区国资局部门备案;年租金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资产租赁,按以下程序办理:

  ㈠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业务需求、存量资产状况,提出资产租赁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

  ㈡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租赁资产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汇总,报区国资局。

  ㈢区国资局部门对主管部门转报的资产租赁事项进行审批。

  ㈣经批准的资产租赁计划,作为部门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未经批准的,不得将资产租赁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置资产(不含公务用车。

单位购置公务用车,由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区政府、纪检部门审批),单件价值2000元以上(含2000元)或批量价值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㈠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依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型号、主要性能指标和数量,说明购置资产依据和理由,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㈡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汇总。

  ㈢区国资局根据资产配置原则、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㈣经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作为部门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当年已批准但未安排资金的资产购置计划,下年度再次申请预算时,可不再报批。

  未经批准的,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配置资产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特殊事项的需求、单位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等情况,提出配置资产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对已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进行调整的,预算批准前,按原报批程序提出申请,由原批准单位重新审定;预算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按照政府采购要求依法采购。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配置资产进行验收、登记,财务部门根据配置资产的有关记账凭证等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账务处理。

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审计,办理有关权属证明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区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履行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配置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或超标准购置资产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伊春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资产清查等。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

1、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⑴贯彻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办法、法规和政策。

⑵根据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⑶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资产调剂的审批,负责组织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⑷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核,负责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⑸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⑹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⑺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⑵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⑶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⑷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⑸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⑹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三、资产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1、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2、单位对所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4、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6、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出租、出借的,必须实现上报同级财政部门设和备案,报经区国有资产管理小组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7、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有所用;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8、对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四、资产处置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一)、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全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二)、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资产处置应当有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三)、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四)、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很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财政专户。

(五)、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六)、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尔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五、资产评估

(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2、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有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三)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四)、进行资产评估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结构独立执业。

六、资产统计评估

1、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实习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2、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3、财政部门应当对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4、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5、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七、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1、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2、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3、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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