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审核常见法律法规条文摘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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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审核常见法律法规条文摘录

社会责任审核常见法律法规条文摘录

(2018年3月)

一、童工CL

(一)现时童工

(二)未成年工

(三)其他

二、非志愿劳工IL

(一)监狱劳工,奴工,契约劳工及其他非志愿劳工

(二)强迫加班

(三)其他

三、胁迫与骚扰CH

(一)体罚及性骚扰

(二)其他

四、不歧视ND

五、结社AS

六、健康及安全HS

(一)医药急救设施

(二)个人防护

(三)消防安全

1.消防安全管理

(1)消防培训

(2)消防验收/备案

(3)可燃、易燃、易爆物质的防火管理

(4)明火控制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6)防火检查

2.消防安全设计

(1)厂房安全疏散

(2)仓库安全疏散

(3)公共建筑安全疏散

(4)疏散通道设施

(5)消火栓系统

(6)火灾报警系统

(7)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灭火器配置

(四)机械安全及电气设备

1.机械安全

(1)特种设备

(2)特种作业人员

2.用电安全

(五)危险品

1.警示/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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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

2.培训/告知

3.现场作业安全管理

4.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管理

(六)卫生状况

1.厕所

2.厨房

3.饮水设施

(七)其他

1.厂区环境

(1)车间空气

(2)车间噪音

(3)厂区安全

2.人员配置及培训

3.职业健康体检

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现状评价

(八)宿舍

七、薪酬福利CP

(一)最低工资

1.最低工资

2.停工待料

(二)加班工资

(三)加班时间

(四)社会福利

1.社会保险

2.法定节假日

3.带薪年休假

4.产假

5.哺乳假

6.工伤期间工资支付

7.病假

(五)其他福利

1.工资支付

2.赔偿及罚款

八、环境保护PE

九、其他法律OL

(一)劳动合同

(二)其他

1.女职工

2.规章制度

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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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

十、分包SUB

十一、监测与守法MC

 

十二、出版PU

十三、附录

附件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附件2: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附件3:

各地加班工资基数规定一览表

附件4:

最新各省市婚假/产假/陪产假天数一览表

附件5:

全国各地病假工资支付大全

附件6:

劳动合同法之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及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况一览表附件7:

员工离职工资支付日期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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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

一、童工CL

(一)现时童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

第15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未成年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64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部发[1994]498号《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2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6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1年;

(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9条:

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第10条: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

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33条(节录):

私营企业应实行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需经职工本人同意,并发给职工加班工资。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

 

(三)其他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6条(节录):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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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

二、非志愿劳工IL

(一)监狱劳工,奴工,契约劳工及其他非志愿劳工

●根据迪士尼《制造商行为守则》规定,制造商不得雇佣任何强迫性或非志愿劳工。

 

(二)强迫加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31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三)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3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

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9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

第50条:

每月工资必须准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劳动者。

雇主如未能有恰当的理由,不得预留部分工资或延迟支付工资。

●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7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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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

三、胁迫与骚扰CH

(一)体罚及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

第96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

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

第11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二)其他

●根据迪士尼《制造商行为守则》规定,制造商将给予每个员工尊严及尊重,并不得采用体罚、暴力威胁、或其它形式的身体虐待、性虐待、心理虐待或口头虐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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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

四、不歧视ND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

第12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人社部发[2010]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节

录):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

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

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

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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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

五、结社AS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修正)

第3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

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

限制。

●根据迪士尼《制造商行为守则》规定,制造商将尊重员工以合法及和平的方式,结社、组织起来并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而不得加以惩罚或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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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

六、健康及安全HS

(一)医药急救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修正)

第26条(节录):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

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根据迪士尼《制造商行为守则》规定,制造商将按照所有相关的法律规章,为员工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场所。

(制

造商将确保在工作场所配置急救药箱及合格的急救人员。

 

(二)个人防护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6条: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

本,据实列支。

第7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

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20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三)消防安全

 

◆1.消防安全管理

(1)消防培训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36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2)消防验收/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

第13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

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劳动

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以及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及

消防验收,其他的厂房及宿舍需进行消防设计及竣工验收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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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

 

(3)可燃、易燃、易爆物质的防火管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4.1.2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4.1.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6.3.2有可燃性气体和粉尘的作业场所,应采取避免产生火花的措施;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通风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6.7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

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m2。

库房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2m。

6.8库房内堆放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0.3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

2

物品与照明灯具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0.5m;

3

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0.5m;

4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

5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m。

8.3仓库场所的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m的防火间距,架空线路的下方不应堆放物品。

(4)明火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

第21条(节录):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

第16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7号)附件中关

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第九条: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39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

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40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的人员。

第43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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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净重情况记录;前款规定中的第

(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说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6)防火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

第16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

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26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灭火器维修》GA95-2015

6.6.3有下列缺陷的零部件应作更换(节录):

a)器头或阀门有明显的裂纹和损伤、阀杆变形、弹簧锈蚀、密封件破损、超压保护装置损坏、水压试验不符合

要求等缺陷;

b)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等金属件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c)贮气瓶式灭火器的顶针有肉眼可见的缺陷;

d)虹吸管和贮气瓶式灭火器的出气管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

e)压力指示器,若卸压后指示不在零位、指示区域不清晰、外表面有变形、损伤等缺陷,或示值误差不符合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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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审核常见法律法规条文摘录

(2018年3月)

4351.1中相关的要求;

f)喷嘴有变形、开裂、脱落、损伤等缺陷;

g)喷射软管有变形、龟裂、断裂等缺陷;

h)喷射控制阀(喷枪)损坏;

k)橡胶和塑料部件有变形、变色、龟裂或断裂等缺陷;

l)推车式灭火器的车轮、车架组件的固定单元、喷射软管和喷枪的固定装置有损坏。

7.1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以下年限的,应报废:

a)水基型灭火器——6年;

b)干粉灭火器——10年;

c)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d)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2.2.1灭火器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2灭火器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6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

3.2.1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

对于环境干燥、洁净的场所,手提式灭火器可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3.2.2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

3.4.1

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安装设置灭火器时,应在醒目的地方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发光标志。

3.4.2

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和灭火器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标志,并宜选用发光标志。

3.4.3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采取防湿、防寒、防晒等保护措施。

4.2.5

灭火器设置点附近应无障碍物,取用灭火器方便,且不得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5.2.1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

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5.2.4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5.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简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简体总面积的

1/3,表面有凹坑;

2简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

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简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

4.4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与消防设备生产厂家、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等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单位签订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维护管理单位自身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应明确维修、保养职能部门和人员。

 

◆2.消防安全设计

(1)厂房安全疏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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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

3.7.1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

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3.7.2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

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30人;

5地下或半地下厂房

(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

150人;

3.7.4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3.7.4的规定。

表3.7.4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m)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耐火等级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

(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一、二级

80

60

40

30

3.7.5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

100

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

3.7.5

的规定计算确定。

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1.40m,门的最

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0.90m。

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

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

层以上疏散人数最多的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

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

1.20m。

表3.7.5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每

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

(m/百人)

厂房层数(层)

1-2

3

≥4

宽度指标(m/百人)

0.60

0.80

1.00

3.7.6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建筑高度大于

32m且任一层人

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2)仓库安全疏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3.8.1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

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

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3.8.2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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