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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XX

1总则

2术语

3基地和总平面

3.1基地

3.2总平面

4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2办公室用房

4.3公共用房

4.4服务用房

4.5设备用房

5防火设计

6室内环境

6.1一般规定

6.2室内小气候环境

6.3室内光环境

6.4室内声环境

7建筑设备

7.1给水排水

7.2暖通空调

7.3建筑电气

7.4建筑智能化

本规范用词说明

1总则

1.0.1为保证办公建筑的设计质量,使其符合安全、卫生、适用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1本规范是在《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以下简称原规范)的基础上修订的,为保证办公建筑符合功能、安全、卫生、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基本要求,阐明本规范的修订目的,作本条规定。

 

原规范自1990年实施以来,对于指导我国办公建筑设计工作,提高设计质量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提高办公建筑设计质量的要求。

国家已制定了新的办公用房建筑标准,与此相适应,原规范也应修改不适应的条文,补充各专业新的内容。

同时为了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办公建筑的设计质量。

1.0.2本规范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的设计。

1.0.2为了明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特作本条规定。

办公建筑因使用性质、单元平面组合、使用对象和管理模式等不同而有很多类型。

改革开放以来,办公建筑不再是单一办理行政事务的行政性办公建筑,近年来,供商业(包括外贸)、金融、保险等各类公司、企业、经济集团从事商务活动的办公建筑层出不穷。

其形式和管理模式也多种多样,但一个规范很难涵盖,经与有关主管部门商讨,并在调研中大多数设计单位认为,适用范围应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

 

公寓式办公楼、酒店式办公楼除参照本规范执行外,还需执行住宅设计规范和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条文。

1.0.3办公建筑设计应依据使用要求分类,并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3目前国内部分国家行业标准,对本行业的建筑类型的分级、分类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为规范办公建筑的设计,特设本条文。

 

办公建筑的分类主要依据使用功能的重要性而定。

本条文对办公建筑的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及耐火等级作了相应的规定。

 

 对条文中所指“特别重要的办公建筑”,可以理解为:

国家级行政办公建筑,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重要的金融、电力调度、广播电视、通信枢纽等办公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该结构体系的最大适用高度的超高层办公建筑。

 

1.0.4办公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办公建筑officebuilding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物。

2.0.2公寓式办公楼apaYtment-officebuilding由统一物业管理,根据使用要求,可由一种或数种平面单元组成。

单元内设有办公、会客空间和卧室、厨房和厕所等房间的办公楼。

2,0.3酒店式办公楼hotel-officebuilding提供酒店式服务和管理的办公楼。

2.0.4综合楼multiple-usebuilding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5商务写字楼businessofficebuilding在统一的物业管理下,以商务为主,由一种或数种单元办公平面组成的租赁办公建筑。

2.0.6开放式办公室openofficespace灵活隔断的大空间办公空间形式。

2.0.7半开放式办公室semi-openofficespace由开放办公室和单间办公室组合而形成的办公空间形式。

2.0.8单元式办公室unit-typedofficespace由接待空间、办公空间、专用卫生间以及服务空间等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办公空间形式。

2.0.9单间式办公officespaceinsingleYmoclule一个开间(亦可以几个开间)和以一个进深为尺度而隔成的独立办公空间形式。

3基地和总平面

3.1基地

3.1.1办公建筑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的要求。

3.1.1办公建筑基地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和公共建筑布局的要求,因为已经批准实施的城市规划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规划内容中已对城市交通、市政、环境和城市发展等重大因素作了周密的分析和考虑,尤其是当前有一些主要办公建筑大都体量较大,装饰标准较高,对城市面貌有一定影响,故其基地的选择应服从总体规划要求,由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考虑基地问题。

3,1.2办公建筑基地宜选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有利、市政设施完善且交通和通信方便的地段。

3.1.2办公建筑基地不仅要有一个适宜的环境,而且还要求交通方便,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办公人员上下班和对外联系。

随着人们对地震、水患等各种自然灾害的深入认识,办公建筑基地应综合各种因素,周密考虑,选择自然条件较为有利的地段。

3.1.3办公建筑基地与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和产生噪声、尘烟、散发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有关标准的规定。

3.1.3环境污染已成为目前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国家对此十分重视,已颁布了多项法规。

办公建筑是人流集中,各类重要档案资料较多,对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单位,不允许发生爆炸或受到有害气体、粉尘的污染。

因此,基地的选择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和易爆易燃场所,按照有关法规,满足防护距离的要求。

3.2总平面

3.2.1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功能分区明确、节约用地、交通组织顺畅,并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指标。

3.2.1功能分区合理,是总平面布置的一项基本原则。

通过合理布局,使办公建筑与相邻的其他建筑有必要的间距,并具有良好的朝向和日照。

近几年来办公建筑机动车辆有较大增加。

因此,安排好各种出入口和场地内部的交通组织也是总平面布置的主要内容之一,做到人、车分流,交通流畅,道路布置便于人员进出。

3.2.2总平面布置应进行环境和绿化设计。

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提高环境质量,重视绿化已成为当前办公建筑设计一项重要工作,绿化环境已不是可有可无的事。

应该根据基地情况、办公建筑性质和所在地区的气候特点做好绿化设计,其绿地覆盖率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绿化布局和树种选择应有利于美化环境、净化空气和阻隔噪声,创造安静、卫生的良好环境。

 

本条还增加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防止植物根系影响建筑物安全和构筑物妨碍树木花草生长。

本条与原规范2.2.1条内容基本一致。

3.2.3当办公建筑与其他建筑共建在同一基地内或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满足办公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分区明确,宜设置单独出人口。

3.2.3本条与原规范2.2.2条基本相同。

办公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在同一块基地内,为满足办公建筑的使用功能、交通畅顺和环境的要求,必须有合理的布局,自成一区,并宜有单独出入口。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目前,除一般的行政性办公建筑外,商务写字楼的趋势使高层办公建筑向多功能、综合性发展。

高层办公建筑一般设有裙房,在裙房内设置商场、餐饮、文化娱乐和金融、旅游、电信等各类营业厅。

还有如公寓式办公楼和酒店式办公楼,它们有可能与公寓和酒店合建在同一幢楼内的某些层面或区域中。

以上这些办公建筑内容多,功能杂,消防疏散和设备机房都需在同一幢楼内解决。

为合理安排它们之间的关系,避免互相干扰,有利于安全疏散,方便办公人员上下班,本条主要规定办公楼与其他功能用房合建时,总平面布置中办公用房应与裙房商场、餐饮、文化娱乐和各类营业厅等分别设置独自出入口。

与公寓、酒店等同在一幢楼内的办公区域,其办公人员要求独立设置出入口可能有困难,因此条文中作宜独立设置的规定。

3.2.4总平面应合理布置设备用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的出入口。

锅炉房、厨房等后勤用房的燃料、货物及垃圾等物品的运输应设有单独通道和出入口。

3.2.4调查中,发现许多单位在总平面布置中没有安排好厨房、锅炉房、变配电间等附属设施的位置,造成交通流线混乱,尤其是一些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防火、卫生防护要求得不到满足,故特列出本条予以强调。

3.2.5基地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库)。

3.2.5目前我国大中城市机动车数量迅猛增加,停车难的问题甚为突出,尤其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地问题亟待解决。

无论何种办公建筑,在基地中必须考虑汽车停放场地(库),并按当地的实际情况酌情考虑非机动车的停放场地(库)。

北京、上海、广州、杭州、昆明等城市,有关部门已明确规定,凡建设大中型建筑时都必须配建停车场(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实施、同时交付使用。

关于停车数量和位置的要求,因每一城市和地区情况不同,条文中要求设计时应根据该城市或地区已有的地方法规或统一规划执行。

停车场地(库)最好将内部使用和外部使用的场所分开设置。

有条件时汽车停车可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

一些用地紧张的大中城市,为节约用地,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3.2.6总平面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3.2.6新增条文。

为满足老年人、伤残人的特殊使用要求,方便他们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和进行业务联系,并体现社会文明和社会对伤残人的关心,故总平面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必须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4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

办公建筑由办公室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等组成。

4.1.1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办公建筑的使用性质、管理模式、建设规模和标准发生了巨大变化,各种形式的办公建筑层出不穷。

以前主要是行政办公建筑,而现在有商务写字楼、公寓式办公楼、酒店式办公楼和综合楼等不同形式的办公建筑,因此办公建筑所组成的各类用房也有所不同,一般由办公室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等组成。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家计委文件”)中规定: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

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目前新型的办公建筑中服务用房增加很多新内容,故本规范将“国家计委文件”中的公共服务用房分为两类:

公共用房和服务用房。

而“国家计委文件”中附属用房主要包括食堂、汽车库等,是指在主体建筑之外的独立建筑,但目前国内很多写字楼、办公楼都将食堂(餐厅)、汽车库结合到主楼中统一设计,因此本规范将它们归入服务用房中比较合适。

4.1.2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用地条件、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并宜留有发展余地。

4.1.2办公建筑(尤其是高层和超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建筑平面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还要有很好的经济性。

因此,除选择好开间和进深外,还应提高平面的使用面积系数(K值)。

“国家计委文件”中规定:

“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

4.1.3五层及五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

4.1.3随着国民经济发展,为了提高办公工作效率和体现对人的关怀,原规范规定:

“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已不能适应当前办公建筑现代化发展要求,故改为“五层及五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

“国家计委文件”中也规定“新建的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应设置电梯”。

4.1.4电梯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按办公建筑面积每5000m2至少设置1台。

超高层办公建筑的乘客电梯应分层分区停靠。

4.1.4调查中,发现各地很多办公建筑的电梯数量严重不足,造成上、下班时间拥挤不堪,并影响办公工作效率。

故对电梯的数量作了规定,根据2003年版《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中对电梯数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文见表1:

  

表1中,建筑标准分为四级,我国经济发展很快,对办公建筑要求也越来越高,采用“常用级”作为最低限是合适的,故本条规定电梯数量一般应按办公建筑面积每5000m2设一台,此处“办公建筑面积”是指电梯所服务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裙房中商场、营业厅等面积。

如果消防电梯或服务电梯是独立设置,那么该电梯无法与其他电梯共同发挥作用,故不能计算在电梯数量内,反之,可以计算在内。

电梯载重量建议选择1000kg和大于1000kg,因办公建筑上下班人流较为集中,大容量电梯能较好解决这个问题。

电梯速度建议采用1.60m/s以上,大型高层或超高层办公建筑应采用中速或高速电梯。

4.1.5办公建筑的体形设计不宜有过多的凹凸与错落,外围护结构热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有关节能的要求。

4.1.6办公建筑的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高层及超高层办公建筑采用玻璃幕墙时应设有清洁设施,并必须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3外窗不宜过大,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水密性和保温隔热性能,满足节能要求。

全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开启面积应满足火灾排烟和自然通风要求。

4.1.6第1款至第3款对原条文作了补充,增加了窗节能方面的要求。

条文中提出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30%的数值,主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8条提出的。

4.1.7办公建筑的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00m,高度不应小于2.10m;

2机要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重要档案库、贵重仪表间和计算机私心的门应采取防盗措施,室内宜设防盗报警装置。

4.1.7第2款:

增加计算机中心机房门的防盗要求。

因为计算机中心机房是整个办公建筑的核心部分,尤其是银行、证券公司、税务、海关等的计算机房更是要害部门。

同时计算机中心机房的门还应考虑防火要求。

4.1.8办公建筑的门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厅内可附设传达、收发、会客、服务、问讯、展示等功能房间(场所)。

根据使用要求也可设商务中心、咖啡厅、警卫室、衣帽间、电话间等。

2楼梯、电梯厅宜与门厅邻近,并应满足防火疏散的要求。

3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他防寒设施。

4有中庭空间的门厅应组织好人流交通,并应满足现行国家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疏散要求。

4.1.8第1款:

从目前和未来发展来看,大型写字楼、商务办公楼和公寓式、酒店式办公楼对门厅要求更高,在空间上有的设置了中庭,并增加了很多商务活动功能,如商业洽谈、电话、传真、邮政、银行、预订机票等,因此在本条中增加“商务中心、咖啡厅”等相关内容。

 

第4款:

增加门厅的中庭空间设计的基本要求。

4.1.9办公建筑的走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宽度应满足防火疏散要求,最小净宽应符合表4.1.9的规定:

注;高层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2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不应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

8。

4.1.9第1款:

增加“走道宽度应满足防火疏散要求”。

 

表4.1.9中双面布房走道净宽(走道长度≤40m)改为1.50m(原条文为1.40m)。

4.1.10办公建筑的楼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办公室使用要求,开放式办公室的楼地面宜按家具位置埋设弱电和强电插座;

2大中型计算机房的楼地面宜采用架空防静电地板。

4.1.10当前办公建筑中大量出现“开放式办公室”和“低隔断写字间”,各种弱电和强电插座无法埋设在办公桌附近,必须考虑在地面内埋设管线和插座,通常采用网络地板综合布线。

 

大中型的计算机房大量的管线应在地下铺设,地面做成架空层有利于管线安装,并利用架空层作为空调风管,这样能更好地满足大型计算机房设备使用要求。

4.1.11根据办公建筑分类,办公室的净高应满足:

一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70m;二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60m;三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50m。

办公建筑的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贮藏间净高不应低于2.00m。

4.1.11办公建筑的室内净高是指有中央空调的条件下,吊顶底的净高要求。

若无空调时,净高应相应加大。

原规范中规定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10m,现在看来不能满足办公建筑的需要,本条改为2.20m。

4.1.12办公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

4.1.13特殊重要的办公建筑主楼的正下方不宜设置地下汽车库。

4.1.13考虑到安全因素,特增加本条文。

4.2办公室用房

4.2.1办公室用房宜包括普通办公室和专用办公室。

专用办公室宜包括设计绘图室和研究工作室等。

4.2.2办公室用房宜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不宜布置在地下室。

办公室宜有避免西晒和眩光的措施。

4.2.2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日照均有差异,因此本条对朝向的问题不作一概而论,只要求根据当地气候等自然条件和能源、经济、卫生环境等多方面因素考虑,办公室宜有良好的朝向和自然通风。

 

地下室比较潮湿(尤其在南方和地下水位高的地区),自然通风不好,采光条件差,长期使用对人体健康不利。

因此本条规定除少量的物业管理人员办公室外,办公室不宜布置在地下室。

但对有较好的机械通风措施和人工采光的特殊建筑,本条不作严格规定。

 

半地下室有对外开放窗户井,但也应采取必要的采光、通风防潮措施后才能布置办公用房。

4.2.3普通办公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设计成单间式办公室、开放式办公室或半开放式办公室.特殊需要可设计成单元式办公室、公寓式办公室或酒店式办公室。

2开放式和半开放式办公室在布置吊顶上的通风口、照明、防火设施等时,宜为自行分隔或装修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工程宜设计成模块式吊顶。

3使用燃气的公寓式办公楼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电炊式厨房如无条件直接对外采光通风,应有机械通风措施,并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4酒店式办公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的相应规定。

5带有独立卫生间的单元式办公室和公寓式办公室的卫生间宜直接对外通风采光,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

6机要部门办公室应相对集中,与其他部门宜适当分隔。

7值班办公室可根据使用需要设置;设有夜间值班室时,宜设专用卫生间。

8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单间办公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m2。

4.2.3第1款:

据对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金融贸易、商业性开发以及小型公司的办公空间调查,将普通办公室按其办公空间形式归纳成单间式办公、开放式办公、半开放式办公、单元式办公、公寓式办公和酒店式办公六种形式。

 

 第2款:

商业开发性质的开放式或半开放式办公室,由于业主的性质与规模的不同,对面积的要求和平面的布置有很大的差别。

为适应业主对平面灵活性的要求,减少二次装修中不必要的浪费,建议在吊顶布置上,将空调风口、灯具、火灾自动报警及自动灭火喷水等按其各自规范要求容纳在一个模块中,业主可根据自己的平面布局及面积要求,按模块划分不同的空间,以满足各自的要求。

 第3款:

由于公寓式办公室具备了居住建筑的部分特征,因此在厨房、卫生间的设置上作了相应规定。

 第5款:

单元式办公室一般空间较小,通风条件相对较差,因此在卫生间的设置上作了相应规定。

 第8款:

每人最小使用面积定额及单间办公室净面积要求的说明见本章附件。

4.2.4专用办公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绘图室宜采用开放式或半开放式办公室空间,并用灵活隔断、家具等进行分隔;研究工作室(不含实验室)宜采用单间式,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室宜靠近相关的实验室;

2设计绘图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2。

4.2.4第1款:

设计部门办公室往往以专业组或工程设计组为单位配置,小组内信息沟通较多,有的设计部门以室(所)为办公单位,小组为其构成单元,小组间的联系也较频繁。

因此开放式或半开放式办公室比较适合设计绘图室的使用要求。

研究部门对办公室的要求有其特殊性,为便于思考,希望人少、安静,因此单间式办公室比较适合(实验室有较大房间,但实验室不属本规范的内容)。

  

第2款:

提出设计绘图室和研究工作室每人最小使用面积指标的说明见本章附件。

4.3公共用房

4.3.1公共用房宜包括会议室、对外办事厅、接待室、陈列室、公用厕所、开水间等。

4.3.2会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需要可分设中、小会议室和大会议室,

2中、小会议室可分散布置小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30m2,中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60m2。

中小会议室每人使用面积:

有会议桌的不应小于1.80m2,无会议桌的不应小于0.80m2。

3大会议室应根据使用人数和桌椅设置情况确定使用面积,平面长宽比不宜大于2S,宜有扩声、放映、多媒体、投影、灯光控制等设施,并应有隔声、吸声和外窗遮光措施;大会议室所在层数、面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4会议室应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贮藏及服务空间。

4.3.2第2款:

会议室每人最小使用面积指标的说明见本章附件。

 

 第3款:

大会议室情况比较复杂,不提面积指标。

对有某些其他使用要求的会议室(电话、电视会议、学术报告厅、多功能厅和高级大会议室),条文中提出隔声、吸声、遮光、平面长宽比等设计要求,主要为了保证听觉和视觉的需要。

 

 第4款:

大会议室常常有多功能用途,因此应设临时放置桌椅、茶具等的贮藏和服务性空间。

4.3.3对外办事大厅宜靠近出入口或单独分开设置,并与内部办公人员出入口分开。

4.3.3近年来,政府部门为方便群众,将对外服务的部门集中在一个对外办事大厅中,这是提高办公效率的一种趋势,因此增加此条款。

 

对外办事大厅可设在办公建筑内,也可作为独立建筑存在。

其出入口宜与内部办公人员出入口分设。

规模较大的对外办事大厅,可为对外办事大厅设置配套性功能用房。

4.3.4接待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需要和使用要求设置接待室专用接待室应靠近使用部门。

行政办公建筑的群众来访接待室宜靠近基地出入口,与主体建筑分开单独设置。

2宜设置专用茶具室、洗消室、卫生间和贮藏空间等。

4.3.4接待室由各部门根据使用需要而定。

有些出租写字楼集中设几间接待室或间隔几层设一间接待室,供各租赁单位随时使用。

另外接待室的面积大小和装修标准根据接待对象和规格而定,一些高级接待室往往附有专用卫生间等。

4.3.5陈列室应根据需要和使用要求设置。

专用陈列室应对陈列效果进行照明设计,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外窗宜设遮光设施。

4.3.6公用厕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外的公用厕所应设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设施。

2距离最远上作点不应大于50m。

3应设前室公用厕所的门不宜直接开向办公用房、门厅、电梯厅等主要公共空间。

4宜有天然采光、通风;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

卫生洁具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

注1每间厕所大便器三具以上者,其中一具宜设坐式大便器。

2设有大会议室(厅)的楼层应相应增加厕位。

4.3.6第3款:

公用厕所应设前室,除设置洗手盆供盥洗外,还能使厕所不致直接暴露在外,阻挡视线和臭气外溢。

有些男女厕所在入口处有一缓冲间(与走道等有一个过渡小间),在此情况下也可以不设前室而把洗手盆与厕所合设一间。

 

第5款:

根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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