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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案例分析

篇一:

公文写作案例分析及答案(笔试卷)

行政公文写作案例分析

请对以下公文进行分析研讨:

请标记其不规范行文点:

行政公文写作案例分析答案

一、标题

1、人物顺序排列不当。

2、项目尽量不使用代号。

3、混用文种。

请示和报告为不同文种,不能混而为一,上文应属(来自:

:

公文案例分析)请示。

二、主送机关

1、多头请示。

请示和报告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采用抄送形式。

2、不能送个人。

公文只针对单位,不针对个人,一般不直接送给个人审阅。

3、正常情况下,请示不越级

三、正文

文种不同,内容要求也有变化。

请示的正文一般包括请示原因、目的和依据,应写明请示事项,并提出自己对解决问题的态度和意见。

1、引文不全。

引用的公文要写明具体引用出处。

缺少时间和议决题目。

2、数字不规范。

正文中除一些约定俗成的叫法外(如:

某人寿大连分公事“十一五”发展规划),数字都应用阿拉伯数字,“五月二十六日”应为“5月26日”。

3、用词不当。

公文行文应力求客观。

“分公司办公室提供方便。

热切盼望赵甲总经理、钱乙助理总经理的到来!

”这些含有感情色彩的话不要用。

4、信息不准确。

公文所涉及的时间、地点、人物应尽量做到准确具体,上文中举行奠基仪式的时间不够具体,地点也没说明。

5、结尾不当。

公文有自己的结尾用词,请示一般用“以上请示,请予批复”、“当否,请批复(示)”作结尾,而不用私人信件中常用的“此致敬礼”。

四、附件

为了补充说明正文,公文往往要添加附件。

上文的附件也存有错误之处。

1、格式不对。

附件的正确格式是:

附件:

1、xxxxxxxxxxxxxxxx

2、xxxxxxxxxxxxxxxx

(注:

阿拉伯数字)

2、段落不对(主体内容完毕后,空一行,顶格)

3、附件名称过于简单。

附件的名称在简洁的同时还要能概括出其具体内容,不能过分简单。

上文的附件1应写明什么人在什么会议上的讲话稿,后面最好注明(代拟稿)字样。

附件2应写明什么会议的议程。

4、附件内容结尾不加标点

五、落款与日期

1、发文单位不能用简称,而且必须以单位落款。

在公文中,人名、地名、单位名称、文件名称、事物名称等都忌用简称。

上文中的“普兰店全体员工”,应写全称:

“某人寿大连分公司普兰店营销服务部”。

2、发文日期不能用阿拉伯数字。

和正文要求正好相反,发文日期要用汉字,但0不能写成“零”,也不要用大写的英文字母“O”。

而使用插入中的符号“〇”。

所以上文中的“201X年5月21日”应改为“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篇二:

《公文处理案例精选》摘选

《公文处理案例精选》摘选

《公文处理案例精选》是一本由我会会员、四川大学杨戎教授主编,即将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新书。

该书系“四川省秘书学会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献礼丛书之二”。

该书将在XX年春节与读者见面。

该书分为10章约35万字,采用案例评析写法,收集案例近200个,汇集了作者在多年公文教学科研中与全国各地区、各行业的公文工作者的互动交流中收集的各种问题和事例。

该书内容紧贴公文处理实际,可操作性强,既介绍了大量实际部门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和成功做法,又提供了丰富的公文处理参考资料以及查找线索,也不乏有关学者对于新时期公文处理工作发展的独到见解和具有新意的探讨意见,值得公文工作者阅读。

近期各地不断有读者来函来电询问该书出版情况,以下是作者从该书各章摘选的若干案例,以馈读者。

【案例2-14】领导一句批示语岂能代替政府文

某省s县太行市场原由该县工商局和众多商户联合兴建,而仅凭副县长在工商局的请示报告上签“同意”之后,市场就被所在村庄的村民拆掉。

近日,负责异地审理此案的d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仅有副县长的签字是不够的。

s县太行市场兴建于1985年,当时s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户签订协议,由商户投资建商铺,场地产权归工商局,商铺产权归商户。

当年12月,市场建成后,在各方的努力下,生意异常火爆,但众商户多次要求办理房产手续均未能如愿。

XX年1月10日,s县工商局项该县主管领导呈交了请示报告,请求允许将太行市场的拆迁改造开发管理权移交给市场所在的c村,主管副县长在请示报告上签字“同意”,另一位副县长也签字:

“按政府意见办。

”1月11日,s县工商局发出关于将太行市场的拆迁改造开发管理权移交c村的公告;同时,s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下达拆迁冻结公告。

随后c村有关人员几次进场拆迁,与商户发生冲突。

无奈之下,75名商户将s县工商局和s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单位收回公告成命。

此案由该省d县人民法院异地审理。

d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s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得到该县政府的正式决定,而仅凭一份有两位副县长签字的请示报告,便将太行市场移交给所在的c村,其做出该移交公告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

据此,d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撤销s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将太行市场改造开发管理权移交给c村的公告和s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涉拆字(XX)2号拆迁冻结公告。

[1]

【问题讨论】

1.本案例中s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几次行文存在什么问题?

2.请示文种的用法以及对于请示的批准形式。

【评析】

本案例涉及请示文种的用法、公文生效程序等问题。

(一)s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几次行文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违反请示的行文规则。

按照规定,除上级机关负责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即“请示”不送领导个人。

本案例中s县工商局却直接向主管副县长呈交了请示;同时还将请示与报告文种混用。

2.行文未完成法定的生效程序。

s县主管领导只是在原请示件上下了批示意见,如果该批示要生效必须通过履行法定的生效程序,由县政府正式批复s县工商局。

两位副县长在请示上的批示意见属于机关内部办文程序中的领导批办意见,并不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力,更无凭证性可言。

3.本案例中而仅凭一份有两名副县长批示的请示,便将太行市场移交给c村,又对其做出移交公告的主要证据不足。

(二)对于s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的批准形式

篇三:

公文写作相关案例分析

第六章有关案例分析

篇四:

案例分析和公文改错

一、案例分析题

1.国务院某部部长张某的秘书小王,因工作关系与张部长的二女儿接触较多,日久生情。

今年小王与张部长的二女儿喜结良缘,登记结婚。

此前,王秘书在向部机关人事部门递交领取结婚登记介绍申请的同时,也递交了一份要求调离该部到其他部门的申请书。

问:

王秘书因何故要申请调离该部?

并说明理由。

2.王某,十六岁。

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80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

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款。

而王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待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

问:

王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文改错(指出下列公文的8处错误)XX厂干部商调报告[1997年]调字第03号

xX所人事科负责同志:

我厂工程师岳X同志,男,现年35岁,1986年毕业于XX大学,为我厂车间主任和技术骨干。

该同志工作一贯认真负责,积极肯干,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现因家庭困难,老母卧病在床其本人上下班需两小时,路途遥远,妻子工作单位在郊县,每周末才能回家,该同志提出书面申请,拟调往你所工作,以照顾家庭。

经我厂研究,同意他的申请,特致函与你所联系。

请批复。

Xx厂长(印章)厂长:

XXX(私印)参考答案

1.王秘书申请调出该部是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

这是因为,王秘书与张部长二女儿小张结婚后,他与张部长构成了近姻亲关系(配偶的父母),属于应回避的亲属之一。

因为秘书工作的特殊性,张部长与王秘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领导关系,故也视为一种任职回避。

2.①王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年满十六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

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有效的、合法的。

我国民法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②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需征得父母的同意,便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王某的买卖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

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从买卖行为成立时起便具有法

律约束力。

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王某的父母以其未成年,未征得家长同意为理由,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文改错

①发文号应为调字[1997]3号;②收文应为单位,而非个人;

③函中不应为“你所”,应为“贵所”表谦称;④结束语应为“请函复”,“致、礼”;⑤发文时间应写全: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二日;⑥发文时间不应超出发文机关,应退后两格。

三、案例分析题

1.郭甲是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交通检查站时,执勤人员宋丙(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郭甲走过来,递给了郭甲一张处罚决定书,说:

“交20块钱再走。

”郭甲接过处罚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

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元。

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市交通大队的印章。

郭甲对宋丙说:

“为什么要罚我?

”宋丙说:

“你超载。

”郭甲辩称:

“我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

”宋丙不耐烦地说:

“让你交你就交,罗嗦什么。

”郭甲说:

“不说清楚,我就不交。

”这时,宋丙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

“就你这态度,再罚20块。

”郭甲怕争辩不下,又要罚款,只好交了40块钱离去,宋丙未出具收据。

问:

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D市某汽车修配厂私自拼装一辆汽车,欲将其出售,但惧怕该行为被发现,便委托D市邻区农民张某代为推销,答应事成后给一笔数目可观的好处费。

张某隐瞒汽车真象,与C市郊区农民王某签订了买卖汽车合同,并收取人民币35000元。

王某接到汽车后,发现该车是私

自组装的,便向D市某汽车修配厂提出退货还款要求,即被汽车修配厂拒绝。

王某便向法院起诉。

经法院调查,认为此汽车确为某汽车修配厂私自组装。

两被告欺骗原告,属于违法行为。

故依法判决:

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买卖汽车合同无效。

收缴某汽车修配厂私自组装的汽车。

被告退回原告货款35000元及其利息。

被告张某与被告某汽车修配厂负连带责任。

问:

本案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

1.本案中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宋丙对司机郭甲所实施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①罚款决定没有事实根据。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又以存在违法事实为条件。

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必须首先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法第30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

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宋丙对郭甲所实施的罚款行为,没有对事实进行查实,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罚。

②未向当事人郭甲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直接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宋丙未对郭甲说明任何事项,就直接交付了罚款决定书。

③不听取郭甲的陈述和申辩。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条和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本案中宋丙不仅不听取郭甲的申辩,反而因郭甲的申辩对其加罚20

④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34条第2款对当场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本案是适用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进行的罚款,其处罚决定书只有罚款数额和行政机关印章两项,其他事项没有载明;决定书中“根据有关规定”字样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应当明确具体,写明根据哪部法律、法规的哪一条款。

⑤实施处罚没有告知当事人复议与诉讼的权利。

对行政处罚不服,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者起诉。

在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权利,以及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室书中应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载明此项内容,宋丙也未口头告知郭甲。

⑥当场收缴罚款未向当事人郭甲出具收据。

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本案中宋丙收缴了郭甲当

场缴纳的40元罚款后,未向郭甲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2.《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

?

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被告某汽车修配厂未经报主管部门批准和中国汽车

工业联合会鉴定、批准、检验合格、开具准予生产的证明,

也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照,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核发经营汽车的营业执照,私自组装汽车并出售,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被告张某明知该汽车是私自组装,属违法商品,仍然代其出售,也是错误的。

因此,人民法院判令代理人张某与被代理人某汽车修配厂负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四、案例分析题

1.某物资资源开发公司向某工商银行提出贷款400万元以扩大公司业务的申请。

该:

商银行行长夏某为了给本行职工谋福利,经与其他行领导商量,向该开发公司索要200套液气罐。

开发公司因急需贷款,不敢违抗,但因液化气罐价值高达15:

4万元,不好人帐,遂与商银行协商,液化气罐由银行自己购买,由开发公司支付购买款的一半即7.7万元。

银行把400万元款贷给开发公司。

银行事后又从另一客户开具出一张7.7万元的所谓“信息费”发票交给开发公司入帐,以掩人耳目。

问:

该工商银行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什么罪?

2.某街道五金厂(集体企业)从外省订购了一批铅板,发票上写明货款总计1万余元。

是后来该厂领导发现所购铅板按出厂售价计算,只需7千余元。

经查,原来五金厂由于业务病卧在家,经厂管会研究,临时派该厂临时工张某任供销业务员,代表厂方到供货厂进这批货张某与供货厂方的业务员相勾结,以售货价开出票据的存根联、提货联后,又以高出出售货币的价格开发票联。

这样,张某持发票回厂报帐后便多得了4千余元,其中给了供货厂方的业务员1千余元。

现张某已将赃款全部退出。

问:

张某是临时工,他的行为是否属于贪污?

五、公文改错

1.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增强企业甚至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活力。

2.落实党的农村经济政策以后,粮食生产增加不少,然而农村的集市贸易也很活跃

3.行行出状元,不管哪一行也好,都会涌现出一批拔尖的人才。

4.它每年的发电量,除了供给吉林市使用外,还向长春、哈尔滨等地输送。

5.成功的关键,在于你能否持之以恒。

6.这种新产品深受广大用户甚至家庭主妇的欢迎。

7.听了厂长的话,使他心里感到很不舒服,就坐在一边不言语。

8.一厂生产的灯泡,价格不是比二厂高,就是寿命比二厂短。

9.在校园文呀自律活动中,使全校两万师生积极行动,

清除不文明现象。

10.星期天我登门拜访你,你可以在家恭候。

参考答案

1.我国刑法第387条规定: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是:

(1)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构成。

(2)犯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如果为个人牟利的,则不能认定为单位受贿。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案中,工商银行出于为单位职工购买液化气罐谋福利的目的,以单位名义向开发公司索取好处,然后向对方贷款为之谋取利益:

且数额巨大,已属情节严重,符合单位受贿罪的构成特征,应以单位受贿罪论处。

2。

张某的行为是贪污性质,已构成贪污罪。

虽然此案中,被告人张某是临时工,而不是厂长、会计、供销业务员,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其中“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亦包括“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上述规定中所包括的人员,如利用职务之便对其经手或管理的财物盗窃、骗取、侵吞的,即构成贪污行为。

张某虽是临时工,但单位已正式委托他从事供销业务员工作,其行为应是一种公务行为,在经手公共财产时,与他人相勾结,用分开填写票据的办法骗取公款,又数额较大,张某的行为依法已构成贪污罪。

公文改错

1.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增强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活力。

2.落实党的农村经济政策以后,粮食产量增加不少,并且农村的集市贸易也很活跃

3.行行出状元,不管哪一行,都会涌现出一批拔尖的人才。

4.它每年开发的电,除了供给吉林市使用外,还向长春、哈尔滨等地输送。

5.成功的关键,在于持之以恒。

6.这种新产品深受广大用户特别是家庭主妇的欢迎。

7.听了厂长的话,他心里感到很不舒服,就坐在一边不

言语。

8.一厂生产的灯泡,不是价格比二厂的高,就是寿命比二厂的短。

9.校园文明自律活动,使全校两万师生积极行动,清除不文明现象。

10.星期天我登门拜访你,你可以在家等候。

六、案例分析题

1.王某,男,48岁,农民。

其妻苏某,46岁,患有精神病。

1996年2月20日,王某外出赶集,苏某在家引火烧院内的一堆高梁秸。

邻居吴某,看见王某院内起火冒烟,急忙赶去探望,发现高梁秸起火:

苏某在一边拍手叫好。

吴某到厨房水缸内舀水灭火,苏某摸了把铁锨向吴某砸去,正砸在吴的右手上,三根手指被打断;继而苏又向她身上头上乱打,吴某被砸晕躺倒在地,幸被其他邻居发现,把苏某拉走,扑灭了火。

吴某的丈夫李某,将吴某送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三百多元。

吴某的三个手指无法治好,成了残废。

李某要求村委会处理,王某借口妻子是精神病人,不接受村委会干部的调解。

李某到区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苏某,让王某支付五百元,用于医疗、住院和护理吴某的误工费,并每年再支付三百六十元,弥补吴某因手残失去劳动

能力的经济损失。

问:

李某的要求是否合理?

2.被告人高某,男,32岁,农民。

高某的父亲因病死亡,被告人高某怀疑其父是服毒自杀。

其兄到大队部开火化尸体证明时,将高某的怀疑向本村党支部书记周某作了说明。

周立即将这一情况报告了公安机关。

经尸体检验确认,其父确因病死亡,对此,高某认为,周某是串通有关人员借机故意整他,便买了一把菜刀,窜人周家,用菜刀向周的头部、颈部猛砍数刀,致周某当场死亡。

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发现高某精神异常,对其进行了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是高某在实施杀人行为时,患有幻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高在妄想支配下,对自己的行凶杀人行为不能辨认和控制。

据此,法院认为对高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问:

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

对高某应如何处置?

七、公文改错(下面的公文有8处错误,请一一指出)xx市府公文?

(88)X府发21号

--------------------------------------xX市人民政府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当前,我市一些地方非法出版活动十分猖獗,传播有害书刊音象制品,这类出版物内容腐

朽,大量宣传凶杀、色情和迷信,对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危害极大,严重地影响了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破坏了社会安定,已成为社会一大公

害。

对此,各级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

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以下略)附件:

如文

主题词:

出版通知

----------------------------------------------------------------报:

(单位略)送:

(单位略)

----------------------------------------------------------------

九八八年X月X日Xx市人民政府公办厅xX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X月X日印(共印500份)

参考答案

1.苏某患有精神病,这种病在发病期间,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苏某放火燃烧高梁秸和伤害吴某的行为是在发病期间发生的,不负刑事责任。

李某要求依法处理苏某是不合法的。

但是,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因而苏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应对此事负责。

因此:

①王某向李某、吴某赔礼道歉,承认对患病妻子护理不周;②赔偿吴某的治疗费、住院费和李某护理吴某误工费;③由于吴某的手因伤致残,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影响了经济收入,王某每年应给吴某一定的赔偿。

2.本案实际上是精神病人的刑事能力问题。

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一个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这种责任能力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成立犯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患有某种真正的精神病。

这是确认行为人无责任能力的医学标准。

(2)行为人在行为时由于精神病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这是确认行为人无责任能力的心理学标准。

(3)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任何危害结果,均不负刑事责任,但并不表明对其行为听之任之。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对造成危害结果的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本案中,高某在实施杀人行为时,处于精神病状态,对于

自己的行为不能辨认和控制,因此法院认为高某不负刑事责任的作法是正确的,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五、公文改错

①发文机关文件名称应为“XX市人民政府文件”;②发文号为:

X府发[1988)21号;③“紧急”应在标题中;

④标题应在“严厉打击”前加一“关于”;⑤缺收文机关,应在标题下、正文前注明⑥“音象”应为“音像”;⑦附件后应标注出具体的文件名⑧在发文机关后加(印章)。

各区、市、县政府

四、案例分析题

1.甲、乙、丙、丁四被告都是已成年的男子。

一天他们一起喝酒,甲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盗窃财物,乙、丙、丁表示同意,甲遂分派乙去准备匕首和自行车,丁去窥,视作案地形。

入夜后,甲、乙、丁三被告聚集在一起,由丁带领到一船装有出口衣料的货船上,盗得出口布料三捆,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第二天,甲要乙去找丙想办法销赃,乙找到丙后,丙一再表示不干,乙说“上船容易下船难,不去小心你的狗命”。

丙出于无奈,遂把赃物卖掉,所得赃款由四被告平分。

问:

在本案中,谁是主犯?

谁是从犯?

谁是胁从犯?

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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