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项目立项引水隧洞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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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项目立项引水隧洞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细则

 

四川XX县XX河水电站项目

引水隧洞工程

 

监理安全管理细则

 

编制单位:

甘肃XX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XXXX河水电站监理部

二零一二年二月

 

第一部分安全控制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本细则适用于XX河水电站监理部监理合同项目范围内所有项目的安全监理。

1.2本细则的编制依据:

(1)国家及主管部门颁布的安全与文明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政法规,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施工规程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监理规范。

(4)本工程监理合同;

(5)本工程监理规划;

(6)经监理部审查、业主批准的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与文明施工措施。

2.安全管理监理工作目标

2.1安全工作目标

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不发生负主要责任重大交通事故。

2.2文明施工目标

依据《国家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要求,按照安全文明施工“六化”要求,达到设施标准、行为规范、施工有序、环境整洁,创建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一流水平,力争创建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监督施工单位努力做到:

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制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营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

3.监理部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在整个工程监理范围内,确保实现有关要求得以顺利、有效地落实与实施,实现安全、文明施工建设目标,通过过程控制,全面提高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成立本工程安全管理监理组织机构。

图1:

甘肃XXXX河水电站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

3.2监理人员安全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为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所监理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和监理机构安全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安全监理师协助总监全面负责安全监理工作,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负责本人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监理工作。

安全监理工作,人人有责,具体职责如下:

3.2.1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组织监理人员学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当地安全管理规定,提高监理安全意识和监督水平。

(2)负责建立健全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管体系,确定监理安全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选配安全监理工程师,并对其进行协调、检查和考核。

(3)主持组织监理人员编制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制定各项安全监理制度和工作标准,并进行检查考核。

(4)组织审批施工单位上报的的安全保证体系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5)协助上级单位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督促参建商及时处理发现的不安全问题,并要求制定出防范措施和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

(6)协助监理人员促使施工单位对高危作业、特殊项目、大件吊装及运输工作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实施,若需修订必须经过第二次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以无效文件处理。

(7)进行施工现场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并协助进行问题处理。

(8)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及上报工作。

3.2.2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职责

(1)全面检查监督施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政策法规标准和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各项目监理的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2)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保证、管理、监督体系,督促其建立和落实各级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和隐患整改,做好应急救援和重大危险源管理。

(4)负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劳工安全管理等。

(5)会同总监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规划、安全技术措施及高危作业指导书。

(6)参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和联合安全检查,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并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

(7)对高危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验收与签证。

(8)发现有危及施工安全生产的较大隐患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严重失控时,应及时下达整改指令、违规警告,必要时通过总监、安全监理工程师下达暂停工指令。

(9)参加重伤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分析,并检查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及落实整改措施。

(10)承担监理机构开展安全教育与培训的筹备及日常工作。

(11)负责收集信息,编写《施工安全月报》、《安全检查纪要》,跟踪安全隐患整改,传达安全工作信息,并及时向有关各方反馈。

(12)周安全例会,通报安全隐患和违章作业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意见。

(13)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指令先停工,后作研究处理。

3.2.3现场监理人员主要职责

(1)熟悉本项目、本专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当班监理范围内的安全监理工作。

(2)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自觉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和劳动保护规定,不断提高自身安全防护能力和现场监理水平。

(3)对所监理项目高危、交叉作业、大件吊装作业等部位的施工过程安全进行检查监督或旁站。

(4)检查监督所监理项目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的落实,做到安全设施“三同时”。

(5)巡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制止与处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6)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检查通报、隐患整改通知、现场指令及各类安全文件中指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7)把好工序签证关,对安全设施不落实的施工部位不予验收签证,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8)督促施工作业对落实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9)发生安全事故(险情或较大隐患)立即报告总监,并根据需要,积极参加事故抢救,督促保护现场,配合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

(10)认真做好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监理日记。

(11)爆破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查施工施工单位爆破设计,督促爆破人员遵守《爆破安全规程》,检查现场爆破作业并签证。

4.施工安全措施的批准和开工申报

4.1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完成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并报监理部批准。

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还应结合工程进展、施工作业条件、现场施工安全条件的变化,以及施工安全措施执行中的实际情况,定期对施工安全保证体系进行补充、调整和完善,并报监理部批准。

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包括各级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各级施工管理机构责任人及其资历、资质情况);

(2)各级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工作制度与岗位责任制;

(3)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总体规划与布置;

(4)安全教育制度以及施工安全的人员配置、培训与管理;

(5)专项安全生产基金的设置;

(6)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7)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劳动保护与防护措施;

(8)其它应报告事项,或业主、监理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4.2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规定,在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向监理部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计划中,编制详细的施工安全和劳动保护措施,一并报监理部批准。

4.3对于汛期施工,施工单位应在进入汛期施工前,根据合同文件和业主相关机构提供的水文、气象资料,结合施工单位监测的水文、气象数据,编制专门的防洪渡汛方案报送监理部批准。

4.4在洞室开挖过程中,施工单位应结合业主提供的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资料,编制详细、可行的突发塌方应急救援方案,并制定演练计划。

其内容应包括:

(1)紧急救援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的名单和联系方式;

(2)救援设备、车辆和各类物资的配备情况;应满足突发塌方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

(3)应急救援程序;

4.5施工单位应向监理部申报的文件资料一式四份,监理部在施工单位报送文件资料到达的28天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批复。

4.6由于施工单位施工安全措施未申报或者施工安全设施、措施和劳动保护不力,导致施工延误,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5.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审查批复

5.1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施工安全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及规定。

5.2高危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批复与作业指导书审查。

(1)对于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或工作,应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及有关安全规定,并结合施工现场特点,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中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急预案进行严格审查。

(2)审查高危作业的作业指导书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脚手架搭设与拆除、洞室开挖爆破、地下工程开挖支护、混凝土衬砌、灌浆施工等。

(3)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报送文件资料达到28天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批复。

(4)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安全渡汛和防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计划中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规定。

(5)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或应急预案。

6.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责任

6.1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施工安全职责。

6.2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或者监理部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告警信号等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施工安全监督和值班人员,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过往人员提供安全和方便。

6.3施工单位为履行其合同义务,需要使用、运输并储存炸药或其它类似物品时,应事先采取必要的安排或预防措施,并应遵守与上述物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对于其它易燃易爆品或其它在使用、运输或储存中存在危险的物品,也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6.4施工单位应对其工程以及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的安全负责。

并负责做好其辖区内的工作场所和居住区的日常治安工作。

6.5施工单位应负责辖区内的消防、防汛和防灾、抗灾等工作,按照合同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以及防汛器材和救助设施,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并按照业主、监理的指示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雨季防雨、防雷、防泥石流、防边坡垮塌,和每年的防洪渡汛检查。

6.6施工单位在工程最终验收前的整个施工期内,应对施工安全、劳动保护和施工环境保护承担责任。

(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安全、劳动保护等规定,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包括受施工作业影响的施工单位和非施工单位的人员安全),维护其施工区域内的生产、生活秩序。

(2)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制定包括(但不限于)防洪、防火、救护、警报、治安、爆破器材管理的安全管理措施,指派专职人员,按照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规定做好施工安全工作。

(3)施工单位应按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此支付保险费用。

6.7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及合同规定。

若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向业主和监理部报告,在事故发生72小时向业主和监理部递交书面事故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6.8施工单位必须根据作业种类和特点并按照国家的劳动保护法规规定,为其现场工作人员配备相应的安全帽、水鞋、雨衣、工作服、手套、手灯、防尘面具等劳动保护用具。

施工单位有责任监督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佩戴安全劳动保护用具。

6.9在隧洞等地下建筑施工中,应有足够的通风、照明设备及排水设施,进入地下建筑物内的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地下照明系统电压高于36V时,必须加强电线绝缘,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和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凡是可能漏电伤人的电器设备等均应设置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欧姆。

施工单位应负责这些装置的供应、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定期派专业人员检查这些装置效果。

6.10炸药必须存放在距离工地或生活区有一定安全距离(大于400m)的仓库内,不得在施工现场堆放炸药。

炸药库的布置和设计以及炸药的储存与运输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应事先得到监理部的批准。

6.11施工用各种库房、加工车间、临时宿舍及办公用房等临建设施的基础必须牢固,稳定性要好,周围排水畅通,建筑物设计应符合GBJ16的规定。

6.12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指示配备必需的消防人员和消防灭火设备、器材。

消防人员要熟悉消防业务,消防设备和器材应随时检查保养。

向监理部递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消防措施和规划报告。

6.13施工单位必须重视水情和气象预报,并有专人负责。

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或气象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止气象灾害的措施,以确保工程、人身、财产的安全和工程施工的有序进行。

在汛期,施工单位应该服从业主单位有关防洪、抢险和其它防汛工作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6.14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颁布的各种安全规程、工程施工合同,结合现场施工条件,编印适合本工程的安全防护规程手册,分发给全体职工,并将手册送交监理部备案。

安全防护规程手册的内容(但不限于):

(1)防护衣、安全帽、防护鞋袜及其其它防护用品使用;

(2)钻机、凿岩台车、喷锚机械、升降机、起重机等现场各种施工机械的使用;

(3)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和使用;

(4)汽车驾驶和运输机械的使用;

(5)地下开挖作业安全;

(6)用电安全;

(7)灌浆作业安全;

(8)模板、脚手架作业安全;

(9)混凝土浇筑作业安全;

(10)钢结构制作和安装作业安全;

(11)机修作业安全;

(12)压缩空气作业安全;

(13)高空作业安全;

(14)焊接、防腐作业安全;

(15)火灾和突发塌方等意外事故的救护程序;

(16)化学制品作业的安全和有害气体的防护;

(17)防洪和防气象灾害措施;

(18)信号和告警知识;

(19)其它有关规定。

6.15安全会议、作业资格和安全防护教育: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教育和培训,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安全防护知识,熟悉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施工安全手册和安全作业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2)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安全监督员和重要岗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的考核与考试,考试合格的职工才准进入工作面;

(3)从事爆破、运输、供电、焊接、起吊、压力空气容器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必须将上述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材料报送监理部审核、备案。

(4)施工单位应该定期举行施工安全会议,并指定有关管理人员、班组长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参加,结合施工进展对危险源进行评估分析,制定紧急预案,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6.16在承建项目区域内,施工单位有义务协助业主或地方安全、治安管理部门对其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等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督。

7.施工安全监理技术措施

7.1承担运输、爆破、吊装、电焊、气割(焊)以及大型、特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法令、法规和合同文件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7.2洞室爆破作业应根据工程要求、围岩地质条件、施工机械等爆破作业条件,进行爆破设计,合理选用爆破方法并报监理部批准后实施。

7.3爆破作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参加爆破工作管理、质检、运输、储存、保管、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受过爆破技术培训,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经地方公安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爆破合格证。

7.4爆破材料的购买、运输、储存、保管等应遵守国家关于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和工程施工合同及其技术规范的规定。

其中:

(1)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输和分开储存;

(2)雷管应用专门的防爆箱储存,雷管仓库应设有必须的防雷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3)施工现场临时爆破材料仓库应干燥、通风良好,库内温度保持18~30℃之间,相对湿度不大于65%,并设专人警卫;

(4)施工现场临时爆破材料仓库内爆破材料的储存数量:

炸药不得超过3t、雷管不得超过10000个;

(5)施工临时炸药库距施工营房、工程建筑、道路的距离分别不得少于300m、200m、100m;

(6)过期或者对质量有怀疑的爆破材料,应经过检验符合质量要求方可出库或使用。

7.5施工单位应建立爆破材料台帐,完善爆破材料的进库、验收、领用、审批、退库和定期清点制度,定期对爆破材料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每月向监理部报送爆炸材料的购买、储存、使用和保管情况,并接受监理部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检查与监督。

7.6地下洞室开挖进洞前,必须注意对洞脸岩体进行鉴定,确认稳定并采取锁口等安全防范措施。

7.7地下洞室开挖应遵守下列原则:

(1)进行爆破时,人员应撤离至受飞石、有害气体和爆破冲击波影响范围之外,且无落石威胁的安全地点。

单向开挖隧洞,安全地点至爆破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少于200m;

(2)隧洞几个工作面同时放炮时,要有专人统一指挥,确保起爆人员的安全和相邻炮区的安全准爆;

(3)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30m或5倍洞径距离放炮时,双方人员均需撤离工作面;相距15m时,应停止一方工作,单向开挖;

(4)爆破前应将施工机具和试验仪器撤离至距离工作面不少于100m的安全地点,对难以撤离的施工机具和设备应加以妥善保护;

(5)开挖面与混凝土平行作业时的距离,应根据混凝土强度允许的质点振动速度、围岩特性、爆破规模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应小于30m;若因地质等原因需缩短时应有专门论证,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6)有可燃气体涌出掌子面,规定气体浓度在爆炸下限30%以下就要停止爆破作业,或者当甲烷气体在0.5%左右的浓度时,即需停止爆破;

(7)爆破后,应在放炮后过5min(电力启爆)、1~5min(导火线启爆)后才能接近掌子面,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7.8在IV~V类围岩中开挖必须要做好喷锚支护工作,并根据现场需要做好超前支护措施,必要时可以边支护边掘进,以防止大面积塌方、冒顶造成施工人员的伤亡。

在较差围岩的开挖过程中,除按设计要求进行支护外,施工单位还应及时对结构面组合形成的不稳定块体增设随机锚杆,以免在系统支护形成前,造成危险的发生。

7.9在不良地质地段中开挖时,要尽量减少对围岩的扰动,采用浅钻孔、弱爆破、多循环、边挖边支护并应加强围岩变形的监测、检查和巡视,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处理,采取加固和排水措施,以避免塌方,并报告监理工程师。

7.10遇到遇水易软化围岩的洞段,每一循环开挖完成后应迅速采取喷锚支护措施,并做好洞内排水工作,洞周渗水点应增设随机排水孔。

7.11隧洞开挖过程中,应采取宏观超前预报、长距离超前预报和短距离预报等多种预报方法相结合的手段,探明掌子面前方水文地质情况,为隧洞的顺利掘进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应确保超前预报的人员、设备安全,防止各种工序之间的干扰带来安全隐患。

7.12隧洞开挖完成后应及时安装埋设监测仪器,监测断面距离掌子面1.0~1.5m。

对于不良地质洞段,在仪器埋设前应对围岩进行必要的支护,保证围岩稳定,确保仪器埋设人员的安全。

监测仪器埋设后,应取得初始观测值,并根据观测要求时间、频次读取数据,进行处理分析,便于设计根据监测资料及时调整支护方案,确保洞室安全。

7.13洞室交岔口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对交岔部位围岩的稳定性进行检查,并对浮石和危险部位进行处理,采取有效的先期支护加固措施,在预开挖洞口设置锁口锚杆。

开挖完成后要及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加强喷锚支护。

7.14在地下水发育的洞段,若在施工中出现突发涌水等异常情况,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应采取如下措施:

(1)洞内要做到通道畅通,为逃生创造条件;施工人员进洞前要经过教育培训,了解洞内的具体布置情况,以便事故发生时能以最快的速度找到逃生通道。

(2)顺坡施工洞段,对于相对稳定的出水流量或涌水衰减后的稳定流量,施工单位应沿线根据水泵的扬程每隔200m左右设置积水井和水泵接力将水排出洞外。

对于突发性集中大流量涌水,施工单位一方面应配置足够数量的应急水泵排出地下涌水,另一方面应该事先沿洞壁每隔100m距离搭建距离洞底有一定高度的撤离排架和爬梯,并为掌子面工作人员配备足够数量的紧急救生器材,如救生圈、救生衣、充气皮划艇等。

(3)各洞在开挖面附近应设置人工报警系统,并于洞外相连。

一旦涌水自动通知全洞工作人员撤离,同时洞外有关人员迅速进行接应和抢救工作。

(4)洞内排水泵的动力电源和应急照明电源必须安全可靠,均采用双电源,应急照明灯具设在洞顶最高处。

一旦发生涌水事件时,洞内的应急照明系统必须正常工作,以保证工作人员能安全撤离。

8.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8.1总则

(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

(3)施工现场用电中的有关技术问题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或规程规定。

(4)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用电的安全管理工作。

8.2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1)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相应的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2)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3)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应包括:

(a)现场勘察;

(b)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位置及线路走向;

(c)进行负荷计算;

(d)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e)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f)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4)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用电施工的依据。

5)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专业人员

1)安装、维修或拆除用电工程,必须由专职电工完成。

电工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电工等级应同工程难易程序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2)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a)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b)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用具;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电工作业安全用具要定期检验,以保障使用性能可靠;

(c)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d)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e)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3)安全技术档案

1)施工现场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a)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的全部资料;

(b)修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措施的资料;

(c)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资料;

(d)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e)电气设备的试验、检验凭单和测试记录;

(f)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

(g)定期检(复)查表;

(h)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i)有关的电工作业票。

2)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维修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并于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3)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时间:

施工现场每月不少于一次,值班电工的现场用电安全巡检每月一次。

但每年不同季节来临前作有针对性的检查,例如:

霉雨季节前、雷雨季节前、高温、严冬等季节前。

检查情况记录要保持完好。

4)检查工作应按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同作业面进行。

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验手续

(4)用电安全的基本规定

1)现场施工用临时线路一般应架空,用固定瓷瓶绝缘。

动力与照明线路要分开架设。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IV-S接零保护系统。

2)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3)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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