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3397414 上传时间:2022-11-22 格式:DOCX 页数:26 大小:27.1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docx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docx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1简表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H

建设用地

developmentland

E

非建设用地

non-developmentland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

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andpublic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commercialandbusiness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

industrial,manufacturing

W

物流仓储用地

logisticsandwarehouse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road,streetand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

municipalutilities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greenspaceandsquare

2

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城乡用地分类

2.2.1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2.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

镇建设用地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续表3.2.2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H2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H9

其它建设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E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用地及其它非建设用地等

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

蓄水量小于10万m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9

其它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2.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2.3.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3小类。

2.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续表3.3.2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

其它医疗卫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A8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设施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B1

商业设施用地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B12

批发市场用地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B2

商务设施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21

金融保险用地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用地

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B29

其它商务设施用地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续表3.3.2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B3

娱乐康体设施用地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

娱乐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B32

康体用地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

B49

其它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它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9

其它服务设施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它服务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S2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S3

交通枢纽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

交通场站用地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S41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续表3.3.2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S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U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U14

供热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U15

通信设施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U16

广播电视设施用地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21

排水设施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U22

环卫设施用地

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设施用地

U23

环保设施用地

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31

消防设施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U32

防洪设施用地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U9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2

防护绿地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G3

广场用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3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1一般规定

3.1.1用地面积应按平面投影计算。

每块用地只可计算一次,不得重复。

3.1.2城市总体规划宜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建设用地分类计算,控制性详细规划宜采用1/2000或1/1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用地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分类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

3.1.3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代码为“hm2”。

数字统计精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1/2000和1/1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3.1.4城市建设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3.1.5城市总体规划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用地汇总。

3.1.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3.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3.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城市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4.2.1的规定综合确定,并应同时符合表中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表4.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m2/人)

气候区

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

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

规划人口规模

≤20.0万人

规划人口规模

20.1~50.0万人

规划人口规模

>50.0万人

Ⅰ、Ⅱ、Ⅵ、Ⅶ

≤65.0

65.0~85.0

>0.0

>0.0

>0.0

65.1~75.0

65.0~95.0

+0.1~+20.0

+0.1~+20.0

+0.1~+20.0

75.1~85.0

75.0~105.0

+0.1~+20.0

+0.1~+20.0

+0.1~+15.0

85.1~95.0

80.0~110.0

+0.1~+20.0

-5.0~+20.0

-5.0~+15.0

95.1~105.0

90.0~110.0

-5.0~+15.0

-10.0~+15.0

-10.0~+10.0

105.1~115.0

95.0~115.0

-10.0~-0.1

-15.0~-0.1

-20.0~-0.1

>115.0

≤115.0

<0.0

<0.0

<0.0

Ⅲ、Ⅳ、Ⅴ

≤65.0

65.0~85.0

>0.0

>0.0

>0.0

65.1~75.0

65.0~95.0

+0.1~+20.0

+0.1~20.0

+0.1~+20.0

75.1~85.0

75.0~100.0

-5.0~+20.0

-5.0~+20.0

-5.0~+15.0

85.1~95.0

80.0~105.0

-10.0~+15.0

-10.0~+15.0

-10.0~+10.0

95.1~105.0

85.0~105.0

-15.0~+10.0

-15.0~+10.0

-15.0~+5.0

105.1~115.0

90.0~110.0

-20.0~-0.1

-20.0~-0.1

-25.0~-5.0

>115.0

≤110.0

<0.0

<0.0

<0.0

注:

气候区应符合《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的规定,具体应按本标准附录B图B执行。

3.2.2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105.0m2/人内确定。

3.2.3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115.0m2/人内确定。

3.2.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市,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不符合表4.2.1规定时,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2/人。

3.3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3.3.1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2/人)

建筑气候区划

I、II、VI、VII气候区

III、IV、V气候区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28.0~38.0

23.0~36.0

3.3.2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

3.3.3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

3.3.4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

3.4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3.4.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与广场用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用地名称

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居住用地

25.0~40.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5.0~8.0

工业用地

15.0~30.0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10.0~25.0

绿地与广场用地

10.0~15.0

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它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其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

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

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

×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

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

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

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

(×)

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

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

(√)

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

(×)

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

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

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

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

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

×

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

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

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

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

X

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

X

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

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

(×)

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

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

X

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3.4.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