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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的社会价值

法律文书的社会价值

篇一:

法律文书复习提纲新

法律文书复习提纲

一、法律文书的定义、属性、特征(特点)、作用、最早的法律文书(P16)是什么?

法律文书是指各写作主体依法处理各种诉讼、非诉讼案件时所写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

的文书。

理解:

1.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

2.依法制作:

实体法、程序法

3.制作者特定:

法定的机关、组织、公民

4.适用范围:

诉讼案件、非诉讼案件

属性:

法律属性(又称法律精神,以程序法条文和实体法条文的形式出现)和写作属性

特征:

内容的法律性,体式的规范性(格式统一、开头、结尾、起承转合模式化、要素完

备、用语规范)、实施的强制性、客观性

作用:

是实施法律的具体手段;是履行法律行为的重要凭证;是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全过程的

如实反映;是促进法律宣传、彰显国家法制水平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有效工

具;是考察法律工作者政治业务素质的重要尺度。

最早的法律文书《》最早的法律文书样式汇编《封诊式》

二、法律文书的主要价值.。

P28

正义价值;效率价值;秩序价值

三、法律文书的表达方式、叙述案件事实的特定方法和注意事项;

最基本的表达方式:

叙述、描写、抒情、议论、说明

一、法律文书叙述的应用

1、叙述的定义把人物的经历和事物发展变化的过程表达出来就是叙述

2.叙述的一般要素:

刑事:

七要素P78

(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过程、后果)

民事:

八要素P80

(当事人间的关系、时间、地点、争议的客体、原因、过

程、结果、争议的焦点)

行政:

违法事实(七要素)P81具体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的不同意见

3.叙述的人称第三人称、第一人称

4.叙述的方法顺叙、倒叙、插叙、平叙

①时间顺序法(顺叙)

——以案件情节发展的时间先后为线索安排材料的方法。

②突出主罪法(倒叙)P97

——以罪行主次为序,先写主要罪行,后写次要罪行的方法。

③综合归纳法(分叙)P98

——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多次罪行加以概括归纳,用简洁精练的文字作

总的叙述的方法。

注意:

一般不单独使用,多为配合他法使用

④突出主犯法P97

——以主犯的活动安排层次,围绕主犯的活动具体记叙的方法

既有共同犯罪,又有单独犯罪的:

先“共同”,后“单独”(共同所犯的罪重)

先“单独”,后“共同”(共同所犯的罪轻)

⑤罪名标题法

——根据罪名的不同,加上序号,列出标题,按突出主罪法,逐罪分段叙述犯罪

事实。

⑥纵横交错法(顺叙、分叙交错)

——从纵的方面写明案件的来龙去脉,从横的方面把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一个平面

上摆出来。

⑦引用法P99

引用原话、引用原意

笔录、裁判文书

(5)叙述的要求P99

①事实的要素要叙述完备

犯罪事实:

犯罪构成要件“七要素”

交代“七要素”并不要求面面俱到,平均用力。

②关键性的情节必须具体记叙

③详略要得当

④因果关系必须交代清楚

⑤争执焦点必须抓准记清

四、了解公安法律文书的定义、特点、发文字号;

1、公安刑事法律文书

机关代字+办案部门简称+文书名称简称+发文年度+发文顺序号

例如:

×公刑提捕字〔20XX〕5号

五、了解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的定义、发文字号;

2、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简称+办案部门简称+(文书简称)+年度+序号

起诉书:

人民检察院简称+案件性质(刑诉)+起诉年度+序号

六、书状类法律文书的定义、分类;

.按写作的繁简、难易程度分:

表格类、填空类、叙议类

.按法律文书的性质和用途分:

1.按照法律文书的性质分诉讼文书:

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文书

非诉讼文书:

仲裁、公证、律师文书等

2.按照法律文书的用途分:

侦查类、起诉类、裁判类、执行类、笔录类、书状类、报告类、

通知类等

3.按照写作和使用的主体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律师、公证、仲

裁文书等

七、了解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定义、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代字+案件的顺序号

(20XX)穗中民初字第2号

审判程序代字一审:

初二审:

终再审:

再或监

八、法律文书的语言风格特点:

准确、简练、庄重、朴实

法律文书的结构P61-66

1、首部

标题、发文字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辩护人或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

2、正文

事实、证据、理由、结论

3、尾部

说明有关事项、署名、日期、用印、附项

法律文书的章法P66-74

第一节法律文书语言的准确性

一.法律语言的基本要素

法律术语法律专业术语

法律习惯用语

普通用语

一.准确指用词贴切,能恰当地表达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和作者的思想感情

1.使用确切词语

2.注意使用模糊词语模糊词语是指外延不十分明确的概念

法律文书使用模糊概念的范围:

(1)时间:

许、左右

(2)行为人的活动范围:

一带、附近、旁边

(3)行为人的体貌特征:

身高、体态、脸型、五官、肤色、发型、口音、生理特征、衣着、特殊技能等。

注意:

体貌特征的说明应当以近期照片为准

语言特点:

准确词语和模糊词语结合

(4)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侦查手段

(5)涉及淫秽、个人隐私的情节

(6)起诉书、判决书的理由

(7)案情中无关紧要的细节:

多次、等地、大量、许多

(二)简练(精炼)言简意赅。

P111

注意:

苟简——只顾简约,造成意思不明或发生误解

三.庄重是指语言的严肃、持重、不随便P117

庄重性表现在:

(一)使用规范的书面语

1.力避使用口语

2.适当运用文言

3.杜绝使用方言土语、黑话(笔录除外)

(二)恰当使用专用语法言法语、文秘用语

四.朴实P114

——语言质朴无华,通俗易懂,不追求华丽辞藻。

不需要夸张渲染,更不需要描景状物、烘托气氛。

有文艺语体色彩的词语都不适宜使用。

法律文书的语言以消极修辞为主,积极修辞为辅。

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不绝对排斥积极修辞。

P116

十三、笔录的定义、制作要求

一.定义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依法以文字形式记载办案活动情况的文书。

是实录性文书。

二.种类

从内容上分:

从记写方式上分:

问答式笔录叙写式笔录

三.特点

1.客观性2.法律性3.成文的一次性

四.笔录的制作要求P144

格式正确规范,法律手续完备,

内容客观全面,文字准确清晰。

十四、现场勘查笔录的写作要求、讯问笔录与询问笔录的区别。

一.定义P145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依法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勘验时所作的,用以反映勘验情况和结果的证据性文书。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106条、《程序规定》第197条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相(录像)、现场绘图三者组成现场记录。

二.作用具有综合证明作用的一种法定证据

四.注意事项

(1)现场勘查笔录要客观、真实,

(2)笔录记载顺序应当与勘查顺序相一致

(3)笔录用语必须规范、准确。

凡含糊的词语都不能用。

第三节讯问笔录

一.定义P146

——侦查人员在讯问活动中,依法制作的如实记载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93、95条,

《程序规定》第178、179、183、184条

二.特点:

1.记录的客观性

2.内容的法定性

3.制作的公开性

三.作用:

1.证据作用2.记录和固定作用3.考查和借鉴作用

三.内容和写法

(一)首部(笔录头)

记载讯问的组织情况。

(二)正文

1.第一次讯问

(1)应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告知诉讼权利义务

①《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签名

②问有何要求请律师

回避

2.犯罪事实

(1)首先问什么?

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和辩解-向他提问

(2)重点

——涉及案件定性定罪的事实和讯问活动的关键情节。

有罪的供述:

七要素

无罪的辩解:

无罪或罪轻的理由和依据

(三)尾部

记载讯问后履行法律手续的情况。

(写上确认的话、签名、按指模、日期)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四.注意事项

五.讯问笔录记录技术的处理

8.记录语言的处理

要求:

不失原意地记录下来。

但重要的内容或关键性情节:

要记原话。

第四节询问笔录

一.定义P147

——公安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向本案证人或被害人进行查询、了解案情时所作的文字记录。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98、99条;

二.询问笔录与讯问笔录的区别

(一)适用对象不同

(二)记写的内容不同

(三)记写的重点不同

(四)记写的目的不同

三.作用:

1.证据作用2.记录和固定作用3.核实作用

四.内容和写法

(一)询问的组织情况

(二)询问的过程

1.首先记什么?

记明向被询问人交代作证的法律责任。

(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2.记明与案件有关的问答情况

重点:

⑴情况来源

⑵被询问人提供的具体情况及其根据

⑶被询问人感知案件的主客观条件

(三)履行法律手续的情况

(写上确认的话、签名、按指模、日期)

第七节法庭笔录

一.定义P210

——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各种案件时,由书记员当庭记载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情况的法律文书。

亦称“法庭审理笔录”。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167条第1款、

《民诉法》第133条等

适用范围:

开庭审理的案件(不论性质、审理方式、程序)

二.作用

㈠是制作判决书的重要依据《程序规定》第189、191条

篇二:

法律文书写作

附各科考试大概时间:

7月1日上午《法律文书写作》;

7月2日上午《公共关系》,下午《外国文学》;

7月3日上午《中国近现代史》(开卷);

7月4日上午《刑法学》;

7月7日下午《民事诉讼法》;

7月8日上午《行政管理学》。

7月5、6日自考考试

法律文书

(此部分本人修改较大,仅供参考)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属性特征、作用价值、种类;

法律文书,是指[各写作]参与法律活动主体依法处理各种诉讼、非诉讼案件时所写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1.属性(P7):

法律文书具有双重属性,它以法律属性(即法律精神)为实质,以写作属性(即写作理念)为指导。

2.特征(P9):

(一)内容的法律性:

依法著文,以文述法。

一种是直接反映,即直接引用有关的法律条文,一种是间接反映,大多出现在法律文书的事实部分,它通过叙述事实要素来反映法律精神。

(二)体式的规范性:

格式规范、要素完备、用语规范

(三)实施的强制性

3.价值(P28、P36、P40):

法律文书价值包括自由、秩序、人权、效益、正义等方面。

主要价值:

a.正义价值(P28)效益价值(P36)秩序价值(P41

4.分类P.14

(一)主体分:

专属性法律文书;一般性法律文书

(二)性质:

诉讼文书;非讼文书

(三)作用:

侦查类、起诉类;裁判类;执行类;笔录类、报告类;通知类等。

(四)制作方式:

文字叙议类;填空表格类;笔录类。

5.作用:

(1)法律文书是实施法律的具体手段;

(2)是履行法律行为的重要凭证;(3)是诉讼与非诉讼活动全过程的如实反映;(4)是促进法制宣传、彰显国家法制水平的重要载体;(5)是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有效工具;

(6)是考察法律工作者政治业务素质的重要尺度。

补充:

最早的法律文书(P16)是什么?

秦简中的《封诊式》是我国最早的法律文书样式的汇编

法律文书写作的表述方法:

叙述、议论、说明

法律文书的语言风格特点;准确、简练、朴实、庄重

叙述案件事实的要素、特定方法和注意事项P22

法律文书的沿革(各发展阶段及其代表作P16);

1.萌芽阶段:

西周晚期、战国;代表作有《(亻朕)匜铭文》。

2.形成阶段:

秦、汉;代表作有《封诊式》、《春秋决狱》、《居延汉简》。

3.发展阶段:

唐;代表作有:

《白居易甲乙判》、《龙筋凤髓判》。

4.变革阶段:

宋;代表作有:

《名公书判清明集》。

5.成熟阶段:

明、清;代表作有《古代奇案选》上、下。

二、法律文书主题、材料、结构章法、语言的要求;

1.主题:

法律文书表达出来的思想观点和见解(P53)特点和要求:

准确(合法)、明白、集中,有序

2.材料(P54):

特点和要求:

真实性(客观)规定性(围绕主题选材)针对性

3.结构(P61)特点和要求:

固定性(规范性)

4.语言(P107)法律文书的语言特点:

准确;精练;朴实;庄重。

三、法律文书表达方式的内容、应用与要求;

1.叙述(P79):

a.叙述的要素:

①刑事法律文书叙述的要素:

主要包括定罪和量刑。

②民事法律文书叙述的要素:

③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纠纷的原因、过程和结果。

b.叙述的重点内容:

关键情节、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内容

c.叙述的要求:

内容完整、脉络清晰、详略得当、因果关系明显

2.议论(P93):

a.法律文书说理的内容:

分析论证证据、分析论证事实、分析论证法律

b.法律文书说理的要求:

说理要有针对性、分析证据要言之有物、内容前后要保持一致

3.说明(P93):

a.说明的内容:

对具体事项进行的说明、对法律条文或法律概念所作的解释

b.说明的要求:

客观、具体、规范。

四、笔录的制作要求;讯问、询问、调查笔录的适用与内容结构;

从内容上分:

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讯问笔录

从记写方式上分:

问答式笔录、叙写式笔录

特点:

客观性、法律性、成文的一次性

制作要求(P147):

1、格式要正确;

2、手续完备合法;

3、内容客观全面,文字准确清晰;

4、写作笔录应使用蓝黑墨水,用钢笔、毛笔、碳素笔写作,

也可以电脑打字记录。

1.讯问的适用与内容结构(P149):

适用于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记录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情况。

a.首部:

①标题和次数。

②讯问时间

③讯问地点

④讯问人和记录人的姓名和工作单位、职务

⑤在场人和翻译人员。

⑥犯罪嫌疑人姓名

b.正文

①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②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③案件事实的有关内容

c.尾部

讯问结束后,笔录应交由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想起宣读。

如记载有错漏的,应当允许其改正或补充,并在更正或补充的文字上捺指印。

经核对无误以后,应在笔录的每一页右边下方签名(盖章)或捺手印,末页上应写明对笔录的意见。

对拒绝签名或者捺手印的,应在笔录尾部注明。

2.询问的适用与内容结构(P150):

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等写作主体办理诉讼案件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为查明案件、收集证据、核实材料,依法向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访问时所用。

a.首部

①标题

②时间

③地点

④侦查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⑤在场人或翻译人员

⑥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及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情况

b.正文

①应首记侦查人员向被询问人表明身份的情况

②应记明向被询问人告知《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告知被询问人应当知道的权利和义务。

③应记明被询问人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

c.尾部

与讯问一样。

讯问笔录与询问笔录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2、记写的内容不同;3、记写的重点不同;4、记写的目的不同。

五、立案决定书、裁定书的适用条件;

立案决定书的适用条件(P130):

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侦查时写作的文书。

篇三:

最新法律文书论述题电大

法律文书论述题四、论述题(共1道试题,共15分。

请论述相关问题)

1.试述西方法律“公法私法化倾向”的形成原因。

参考答案:

(1)西方的公法是在私法的历史传统和厚实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诸如宪政法中的自由、平等、人格

独立等原则,莫不受到罗马私法的启迪。

(2)随着垄断资本的发展,国家通过采用私法的法律形式直接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或者通过由国

家控制的公司经营工商业,从而扩大了国家对于经济生活的干预。

(3)行政法的发展对国家漠视甚至侵犯私人权利的行为作了很多积极的限制,实行以法治国——坚

持法律对国家自身的适用性,最终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法律制度。

在这个制度中,国家尽管仍然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但它只是数个法律主体中的一个。

(4)法学家们将私法研究中产生的传统法学的概念性结构运用于公法领域中去的努力,加强了私法

向公法的渗透。

然而,从根本上说,西方私法文化的传统与发达是建立在发达的商品经济和对个人权利的承认至上的。

因为私法是一种理性化、私人化的民事性法律体系,与市场(经济)和个人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此外,西方法律中的个人本位和传统的权利法哲学,已经近代以前国家观念与权利的相对薄弱,也促使了刑事的民法化。

二、论述题(共1道试题,共25分。

每小题25分)

.传统中国法律文化“无讼”价值取向的评说。

参考答案:

对秩序和稳定的追求永远是法律的内在使命和基本价值之一。

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以无讼为其价值取

向,突出体现了它对这一使命和价值的优先考虑。

应该说无讼既是理想又是对现实秩序稳定的努力,它不仅满足了人们普遍的新奇期望,亦为社会财富的生产和积累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传统中国能够作为一个统一的文明大国保存下来,其中有它的一份贡献。

因此,从传统中国社会的结构和性质出发,我们认为它是有合理性和必然性的。

但是,从社会发展和文明演进的方面来考察,它的消极性表现在:

(1)无讼作为一种价值和理想,是建立在经验而非科学认识之上的,实际是一个过于理想的空想图式。

(2)无讼导致过分强调秩序和稳定,过分强调秩序和稳定又导致传统中国失去了应有的发展。

(3)法律对经济的作用或保护促进或抑制阻碍。

以无讼为价值取向的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与宗法农业生产生活方式自是互相维护、相互促进的,但对新的含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却是无益的,甚而有扼杀性的阻碍作用。

(4)由于无讼价值观下的民事诉讼,在官方和民间的促同下,很容易变成一种调解与调判,导致整个诉讼缺乏有效的对抗机制和为权利而展开的博弈,结果造成法律体系发展的艰难。

最终使得独立的中国民法始终无法发达。

(5)传统中国,由于德主刑辅模式的实践,由于无讼价值的巨大召唤,由于调解和调判是解决人们之间争端的最好办法,所以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和人们的心目中势必要降到次要的位

置,相应地人们的权利意识也必然薄弱。

四、论述题(共1道试题,共25分。

25分。

请详细论述相关问题)

1.

论述氏族内部及平民与贵族之间的斗争对古希腊(雅典)法和罗马法的影响。

参考答案:

古希腊雅典和古罗马的国家与法主要是通过氏族内部及平民与贵族的斗争从而在炸毁旧的

血缘氏族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作为雅典和罗马国家形成中的标志或者说里程碑,正是法,可以说古希腊雅典和罗马的国家政治史就是一部法律史,政治与法律构成了同一事物的两面,从而法获得了等同于国家的概念和效力。

这就是西方法律权威性的历史渊源。

法在西方不仅拥有正义、平等、道德的含义,同时还包含具体规则、规范的内容。

因此,法在西方从来就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特征。

另外,雅典和罗马国家的形成与发展正是通过一次次变革立法来实现的,所以,法在西方具有社会进步的杠杆作用,或者说法本身就是历史进步的表现。

古代希腊、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而不是任何一方以暴力无条件地强加于对方的命令。

正是因为有这样的历史前提,希腊城邦国家的政治正义论和罗马的私法才可能繁盛起来,西方文明才可能发展起来。

也正因为有这样的历史前提,西方法才具有了对应于社会性质的民主性和平等性,成为一种权利法。

古希腊雅典和罗马的法律可以说是血缘组织分化的产物,这使西方法在其早期阶段就开始摆脱血缘的束缚,走上世俗化和契约化的道路。

而且雅典和罗马早期的法律主要是同来调整社会内部各阶层关系,而不是专门对付异族,它们的立法显然受到了域外其他文化的影响。

因此,西方法律文化在其早期阶段便具有了一定的社会性和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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