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修复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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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复方案
长春市环卫医用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原址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方案
吉林省旭隆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八月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背景
在长春市政府、长春市卫生局和长春市环保局的共同支持下,由长春市环卫医用废弃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的长春市医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项目,并于2006年12月正式投产,使长春市成为全国不多的对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的几个城市之一。
项目的医疗垃圾焚烧设施主要用于处理长春市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用废弃物,解决了长春市现有医疗垃圾焚烧设备技术落后的问题。
该项目原址位于长春市宽城区兴隆山镇西村小梁家屯东2km、兴华村腰黄家烧锅西南2km处。
处于长东北核心区内,按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总体规划,原址分别属于工业用地、绿化用地、商业用地和城市道路用地,而且800m范围内还有居民,因此,原厂址已不符合长春市及高新区整体规划要求,制约了长东北核心区经济发展。
根据《市政专题会议纪要》的精神,2014年启动了迁建选址工作,迁建项目选址位于长春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长东北核心隆北村张家粉房屯,原厂址不再生产。
由于长春市医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项目生产经营时间长,企业迁出后所遗留的场地可能存在重金属、总石油及浅层地下水的污染情况,其中的污染物可通过地下水、空气等途径进入人体,威胁人体健康。
为保障人体健康和维护场地正常生产建设活动,防止场地功能置换带来新的环境问题。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6月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200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月印发的《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7号)、2014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及环境保护部2014年5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等文件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建设部门,对于拟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
受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管委会委托,由吉林省旭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长春市医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项目原址场地开展场地环境调查,调查场地过去和现在的各类生产活动(特别是可能造成污染的活动)对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的潜在污染与影响,并分析和评估场地环境状况,依据场地调查评估结果、专家评审意见、场地未来规划用途,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该场地修复方案的编制工作。
1.2编制目的
依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和《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等规定,按照技术服务合同的要求,在第一阶段场地调查评估的基础上,进行了第二阶段的详细调查和监测,场地修复调查与方案设计工作中对场地土壤和地下水进行了详细调查,评估场地作为工/商服用途下的风险水平,确定场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程度,计算修复目标值,估算工业/商服用地情景下场地需要治理、修复的土壤范围和体积。
此外,结合场地特征和未来土地规划,通过多方案比选,提出场地污染治理和修复方案。
1.3编制依据
1.3.1法规法规及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05年4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344号);
(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
(7)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9]61号);
(9)国务院批复《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2011年2月15日);
(10)国务院发布《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
(11)《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7号);
(12)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
(13)《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2005]第27号);
(14)《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通知》(环办[2004]47号);
(15)《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
(16)环保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环发[2013]46号;
(17)《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环境保护部2014年5月发布);
(18)《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
140号);
(19)环境保护部发布《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目录(第一批)》(公告2014年第75号);
(20)环境保护部发布《中国土壤环境保护政策》(2013年6月25日);
(21)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
(22)环境保护部发布《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公告2014年第78号);
(23)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4)《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HJ53-2000);
(2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26)《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
(27)《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28)《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
(29)《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
1.3.2标准与规范
(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
(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
(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
(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
(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6)《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7)《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9)《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醋酸缓冲溶液法》(HJ/T300-2007);
(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1)《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12)《污染场地术语》(HJ682-2014);
(13)《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811-2011);
(1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2/3-1996);
(15)《岩土工程勘察规范》(B50021);
(16)《土的分类标准》(GBJ145);
(17)《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
(18)《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50027-2001);
(19)《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20)《水位观测标准》(GBJ138-90);
(21)《城市地下水动态观测规程》(CJJ/T76-1998);
(22)《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凿井操作规程》(CJJ13-87);
(23)《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
(2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
(25)《环境检测分析方案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T168-2004)。
1.4编制原则
长春市医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项目原址场地调查评估结果表明,该场地土壤存在重金属铬污染物超标现象,但超标污染物对人体不存在不可接受风险。
基于该场地环境污染现状及场地未来规划,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有效开展该场地的修复和污染物处理处置工作,减少场地修复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可能带来的新的环境问题,确保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本报告的编写遵循以下原则:
(1)安全性原则
在污染场地修复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过程中:
①应确保场地中的污染物得到安全有效的处理和处置,并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
②在场地清运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应对场地相关固态、液态和气态的污染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避免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③确保场地修复过程各个环节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2)时效性原则
在污染场地修复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应依法选定尽可能缩短场地修复时间的技术方案和措施。
(3)实用性原则
污染场地修复和污染物处理处置方案的确定,应依法选定花销费用最少低、时间最短的措施或方案。
(4)经济性原则
在满足技术、环境要求的前提下,应选定花销费用最少的修复措施或方案。
此外,在修复技术方案选择和确定上,还应遵循以下原则,以满足现有技术、设备、环境的要求:
场地修复目标是保障人的健康,使场地土壤中污染物的环境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
在技术上,修复技术的选择是通过最简化的途径或方法达到修复目标,而不单纯追求技术的先进性。
在经济上,修复技术方案兼顾考虑修复费用方面的实际承受能力和今后的经济发展,使其不仅在目前,而且从较长远来看,修复技术方案都是合适的。
在可行性上,修复技术方案从我国和长春市目前的现状水平出发,充分考虑我国现有场地修复队伍的能力和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
在可操作性上,修复方案应该在目前的政策、政府管理体制、经济机制、技术水平等方面是可以操作运行的。
在修复技术方案选择上,应根据场地不同介质、不同污染物种类、不同深度等实际情况,分别选择和处置。
1.5工作范围
1.5.1场地风险评估
场地风险评估的目的是通过进一步采样分析确定场地环境污染的具体分布范围和污染程度,分析其对未来用地的环境风险,并划定场地治理修复范围。
具体工作包括:
(1)场地风险评估:
根据每个采样点样品中关注污染物的检测数据,计算污染物的致癌风险和危害商。
单一污染物的致癌风险值超过10-5或危害商超过1的区域,其风险为不可接受的污染区域。
(2)确定修复目标值:
按单一污染物可接受致癌风险(致癌污染物)为10-6,危害商(非致癌污染物)为1,计算得到基于致癌效应和基于非致癌效应的土壤修复目标值,选择两者中的较小值作为污染场地的修复目标计算值。
同时,结合土壤中污染物的背景值和国家有关标准中规定的限值,合理提出场地污染物的最终修复目标值。
详细风险评估见吉林省厚德环境检测咨询有限公司的《长春市医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项目原址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
1.5.2修复范围划定
将风险不可接受和土壤污染物检测值高于场地修复目标值的点位区域划定为修复目标区域,确定修复区域的边界及污染土层深度,并分析和评估需要治理修复的土壤面积和土方量。
1.5.3修复技术筛选
(1)初步筛选修复技术:
与场地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确认对土壤修复的要求,利用专业化的场地修复技术筛选模型,从技术成熟度、适用条件、修复效果、时间和成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