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邑大学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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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财务管理制度
大学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好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五条学校设财务处,财务处下设财务管理科和会计核算科,作为学校的财务机构。
在校长领导下,由财务处长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学校基本建设、校办产业、系办产业等独立核算的部门,是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
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年度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八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略留节余的原则。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原则。
第九条预算编制:
年初各单位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要点,经费预算按归口管理报各职能处。
例如:
办公设备购置、维修报后勤产业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报设备处等。
各职能处室要树立全校观念,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经费,按经费项目汇总上报财务处。
项目分为必保项目、一般项目、待研项目。
学校当年工作重点项目为必保项目,为重点保障经费项目;日常工作所需项目为一般项目,经费保障次于重点项目;在经费保障重点项目和满足一般项目后宽松的情况下希望能安排经费的项目为待研项目。
各部门所报项目均要有详细的说明和明细的预算,大中型项目要有可行性分析。
财务处根据各部门申报的预算项目,逐项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与各部门及分管校领导反复沟通后确定。
在此基础上,财务处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任务与财力可能及历年预算执行情况,认真核实、反复测算、综合平衡,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建议方案。
第十条预算建议方案报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再经学校党委会决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需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校长批示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收入包括下列各项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由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省高教厅和市财政局取得的教育经费;
2、科研经费拨款,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等;
3、科技三项费,即是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技项目补助费;
4、其他经费拨款,即指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规定的不同,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学校从主部门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四条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六条学校支出包括拨出经费、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
(一)教育事业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及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及大修。
人员支出包括:
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工作量酬金和其它人员支出。
日常公用经费包括:
办公费、专用材料购置费、专项业务费、劳务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接待费、其它费。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
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医疗费、生活补贴、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购房公积金、助学金、其它。
固定资产购建及大修包括:
建筑物购建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大修理费、更新改造费、图书购置费、其它。
(二)科研事业支出包括:
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学校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学校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勤工助学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学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支出。
(三)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事业单位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八条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加强各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条学校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严格学校有关文件,规章制度,校办公会议纪要对有关事项处理的决定执行。
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条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单独反映。
经营收支结余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二条学校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留本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和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备、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学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学金的资金。
学校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提取和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动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化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入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贷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对现金和各类银行存款,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每月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入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对存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终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与财务核对,保证帐实相符,存贷的盘盈、盈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十五类:
1、土地及植物;2、房屋及建筑物;3、仪器仪表;4、机电设备;5、电子设备;6、印刷机械;7、卫生医疗器械;8、文体设备;9、标本模型;10、文物;11、图书;12、工具量具器具;13、家具;14、行政办公设备;15、被服与装具。
第二十九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按照《江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财产权利。
第三十二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投资。
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三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五条对负债应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六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校应当每月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向财政部门以及校领导提供财务报表。
年终根据会计核算提供的资料进行财务分析,并报告校长。
第三十七条财务分析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主要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根据学校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