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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清查实施计划方案

省县级供电企业

资产清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理顺农电企业管理关系,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提高资产清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资委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政策规定,电力集团公司制订了《省县级供电企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请各县级供电企业在资产清查工作中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电力集团公司。

一、资产清查政策依据

本次资产清查依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电网财[2005]757号)、《国家电网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申报文件规指引》(国家电网财资[2007]65号)。

在资产清查过程中有关损(溢)的确定参照《国有企业资产清查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清查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等文件的规定。

二、资产清查主要容

(一)资产清查目的

通过资产清查,一是将清理出的资产损失报主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损失认定和核销,二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审核无误的资产清查结果报送电力集团公司,为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提供依据。

(二)资产清查围及基准日

资产清查围:

、、潍坊、、五市所辖32家县级供电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

资产清查基准日:

2009年12月31日

(三)资产清查工作容

1、账务清理

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对企业各项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2、资产清查

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3、产权界定

规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

在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的基础上,应积极明确、落实各项资产的产权关系,确属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应专题汇总统一上报。

4、损溢认定

依据国家国有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资产清查过程中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报主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损失认定和核销。

5、资金核实

根据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组织进行审核,确认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和净资产的真实状况。

6、完善制度

在资产清查审计的基础上,针对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结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推进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巩固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三、资产清查的组织领导

(一)为做好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电力集团公司成立资产清查工作组,负责清查工作总体方案的制定及重大决策;各级农电企业应当成立相应的资产清查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围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层层负责的原则进行,电力集团公司统一部署资产清查工作,各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

(三)电力集团公司资产清查工作组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定资产清查方案;

(2)负责指导和监督相关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3)统一组织选聘专项审计中介机构;

(4)负责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的汇总和上报。

(四)各级农电企业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1)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资产清查方案;

(2)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编报资产清查工作报表及相关报告材料;

(3)积极配合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

(4)与主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联系,负责资产清查工作结果及相关申报材料的编报。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本次资产清查工作,中介机构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被审计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布置;

(2)协助被审计单位,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有关程序要求,对其各类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账务核对和函证确认,对企业各项资产的盘点清查工作进行参与并实施监盘,督促企业按规定填写资产负债清查表及损失挂账分项明细表;

(3)对于企业资产清查过程中申报的损溢事项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审核,协助企业完成各项损失申报工作;

(4)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并协助企业完成资产清查工作资料汇总和上报。

四、资产清查工作组织实施

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010年3月1日—2010年6月30日,具体资产清查工作实施如下:

(一)组织动员阶段

工作时间:

2010年3月1号—3月16号

工作容:

成立资产清查专门机构,制订资产清查工作方案,选聘中介机构,组织资产清查政策法规、开展具体业务的专项培训。

(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及损失申报阶段

工作时间:

2010年3月17日—2010年3月30日

工作容:

账务清理。

各单位以资产清查时间点为基准,对本单位各种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企业部资金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查,保证账证、账表、账账相符,在此基础上填报资产清查基础表;资产清查。

在账务清理的基础上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损失申报。

填报损失申报表并提供各种资产损失外部证据。

(三)中介机构审计阶段

工作时间:

2010年3月26日—2010年6月20日

该阶段工作分四个步骤,并与下一阶段工作同步进行:

1、现场审计

工作时间:

2010年3月26日—2010年4月10日

工作容:

对企业填报的资产清查基础表及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事项、资产清查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核确认。

2、汇总初步审计结果

工作时间:

2010年4月11日—2010年4月17日

工作容:

根据审计结果初步形成资产清查结果,具体包括划转资产整体情况、存在的重大事项及解决方案,待核销资产事项汇总等。

3、出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初稿

工作时间:

2010年4月18日—2010年5月10日

工作容:

根据初步审计结果及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意见,完成相关资产核销工作,调整初步审计结果并出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初稿。

4、出具最终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工作时间:

2010年5月11日—2010年6月20日

工作容:

将资产清查结果报送国家电网公司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根据审核意见调整资产清查结果,并出具最终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四)损溢认定阶段

工作时间:

2010年4月20日—2010年5月20日

工作容:

对资产清查过程中清查出的各项损益和资金挂帐事项,报主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国有资产管理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认证。

(五)资金核实阶段

工作时间:

2010年5月20日—2010年6月30日

工作容:

根据企业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资产清查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主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进行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国有资本金数额作为本次产权上划的依据。

五、资产清查中应关注事项

(一)账务清理方面

1、各单位应保证企业会计报表的统一性。

即企业对国资委、税务、银行等的统计报表应保持一致。

如果不一致,应调整或作特别事项说明。

2、各单位账面记录必须与企业申报的报表相一致,即通过账务清理和资产清查,使资产清查基准日的数据可靠,以此为基础进行财产清查和损溢确定。

3、电力集团公司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各单位应当与电力集团公司会计政策保持一致。

如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应当在资产清查过程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资产计提预计损失,同时应当就此事项与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积极沟通,获取批准。

(二)损溢认定方面

各单位在资产清查的过程中,应对需要报废、清理、无法收回的资产分门别类进行整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资产损失认定的条件,鉴定其损失理由是否充分,各项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三)产权确认方面

1、企业产权

纳入资产清查围的单位及其下属被投资单位如未办理国有产权登记证,应由其主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出具证明函,证明其产权性质为国有产权并归本单位所有;如本单位及其下属被投资单位产权登记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应由其主管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函,明确不符事项的原因及最终结果。

上述相关资料作为各单位上报资产清查资料的必要组成部分。

2、资产产权

A房地产产权

纳入资产清查围的房地产如未取得相关产权证明,应当注明其基本信息,并在无偿划转协议中明确该部分资产的权属、未来如果出现争议时的处置方式,并由主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函;

如纳入资产清查围的房地产产权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所有人不是本单位,则应当在本次资产清查结束日前,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若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则应当取得现房地产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人放弃该房地产所有权的声明,并取得相关权利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明文件。

B车辆产权

纳入资产清查围的车辆如产权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所有人不是本单位,则应当在本次资产清查结束日前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若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则应当取得该车辆产权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人放弃该车辆所有权的声明,并取得相关权利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明文件。

3、抵押、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

纳入资产清查围的单位及其下属被投资单位涉及的抵押、担保贷款等或有事项,应当核实贷款的用途及其使用方,如贷款使用方为纳入资产清查围的单位及相关被投资单位,应当取得金融机构的同意函;如贷款使用方为其他企业,应当在本次资产清查结束日,办理抵押或担保的解除手续,确实无法及时办理抵押或担保解除手续的,各单位及其相关被投资单位应当出具办理抵押或担保解除手续的承诺函。

对于未决诉讼应根据法律意见书披露的风险在划转协议中约定风险处置方式。

(四)资产清查围方面

纳入本次资产清查围的被投资单位可根据控股情况分别予以确定,对于持有控股权的,应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全面资产清查工作,确定长期投资清查值;对于非控股单位应对其报表进行常规性审阅,在此基础上确定长期投资清查值。

六、资产清查的工作要求

(一)纳入清查围的各级农电企业必须建立资产清查工作联系制度,资产清查机构部和上下级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遇重大或疑难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沟通汇报。

(二)各级农电企业必须对所管辖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要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做到见物就点、见账就清,不重不漏、不留死角,切实摸清国有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效益状况,实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三)账务清理、资产清查应与产权清理和界定工作结合起来。

在收集整理产权证明资料的基础上,对于产权不清的资产,应按“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界定产权,存在以资产对外提供担保或资产遭司法冻结情况的,应登记归档并组织力量妥善处理。

(四)资产清查工作须坚持实事的原则,对查出的问题,必须认真分析形成原因、总结经验,如实汇总上报。

需要申报认定资产损失的,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部证据,同时就相关重大事项应当加强同主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协商与沟通。

(五)建立资产清查工作结果部审查制度。

各级农电企业必须组织力量,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进行认真审查并逐级上报。

(六)资产清查工作结果获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复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复进行账务处理。

完成有关账务处理后,须撰写资产清查账务处理情况报告,并及时报送上级单位备案。

(七)各级单位必须建立“账销案存”的管理制度,对于经批准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等损失,应认真加强管理,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进行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八)资产清查完成后,各单位必须全面总结和分析资产与财务核算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巩固资产清查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九)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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