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3406055 上传时间:2022-11-22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8.2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docx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docx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辖区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区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配合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许可范围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钢结构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三级资质;

(四)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五)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六)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二级资质。

第五条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专业承包序列及钢结构、爆破与拆除三级资质);

(三)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三级资质。

(四)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作为企业主项资质。

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

第八条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及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分别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提交有关材料。

第九条对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企业,应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由资质许可机关进行资质核定。

第十条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第十三条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相同。

第十四条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由自治区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自治区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由盟市级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许可的决定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和网上公布。

第十六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将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请、审查材料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七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在申请资质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第十八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许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

第十九条自治区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建筑行业有关专家和自治区建设厅机关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由自治区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核评定;

(二)实施对自治区建筑业企业的考察考核。

第四章资质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六个副本,劳务企业一个正本三个副本。

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加三本,特级企业资质不超过六本。

第二十二条资质证书遗失,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补办。

第二十三条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收回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收回并销毁。

第二十四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以企业首次取得最高等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起始时间。

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合并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作为有效期的起始日。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信用档案无不良记录且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满足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档案中有不良记录或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条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机关可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证书自行作废。

如需继续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资质。

第二十七条企业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需要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加申请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

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五章资质证书变更

第二十八条企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通过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建设部;涉及其它变更事项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需要变更的,应通过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由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需要变更的,由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变更后15日内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交通、水利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部门应将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章资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制定层级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对企业资质和建筑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主要是纠正和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管理中、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资质许可机关及时核查其资质条件。

第三十六条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违法事实查实后30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各盟市应在违法事实查实后20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资质处罚。

由盟市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由盟市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确定。

建立资质处罚信息公示制度。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应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自治区每年抽查率不应低于10%,盟市抽查率不应低于40%。

第三十八条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企业的资质证书、财务报表、人员资料、业绩资料等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资料。

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整改过程中企业应暂停新接工程,且不得申请资质。

逾期不改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第七章?

?

?

?

?

?

?

?

?

?

资质申报与审核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建筑业企业在申请企业资质中,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至三十六条行为的,应按照相应的条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建筑业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八章?

?

?

?

?

?

?

?

?

?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