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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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通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安全保障体系更加健全。

第三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分为项目考评及企业考评。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注册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活动的总承包企业以及专业承包企业(不含劳务企业)。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区内外建筑施工企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其辖区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初评。

地(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按照权限和分工负责辖区内建筑施工项目的考评工作。

第二章项目考评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按照施工单位自评、建设和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申请、安全监督机构评定的程序进行,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工程项目应成立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监理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施工过程中按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月度自评情况表(见附表1)。

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应对本单位承担的专业工程进行自评并报总承包单位汇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个季度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季度检查表(见附表2)。

第七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月度自评情况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向负责考评的安全监督机构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见附表3)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每月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的月度自评表;

(二)项目自评机构每月自评的有关检查及整改资料;

(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项目安全监督检查及整改资料;

(四)项目监理下达的监理通知单及整改资料;

(五)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机构的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限制承揽工程、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六)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七)国家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考评周期为办理安全监督手续起至项目完工止。

第十条安全监督机构在对工程项目实施日常监督时应当同步检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落实情况,并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对项目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一条安全监督机构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标准化自评材料后,结合对项目的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见附表4),并将考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项目考评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项目标准化自评分和企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评分的分值均不低于80分的,为优良;

(二)项目标准化自评分和企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评分的分值低于80分且均不低于70分的,为合格;

(三)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1、项目标准化自评分和企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评分的分值均低于70分的;

2、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3、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4、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2次及以上的;

5、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2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

6、项目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项目,视同为考评不合格;

7、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及申请材料的或项目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视同为考评不合格。

第十三条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考评工作的监督指导,结合实际对项目评定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外省进疆建筑施工企业在自治区承建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考评结果应每半年一次逐级上报至自治区,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项目考评结果转送至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章企业考评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按照企业自评、企业申请、地(州、市)初评、自治区终评的程序进行,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自评机构的评价人员应当具备企业安全管理及相关专业能力并通过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每次评价不应少于3人,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核定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形成企业考评年度自评表(见附表5)。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提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见附表6)及其他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近三年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年度自评表;

(二)企业近三年来竣工项目台账及考评结果;

(三)企业当前所有在建项目台账;

(四)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五)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六)国家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相应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初评,并在收到考评申请5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初评结果告知书(见附表7)。

第二十条企业考评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一)企业年度自评结果均为合格,项目考评合格率100%(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且优良率不低于20%的(优良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优良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评定为优良。

(二)企业自评结果为合格或基本合格,且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考评优良及合格所占比例不低于90%的,评定为合格。

(三)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1、企业自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2、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3、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者连续三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4、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10%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5、企业近三年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达3次及以上的。

6、国家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对于初评意见为优良和合格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出具企业不良行为证明表的同时,出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初评结果告知书,由企业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材料时一并上报。

如初评意见为不合格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施工企业说明理由,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合格后再按要求上报。

对于在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尚未整改合格的企业,不予办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除提交规定的延期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材料:

(一)企业初评结果告知书;

(二)企业近三年来竣工项目台账及考评结果;

(三)企业当前所有在建项目台账;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材料后,将从企业所有在建项目台账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核验,复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并在45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出具企业终评结果告知书(见附表8)。

现场核验期间,凡有工程项目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责令其7日内限期整改,并增加2~4个核验工程项目,整改期满后再进行评定,再评定合格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终评结果为合格;如再评定仍不合格的,则中止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视作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对于抽查的在建工程项目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个,对于在近三年中发生过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抽查的在建工程项目时应体现差别化,项目数量相应增加2~4个。

对于企业在建项目少于上述规定数量的,则应全数检查;企业无在建工程项目的,不能被评定为优良。

对于初评结果为优良的,项目现场核验时,企业所有被抽取项目评定等级均在合格及以上且平均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终评结果为优良。

第二十五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将通过新疆建设网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各级政府投资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将记入自治区建筑企业信用档案。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进行绩效考核、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时,应将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我厅将在其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二十九条对于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如存在提交虚假自评材料,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在考评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原考评单位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6年10月1日以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交延期材料的时,同时上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材料。

 

附表:

1.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自评表

2.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季度检查表

3.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4.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表

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申请表表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初评结果告知书

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终评结果告知书

 

附表1项目用表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自评表()月

工程项目名称:

开工时间:

自评机构检查时间:

年月日

单位工程(施工现场)名称

建筑

面积

(㎡)

结构

类型

总计得分(满分100分)

项目名称及分值

安全管理(满分

10分)

文明施工(满分

15分)

脚手架(满分

10分)

基坑工程(满分

10分)

模板支架(满分

10分)

高处作业(满分

10分)

施工用电(满分

10分)

物料提升机与施工升降机(满分

10分)

塔式起重机与起重吊装(满分10分)

施工机具(满分

5分)

……

自评机构自评意见: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

日期:

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或专用章

日期:

建设单位监督检查意见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日期:

监理单位监督

检查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注:

1、本表由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填写;

2、本表应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填写并附相应《建筑施工安全分项检查评分表》;

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检查评定等级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时,必须限期整改合格,本表后应附详细整改记录。

附表2企业用表

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季度检查表(第季度)

工程项目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检查时间:

年月日

单位工程(施工现场)名称

建筑

面积

(㎡)

结构

类型

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自评情况

企业对项目安全生产总体评价(满分100分)

监督检查评分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安全管理方面

文明施工方面

脚手架

方面

基坑工程方面

模板支架方面

高处作业方面

施工用电方面

物料提升机与施工升降机

方面

塔式起重机与起重吊装方面

施工机具方面

……

整改情况

项目经理:

建筑施工企业(公章或专用章)日期:

注:

1、本表由施工企业填写;

2、本表应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监督检查评分;

3、对于企业检查时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整改合格,本表后应附详细整改记录。

附表3企业用表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申请单位:

(盖章)

提交日期:

年月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施工许可证

号码

工程规模

工程造价

结构类型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号码

项目负责人

资格证书

号码

联系电话

项目专职

安全员

岗位证书

号码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总监理

工程师

资格证书

号码

联系电话

专业分包

单位一

项目负责人

专业分包

单位二

 

(公章)

年月日

项目负责人

专业分包

单位三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每月自评情况

(本栏填写每月自评汇总得分、评定等级及是否整改合格)

施工企业定期监督检查

情况

(本栏填写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企业每季度检查得分、评定等级及是否整改合格)

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

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计分情况

施工期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项目

自评

结果

本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进行自评,平均得分值()分,评定等级为:

年月日(公章)

监理

单位

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公章)

建设

单位

意见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公章)

注:

1、本表由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填写;

2、表后应附项目月度自评情况汇总表、项目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记录、施工企业季度检查表、因安全生产受到奖惩的证明文件、安全生产动态扣分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3、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全面或局部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4、施工单位应如实填写本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的,由考评机构撤销原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5、本表一式二份,施工单位、负责考评的安全监督机构各一份;

6、每一栏如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附表4安全监督机构用表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你单位报送的项目,依据《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你单位自评基础上,根据日常监督情况,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定,经考评,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

(优良/合格/不合格)。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总监理

工程师

专业分包

单位一

项目负责人

……

……

不合格理由(不合格时须有):

不合格责任单位(不合格时须有):

考评单位(公章或专用章):

年月日

注:

本告知书由安全监督机构、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专业分包单位各执1份。

附表5企业用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表20()年

(考评周期:

年月至年月)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代表:

资质等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号码:

自评内容

评价结果

零分项(个)

应得

分数(分)

实得

分数(分)

权重

系数

加权

分数

无施工项目

表A-1

安全生产管理

0.3

表A-2

安全技术管理

0.2

表A-3

设备和设施管理

0.2

表A-4

企业市场行为

0.3

汇总分数①=

表A-1~表A-4加权值

0.6

有施工项目

表A-5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0.4

汇总分数②=汇总分数①

×0.6+表A-5×0.4

 

评价意见:

评价负责人

(签名)

 

年月日

评价人员(签名)

 

年月日

企业负责人

(签名)

 

年月日

企业签章

 

年月日

注:

1、本表应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要求,把表A-1~5作为本汇总表的附件;

2、本表后还应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及分工情况说明。

附表6企业用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企业名称

资质等级

企业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时间

安全生产

许可证号

近三年所有竣工项目清单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序号

工程项目名称

考评结果

当前所有在建项目清单

序号

工程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企业近三年年度自评情况

(本栏填写考评周期内企业年度自评汇总分数及评价等级)

企业近三年因安全生产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情况

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施工企业

自评结果

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等进行自评,企业自评结果为。

(盖章)

年月日

注:

1、本表后应附企业年度自评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及分工表、近三年竣工项目考评单位出具的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因安全生产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2、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责令停业整顿等;

3、施工企业应如实填写本表;

4、每一栏如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附表7初评机构用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初评结果告知书

依据《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你单位自评基础上,经初评,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初评结果为:

(优良/合格/不合格)。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

不合格理由(不合格时须有):

初评单位(公章或专用章):

年月日

注:

初评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各执一份,一份随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材料一并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附表8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用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终评结果告知书

依据《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你单位自评基础上,经过初评和项目现场核验,最终评定:

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终评结果为:

(优良/合格/不合格)。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

不合格理由(不合格时须有):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务专用章)

年月日

注:

本告知书一式2份:

我厅及建筑施工企业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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