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学习笔记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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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学习笔记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一、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宪法极限法相关法

《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自治法》

◊民法商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投标法》

◊行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

◊经济法

《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征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

◊社会法

《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

◆法的形式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条例)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市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部门规章(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地方规章(省市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国际条约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的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一般规定与旧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不一致,国务院裁决;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采用地方性法规,适用部门规章的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不一致,国务院裁决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财产经费、名称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是代理行为

◆代理的终止

届满完成、取消代理或辞去代理、法人终止

◆物权种类

◊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特征

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专利权限

◊发明:

20年,不延期,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10年,不延期,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10年,无限延期,自核准注册之日计算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不明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不能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公益单位团体、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可以作为抵押物

◊房屋、机器、交通工具

◊有权处置的房屋、机器、交通工具

◊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不可作为抵押物

◊土地所有权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公益单位团体

◊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其他财产抵押的,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定金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二、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30万或<300㎡

◊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实行开工报告的

◊军用房屋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

用地批准、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符合、确定施工方、图纸和技术资料、质量安全措施、资金落实(1年,50%,30%)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个月内开工,可延期2次,每次3个月,否则自行作废

◆中止施工、恢复施工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满一年复工,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采用开工报告的,不能按期开工超6个月,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企业资质法定条件

注册资本、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工程业绩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60日前申请延期

◆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倍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3年,30日前申请延期

◆执业资格不予注册:

无行为能力、多单位注册、未继续教育、刑事处罚中、执业刑事处罚结束不满5年、其他刑事处罚结束不满3年、吊销执业证书不满2年、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注册单位不符合要求、超过65岁

◆建造师权利:

名称、执业、签章、保管使用证书印章、解释辩护、继续教育、报酬、侵犯申述

◆过错导致质量事故,停止执业1年;重大质量事故吊销证书,5年不予注册;特别恶劣终身不予注册

三、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必须招标的范围: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全部(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融资

◊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

◆必须招标的规模:

◊施工≥200万元

◊材料≥100万元

◊勘察、设计、监理≥50万元

◊总投资额≥3000万元

◆可以不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不宜招标

◊扶贫资金、以工代赈

◊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

◊企业自建自用且有相应资质

◊在建工程追加且有能力

◆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技术复杂、潜在投标人少

◊自然、地域、环境限制

◊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不宜公开招标

◊拟公开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的招标事宜

◊拟定招标方案,编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审查投标人资格

◊编制标底

◊组织投标人勘查现场

◊组织开标、评标、协助定标

◊草拟合同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招标文件出售至停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不予受理:

逾期、地点错误、未密封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5人以上单数,专家不得少于2/3

◆废标处理

◊没有法人签章

◊内容不全、关键字迹无法辨认

◊多份投标文件,但未声明哪个有效

◊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未提交投标保证金

◊联合体未附共同投标协议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投标人少于3个,重新招标,仍少于3个,必须审批的,报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招标,其他的可以自行决定不再招标

◆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失败,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形式:

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投标总价2%,最高不超过80万元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超出投标有效期30日

◆投标保证金没收

◊开标后到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撤回投标文件

◊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签合同

◊签合同提出附加条件或更改实质性内容

◊拒交履约保证金

◆联合体投标特点

◊2个以上投标人组成,自愿

◊临时组织,无法人

◊以1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中标后各方共同共同签订1个合同,各方连带责任

◊签订共同协议后,不得以个人名义投标,不得组成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其组成发生变化的,需在开标前征得招标人同意

◆联合体应指定牵头人,向招标人提交所有成员法人签署的授权书

◆招标人毁约,返回双倍履约保证金,且应当对超过保证金部分的损失予以赔偿

◆我国对工程总承包不设立专门的资质

◆大型、结构复杂工程,可由2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包

◆劳务分包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违法分包情况

◊分包单位无资质

◊合同未约定且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总承包单位将主体施工分包

◊分包单位再分包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

◊资质不良

◊承揽业务不良

◊质量、安全不良

◊拖欠工程款(工资)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7日内公布诚信行为记录,期限6个月至3年

◆良好行为记录公布期限3年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单务合同:

担保、赠与、无偿委托、无偿保管

◆委托合同:

监理、咨询

◆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

◆合同签章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标的:

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

◆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开工日期前7天书面形式向监理申请延期,监理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书面形式答复

◆竣工日期确定:

◊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拖延验收,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擅自使用,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付款时间的确定:

◊已交付,交付之日

◊未交付,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未交付,未结算,起诉之日

◆对垫资没约定,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利息没约定,请求支付利息不予支持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其他债权

◊消费者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不得抵抗

◊工程价款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行使期限6个月,自竣工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不合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法定的: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含利润)

◊约定的:

支付违约金或定金

◆无效合同类型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

◆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类型

◊承包人无资质、超资质、借用资质

◊必须招标未招标、中标无效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效力待定合同类型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行为

◆合同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

◊遵循法定的程序

◊变更内容必须明确,否则推定为未变更

◆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无效;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可撤销合同种类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合同撤销权消灭

自知道(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行使撤销权、放弃撤销权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合同无效、撤销、终止,不影响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履行完毕、解除、免除、债务互抵、债务人依法提存标的物、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合同解除

◊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

Ø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Ø届满前,一方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Ø延迟履行债务,催告后仍然仍未履行

Ø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且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性,没有法律强制性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工作满10年

◊国企改制,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试用期

◊合同期限3个月以下无试用期

◊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不超过1个月

◊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不超过2个月

◊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只能约定1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工资不低于:

本岗位最低工资、合同约定工资80%、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无效劳动合同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的,可以立即解除

◆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订立劳动关系,耽误本单位工作的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无效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患病负伤且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指派的工作的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

◊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优先留用的人员

◊订立较长期合同的

◊订立无期限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家里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或观察期间

◊职业病、因公负伤致使丧失劳动能力

◊患病、因公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

◊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假

◆加班每天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工作日加班150%、休息日200%、法定节假日300%

◆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加班、夜班

◆产假不少于90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范围:

◊应从工伤保险支付

◊应当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追偿)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

◊境外就医

◆不认定工伤的:

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

◆医疗、养老、失业:

共同缴纳工伤、生育:

单位缴纳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主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主任)、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

◆(仲裁前置)对劳动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用人单位30日内申请,职工近亲属工会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可以延长30日,鉴定结论及时送达提出申请的单位或个人

◆承揽合同法律特征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接受监督但不受管理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买卖合同法律特征:

转移财产所有权、有偿、双务、诺成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自然人借款合同自提供借款时生效;没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定期租赁不得超过20年,续订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6个月以上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

◆托运人享有任意变更解除权,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有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有偿委托合同,受托人过错造成损失,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

◆无偿委托合同,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

五、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必须有县级以上部门的证明,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散落飞扬泄露的,必须封闭严密,现场出口设置洗车槽

◆土方作业阶段(挖掘机):

扬尘<1.5m;昼75分贝,夜55分贝

◆打桩施工阶段(打桩机):

昼间85分贝,夜间禁止

◆结构施工阶段(振捣棒):

扬尘<0.5m;昼70分贝,夜55分贝

◆装饰装修阶段(升降机):

扬尘<0.5m;昼62分贝,夜55分贝

◆TSP月浓度与城市背景值差值≤0.08mg/m³

◆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对墙体和保温材料、门窗、冷暖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

◆建设单位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物部门组织考古单位进行考古勘探

◆文物部门接到发现文物报告后,24小时内赶赴现场,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施工企业包括:

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的新、扩、改、拆

◆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3年,3个月前申请延期;有效期内无死亡事故,免审

◆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核心和中心环节

◆专职安全员人数配置

◊总承包:

特级6,一级4,二级3

◊专业承包:

一级3,二级2

◊劳务分包:

2

◊分支机构:

2

◆列入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用于防护用具和设施的采购更新、措施落实、条件改善

◆总承包单位编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权利

知情建议、获得防护用品、批评检举控告拒绝违章指挥、紧急避险、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民事赔偿

◆施工人员安全生产义务

守法尊章、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接受培训、报告隐患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前教育

◊醒目位置、住宿场所设置宣传栏,悬挂警示标识

◊明火作业人员经常教育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

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施工前,技术人员对作业班组、人员进行交底,双方签字确认

◆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入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有害气液体、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脚手架

◆办公室、生活区分开设置,不得在未竣工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承租机械设备的验收方:

总包、分包、出租、安装

◆施工单位为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间自开工之日到竣工验收合格,投保实行不计名不计人数的方式,投保后将信息布告张贴于施工现场

◆施工单位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监部备案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监部报告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及时补报;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补报

◆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

报告事故、启动应急预案、事故现场保护

◆特别重大事故:

国务院调查

重大事故:

省级人民政府调查

较大事故: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调查

一般事故:

县级人民政府调查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派人参加

◆调查组成员:

政府、安监部、有关部门、监察、公安、工会、检察院、专家

◆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建设单位应当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临时占用规划范围以外场地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

◊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爆破作业

◆建设单位要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概算,应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其他有资质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监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标准

◆监理发现隐患要求整改;严重的要求停工并报业主;施工单位拒不配合报告主管部门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发现严重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报告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安监部

◆出租的设备和施工机具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签订租赁协议时,出租单位应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起重机械、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

◊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和现场监督

◊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

◊对机械和设施进行检测

七、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标准分为: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

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1次复审

◆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拟采用单位报请建设单位组织论证,报标准批准部门审定

◆采用国际、国外标准且我国现行强制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向主管部门备案

◆强制性标准的执行监督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工程建设规划阶段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勘察、设计阶段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施工阶段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施工阶段、监理阶段、验收阶段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标准施工,发现错误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标准合同对材料构配件、设备、商品砼检验,书面记录并专人签字

◆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在业主和监理监督下现场取样;取样比例不得低于标准规定数量的30%

◆必须取样和送检的材料

◊水泥

◊承重结构砼试块

◊承重结构砼掺和剂

◊承重结构钢筋及连接接头

◊承重墙体砌筑砂浆试块

◊承重墙体的砖、砼小型砌块

◊地下、屋面、厕浴间防水材料

◆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

◆发包方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业主不得明示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标准、降低质量

◆设计单位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材、设备、生产线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或供货商有隶属利益关系的,不得承担监理任务

◆监理依据:

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推荐)、设计文件、合同

◆监理未签字,不得使用、不得转序

总监未签字,不得拨款、不得竣工

◆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在24小时内上报主管部门

◆竣工验收条件

◊完成合同内容

◊有完整档案资料

◊有材料设备的试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由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竣工消防验收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验收

◊其他工程,建设单位验收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自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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