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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执行本条通用条款。

_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_、《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按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及规范执行。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不采用。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提供四套,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用自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图纸归还发包人。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将图纸泄露给第三方。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不采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_执行监理合同。

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_执行监理合同。

_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王峰职务:

业主代表

职权:

执行本条通用条款。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_不采用。

__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施工所需临时便道、水、电以现场踏勘条件为准,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列入投标报价中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列入投标报价中。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已提供。

承包人应结合现场情况对此准确性进行复核,并对复核结果负责。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不采用。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效验要求:

发包人在开工前3日内进行书面移交并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提交的原始数据进行复核,若承包人未尽复核义务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7日内完成。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负责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因处理或保护而发生的措施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双方另行协商。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_双方另行协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双方另行协商。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提交本月工程报表和下月工程计划表(报表和计划表应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材料计划等内容,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一式叁份提交监理单位)。

报告应该持续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负责,其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为业主及监理单位提供足够的办公及生活用房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必须遵守合肥市有关规定,服从行业管理。

承包人自行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工程竣工移交前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采取保护措施,若发生损坏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其费用已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符合合肥市对施工场地文明施工和清洁卫生的有关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双方另行协商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3日内提供可实施的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含进度计划网络图、横道图)。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7日内进行确认和提出修改意见。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0.2.1承包人标段范围内的工程进度计划安排应服从和满足发包人对于整个项目群体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并能根据总体进度计划的需要进行调整;

10.2.2单体工程开工之日起20天内基础完成(单体工程在地库内的40天基础完成);单体基础完成后100天内主体结构完成;主体结构完成后20天内主体结构验收完成;自开工之日起240天内脚手架、塔吊拆除完成、300天内完成单体工程的竣工验收。

10.2.3 标段内地下车库工程开工之日起60天内必须回填完成。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执行通用条款;因工期顺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在风险费中考虑,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13.2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关的费用.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国家现行的各专业《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的规定执行。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括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

五、安全施工

执行本条通用条款。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1)_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除政策性调整和不可抗力以外的其它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材料部分的风险执行合造字(2007)004号文件规定。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采用。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不采用。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详见补充条款。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合同签订后向发包人提供招标文件中约定数额的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保证金后,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扣除预留金)的20%作为工程预付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每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比例逐月扣除,扣完为止。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后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工程师在7日内审核完毕。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26.1合同内的进度款支付

26.1合同内的月进度款支付:

按工程师审查的月进度报表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款,每月支付一次。

工程进度累计付至合同价款(扣除预留金)的80%时,停止拨付;工程验收通过,并在提交合格竣工图及技术资料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5%,在完成工程决算审计后三个月内付至工程审计价款的95%,余款5%待工程保修期满一年后支付3%,余下2%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无息)。

26.2合同外的价款支付:

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等按发包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核后价款的50%支付,每月支付一次。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执行通用条款。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但保管费用不予调整。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发包人对材料设备品牌有要求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规定采购,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保证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相关材料设备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应齐全,在材料设备使用前需经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确实需要的)核验并签字确认;如工程师对某种材料设备的质量有异议,有权提出停止使用的要求,承包人应服从要求,若该材料设备经权威检测部门鉴定确有问题,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2住宅产业化材料部分:

见第二届住博会集中招标采购结果相关资料,该资料随图纸下发。

注:

材料的付款方式:

材料采购合同签订后总包单位应想材料供应商支付合同价的20%,材料到场后付至合同价款的50%,安装完成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结束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5%,余下合同价款的5%贷保质期满后付清。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承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伍套,所有竣工图应为新图纸;费用由承包人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根据有关规定承包人必须提供竣工图相应的电子图片和影像施工资料。

32.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双方另行协商。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的责任:

按通用条款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的责任:

按通用条款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协商

35.2本合同关于承包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每延期竣工一天,发包人扣除承包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工程延期28日以上的,发包人每日按合同价款万分之五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4%。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无法维修的,双方协商处理。

发生该条违约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所有工程款项,不退还履约保函和低价风险保函。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协商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请___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执行通用条款,发生时双方另行协商。

分包施工单位为:

发生时双方另行协商。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发生不可抗力影响时,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减小损失,否则扩大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2)承包人投保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包含第三者责任险),意外伤害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合同价款的10%)、低价风险保证金作为本合同附件。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拾陆份,双方各执捌份。

47、补充条款

本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内的其他条款。

47.1人员及职责

47.1.1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47.1.2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

47.1.3承包人只能从工程师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

47.1.4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须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

47.1.5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工程师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发包人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

技术负责人未经允许不到场或驻场时间达不到约定标准,按10000元/人次处罚,累计达到3人次,业主有权解除合同。

47.1.6承包人委派经办人,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来往文件接收传递。

47.1.7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工程师。

47.1.8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47.1.9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7.1.10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或或不能胜任工作或危害安全,工程师有权要求更换;原人选未经承包人许可不得再进入本项目(包括注册建造师在内)。

47.1.11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须提前28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该行为视为违约,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20万元违约金。

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水平不得降低。

47.1.12承包人未能按照承诺到岗尽职,发包人将视情况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

如仍未及时整改,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终止合同,引进新的承包人。

发包人还将停止支付工程款,扣留任何未付的工程进度款补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或工期耽误的损失,并就此向承包人索赔。

47.2变更与调整

47.2.1在工程移交前,工程师有权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指令来实施变更,并进行工期和费用的估算,提交工程师。

47.2.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估算后,可以决定撤销、修改或确认实施该项变更。

47.2.3如果承包人认为自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对业主产生其他利益,可以向工程师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

47.2.4如果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节省了工程费用,将给予承包人节约费用适当比例的奖励。

47.2.5上一款中节省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降低的合同额度减去因变更而引起在工程质量、寿命、以及运营效率等方面为发包人带来的潜在损失。

47.2.6任何变更指令都应由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后应回函说明;涉及到费用调整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

47.2.7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理解不一致,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勘查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充的,称为技术核定;技术核定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

47.2.8未经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

47.2.9风险范围外合同价款的调整

47.2.9.1工程量的调整:

变更的工程量应根据设计变更文件、变更联系单,并按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确定。

47.2.9.2设计变更、发包人变更通知、隐蔽工程记录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共同会审并办理签证,于签证事实发生后7日内办理完签证并交发包人,结算时执行中标时各项优惠条件及承诺。

超过7日未办理的签证,作为承包人的优惠,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47.2.9.3本工程措施费为固定费用,不随工程量的变更和工期变化而调整。

47.3分包与配合

47.3.1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应遵守通用条款第38条的规定,发包人视其为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工程师对分包的同意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也不代表发包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47.3.2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范围如下:

(1)电梯工程

(2)

47.3.2.1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位,承包人认可招标结果。

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不含设备价格)的3%作为总承包服务配合费用,承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收取其他费用;该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承包人承担总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

(2)“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土建工程的收尾和修复以及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所用水电管线等费用(水电费用装表计量,按照实际用量结算)。

(3)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现场临时工程及在用的脚手架、塔吊、施工电梯等费用。

(4)分包人使用工程的施工道路,到总包单位搭伙,使用总包单位的卫生间等。

(5)门窗洞口、安装工程管道口、楼地面墙面凿洞、槽等的后塞及修补等,以及整个工程的安全保卫等。

(6)为分包人提供标高、轴线、定位,隐蔽工程指引等。

(7)分包人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

(8)保证分包工程在施工期间有足够的工作面,保证其按时开工和连续施工,并承担因乙方原因使分包工程不能按时开工和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

47.3.3配合工程:

是指某一位于施工现场内或现场外的工程,并非由承包人施工或总包,但与承包人的工程有一定联系,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程;配合工程如下:

(1)供水工程(室内部分)、供电工程(室内部分)、燃气工程(室内部分)

(2)弱电工程(室内部分)、消防工程弱电部分(室内部分)

47.3.3.1对于配合工程,承包人除不需要承办总包责任外,其他责任和义务同分包工程;发包人给予承包人5万元作为承包人承担配合工作的配合费用列如投标价中。

47.3.4凡在与已交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必须提前向发包人提出书面联系单,经发包人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47.3.5承包人在施工中应积极为各分包商提供相关便利条件并提供下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7.3.5.1为分包商接通施工用水电线路、允许分包商使用总包方己有的外墙脚手架、垂直运输工具。

47.3.5.2在发包方提供的场地范围内为分包商提供一定的施工及仓储场地、负责现场其它分包商建筑垃圾的统一清理、负责进入施工现场的各分包商施工人员的进出门卫管理、为对各分包商的交叉施工进行协调提供配合、

47.3.5.3总包方有权对分包商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对分包商完成的产品有义务进行保护、对分包商的半成品或材料有义务协助分包方进行看管、

47.3.5.4对分包商所报竣工资料的整理汇总。

47.3.6凡在与已交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必须提前向发包人提出书面联系单,经发包人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47.4工程管理与违约赔偿

(一)项目班子主要人员管理

47.4.1承包人接到中标通知书3日内,项目部组成人员必须按投标承诺全部到位。

否则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按每天10000元处以违约金,其他人员按每天2000元处以违约金。

47.4.2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赔偿可能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确需更换时,须提前28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

该行为视为违约,承包人更换注册建造师的,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20万元违约金;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承包人须发包人支付15万元违约金;承包人更换项目管理机构中主要负责人员的,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10万元违约金/每人次。

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

47.4.3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驻工程施工现场,并且每个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2天,每天在岗时间不少于10小时。

注册建造师离开现场的,须经工程师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注册建造师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发包人均认为是注册建造师的行为。

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未经允许不到场或驻场时间达不到约定标准,按10000元/人次处以违约金;项目管理机构其他管理人员未经允许不到场或驻场时间达不到约定标准,按2000元/人次处以违约金。

47.4.4注册建造师必须参加发包人(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会议,注册建造师确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向发包人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否则,每缺席一次按1000元处以违约金。

47.4.5如承包人在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发包人有权约谈承包人单位或承包人上级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如不能在约定时间到场约谈,每次处以10万元的违约金。

47.4.6每天对工期计划进行审核,未按计划完成当日任务的,处2000元违约金,未完成的部分带入次日审核量。

连续两天未完成计划任务的处5000元违约金,未完成周计划任务的处10000元违约金。

同时进行全市通报批评,记不良记录一次。

连续两周未完成计划任务的,将切割工程量,发包人另行选择其他施工单位进场抢工,抢工费从承包人合同总价中扣除。

(二)劳动力和施工机械管理

47.4.6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以及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关键节点的进度计划,向发包人报劳动力和施工机械使用计划,使用计划经工程师审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师将进行严格考核,经考核,有效劳动力人数和机械数量达不到计划要求的,视为承包人违约,违约金按如下标准计算:

劳动力按200元/人·天,施工机械按1000-5000元/台·天。

累计出现10次(含10次)以上者,影响工程进度且不能如期完成节点工期或总工期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三)转包、挂靠、非法分包

47.4.7严禁工程转包或采取挂靠方式(即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担工程)进行现场施工管理,严禁违法分包,一经查实,将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并将承包人清除出场;同时发包人将联合相关行政和职能部门对承包人给予公开曝光,由合肥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记入合肥市招投标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披露。

(四)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47.4.8承包人如在施工质量、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的,或整改后无明显成效的,承包人拒不执行监理通知及指令的,处以承包人10000~100000元/次的违约金。

47.4.8.1承包人必须确保达到优质结构工程,争创“琥珀杯”、“黄山杯”。

达到“琥珀杯”奖励合同价款(扣除预留金)的0.5%作为奖励;达到“黄山杯”,奖励合同价款(扣除预留金)的1%作为奖励。

47.4.9

47.4.9.1承包人必须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严格执行国家、安徽省、合肥市的相关规定,同时遵守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

达不到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处以承包人10000~50000元/次的违约金。

施工现场卫生保洁自开工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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