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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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契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

BJXSADS001-7-5-2002(北京行审A地税001号-7子项-5细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4、《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572号)

6、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财税〔2000〕23号)

审批收费依据: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55个工作日(其中,减免税额在30万元(含)以下由主管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批,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适用于符合文件规定的购房行为。

主要是: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

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试验楼。

“事业单位”是指必须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

2、军事单位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工程,军用的机场、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

3、监狱管理部门承受的办公用房、监舍。

凡发生以上购房行为的纳税人,需及时到新购房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所办理契税免税申请审批手续,提交有关证明资料如下:

1、申请减免税报告即《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及《契税减免税申请附表》(依据京地税地〔2001〕478号第八条、京地税企〔1997〕582号文件第三条);

2、用以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性质的证明资料,如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合法凭证;卖方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依据同上);

3、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依据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做好契税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1〕478号第八条);

4、纳税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购买办公用房等用途的文件;财政主管部门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年度预算的批复或其他证明(京财税〔2000〕23号第三条);

标准:

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主管税务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资料。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给予纳税人《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在《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或《契税减免申请审批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并注明受理时间,将申报材料转初审人员。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和申报材料一并退回纳税人,同时报备初审人员。

时限:

1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本岗位责任人:

主管税务所所长

岗位职责和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在《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或《契税减免申请审批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将申报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中止审核,将《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和纳税人的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受理人员,同时报备审核人员。

时限:

2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

1、同初审标准;

2、审核初审人员的处理意见及适用的税收政策的准确性;

3、审核主管税务所的办理程序完整。

本岗位责任人:

主管税务机关地方税管理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或《契税减免申请审批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将申报材料转复审人员。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与初审人员的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对已批准的减免税项目,及时登记减免税台帐。

时限:

3个工作日

四、复审

标准:

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主管税务机关地方税管理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进行复审。

对符合标准的,在《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或《契税减免申请审批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将申报材料转审定人员。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

3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

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主管税务机关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在《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或《契税减免申请审批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减免税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转地方税管理科(相关科室)拟文件批复;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转市局受理审批。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转地方税管理科(相关科室)拟定《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

时限:

2个工作日

六、告知

(一)通知主管税务所

本岗位责任人:

主管税务机关地方税管理科内勤

工作标准:

1、及时将审批意见及申报资料转主管税务所;

2、留存归档的申报资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督促相关科室及时将审定意见及申报资料退回地方税管理科。

2、协助审核人员拟文、发文。

时限:

2个工作日

(二)通知纳税人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纳税人办理结果;

2、留存归档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

主管税务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批复文件归档;

2、对审定通过的,填写《北京市契税减、免税证明》并及时通知纳税人领取;

3、对中止审批的,将《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纳税人填制的有关文书)应退还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原件复印后与其他申请材料留存归档。

4、对不予批准的,将《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纳税人填制的有关文书)应退还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原件复印后与其他申请材料留存归档。

时限:

2个工作日

七、市局受理:

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正确、规范、有效;

2、区县地税局审批程序完整。

本岗位责任人:

市地税局地方税管理处内勤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收到的申报材料,及时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税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将申报材料转初审人员;经初审人员认定后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和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区、县地税局、分局,并在备案表中注明退回的时间,同时报备初审人员。

时限:

3个工作日

八、市局初审:

标准:

1、同受理标准;

2、区、县地税局、分局提出的处理意见及适用的税收政策准确无误;

3、拟写的减免税批复完整、正确、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市地税局地方税管理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

对符合标准的,拟写减免税批复;对不对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填写《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和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受理人员,同时报备复审人员。

时限:

7个工作日

九、市局复审:

标准:

1、同初审标准;

2、处理意见及适用的税收政策准确无误;

3、减免税批复文稿准确无误;

本岗位责任人:

市地税局地方税管理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复审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减免税批复发文稿纸上签署同意意见;

不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与初审人员的意见和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

5个工作日

十、市局审定:

标准:

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市地税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减免税批复发文稿纸上签署同意意见,转地方税处(办公室)办理发文;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转地方税处(相关处室)拟定《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

时限:

6个工作日

十一、下发、转发、告知、归档

(一)下发

工作标准:

1、打印、送达减免税批复文件至区、县地税局、分局;

2、留存归档的减免税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

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处内勤。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经由审定人同意签发的减免税批复文件,督促办公室核稿打印后,下发至区、县地税局、分局;

2、减免税批复发文报备初审人员;

3、经由审定人同意不予批准的减免税意见、申报材料及《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下发至区、县地税局、分局。

时限:

7个工作日

(二)转发

工作标准:

1、转发、送达减免税文书及申报材料至主管税务所;

2、留存归档的减免税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

区、县地税局、分局地方税管理科(业务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转发市局下发的减免税批复文件并送达主管税务所;

2、将市局不予批准的减免税意见、申报材料及《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备案后送达主管税务所;

3、登记减免税台帐;

4、留存归档的减免税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

7个工作日

(三)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纳税人办理结果

2、留存归档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

主管税务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批复文件归档。

2、对审定通过的,准确、完整地填写《北京市契税减、免税证明》,并及时通知纳税人领取;及时准确登记减免税台帐。

3、对中止审批的,将《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纳税人填制的有关文书)应退还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原件复印后与其他申请材料留存归档。

4、对不予批准的,将《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纳税人填制的有关文书)应退还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原件复印后与其他申请材料留存归档。

时限:

5个工作日

附:

1、《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

2、《契税减免税申请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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