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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的含义(P1)
经济学上商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
2、商法的概念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事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
3、商法的特征
(1)商法的兼容性:
1、作为私法的商法具有公法的性质;2、既具有任意性又兼有强制性。
(2)技术性:
商事立法在组织法中、行为法中、内容上、不同系统的协调上运用了大量的技术。
(3)营利性:
(4)国际性。
4、商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者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4、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1、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
2、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原则: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公司资本确定、资本
充实和资本不变三原则公司对自己的自有资本不得贷款给其他股东或组织
3、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规则
4、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
5、商事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
(2)维持交易安全原则
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
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
指商事活动的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所有营业上事实,须进行登记并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一种法律要求,旨在保护交易相对人和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
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从而确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
指从事上市交易行为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较之于一般民事主体更为严格。
包括普通连带责任和广泛无过错责任。
5、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
1、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1、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
指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法律保护期间特别给与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之效果。
2、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
3、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
4、责任豁免手段上简便性规则
(4)实现交易公平原则
1、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
2、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3、商事交易和后果确定上的情势变更原则
1、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特征:
1、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主体,需要国家授权。
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
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6、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能力的区别
一、商事能力是商主体依法从事商行为,并由此承担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能力。
商主体需要授权,民事主体不需要。
二、商事能力附加于民事能力之上,以民事能力为基础。
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皆以法律授权范围为限,而民事能力与自然人的生命延续和意思成熟程度密切相关。
7、商事主体立法规制的原则
1、客观主义原则:
又称实质主义原则,它是指商事法着眼于行为自身的商的性质,并将其行为主体确定为商事主体
2、主观主义原则,又称形式主义原则。
同客观主义相反,它是指商事法确定商事主体时,着眼于商行为的形式。
3、折衷主义原则。
1、商主体的分类
(1)商个人。
又称商自然人,它是指依商事法规定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2)商法人。
它是指依法成立并依商事法规定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人。
(3)商事合伙。
一、商事主体资格的存续期间。
在我国,自然人商事主体资格应从被核准等级并发给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从完成注销登记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营业执照之时消灭。
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即成立并自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经该机关核准并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商事主体资格即告消灭!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资格的取得与消灭跟授权的时间相关。
1、商行为的含义。
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一)商行为是一种行为,同法律规范相联系。
(二)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
(三)商行为是商主体在商事经营中所为的行为。
11、商行为的特征
2、以营利为目的
(二)经营性(三)商主体从事
(4)体现商事交易的特点
1、商行为是与风险的防范密切相连的行为
2、商行为是保密性与公开性并存的行为
3、商行为是注重效率的行为
十二,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
1,绝对商行为,指该商行为是依行为的客观的商性质,并由商事法律规定,又称客观商行为。
2,相对商行为,指该商行为依行为主体的营利性,在营业上集中的反复的持续的行为,又称主观商行为。
十三,商事能力
是商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行为能力与商事权利能力的统称,他是商主体依据商事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商行为的资格限制。
十四,商事能力取得的法律限制
1,行为主体能否充分理解其行为意义和后果的意思表示
行为主体能否具备必要的财产或者财产能力
不同国家国家利益政策和涉外法政策
十五,商行为的特殊规则
商事行为的代理
非显名主义,指商事行为的代理人在实施其行为时,虽然未表明是为本人进行,其行为对本人和本人的对方当事人仍发生效力。
本人的死亡不影响代理权的存续
代理人权限,商事行为的代理人在不违背被代理人授权本意的范围内,可以实施未被直接授权的行为。
十六,商事留置权
指商事主体在双方商事行为场合下,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留置债务人所有之物或者有价证券的权利
十七,商事登记
指商主体或者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商事登记法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特别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
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十八,商事登记的重要意义
1,它有利于商事主体公示自己的经营身份,经营状况,经营能力,确立经营信誉。
2,它有利于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商主体经营状况从而明智选择交易行为。
3,他又利于国家及时了解主体经营状态,从而进行监督和宏观调控。
十九,商事登记的对象和机关
对象:
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组织
商事登记机关是指按照商事登记法的规定,接受商事登记申请,并具体办理商事登记的国家主管机关。
各国包括,法院(德日),法院和行政机关(法国),行政机关(英美)。
我国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同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上级可以纠错。
二十,商事登记的种类
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二十一,商事登记的程序
申请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二十二,商事登记的效力
在我国,商事登记不仅是商事主体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也是具备法人条件的商主体取得商事经营活动资格的前提条件,我国严禁无照经营。
二十三,商业名称
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其代理人使用的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
商号广义上指商业名称,狭义仅仅指字号。
二十四,商业名称的法律特征
1,商号仅仅是一个名称,商号不等同于商主体。
2,是商主体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重要外在标志。
3,商业名称是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使用的商事名称。
二十五,商号与注册商标的区别
适用法律不同。
形式不同,前者仅限文字,后者还可以用图案。
范围不同,前者仅限于地区,后者全国通用。
二十六,我国商号制度
我国奉行商号真实原则,即商号必须反映商主体的真实情况。
具体有以下要求
1商号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部分
2商号应冠以商主体所在行政区名称
3商号中可以不冠以区划的,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的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的和外商投资的商主体
4字号应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地名,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
一般采用四段式,行政区域,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二十七,商号权的特殊性
具有区域性限制公开性可转让性(具有财产权特点)
二十八,商业账簿
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簿册。
重要意义:
对主体内部而言,了解自己经营状况,制定经营策略
对于交易相对人而言,了解对方经营状况,做出理智交易决定
对社会管理而言,进行监管,维护经济秩序。
二十九、商业账簿的种类
商业账簿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
会计凭证是指记录商主体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并作为依据的书面证明。
会计账簿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连续、分类记载商主体经营业务活动的簿册。
会计报表是指依货币为计量单位综合反映商主体在一定时期内,即一定的会计期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一种书面报告文件。
三十、商业账簿的法律效力
(一)、对于上市交易各方而言,尤其在交互计算中,山水更是·商事账簿是其进行财务清点核算的重要依据。
(二)、对于商事主管部门而言,商事账簿是进行稽核审计,计算税率,资产评估的依据。
(三)、在法律诉讼中作为证据。
三十一、商法最早出现与大陆法系国家,最具代表性的是法国商法,德国商法,西班牙商法和日本商法。
三十二,商人法
中世纪出现在地中海沿岸的一些自治城市,最初形式是习惯法,是商法的起源。
特点:
1、封建势力下的法律,不仅不认可交易无因性,而且允许连带债务分期偿还,可以随意撤销交易
2、寺院法中的规定不利于商人。
三十三、拿破仑商法典
国家制定商法最早始于法国,1673年商事敕令和1681年海事敕令。
1807年法国商法典其意义在于
1、近代商法点的始祖2、开创了民商分立的先河3、改商人法为商事行为法。
三十四、英美商法的共同点
1、判例法为主要来源2、判例法在上法体系中地位至高无上3、制定法对法官不具有绝对权威,法官判案享有很大的自主权。
三十五、我国商法体系
坚持民商合一的精神实质,以民法典为基本法,以一系列单行法为特别法。
我国现有的实质商法:
1992海商法1994公司法1995票据法、保险法1997合伙企业法1998证券法1999合同法2006破产法。
三十六、民商分立及其原因。
民商分立:
指在立法形式上,与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典以规范商事组织和调整商事关系的立法体制。
国家有:
法德日本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
民商法区别:
1、民商都调整商品经济,但各有侧重,民法部分商人,调整自然人,法人的。
2、商法由于其商人法沿革历史决定,只调整商品经济关系,民法除此之外还要调整其他民事关系。
西方国家选择民商分立原因不是理性的原则,而是历史传统使然。
三十七、民商合一及其原因
民商合一是指由民法统帅商法,在民法典中吸收基本商事规范,民法典外不制定独立的商法典,只根据需要制定单行商事法规的立法体制。
在此基础上,民法和商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1、民法所有权的规定是对从事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
2、民法主体制度是对上市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
3、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商事交易的一般规定。
民商合一的原因
1、人的商化和商化的人。
2、商业职能与生产职能的融合。
3、从身份到契约的法律进步趋势的影响。
三十八、民商法的适用
1、民法作为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2、商事法适用优先于民法3、商事法效率优于民法。
三十九、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一)、从两者的发展历史上看,商法的产生是对民法一般性调整不能适应具有风险性的商事活动的补充,而经济法则是商法强调行为自由安全导致的垄断,滥用权力进行的纠正。
(2)、基点和作用来看。
商法的基点是确认和保护商人的地位和利益,从而作用于商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而经济法的基点则是确保社会化、多元化的经济结构和资源的理性分配在此基础上平衡社会利益和商人利益。
(3)、性质和理念上,商法是具有公法性质的私法,而经济法是具有私法性质的公法。
(4)、内容和性质上不同。
四十、商法和经济法的交融。
(1)、商法中有维持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定,反映了经济法中社会公共精神。
(2)、经济法中也有保护商业利益的商法内容。
(3)、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发展商法,商法的发展必须使经济法中的功能集中,相对净化,亦会更有利于经济法的发展。
因此应将商法与经济法作为两个地位上相互独立而功能上彼此互补的法律部门。
四十、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公司:
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组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
法律特征:
1,公司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
2,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出资人所组成的社团法人组织(一人公司除外)
3,公司必须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登记注册而成立的法人组织
四十一、公司企业与商事合伙企业的联系与区别
(一)相同点
1,都必须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出资人或者投资人,都体现了与出资人或者投资人的互相合作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与公司中的股东都必须出资,且每个人必须有自己的出资份额,盈利的分配与亏损的分担与出资多少成正比
3,都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经营共同事业的内容
4,都有自己的企业名称,其活动都收受商事法规的调整
(二)不同点
1,成立基础不同。
合伙企业:
基础是合伙合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制定,内容不公开;公司:
基础是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内容是公开性的文件
2,出资人的关系不同。
合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人身信任,而工资中的股东主要是财产关系
3,主体地位不同。
公司是独立于公司组成人员的法律拟制体;合伙企业没有区别于其单个成员的完全独立的法律人格
4,当事人的法律权利义务不同。
合伙企业作为非独立权利主体,其财产属于合伙人所有,合伙事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由合伙人共同执行;公司是法人,公司财产在名义上属于法人所有,公司的业务也由公司机关单独来执行
5,责任承担不同。
合伙组织对外是负担无限责任的,自己也无独立财产,因此承担责任的主体最终归结于个人,即合伙人,债权人也可向任何合伙人请求清偿债务;公司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债权人不能直接向股东提出清偿要求
6,规模大小不同。
合伙人的规模不可能太大,有些国家明确规定了合伙人的最高人数限制;公司规模一般较大,没有最高人数限制
7,争议解决方式不同。
对合伙内部争议的解决可以在合伙协议中作出专门规定,表明合伙内部争议的解决方式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公司则受公司法强制规范的调整,其内部争议通常通过法院来解决
四十二、公司的分类
①按学理分类
(一)按公司成立基础的不同,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1,人合公司,即主要以股东的个人信用关系作为其成立基础的公司
2,资合公司,即以资本的结合作为其信用基础而成立的公司
3,人合兼资合公司,即公司的运作即取决于股东的个人信用也取决于公司的财产信用的公司
(二)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可以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多国
我国《公司法》中对国籍的认定采取的是以准据法为主兼采住宿地的原则
(三)结构组织:
一元组织公司,多元组织公司
(四)公司资本构成:
国有公司,民营公司
(五)公司从属关系:
母公司,子公司
(六)以公司的管辖关系为标准:
本公司,分公司
(七)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1,主体资格不同。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法人的主体地位;分公司不是独立民事和商事主体,仅是本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2,财产关系不同。
子公司有母公司的参的组成部分,与,但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分公司的财产全部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财产不可分割。
分公司不存在独立财产,子公司财产具有独立性
3,意志关系不同。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其意志是独立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进行直接的命令指挥;分公司作为本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业务的执行、资金的调度完全受制于本公司,与本公司之间是一种管理于被管理的关系
4,财产责任不同。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其一切经营后果包括财产责任完全由自己承受;分公司作为非独立主体,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也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因此其经营后果应当归属于本公司,由此而产生的财产由本公司承担。
②法律分类
(一)大陆法国家的分类
1,无限责任公司,简称无限公司,是由对公司债务负有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股东所组成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是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混合组成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东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发起成立的,全部资本被划分为若干均等的股份由股东共同持有,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拥有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5,股份两合公司,是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二)我国的分类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我国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可以分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四十三、公司的解散
①概念:
是指以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为目的而终止公司的业务活动且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的行为
②解散的原因
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任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人民法院予以解散
③公司解散的效力
1,公司解散即须停止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所有活动均须限于清算的范围内
2,公司应进入清算程序,由清算组织取代公司机关而为法律行为
四十四、公司的能力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概念:
是指公司所具有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有所不同,凡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前提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如亲权、扶养权、扶养义务,继承权等,公司均不能享有。
1,法律上的限制
①公司不得作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事业的合伙人
②公司虽可作为其他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但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
③除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从事保证业务的公司外,公司不得作为其他公司的保证人
2,经营上的限制:
公司应当在其章程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是指公司通过自身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三)公司的侵权能力
四十五、公司的分立
(一)分立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
是指一个公司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法律特征:
1,公司分立是一种法律行为2,是一种变更公司的行为3,是一种依法进行的法律行为
分立形式:
1,新设分立:
将原来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原公司不再存在,新公司办理工商登记。
2,派生分立:
指将原来一个公司的部分财产、人员和营业分离出去建立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
原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办理新设登记。
四十六、公司的合并
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特征:
1、是数个公司的共同的法律行为,需要当事人订立合同
2、合并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3、是一种无需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灭变更公司的行为。
四十七、公司合并的形式
(1)吸收合并:
是指通过将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
(2)新设合并:
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四十八、公司分立合并的程序
(1)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决议:
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国有独资公司需要国家授权机构部门决定
(2)签订分立合并协议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合并:
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债权人权利期间:
收到通知30天内,未收到通知公告445天内。
分立:
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
(5)进行合并和分立登记。
四十九、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指由公司的业务执行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政策之规定,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之时制作的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
特点:
(1)由业务执行部门制定
(2)在法定时间内完成
(3)反映一个公司一定时间内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
(4)公开文件,以供查阅
(5)是一种综合性报表,有一系列报表组成。
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主表和附表
主表: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债务状况变动表、债务状况说明书以及利润分配表等。
附表:
主营业收入明细表、存货表、主要产品明细表。
五十、公司盈余的分配顺序
(1)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4)分配股东
五十一、公积金制度
是指公司基于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扩大营业、弥补亏损等目的,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从公司的随后利润中提取的累积储备金。
特征:
(1)是依法依章提取的专项资金
(2)目的是为了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扩大营业、弥补亏损
(3)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先于股息的分派和公益金提取
(4)是属于股东的权益,在资产负债表忠表现为负债一方。
用途:
1、弥补公司亏损2、转增为公司资本。
六十、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
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依法所组成,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而对公司债务负责的公司形式。
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既具有资合性又具有人合性。
2、封闭性3、规模可大可小,具有经营上的灵活性。
4、设立程序相对简单5、便于股东直接参与公司营业管理。
六十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不能超过50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和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采发起人发起申请设立,发起人不超过50人。
六十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十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发起人发起
(二)定立公司章程(三)履行出资义务(四)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六十四、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
(1)出资方式:
基本出资制
(2)出资类别:
1、不允许以劳务以及股东个人信用出资2、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时估价成货币出资。
3、股东负有足额出资义务。
(3)出资违约的法律后果
1、未缴纳所认出资时,违约者除应缴纳出资外,还要向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未完全缴纳,除应补齐,还要向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公司股东不能缴纳或者补缴出资时,其他股东应负补充缴纳的连带责任。
4、出资证明书,又称股单。
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以公司名义发放给股东的出资凭证。
主要内容:
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缴纳出资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六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