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年谱中的疑误出发论述司马光的生平事迹中国古代史论文历史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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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年谱中的疑误出发论述司马光的生平事迹-中国古代史论文-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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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马光(10191086),字君实,陕州夏县(今山西夏县)人,北宋著名家、思想家和史学家,《宋史》卷三三六有传。

他的年谱现有三种:

明马峦《司马温公年谱》六卷、清陈宏谋《司马文正公年谱》一卷和清顾栋高《司马太师温国文正公年谱》八卷(后文分别简称马谱、陈谱、顾谱)。

这三种年谱与《宋史》本传,都以苏轼《司马温公行状》(后文简称《行状》)为蓝本。

马谱勾勒出司马光生平基本事迹,有草创之功;陈谱删削马谱为一卷附录文集之后,间杂考订;顾谱借鉴马谱补阙订讹,最为精审,但非尽善。

今人程应镠、宋衍申、李昌宪等几部传记,多据顾谱载录,间有个别订误;泽、霞绍晖校点《司马光集》,其《前言》部分介绍司马光生平事迹亦沿袭顾谱,无有发明;李之亮《司马温公集编年笺注》泥信顾谱编年诗文,错漏百出。

探本以正史源,本文从三种年谱中的疑误出发,对司马光的生平事迹作一些补证论述:

顾谱对马谱、陈谱之疏漏已有补订的,则不再逐一批驳以增篇幅;顾谱有误而马谱、陈谱正确者,则一一指明,庶防掠美之嫌。

  一、签判苏州与丁内外忧

  宋仁宗宝元二年(1039)八月,司马池(司马光父,天章公)调知杭州,司马光辞所迁官,求签书苏州判官事以便亲。

顾谱云:

天章公由同州徙杭州。

  公辞所迁官,求签书苏州判官事以便亲,许之。

未上,丁太夫子(子当作人)忧。

  但顾氏又怀疑苏轼记载从事苏州事未上有误,故引录马谱两存其说,并补证一条材料:

公《送李子仪序》云:

宝元中,(光)从事在苏。

  子仪侨居州下,(始)得从之游。

《送丁浦江序》云:

及壮,侍亲之吴。

与此所云未上者不合,盖坡公误也。

  按签书苏州判官事,马谱录在宝元元年下,引录苏轼《行状》止于许之,即认为司马光赴任苏州。

顾谱完整引录苏轼《行状》,则认为司马光因遭母忧而未赴任苏州。

但顾谱用来补证马谱的这则材料却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送李子仪序》中从事在苏应作从事在华;二是引文省去数字,上面引文已用括号标出。

因此,这段材料既不能自圆顾谱之存疑,也不能补证马谱。

司马光因其父调知杭州而辞所迁官,并求签判苏州以便侍亲,这得到朝廷的许可,是毫无疑问的。

但司马光是否赴任苏州呢?

鉴于正史记录的疏略和前人在此问题上的迷惑曲解,我们不妨将司马光签判苏州与丁内外忧二事作一综合考察,并从史源学的角度,对相关史料予以检讨。

三种年谱所据之史源材料苏轼《行状》云:

年二十,举进士甲科,改奉礼郎。

以天章公在杭,辞所迁官,求迁书苏州判官事以便亲,许之。

未上,丁太夫人忧。

未除,丁天章公忧。

  这段材料有两个问题:

一是苏轼漏记司马光举进士甲科后除授华州判官事;二是记载司马光未赴苏州判官任便相继丁内外忧有误。

第一个是史阙问题,墓铭史传中多见,顾谱已作出补证,兹不论;第二个问题则与司马光在苏州所作《贺皇子昕建节表》中的记载相矛盾:

皇子授忠正军节度使、检校太尉、寿国公臣述职方外,传闻嘉憘,不胜拜蹈激切之至。

  据《宋史仁宗

(二)》:

宝元二年(1039)八月甲戌皇子昕生,康定元年(1040)秋七月戊寅建节封寿国公,庆历元年二月己亥寿国公昕薨。

则此文作于康定元年秋无疑。

《表》云臣述职方外,则其时司马光正在苏州任上;既在任上,则其母聂氏尚未去世。

  前引《送李子仪序》:

宝元中,光从事在华。

子仪侨居州下,始得从之游。

宝元三年二月丙午改元康定元年,则宝元中指宝元二年(1039)无疑。

又司马光《陪同年吴冲卿登宿州北楼望梁楚之郊访古作是诗》:

我来宦,莨菪乘春流。

行行次符离,固为亲交留。

  他在为官,一生仅有苏州任上这一次。

据此可以作出推断:

司马光宝元二年(1039)仍从事在华,约康定元年(宝元三年,1040)春赴任苏州;其赴任行程,盖经洛阳过开封,乘莨菪(汴河)古渠行至古城睢阳,再顺汴渠东南下,经宿州(符离)到泗州临淮县入淮,沿淮水至楚州山阳,再沿漕渠至扬州、润州,最后经江南运河至苏州。

此推断的依据,一是结合《司马光集》卷二、卷六赴任苏州途中及在苏、杭任职侍亲期间所作诗歌的编年,二是周勋初先生曾撰文考证指出:

唐宋时期的文士东下时,都沿汴河(通济渠)东下,到泗州临淮县入淮,沿淮水至楚州山阳,再沿漕渠至扬州,如高适《东征赋》、李翱《来南录》、欧阳修《于役志》都是自叙行程之作。

以《司马光集》所载诗歌核之,正与周说相合。

  司马光既赴任苏州,且康定元年(1040)秋尚在任上,那么他是何时因丁母忧去任的呢?

前文已证顾谱所记聂氏卒于宝元二年(1039)司马光因此未能赴任苏州有误;马谱则认为司马光宝元元年赴任苏州,至康定元年始以内艰去任。

检马谱、顾谱所据,乃北宋名相庞籍为司马光父亲司马池所作《天章阁待制司马府君碑铭》,文云:

景祐末,天章阁待制,知河中府,道改同州。

岁余,迁兵部郎中,仍前职知杭州,移虢州、晋州。

庆历元年十一月(应作十二月,据陈垣《二十史朔闰表》改,马谱、顾谱作十二月)癸未,以疾终于郡治之安静堂,享寿六十三。

先娶曹氏,无子。

亡后,娶聂氏,秘阁校理震之女,封钱塘县君先府君一年而逝。

  庞籍是司马池同僚挚交,此碑铭即庆历二年应司马光兄弟的请求而作。

司马池卒于庆历元年(1041)十二月,夫人聂氏先府君一年而逝,则聂氏当卒于康定元年(1040),则马谱应该无误。

但司马光《送孟翱宰宜君序》却说:

辛巳岁,仆以忧去官归乡里,日从仲习(孟翱字)游以忧去官自然是指司马光丁母忧离任;但辛巳岁却不是康定元年,而是康定二年(庆历元年,1041)。

二说似乎必有一误。

仔细分析,二证正好互证以成定说:

康定二年十一月丙寅改元庆历元年。

司马池卒于庆历元年十二月,夫人聂氏先府君一年而逝,则聂氏卒于庆历元年改元之前,即康定二年:

庆历改元,当然可以说聂氏先府君一年而逝。

马谱、顾谱皆因不细检文集,并忽略了改元这个细节,从而做出了错误的判断。

  另,苏轼《行状》所云未上苏州任,司马光《和钱学士呈邵兴宗》命奇不得报劬劳句下注光仕始周岁,二亲继丧,又该作何解释呢?

其一,苏轼所云未上,以《司马光集》康定元年至庆历二年所作诸诗证之,可知其误。

其二,这个句下注,应为后人整理文集时窜入。

司马光宝元元年(1039)在华州判官任上,至辛巳岁(1041)以忧去官,乃其文集中之铁证。

即如司马池卒于庆历元年十二月,也不当云光仕始周岁,二亲继丧,此为妄人窜加无疑。

  综上所述:

司马光于康定元年(1040)春赴任苏州,以庆历元年(1041)改元前丁母忧去任归夏县守丧,庆历元年(1041)十二月父亲司马池也去世,一年之中,二亲继丧。

  二、庆历年间事迹

  司马光一年之中,相继丁内外忧,执丧累年。

该何时除丧释服,释服后任职何处呢?

在这个问题上历来讹误相沿。

顾谱庆历四年(1044):

天章公服除,签书武成军判官事。

  依据为苏轼《行状》,佐证有二:

一是《司马光集》卷六《上郡南三十里有相思亭,在太山之麓二水所交平皋之上,往来者徒习其名莫详其意;庆历甲申岁,余适延安过于其下,于时夏虏梗边征戍未息,窃感〈东山〉〈采薇〉之意,叙其情而悯其劳,因作五诗,庶几不违周公之指,且以释亭之名尔》诗题,二是同书卷五八《谢校勘启》:

天降之祸,服缞五年。

洎免丧为吏,从事藩方。

上郡是汉代郡名,北宋为鄜州,今陕西富县。

顾谱据《上郡》诗以证司马光于庆历四年释服出行则可,证司马光释服签判武成军幕则非。

其一,上郡在夏县西北,而武成军治所滑州在夏县东,岂有任职东方反走西北之理?

其二,《谢校勘启》服缞五年云云,非实有其事,这是常识。

《宋史礼二十八(凶礼四)》丁父母忧:

天禧四年(1020),御史台言:

文武官并丁忧者,相承服五十四月,别无条例。

下太常,礼官议曰:

臣等参考典故,则是随其先后而除之,无通服五十四月之文。

请依旧礼改正。

  所谓旧礼,是何朝何时所定之礼?

《文献通考》卷一二二《王礼考(十七)》国恤条云:

(治平二年)三月朔望礼院奏:

近依国朝故事,详定大祥变除服制,以三月二十九日大祥,至五月二十九日禫,六月二十九日禫除,至七月一日从吉,已蒙降敕。

谨按礼学,王肃以二十五月为毕丧,而郑康成以二十七月。

《通典》用其说,又加至二十七月终,则是二十八月毕丧,而二十九月始吉,盖失之也。

祖宗时,据《通典》为正,而未经讲求,故天圣中,《更定五服年月敕》断以二十七月,今士庶所同遵用。

  这则材料也见于《宋史礼二十五(凶礼一)》。

由上可知:

北宋天圣以来行郑玄丧制,二十七月禫祭毕丧;父母并丧,随其先后而除之,不通服五十四月。

据此推知:

司马池卒于庆历元年(1041)十二月,庆历二年闰九月,至庆历四年(1044)正月或二月禫祭,司马光方结束守丧,可以释服出行。

  但司马光释服复官后并未被朝廷授予差遣。

  其复官的制词《前太常寺奉礼郎司马旦前将作监主簿司马光前秘书省校书郎黄元规丁忧服阙复旧官制》为欧阳修所作,从制题看也未除授任何差遣。

据洪本健《宋文六大家活动编年》:

庆历三年十二月,欧阳修以右正言知制诰,四年四月,奉使河东,七月还京,八月除龙图阁直学士河北都转运按察使。

从时间来看,正可证这篇制词作于庆历四年春。

因此,司马光官虽复了,却并未得到顾谱所云签书武成军判官事这个差遣,而是先游幕于延州。

前《上郡》诗已证成此事,核之《司马光集》卷二、卷六,庆历四年有《延安道中作》、《游延安宿马太博东馆》、《鄜州怀聂之美》、《奉和经略庞龙图延州南城八咏》、《送何济川为庞公使庆阳席上探得冬字》、《塞上》、《将军行》等诗,正是司马光游幕延州时道途或幕下所作,可以诗证史。

  司马光为何会游幕延州呢?

因无史料可资,我们只能推测是希望得到庞籍的举荐。

北宋元丰改制以前,官、职与差遣分离,收藩镇控制地方之权,幕职州县官通归吏部铨选,称选人(流内人);选人虽属文臣,但位卑人众,陷于海选,非改官为京官,仕途不能通达。

司马光其时正属流内人,他虽复官,却并未得到实职差遣,于是寄希望于父亲生前好友,时任知延州庞籍的援引。

司马光在仕途上与庞籍的关系,从《祭颖公文》中可见大概:

念昔先人,久同僚寀。

越自童龀,得侍坐隅。

  抚首提携,爱均子姓。

甫胜冠弁,遂丧所天。

孤苦蠢愚,不能自立。

长号四望,谁复顾哀?

惟公眷怜,过于平日。

既释缞服,还齿簪裾。

举首朝端,系公是赖。

爰加振拔,俾出泥途。

雠校秘文,讨论前载。

  逮公出牧,两托后车。

推心不疑,言皆见纳。

立效甚寡,为负实多。

过若丘山,咸加掩覆。

善如丝粟,必见褒扬。

屡荐其名,彻闻天听。

遂尘清贯,获备迩臣。

今日所蒙,莫非公力。

  这段文字叙述了司马光从童年时到庞籍去世,都受到庞籍的提携保护;他对庞籍的这种感激之情,同样表现在《授校勘谢庞参政启》一文中。

可知司马光的仕途生涯,与庞籍有着莫大的关联。

并且庆历初,庞籍就举荐了司马光的堂兄司马里通判鄜州(参司马光《太常少卿司命府君墓志铭》,《续长编》卷一三一)。

以情理推测,司马光能免丧为吏,从事藩方,也应是得到了庞籍的举荐。

  大概在庆历四年(1044)的夏秋之交,司马光签书武成军判官事。

明司马晰辑《涑水司马氏源流集略八卷》卷二诰敕恩命有《宋温国文正公自宣德郎授行大理评事敕》,云自介俟藩□(脱文当为方字),倏更岁比,署庆历五年六月十六日。

  据此逆推之,司马光签书武成军幕在庆历四年夏秋。

又以情理言,庆历四年春以来,宋夏约盟,将缔结和约,宋廷遂罢陕西四路马步军都总管、经略安抚招讨使:

元昊果称臣,册命为夏国主。

上以西鄙之宁,皆公(庞籍)之功,乃密诏谕以两府有阙当补之。

四年,遂入为枢密副使。

  庞籍为宋朝立此大功,这时向朝廷推荐司马光,应是很顺利的事。

  因此,《司马光集》卷五八《授校勘谢庞参政启》既缞麻外除,复从吏役,同卷《谢校勘启》天降之祸,服缞五年,洎免丧为吏,从事藩方云云,需要作这样的解释:

司马光庆历四年(1044)春释服复官之后并未得到实职差遣,于是北上游幕于延州,希望得到庞籍的引荐(至于在延州是否担任过官职,尚不可得知),大约半年之后,方签书武成军判官事。

  庆历五年(1045)春,黄河泛滥,武成军治所滑州受灾严重,签判司马光督役河上。

而顾谱庆历五年:

改宣德郎,将作监主簿,权知韦城县事,是冬,罢武成幕来京师。

这里需作两点补正:

一,权知韦城县事不知何据;二,罢武成幕来京师事在六年。

据《宋温国文正公自宣德郎授行大理评事敕》云:

敕宣德郎将作监主簿签署武成军节度判官厅公事司马光,赋性奇俊,临事强敏,能勤学业,不坠家声。

自介俟藩□(方),倏更岁比,擢从近署,参属士官,思罄所长,以裨其上,可特授行大理评事依旧签署武成军节度判官厅事,散官如故。

庆历五年六月十六日。

  卷二81上这篇敕文,所改的只是司马光的本官:

由将作监主簿改大理评事;其散官宣德郎、差遣签署武成军节度判官厅事皆如故;至于权知韦城县事,敕文不载,马谱、陈谱皆无之,顾谱有其事而不详所据,今人评传亦都盲从顾谱,此其一。

其二,司马光罢武成幕来京师,事在庆历六年冬。

司马光《上许州吴给事书》云:

去年罢滑台从事,至京师。

  该文作于庆历七年,吴给事指吴育。

据该文所云与《宋史仁宗(三)》:

庆历七年(1047)三月乙未,吴育自参知政事罢为给事中,归班,寻复命知许州;司马光便在是时缮缀近所为文五卷,随此书投贽。

  顾谱以(庆历五年)冬罢武成幕来京师,察其所据及论证逻辑,在于先坐实《司马光集》卷六《去岁与东郡幕府诸君同游河亭望太行雪饮酒赋诗,今冬罢归京邑怅然有怀》、《石昌言学士宰中牟日为诗见寄久未之答今冬罢武成幕来京师此诗谢之》二诗作于庆历五年(1045);今以《宋史仁宗(三)》及《上许州吴给事书》为反证,则二诗显然作于庆历六年(1046):

顾谱因此而误,而今人评传亦以讹传讹。

  司马光在庆历六年(1046)冬回京后,以大理评事兼任国子监直讲,约庆历七年(1047)迁大理寺丞。

大约在庆历八年(1048)五月之后,得到参知政事庞籍的第二次荐举,朝廷除授馆阁校勘。

尽管馆阁校勘是馆职中级别最低的一级,但除授馆阁校勘却是司马光仕宦生涯中重要的一环,标志着他已经挤入天子侍从顾问行列。

《容斋随笔》卷十六馆职名存条云:

国朝馆阁之选,皆天下英俊,然必试而后命。

一经此职,遂为名流。

其高者,曰集贤殿修撰、史馆修撰、直龙图阁、直昭文馆、史馆、集贤院、秘阁。

次日集贤、秘阁校理。

官卑者,曰馆阁校勘、史馆检讨,均谓之馆职。

记注官缺,必于此取之,非经修注,未有直除知制诰者。

官至员外郎则任子,中外皆称为学士。

  值得注意的是,《宋史》本传、顾谱皆以司马光召试馆阁校勘在皇祐元年;马谱言庞籍时官枢密副使,陈谱、顾谱言庞籍时官枢密使;今人李昌宪、李之亮等沿袭顾谱。

以上皆因盲从《行状》,未加细检而误。

《行状》云:

故相庞籍名知人,始与天章公游,见公而奇之;及为枢密副使,荐公诏试馆阁校勘,同知太常礼院。

  今以司马光《授校勘谢庞参政启》核之,知《行状》、本传之不可信,其文云:

执事以文武才实,入赞枢极,荐士之奏,首列光名。

事虽报闻,勤恻愈甚。

间二岁,进参大政,则又复前奏,出之扆前。

上方推信大臣,议无不用,亟命近署,试其所能。

艺术素疏,果暴嗤鄙。

方自踧踖,以须谴黜,不意天恩曲成,引内秘府。

遂使颉颃禁闼,依光紫宵,校雠群书,参奉游豫。

  据入赞枢极,荐士之奏,首列光名,间二岁,进参大政,则又复前奏,出之扆前,可知庞籍曾两次荐举司马光。

据《宋史仁宗(三)》:

庞籍于庆历五年(1045)正月入为枢密副使,八年(1048)五月辛酉参知政事,皇祐元年(1049)八月壬戌为枢密使。

因此推知:

庞籍首次荐举司马光当在庆历六年,具体经过已不可详考,亦未授予官职;再次荐举则在庆历八年五月进参大政之后,上方推信大臣,议无不用,司马光终于得授馆阁校勘。

  三、通判郓州与除群牧司判官

  司马光曾先后追随庞籍通判郓州和并州。

《行状》云:

庞籍为郓州,徙并州,皆辟公通判州事。

公感籍知己,为尽力。

  马谱则将通判郓州、并州事合系于嘉祐二年,其误不需辨证;陈谱、顾谱系通判郓州事于至和元年,陈谱只云典州学,顾谱在出判郓州前还有除群牧司判官事。

三谱皆误。

  先辨证司马光通判郓州事。

顾谱至和元年(1054):

是年庞颖公籍以户部侍郎知郓州,辟公典学通判郓州事。

  所据三证,依《司马光集》迻录如下:

始余为学官,笥中衣无几,一夕盗入室,尽卷以去。

(《叙清河县君》)至和初,始平公以前相国在郓,从容出王公诗示光(《王内翰赠商雒庞主簿诗后序》)至和中,光从故丞相庞公镇郓州,公命光典州学(《郓州处士王君墓志铭》)顾谱据上云司马光典州学为有据矣,诚是;但以此证明司马光于至和元年(1054)方随庞籍镇郓州则非。

因为这与史实及《司马光集》中记载相矛盾。

据《续长编》卷一七五、《宋史》卷一二《仁宗(四)》、《司马光集》卷七六《太子太保庞公墓志铭》:

皇祐五年(1053)闰七月壬申,户部侍郎平章事庞籍以本官知郓州、兼京东西路安抚使。

司马光《和冲卿崇文宿直睹壁上题名见寄并寄邵不疑》诗云:

去秋随相车,沿牒来东方。

城中未遍辞,不疑逐南方。

奔波走郊外,取别何苍黄。

举觞未及尽,亟归还束装。

行行到官下,日积簿领忙。

文书拥笔端,胥吏森如墙。

况当三伏深,沾汗尤淋浪诗作于至和元年(皇祐六年三月改元至和元年)盛暑时,去秋,指皇祐五年(1053)秋。

朱东润《梅尧臣集编年校注》卷二三皇祐五年有《送司马学士君实通判郓州》和《送邵不疑谪邵武》诗,可以佐证皇祐五年秋司马光随庞籍赴任郓州。

所云簿领、文书工作,正是判官之职。

因此可知:

司马光皇祐五年秋应庞籍辟赴郓州通判任,同时也兼典州学。

  顾谱所云除群牧司判官事,其所据材料,出自《邵氏闻见录》:

司马温公尝曰:

昔与王介甫同为群牧司判官,包孝肃公为使,时号清严。

一日,群牧司牡丹盛开,包公置酒赏之;公举酒相劝,某素不喜酒,亦强饮,介甫终席不饮。

某以此知其不屈。

  这条材料的真伪是非值得关注。

司马光一生中从没有在群牧司任过职,文集中也无任何材料提到包拯。

检《续长编》卷一七七至一八六,查洪本健《宋文六大家活动编年》我们得知:

王安石至和元年(1054)九月至嘉祐二年(1057)五月为群牧判官;包拯此时则由于保举官员不当由知庐州降知池州;上文已证司马光在皇祐五年(1053)秋出判郓州,既而又通判并州,至嘉祐二年(1057)夏秋方回京。

这段时期包拯与司马光皆不在京城,安能与王安石在京城同饮赏牡丹?

显然《邵氏闻见录》记事有误。

邵伯温是邵雍的儿子,邵雍死后将他托付与司马光,他在立场上与司马光相近而与对立。

《邵氏闻见录》是笔记野史,采摭这条材料的主要目的,盖借司马光之口说明王安石是好执偏见、不通物情的拗相公而已至于事实的真伪,却是次要的。

  但换个角度看,包拯、司马光与王安石有无同时相接的可能呢?

仍据以上史书可知:

包拯嘉祐四年三月至六年四月为三司使,王安石嘉祐三年冬至五年十一月为度支判官,司马光则在嘉祐四年六、七月间迁度支员外郎判勾院(详见后文考证),五年十一月与王安石同擢修起居注。

故三人若有同饮赏花事,则疑当在同官三司时,时间只能是嘉祐五年谷雨时节牡丹之际。

嘉祐年间司马光与王安石关系甚好,当时二人与吕公著、韩维被称为嘉祐四友,经常在一起游宴赏吟,他们的交恶,是熙宁变法以后的事。

  四、嘉祐以后事迹小补

  司马光嘉祐以后仕屡,顾谱记载较为清晰,问题较少,不必作细论;只是在有些任职时间上说得有些笼统,今人也往往忽略不做细究,尚可作些具体的补充,以期进一步探讨司马光与当时士大夫的交接。

  其一,顾谱嘉祐二年(1057):

夏六月,公离并州,改太常博士、祠部员外郎、直秘阁,判吏部南曹。

  按顾谱此条下没有直接罗列证据,后读其嘉祐四年《石昌言哀辞》系年,知其证据有二:

一是《司马光集》卷七五《故府州军事判官杜君墓志铭》:

嘉祐二年秋,光在京师。

一是同卷《石昌言哀辞》:

前年,光自晋阳归,昌言延我于中堂,酌滑台暑醸以饮我。

若二证并立以证成司马光于嘉祐二年六月离开并州到京师做官,则《石昌言哀辞》当系于嘉祐三年(1058)而非嘉祐四年(1059)。

  哀辞乃下葬时所作祭文,据范镇《石工部扬休墓志铭》:

嘉祐二年十一月二日石扬休暴卒于京师,明年八月二十二日下葬。

显然《石昌言哀辞》云前年光自晋阳归,前年犹今言前一年或去年。

可知顾谱因误解前年以致系年出错。

  又朱东润《梅尧臣集编年校注》卷二八嘉祐三年《哀石昌言舍人》题下云:

原注十一月二日。

正可作旁证。

可惜今人评传无一例外皆据顾谱以讹传讹。

  其二,顾谱嘉祐三年(1058):

迁开封府推官,赐五品服。

迁官应在是年七、八月间。

司马光《乞虢州状》云:

自先臣亡没,及臣服阙以来,十有余年,守官未尝得近乡里。

止曾一次请假焚黄,得展省坟墓。

中心念此,朝夕不忘。

近臣方上烦朝廷,陈乞家便一官。

又为自判吏部南曹未及一年,及陕州侧近州郡未有阙,所以未敢陈请。

今窃知已降敕命,授臣开封府推官。

  《乞虢州状》是司马光除授开封府推官时所上的第一封辞状,作于嘉祐三年。

文云自判吏部南曹未及一年,已降敕命,授臣开封府推官;司马光嘉祐二年六月召判吏部南曹,以宋代迁官的程序,以及召、辞、过程中所耗去的时间,迁开封府推官当在嘉祐三年七八月间。

《司马光集》中也可以找到诗证,《二月中旬虑问过景灵宫门始见花卉呈君倚》诗云:

贱生参府僚,勉强逾半岁。

  此诗作于嘉祐四年(1059)二月,参府僚即做开封府推官,由勉强逾半岁并二月中旬逆推,参府僚正在嘉祐三年七八月间。

其三,我们注意到,嘉祐三年六月庚戌,欧阳修以龙图阁直学士代包拯权知开封府,至四年二月免知开封府,转给事中同提举在京诸司库务。

  这就是说,在欧阳修知开封府时司马光曾作过半年属吏。

查二家文集,此期间确实多有唱和,关系应还不错。

后英宗朝濮议之争,欧阳修与司马光分别代表执政派和台谏官,立场不同,政见相异,而欧阳修也因此事于治平四年(1067)三月被罢政出知亳州,朝辞,上《荐举司马光札子》;他们晚年还有书信往来。

这除了他们立身处世公私分明外,或许也可以从这里找一些原因。

  其四,顾谱嘉祐四年(1059):

迁度支员外郎,判勾院,其具体时间大概在六七月间。

司马光《(乞虢州)第三状》云:

右臣伏自去岁圣恩除开封府推官以来,臣以久不到陕州乡里,及资性驽下,不任剧职,两曾乞差知虢州,或主判登闻鼓院及尚书省闲慢司局,不蒙听许。

臣以开封府重难之处,不敢更有陈请。

今窃知已降敕命,除臣判三司度支勾院。

  文云去岁除开封府推官,正可证在嘉祐四年判度支勾院。

又据《司马光集》卷二三《论财利疏》:

臣顷者判度支勾院甫二年耳,遂于嘉祐六年六月诏除迁起居舍人同知谏院,并于七月初受命。

  据此可推知司马光判三司度支勾院时间在嘉祐四年(1059)六七月间。

其他讹误,亦举二条。

一是顾谱以治平二年(1065)七月除龙图阁直学士,七为十之讹。

苏轼《行状》、《续长编》卷二○六治平二年皆有明确记载。

马谱也在十月。

二是治平四年(1067)闰三月除翰林学士事。

马谱记在闰二月,二当为三之讹;顾谱记在三月,误;惟陈谱在闰三月。

至于年谱中作品的系年问题,限于篇幅,这里就不再辨证。

  参考文献:

  [1][明]马峦,(清)顾栋高.司马光年谱(二种)[M].冯惠民整理.:

中华书局,1990.

  [2][宋]司马光.司马光集[M].泽,霞绍晖校点.成都:

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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