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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docx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1000元以上(其中:

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桌、椅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资产,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做到静态记录、动态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由局计财装备处归口管理,计财装备处和使用部门分级负责,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计财装备处指定专人分别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和固定资产的资金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明细账的建立。

根据固定资产分类目录设户,按品种记载固定资产的金额、增加、减少和结存数量,其固定资产总金额应与固定资产总账金额一致。

根据固定资产的分布情况,按使用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按“先预算、后审批、再购置”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计财装备处审核其经费来源,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由计财装备处统一采购。

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应通过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

购进后,由使用部门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

计财装备处凭《固定资产领用单》及经办人交回的支票存根、购货发票、审批表等原始票据编制记账凭证,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及部门固定资产台账。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保管。

机关各部门应指定专人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经常核对,保持账物相符;应注意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提高使用效益。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

固定资产调拨,由计财装备处和调用部门共同负责办理。

调拨时,应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经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或局办公会议批准,方可实施。

对上级拨入、下级调入的固定资产,须办理登记使用手续,由计财装备处统一调配使用。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出借。

借出固定资产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由计财装备处负责办理。

固定资产在借出和归还时,应由计财装备处和借用单位共同验收,在借出期间,如借用单位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应按固定资产价值及损坏程度进行赔偿。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报废、变卖)。

固定资产因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确实不能修复使用的和超过使用年限确实不需用的,经使用部门和计财装备处协商并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办理固定资产减少手续。

报废、变卖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必须填写《固定资产减少单》,计财装备处凭此处理账务。

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和报废残值收入交计财装备处入账。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

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以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全面清查应在每年年终前进行,局部清查应在每季度末进行,具体范围由计财装备处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确定。

清查时,在分管局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计财装备处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各使用部门积极配合。

清查采用实地盘点的方法,对各项固定资产逐项核对,查明账存数和实存数是否一致。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

各项固定资产经过盘点清查,计财装备处根据实存数和账面数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反映盘点清查结果。

对盘亏的应积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人责任;盘盈的应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增加固定资产。

清查结果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根据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应清退保管的公物,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得擅自处置。

部门负责人办理移交手续,由计财装备处派人负责监交;部门内部人员办理移交手续,由本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

固定资产管理2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行政、事业类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配置合理、利用高效、处置规范,促使固定资产真实、准确,完整,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根据《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固定资产范围

由财政性资金购置、调配等形成的行政、事业类(或参照)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以货币计量的,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固定资产标准

按现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一般设备单位价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

单位价值如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固定资产主要分类

l.房屋及购筑物;2.办公设备;3.电脑、网络设备;4.数码设备;5.办公家具;6.办公家电;7.交通设备;8.厨房设备;9.图书资料(设备);10.护理设备及器具;11.健身器材;12.文艺设备;13.其他类别的固定资产。

四、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采取归口分级管理,党政办、财政所统一综合管理、各单位负责本部门资产申购、保管、维护等日常监管,对资产安全完整承担责任。

党政办做好资产登记、配置、调剂、变动、处置、清查及废弃资产回收上缴等工作,做到各单位资产明细与资产卡片、实物相符。

财政所负责年初资产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账务核算等,确保总账与明细账相符。

五、固定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是指通过购置或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行为,配置应严格按标准由党政办审核后统一安排,并掌握如下要求:

(一)按《政府采购法》和每年更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集中目录和限额标准”)、镇办公设备配备标准配置;

(二)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需要;

(三)难以调剂或与其它单位、部门共享;

(四)勤俭节约、合理配置。

1.固定资产采购

(1)各单位在年度预算编制时,应合理、准确编制下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提出拟采购项目名称、数量、规格、需求时间、预算额等有关内容。

如无电子采购物品计划,原则上不予采购。

(2)资产采购实行专人负责、财务预审制度,需要采购办公物品时,由申请采购人向镇党政办提出申请,并填写《物品采购申请单》,填明采购物品名称、型号、数量、预算采购价等基本信息,交由会计预审后分管审核、镇长审批。

未经审批的采购,一律不得报销费用

(3)镇财政填写《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商品采购项目计划表》,报经政府采购办审批,各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办审批意见购置固定资产。

(4)资产采购后管理流程:

货物送相关单位由其验收;镇财政填制“资产卡片”初步信息→党政办核对卡片信息无误后打印资产条形码、资产卡片→上门验收、使用人对卡片信息签名确认→贴资产条形码→党政办审核“资产卡片”信息,将一份签名确认的资产卡片提供单位财务。

财务人员对形成固定资产的,一律凭审批完成的“物品采购申请单”或“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商品采购项目计划表”予以账务处理,否则不予报账。

2.固定资产变动(调剂)

各单位(部门)的固定资产,不得随意调动、出借等。

确需变动的,由申请单位上报党政办审核并做好网上审批。

如需调剂,应上报党政办,由党政办进行相关单位之间的调剂。

资产交接双方需在7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党政办和相关财务及时做好变更后资产信息调整登记和账务处理;(流程同上4)

六、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是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党政办、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下,加强各类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使用。

完善资产验收、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个人对自己使用或保管的资产负有安全性、完整性的重要责任。

(一)各单位(部门)对购进或调入资产(含捐赠、无偿划拨等),7个工作日内办妥验收等手续;对基建类资产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财务人员凭相关凭据做好账务处理。

(二)因人员进出(新进、离职、退休等),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向党政办、财政部门报告。

资产使用人离开前需做好资产移交、调整及资产信息变更等手续,确保信息准确。

(三)严禁私自出租、出借资产,如确有需要,须向党政办办理审批手续。

并以备查簿形式做好登记备查。

出租出借取得收入,上缴镇财政。

(四)为保证资产安全和完整,各单位(部门)在每年一季度要对所属资产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党政办;党政办将视情予以重点抽查或全面清查盘点。

对盘盈盘亏资产,由单位(部门)查找原因、作出书面报告、做好审批和帐务调整,确保帐实相符。

七、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类单位(部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报损、报废、淘汰、出售、捐赠、置换、调拨等处置行为。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处置资产流程及规定:

    

(一)先向镇党政办申请资产处置申请,由镇党政办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审核,审核确认是否达到资产处置条件。

达到资产处置条件的向镇财政上报,不符合的需告知申请人原因。

(二)镇财政向县财政局申请资产处置,由县财政局最终给予确认是否符合处置条件。

(三)由镇党政办统一对须处置的资产进行处置。

(四)党政办要做好已处置资产核查,督促收缴,做好已上交或未上交资产信息标记。

积极做好甄别,对尚可使用资产,积极利用并做好资产信息调整。

(五)处置资产残值收入须全额缴入原资产所有单位账户。

八、固定资产监督

各行政事业类单位及资产使用者应切实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单位(部门)负责人要强化内部监管,将责任落实到人,注重资产日常维护,注重勤俭节约,能修则修。

对丢失或人为损坏等无法说明原因的由本人赔偿;纪检部门对违反规定,擅自购置、处置资产等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党政办及财政所应日常或专项检查进行监管;监管主要内容:

1.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和执行情况;

2.占用、使用资产是否做到合理、节约、有效使用;

3.资产购置、处置等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4.账、卡、物一致性情况;

5.其他需要检查监督内容。

九、本办法由镇党政办、财政所负责解释

十、资产配置标准由党政办按实际适时调整

 

固定资产管理3

为了加强街道办事处内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如下:

一、街道办事处内不论何种渠道所取得的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其单价≥5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各科室均进行登记造册,并报党政办、财务室办理入帐手续,方能报帐。

二、各科室要爱护和保管好已清查建账的固定资产,未经分管领导同意和办事处主要领导批准,不得随意搬迁或借用。

因工作需要科室之间需借用,必须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借用常用物品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借用贵重设备物资,如摄像机、照相机、电脑、打印机等须经办事处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借用,并限期收回。

三、各科室应指定人员兼管固定资产,对本科室资产负责。

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要及时与党政办财务室联系,分析原因,如属责任事故,必须视损失大小进行赔偿,并写出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办事处主要领导批准,方可补发。

四、各科室凡需增加固定资产时,应先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购买,不得私自购入固定资产,否则不予报销。

五、固定资产因需要在办事处内部调拨的,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办事处主要领导批准,到党政办财务室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并及时变动固定资产使用帐目卡片。

各科室无权向本科室以外调动物资。

六、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保管科室提出申请,写出书面报告,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一式三份,由当年十月申请(一年申报一次)。

党政办财务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按固定资产报废年限、审批权限办理报废手续。

无手续者,不得随意报废。

七、各科室每半年要清查一次固定资产,并将清查情况及时向党政办财务室汇报,办事处每年清查一次。

各科室分管物资的人员要协助党政办财务室的管理人员认真清查汇总。

八、为使固定管理规范化,党政办财务室有权随时抽查各科室物资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若有账物不符现象,扣发科室奖金。

九、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应作为科室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到合理使用、管理完善。

对完忽职守或违反操作规程,靠造成财产损失的,当事人或科室必须立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办事处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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