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电大经济法概论考试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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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电大经济法概论考试大纲

浙江电大《经济法概论》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期末考试说明

注意:

大家着重去掌握以下资料中的重点掌握部分。

一、试题类型

1、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2、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每小题2分,共20分)

3、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4、问答题(每题8分,共24分)5、论述题(16分)

二、答题时限

经济法概论的考试时间为90分钟。

三、其它说明

1、电大在线学习平台上发布的四次平时作业和模拟试卷是本次考试的参考内容。

请大家引起足够的重视。

第二部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

第一章法学基础知识

1、重点掌握法律继承、法律移植、法的定义和特征、法的渊源、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的体系、法律关系。

2、掌握法的历史类型、法律事实

【参考资料】

⒈法发展的具体形式和途径包括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其中法律继承是法的发展的最基本形式和途径,而法律移植是重要途径。

⑴法律继承:

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⑵法律移植:

指一国现行法律制度的部分或大部分都是从另一国法律制度或其他“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法律发展的方法,主要包括法律规则、法律术语和法律技术等。

⒉法G: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经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T:

⑴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⑵法律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

⑶法律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发生作用;⑷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⒊法的渊源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即“法的效力的来源”。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件和单行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条约。

在法的渊源之外的其他个人的讲话,意见和法学著作、判例、习惯等,都不是法。

⒋法的结构是由法律规范,法的部门和法的体系三个层次构成的。

 ⑴法律规范:

指国家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由三部分组成:

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这三部分缺一不可。

 ⑵法律部门:

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以其调整对象--社会关系,作为基本标准划分法的部门,此外还有一个划分标准,就法的调整方法。

 ⑶法律体系:

又称为“法的体系”,指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

⒌法律关系:

(若是论述题,要将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进行回答,主体、内容、客体P16--20)

G:

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T:

⑴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⑵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⒍法律事实:

 由法律规定的,能够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包括事件和行为。

⒎法的历史类型包括: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

1、重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概念及构成的要素,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P28—P29(需知道概念,特别是知道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特征及有效条件,无效的民事行为概念及种类,代理的概念和特征,表见代理,诉讼时效等。

2、掌握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参考资料】

⒈民事法律关系

G: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经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为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T:

①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

②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③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⒉民事法律行为

⑴G:

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⑵T:

①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②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③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⑶有效要件:

①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⒊无效民事行为

G:

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种类:

P36

⒋代理

 ⑴G: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⑵T:

①代理是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进行的法律行为;②代理人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行为;

③代理应在代理权限内进行;④代理是由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⑶种类: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

⒌表见代理:

G:

指行为人虽然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发生法律行为,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便由代理承担的一种代理。

⒍诉讼时效:

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定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发行义务的权利。

即过了诉讼时效到期后,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⒎民法

⑴G: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⑵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⑶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  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③诚实信用原则

④合法原则⑤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⑥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8、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第三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掌握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调整的对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律事实

【参考资料】

⒈G:

经济法只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⒉调整对象:

经济组织管理关系、经济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3、经济法律事实:

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客观情况(现象).包括事件和行为两类.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事件分为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和社会现象(相对事件),事件与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以经济法主体的意志为转移.

第四章公司法

1、重点掌握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法律特征、设立条件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法律特征、股份和债券的发行、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今年大纲新增)。

2、掌握公司法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及其义务、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

【参考资料】

⒈公司G: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T:

公司是一种企业法人;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⒉公司法: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以及正常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⒊公司设立条件

⑴G:

是指公司组织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法人资格的行为过程。

⑵T:

①设立公司应有创办人,且创办人不能低于法定的人数要求;②设立公司应有独立的公司资本;

③设立公司应有公司章程;④设立公司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⑤设立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

⒋有限责任公司

⑴G:

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⑵T:

①股东责任的有限性②股东数额的限制性③公司的封闭性④出资转让受到严格限制⑤设立程序较为简单

⑶设立条件(人、钱、章程、名、场所)

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50)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③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⑷组织机构

①股东会:

权力机关

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宜有:

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修改公司章程。

②董事会:

执行机关(3-13人)③监事会:

监督机关(不少于3人)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⒌股份有限公司

⑴G:

也称股份公司,是由一定数额的股东所组成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⑵T:

①公司的资合性②资本的股份性③股东责任的有限性④股份的证券性⑤设立程序的复杂性

⑶组织机构

①股东会:

权力机关

需要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修改公司章程。

②董事会:

执行机关(5-19人)③监事会:

监督机关

⑷发起人及其义务

发起人是指依法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

义务:

①依法认购应认购的股份;

②发起人没有认购第一次发行的股份或已认购但未交股款的,应承担股款的连带责任;

③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④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⑤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⒍股份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⑵新股发行:

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②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③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④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⒎债券

⑴G: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⑵发行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②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③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⒏上市公司

⑴G: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还需掌握的是:

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⒐国有独资公司

G:

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公司法》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T:

⑴投资主体单一,即由国家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设立,投资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质为国有一人公司。

⑵投资经营范围限定⑶组织机构设置特别⑷国家实行特殊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企业法

1、重点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和设立条件、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和设立条件、入伙和退伙、破产的特征、破产财产及清偿。

2、掌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和解散清算、合伙企业的内外部关系等企业法内容。

【参考资料】

⒈个人独资企业

⑴G:

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

⑵T:

①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②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③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④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⑶设立条件

①投资人是中国公民;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⒉合伙企业

⑴G:

是指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⑵T:

①合伙企业因合伙协议而成立;

②合伙企业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以营利为目的的利益及责任共同体;

③合伙企业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信用关系而建立的,是典型的人合企业。

④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⑶设立条件:

①合伙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②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③合伙人按约定的方式及数额,实际缴付的出资;

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⑤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⑷入伙和退伙

①入伙:

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的行为

新合伙人取得全体原合伙的人的同意方可入伙,入伙对入伙前的企业债务负连带责任。

②退伙自愿退伙法定退伙

⒊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⑴G: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公平清偿其所欠的各种债务,并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的诉讼程序。

⑵T:

①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②偿债手段的特殊性;③破产是通过法院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

⑶破产条件:

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资不抵债,其含义包括:

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要求清偿;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该条件为破产的实质要件。

②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即经营性亏损。

⑷破产程序:

①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②债权人会议③和解和整顿:

即预防性破产程序④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在企业宣告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监督。

破产财产首先拨付破产费用,再按下列顺序清偿:

所欠职工工资与劳保;所欠税款;破产债权。

⑤破产终结:

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1、重点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设立条件、资本制度和组织机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基本特征和组织机构,外资企业的概念和设立条件。

2、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区别。

【参考资料】

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⑴G:

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经中国政府批准,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

⑵设立条件:

P121

⑶资本制度: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是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的最低工限额。

⑷组织机构: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不少于3人组成。

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⑴G:

中外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⑵T:

契约式企业法人或非法人企业 外国合作者可先行回收投资 经营管理方式的多样化

⑶组织机构:

董事会、联合管理机构、委托管理机构

⑷cf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自行组织语言)

①合营方式不同

②组织形式不同

③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④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⑤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后财产的归属不同

⒊外资企业

⑴G:

也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有关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⑵T:

⑴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⑵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是其他责任形式。

第七章财政税收法

1、重点掌握财政和财政税收法的概念和特征、预算的概念、分税制、税法的概念、税收概念、税法的构成要素、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基本内容

2、掌握财政税收法调整的对象、预算职权(P148)、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收征管制度等分析财政税收中的具体问题。

【参考资料】

⒈财政

⑴G:

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对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分配关系。

⑵T:

①强制性②非营利性③永续性④量出为入性

⒉财政税收法

G:

调整在财政收支和财政税收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财政收入关系、财政支出关系、财政税收管理关系

⒊预算:

或称国家预算,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程序依法编制的,关于特定财政年度内财政收入及其平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计划。

⒋分税制:

在确定各级政府职能的基础上,按照税制划分和明确各级政府财政收支范围的制度。

⒌税法:

调整简洁主体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⒍税法的构成要素:

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种和税目税率纳税环节

纳税期限免税和减税违章处理

⒎流转税的基本内容:

增值税:

⑴G: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⑵纳税主体: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⑶征税对象:

增值额。

  ⑷税率:

基本税率(17%);优惠税率(13%);零税率;征收率(6%).

消费税:

特定消费品

税率:

比例税率、定额税率

营业税:

营业收入

关税:

⒏所得税的基本内容:

企业所得税:

  ⑴G:

是指对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内资企业或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

⑵纳税主体为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

 ⑶纳税对象为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

 ⑷税率:

采用比例税率,33%;

个人所得税:

 G:

是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

采用超额累进与比例税率。

⒐财产税的基本内容:

G:

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并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

T:

征税对象为财产;

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

依据是占有、用益的财产额;

财产税是辅助性税种。

⒑税收

G:

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的、无偿地征收一定货币或所的一种特殊分配活动,它体现了以国家为主体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

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第八章金融法

1、重点掌握金融法的概念、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商业银行法的适用范围和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证券的发行和上市、票据的概念和特征、汇票、本票、支票、票据行为、保险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保险合同。

2、掌握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金融监管、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有关汇票本票支票的具体规定、保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基本理论。

【参考资料】

⒈金融法:

调整在货币资金融通和作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⒉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机关。

⒊商业银行法的适用范围:

P174

⒋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其它条件与公司同。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⒌票据:

G:

是出票人依据法律规定发行的,由自己承诺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T:

票据是有价证券;是设(债)权证券;是货币证券;是要式证券;是文义证券;是无因证券;是流通证券;是提示证券;是返还证券。

汇票、本票、支票的概念(P188--189)

 

⒍票据行为:

是产生、变更、消灭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无因性和独立性。

⒎保险法

⑴保险法:

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用受益人之间的保险关系的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具有社会性、技术性、强制性、国际性。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⑵保险合同: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从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T: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2)保险合同是要式、附合合同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义务:

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义务

①保险金的给付义务

②危险担保责任

①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②如实告知义务

③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④危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8、证券的发行、上市:

P180页的证券发行的各类要掌握(三种不同的分类标准)。

第九章工业产权法

1、重点掌握工业产权的概念和特征、专利权的客体和保护期限、授予专利的条件、商标的概念和保护期限。

2、掌握专利权内容、授予专利的程序、专利申请的原则、商标权的内容、商标的注册原则。

【参考资料】

⒈工业产权:

⑴G:

工业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⑵T:

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⒉专利权

⑴专利权的客体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⑵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开始计算。

⑶授予专利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具备新颖性。

⑷专利申请的原则

①先申请原则;②优先权原则;③一发明一专利原则。

⒊商标

⑴G:

商标是商品的经营者和服务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或自己所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生产或销售的同类商品或提供的同类服务相区别的标记。

⑵保护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有6个月的宽展期。

⑶商标的注册原则

①先申请原则;②一申请一商标原则;③自愿注册原则。

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及其他必须注册的商品。

第十章会计审计法

第十一章合同法

1、重点掌握合同的订立、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及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生效要件,无效合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保全、违约责任

2、掌握合同解除,可撤销合同

【参考资料】

1、合同的订立:

⑴G:

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为设立、变更、解除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而成的一致意思表示的法律现象。

2、要约:

⑴G:

一方当事人向他方作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⑵要件:

①是由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②必须是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③向受要约人发出;④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P244

 

⒋承诺:

⑴G:

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⑵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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