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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出纳制度doc

省农村信用社出纳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出纳业务管理,规范出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等有关内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联社出纳工作,是指本外币现金、金银、有价单证和贵重物品等(以下简称实物)的收付、兑换、整点、调运、保管等业务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联社所有分支机构在办理出纳业务,实施出纳工作管理时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按照国家法令、法规办理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现金,下同)的收付、整点、保管、调运以及人民币损伤票币的回收、上缴和兑换工作;

(二)保管现金和实物,做好库房以及本外币现金运送的安全工作。

(三)合理核定现金库存,保证支付;加强核算,减少库存现金占压,提高经济效益。

(四)严格金库管理,确保库款安全。

(五)宣传爱护人民币,做好反假币、反破坏人民币的工作。

(六)统计、分析、报告出纳业务信息资料。

(七)加强柜面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揭露贪污盗窃和各种违法活动。

第五条办理出纳业务应遵守的原则:

(一)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实行钱账分管。

收入现金,应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应先记账后付款。

出纳人员不得代填或代改会计凭证。

(二)收付现金,必须当面点清,一笔一清,不得将几笔款项互相混淆、互相调换券别。

收入的现金,未经整点,不得对外付出;付出的现金,票面要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

一笔现金业务未完成,经办人员不得离柜。

(三)现金尾箱日清日结;现金库房定期查库;严禁挪用库存现金和实物,严禁白条抵库。

(四)现金收付,必须实行授权管理与复核制度。

(五)坚持四双的出纳管理原则。

即:

双人管库、双人解款、双人守库、双人装开箱。

 (六)坚持双人五同的库房管理原则。

即:

双人同开库、双人同入库、双人同在库、双人同出库、双人同锁库。

(七)出纳交接原则:

凡现金、金银、有价单证,以及金库钥匙、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换人经管时,必须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八)出纳人员在进行出纳工作时,应设置下列登记簿:

款项交接登记簿、查库登记簿、出纳错款登记簿、款箱交接登记簿等。

第二章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六条出纳工作由会计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

会计部门对所辖网点出纳工作负有管理、指导、检查、监督的职责。

经办出纳业务的营业机构要设置符合安全标准的营业场所,确保出纳人员和现金实物的安全。

第七条 出纳人员的设置:

(一)要以“安全、精简”为原则,人员数量的配置既要满足出纳业务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又要做到科学、合理、高效。

(二)出纳人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业务精通、遵纪守法的人员担任。

出纳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参加人民银行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三)金库应设置管库员3名(2名日常管库,1名后备),并报请县级联社会计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后方可上岗。

(四)实行柜员制的网点,在进行单收单付操作时,必须实行大额授权、复核制度。

严禁单人超权限对外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八条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金融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文明服务。

(二)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办理出纳业务,安全有效地管理好现金资产。

(三)按照管理权限,做好出纳业务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

(四)准确及时地统计编报有关报表,总结分析出纳工作的质量、效率和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出纳工作水平。

第三章 现金出、入库和现金调剂

第九条省联社综合业务系统对现金库存实行三级管理。

(一)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清算中心为一级库,信用社(包括在联社核算中心开立清算账户的分社)为二级库,信用分社为三级库,每级库都要设立管库员负责现金的出纳管理。

现金出、入库是指一级库与二级库之间、二级库与三级库之间或一级库与其他同业银行之间的现金调拨。

(二)现金出、入库交易由领用壹号主账簿的柜员进行操作,不允许跨级办理(如一级库与三级库之间),不允许同级机构间(如信用社之间或一个信用社所属的储蓄所之间)办理现金出、入库业务。

第十条现金调剂是柜员经主管人员授权后,与领用壹号主账簿柜员之间进行的现金调拨。

除领用主账簿以外的柜员之间不允许现金调剂。

第十一条现金的出、入库和现金调剂必须凭要素齐全的现金调拔凭证准确、及时办理。

管库员在办理现金出、入库业务时要与调款员、押运员办理严密的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综合业务系统中的现金出、入库业务必须由管库员操作,其他柜员不得代为操作。

第四章 现金的收付、兑换与整点   

  第十三条现金收付必须依据内容正确、要素齐全的有效凭证办理,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分明、数字准确,严禁在综合业务系统上空收空付虚增现金发生额。

第十四条 各营业机构均应办理人民币大小票币、残缺票币兑换业务。

出纳人员应有计划地做好主、辅币的调剂工作。

  残缺票币的兑换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7号]标准执行,兑换时应按现金收付的操作程序办理。

凡发现图案不全,墨色不正,裁切偏斜以及漏印花纹等印坏的票币,应予以收回。

收回的印坏票币连同原封签通过县联社送当地人民银行处理。

  第十五条 票币整点必须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

第五章现金碰库、核对规定

第十六条 柜员在日间及营业终了停止对外营业时,需要做碰库核对,对现金收付业务过程中的款项必须全部入库保管,不得随意放置。

若柜员次日休息,还需由复核人员认真核对柜员的账款及上缴所领用的账簿。

第十七条营业终了时的工作安排

(一)当日营业终了时,柜员必须打印当日现金收付流水清单,并按照所办理的现金收付业务与现金收付流水明细清单进行逐笔勾挑、核对。

如发现不符,及时查找原因。

(二)柜员必须轧平当日账务,换人复核核对库存现金及现金科目下的当日发生额和余额,保证账款、账实相符。

(三)对由综合业务系统打印出来的出纳账表,必须经由复核人员签章复核,并分种类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按要求保管。

第六章 出纳中间业务

第十八条凡涉现金和实物的代收付及保管箱业务,均为农村信用社的出纳中间业务。

第十九条代理收付款(含有价证券发行和兑付)业务须凭省联社会计部认可的合法凭证办理。

第二十条办理出租保管箱业务的经营机构,必须设置符合银行金库标准的专用库房。

该库房不得与出纳金库连通或共用通道;必须设置营业区间,不得在库内办理业务;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办理业务;必须配备坚固、可靠、保密性强的保管箱,保管箱放置要合理,方便客户租用;必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到手续清楚、责任明确,切实保障客户和银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金库管理与现金运送

第二十一条 金库是指集中保管现金和实物的专用库;是县级联社分支机构用于办理出纳业务的业务库。

金库中保管的物品包括:

现金、金银、有价单证、尾箱、票样、真假币鉴别手册及其他可以入库保管的物品等。

第二十二条 金库设置必须符合公安部门规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要求,金库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坚固并具有防抢、防盗、防潮、防火、防虫鼠以及报警等安全防范设施。

金库内严禁吸烟,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品、私人财物等与出纳工作无关的物品。

库内及库周围和各项安全设备要经常检查,如有损坏,需及时维修或更换。

非营业时间必须锁好金库,由保卫人员守护金库并设立“金库守护人员登记簿”进行出入库登记。

第二十三条柜员的尾零箱应由柜员加锁后入库保管。

库内现金、实物应按种类、券别摆列整齐、保持清洁。

第二十四条凡入库保管的现金、实物均需分类逐项建立保管明细账簿进行登记记载。

代保管的物品需建立代保管物品登记簿。

各项明细账簿与现金、实物必须定期核对。

第二十五条 现金、实物出入库均需凭有权人签批的出入库票办理,并进行出入库登记。

出入库的现金、实物需要双人复核。

出入库人员调岗的交接不得在库内办理。

第二十六条金库钥匙(密码)的管理

金库(保险柜)必须装备两把锁,且至少有一把为组合锁,机械锁要有正副钥匙各一套。

(一)机械锁正钥匙的管理。

机械锁正钥匙与组合锁密码由两名管库员分别掌管,不准随意委托他人代管,金库(保险柜)门随启随闭。

  

(二)机械锁副钥匙的管理。

金库、保险柜副钥匙由管库人员会同会计管理人员共同密封签章后,交县级联社会计部门集中装箱加锁入库保管。

遇有特殊情况,动用副钥匙时,需经县级联社分管主任批准,并会同管库人员及会计管理人员启封,并登记签章。

  (三)组合锁密码。

组合锁密码由管库人员会同会计管理人员共同设定,密码密封,加盖业务印章,办理登记,由会计管理人员妥善保管。

开启密码由管库人员会同会计管理人员共同启封,并登记签章。

管库人员变动,密码必须随之更换。

  (四)金库(保险柜)钥匙必须严密保管,严禁随意放置,如有遗失应及时上报县级联社会计主管部门,并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金库(保险柜)的修锁、换锁,必须向县级联社会计部门报告,由县级联社会计部门指定人员修、换,并办理以旧换新和交接手续。

(五)日常的工作中,管库人员相互之间不得委托对方代管,形成一人管库的情况,管库人员应定期共同核对库存。

(六)无特殊原因,夜间只查岗不查库。

第二十七条县级联社辖属的各级机构应实行定期查库制度,以确保金库安全。

信用社出纳主管人员每旬至少要查库一次,信用社分管主任每月至少要查库一次。

信用社出纳主管人员和信用社分管主任不得找人代为查库。

遇法定节假日,由县级联社分管领导组织人员统一安排时间查库。

每次查库完毕,必须将查库结果、存在问题登记在“查库登记簿”上,并由查库人、管库人员、主管领导签章。

如发现重大问题,除应立即查明原因外,还要立即上报主管部门进行解决。

第二十八条县级联社以上管理部门应实行不定期抽查金库制度。

省联社会计部每年组织一次全辖的金库抽查工作,市级联社(办事处)每季组织一次辖内金库抽查工作。

查库过程中,管库人员必须始终同时在场,查库完毕,要做好查库登记。

第二十九条检查人员查库时,应出示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件,被查单位交身份证、与介绍信、工作证核对一致后,方可接受检查。

对不履行规定手续的检查,被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条审计(外部检查)部门履行职责需要查库时,必须持被检查单位管理部门签开的查库介绍信,由县级联社保卫部门核准后,办理相关入库手续;内部稽核部门履行稽核职责需要查库时,必须持稽核通知书及稽核人员工作证件,办理相关入库手续。

第三十一条查库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库存现金出入库登记簿,是否坚持每天记载。

(二)清点库存现金、金银等实物是否账实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挪用库款和超库存限额情况。

(三)库房是否达到“四防”、“六无”标准,即:

防抢、防盗、防潮、防火,无霉烂、无氧化、无虫蛀、无鼠咬、无事故、无差错。

  (四)金库(保险柜)的锁和正、副钥匙、密码的使用、管理情况是否符合要求,锁是否发生损坏,有无擅自更换情况。

  (五)是否坚持“双人五同”原则,即:

双人同开库、双人同入库、双人同在库、双人同出库、双人同锁库。

(六)金库(保险柜)的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安全条件。

(七)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库房和守库室是否符合安全。

  第三十二条运送现金、金银及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必须由两人以上持枪(械)负责押运(不包括司机),不准委托他人捎带。

运钞车必须保证取送现金的使用。

  第三十三条 押运现金、金银、有价证券等必须注意安全,严密交接手续。

对运送时间、地点和路线,要严守秘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

押运车辆不准搭乘无关人员及捎运其他物品。

  

第八章 错款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出纳错款是指在办理现金收付、整点、保管和交接等过程中发生的实际长短款。

各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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