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毕业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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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毕业设计
摘要
银行业作为现在经济的核心,在一国的经济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因此银行业的健康运行是一国经济的关键,而它的监管对银行业的正常运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现在的银行面对着外资银行的冲击,传统的银行产业面临着信息化,技术化,网络化的巨大变革,与此同时,我国传统银行潜在的金融风险也逐渐显露出来,这一切给我国银行的监管带来了巨大挑战。
本文从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现状分析入手,进而发现我国银行监管的问题,指出我国在监管基础薄弱,法律法规建设不足等方面的问题,再利用对比的研究方法,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银行监管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建议。
关键词:
银行监管;银行职能;监管体制;监管对策
Abstract
Bankingisthecoreoftheeconomynow,dominantinacountry'seconomicsystem,thereforetheisthekeytoacountry'seconomy,anditsregulationinthebankingsectorplaysacrucialroleinnormaloperation.BanksnowfacetheimpactofforeignBanks,thetraditionalbankindustryisfacingtheinformationization,technology,networkthe.
Inthispaper,fromthestatusquoanalysisofourcountrycommercialbanksupervision,andthenfoundtheproblemofbanksupervisioninourcountry,pointsoutthatonthebasisoftheregulationinourcountryisweak,lackoflawsandregulationsconstructionproblems,suchasrecyclingcomparisonresearchmethod,bythebankingregulatoryexperienceofdevelopedcountriesforreferenceSuggestionsofperfectingourcountry'scommercialbankregulationisputforward.
Keywords:
regulatorybank;regulatoryfunctions;Regulatoryregime
目录
一、前言
商业银行监管是商业银行监督管理的简称,是指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国法律对银行进行监管。
银行业是一国经济的核心,良好的监管是银行业安全和稳健运行的基本条件。
随着各国银行金融监管的放宽以及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快,银行业发展也迅速加快,银行产品层出不穷,竞争日益激烈,伴随而来的银行经营风险也已巨大规模冲击着传统银行:
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巴林银行的倒闭、大和银行的毁灭以及太平洋银行的倒闭等危机事件都引起了国际的广泛关注。
因此,加强银行监管以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问题已被各国政府及银行监管当局所普遍关注。
面对新形势,各国在加强研究新型银行监管的同时,调整原先的银行监管体系,进一步提高监管安全程度及效力。
商业银行为了壮大自己业务的同时也进行积极的创新,这一方面既提高了银行业绩也方便了人民群众,同时又对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带来的巨大的挑战。
监管当局面对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如何把监管任务做好,这是值得重视的问题。
我国银行监管虽然取得了良好成绩,但同时也有许多不足,也要与时俱进,在学习外国先进监管经验的同时,也要根据本国实际情况来完善我国监管。
二、我国银行监管的历史回顾与监管现状
2.1我国银行监管的历史回顾
我国的商业银行监管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
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不断地探索。
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94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在这一时期,中国人民银行身为唯一的一家银行身兼两职,既承担了央行的金融管理职能,集中分配和管理资金,又从事商业银行的工作。
这种“大一统”的银行体制把商业银行职能与中央银行的职能混淆在一起,既不利于监督管理金融业,也不利于调控资金稳定金融业的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从央行中分立出来以及中国建设银行从财政部独立出来,这种大一统的监管体制逐渐被打破,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格局出现。
1982年外资银行开始引进,央行的监督管理任务加重,其双重身份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国务院决定从1984年起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并同时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接管以前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城镇居民储蓄业务以及城镇工商企业存贷款。
因此,国有银行格局已经形成,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央行职能,标志着中央银行制度在我国初步形成。
这一探索阶段的开始标志性事件是中国人名银行二元制体制的形成。
之所以把这一阶段称为商业银行的探索阶段,主要是这一阶段虽然虽然改革开放政策实施6年了。
国家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均获得了相对于改革开放以前的较为快速的发展,但是国家的经济体制仍然处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掌控之下,人们对于社会主义下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熟悉的认识阶段。
这一阶段的商业银行具有浓厚的行政干预色彩,不仅要接受中央银行的监督,还要从中央到地方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不断出现的金融机构间合伙炒作或者相互串通来扰乱金融秩序的现象,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
要转变中央银行的职能,强化金融监管,并对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银行业实施分业管理。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相继颁布,为中央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和商业银行的经营提供了法律基础。
表明了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督从不成熟像成熟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在这阶段,银行监管主要以合规性和行政性监管为主。
2.1.51997年至今改革深化阶段
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有计划有步骤的改变中央银行行知区划设置的传统格局。
1998年起,金融监管体制经过了重大改革,建立了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强化央行的垂直领导,并撤销省级分行建制。
在省会城市以及地市级城市设立属于分行管辖的中心支行,中心支行下设县支行,履行中央银行职责。
2.2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现状
当前,银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国家审计署等对我国商业银行有监督权。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主体是证监会,主要负责商业银行的检查、审批和评级等。
银行财务,会计制度的修改受到财政部的监管。
国有银行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国家审计署负责。
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业务监管和日常经营以及退出监管等三个层次的监管。
虽然我国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在应对紧急形势时采取了多项积极的措施,在应对资产证券化业务、房地产贷款以及理财产品取得了很大成果,但是仍存在制度等各项问题。
三、我国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3.1缺乏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是当前我国金融体系不成熟的产物,然而随着金融一体化的不断发展,我国银行、保险、证券等业务的交叉现象也已经普遍存在,且广度和深度已经明显增加,金融领域出现了一些跨行业的金融控股集团和金融集团,例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这些集团的产生使业务产生了交叉。
因此这种监管模式已经不适应我国当前的经济。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银行产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也是混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也不适应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
西方发达国家为了本国的金融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大多对银行业放松监管,致使银行业既可以从事保险业也可从事证券业,这种混业监管体制也对我国的银行产生了影响,如果我的银行业不与国际接轨,那会使我国的金融业处于不利位置,因此我们的分业监管体制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了。
3.2监管目标模糊
市场化的监管目标,既与计划性监管目标不同,也与货币政策目标不同。
银行监管目标是尽最大可能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和稳定金融业的发展,使其更好的为我国经济发展更好的服务。
但是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稳定币值。
在我国,商业银行主体大多为国家所有,信任银行约等于信任政府。
而我国现在的银行监管体系是通过监管各个银行机构,以达到确保国家方针政策与货币政策符合的目的,所以银行的监管目标没有同货币政策目标分开。
因此监管目标模糊不明确。
3.3监管内容狭窄
银行的监管内容应该是覆盖所有银行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过程。
其中多是银行经营的日常性合规性和风险性监管。
我国中央银行的监管主要是经营的合规性和机构的审批,并未对银行的日常风险性监管全面展开,对银行的市场退出监管也不够完善。
在现在的监管中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重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和其他创新业务等。
这些都使银行监管达不到金融业的一要求。
3.4监管关系不顺
当前,我国银行监管的外部条件还不够完善,监管部门同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和政法部门的关系还没有理顺,因此监管起来存在障碍,难以下手。
一是与地方政府的矛盾。
地方要打破国有银行的垄断,积极支持当地银行以发展当地经济。
而当前的违纪以为破坏金融金融秩序多发生在地方银行身上,中央银行必须加强监管,这与当地银行利益相悖,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存在地方与中央的利益矛盾。
二是与国有银行的矛盾。
现在的国有银行体制造成了法人主体和核算层次的不匹配,下面出现问题向总行推,与地方人民银行监管错位,使人民银行的监管处于两难地位。
三是与政法部门的矛盾。
政法部门对银行监管的执法力度不够,再加上地方的保护主义,使银行官司难打、债权受损,银行监管的任务无法确切落实。
3.5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
内部控制室指经营者已达到企业经营目标为基础,正确的贯彻企业经营决策,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完整以及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
当前,一方面银行的内部控制环境建设基础较薄弱,内部控制制度残缺不全或者内容不合理;另一方面,我国银行的内部控制信息化管理比较差,监管机制和技术上比较落后;最后是审计部门的独立性比较差,不能与当地机构风险很好的适应起来。
四、商业银行监管的国际现状
随着各国银行业的发展以及环境的变化,商业银行经营风险也日益增加,由此引起的金融危机、各国银行倒闭的事件屡屡发生。
因此,加强银行业监管,最大限度减少风险已经是各国所面对的共同问题。
本节就世界上某些国家的银行监管加以阐述,近来对我国银行的监管有所启示。
4.1美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4.1.1美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体制
当前美国拥有一万多家银行机构,它们既可以在联邦政府注册,也可以在州政府注册。
因此,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设有银行监管机构。
美国的银行监管机构主要有5个,它们分别是:
(1)货币总监。
负责全国所有银行的注册监督,审批分支机构的设置以及银行的合并,制定监管法规,定期向国会报告银行业情况。
(2)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负责经营银行的存款保险基金,制定规则并监督银行的执行,根据银行的年存款额度大小对银行进行评估,并且处理银行的破产。
(3)联邦储备委员会。
负责管理全部的国民银行和在部分州注册的地方银行,监督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管理所有银行控股公司,负责制定金融政策,监督货币的投放回笼,执行相关的银行法令。
(4)各州银行管理机构。
负责批准州银行的注册申请,管理州内的各分行和一些贷款的最高利率,负责批准在州注册的银行的破产。
(5)其他银行监管机构。
司法部有权利批准银行的监管,财政部执法局负责监督管理银行业务报告和记录。
因此美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体制是以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相结合的双重管理体制,这样既可以保证政府宏观目标的实现,又能适应各州企业及消费者的需求。
4.1.2美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内容
美国对商业银行监管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安全稳定和有效竞争的银行体系,保护公众的经济利益。
美国监管的具体内容如下:
(1)对商业银行设立的管理。
任何一家商业银行的设立都先必须向监管当局提出申请,再经严格的审查和批准合格才可开业,其开业管理包括开业前的审查、登记和注册。
审查的标准大体有:
一为资本充足标准,即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二为有一个值得信赖的经营管理层;三为是否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即是否有利于社会公众利益,有利于公平竞争;四为其他条件,包括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等。
(2)对商业银行资本是否充足的管制。
规定商行的自有资本要与存款负债和分析投资间按照一定比例关系,来限制商行的经营规模。
假如此比例低于标准,监管当局就会进行干涉,要求达到所规定的标准,以加强商业银行经营的安全性。
(3)对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管制。
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的比例按照美联储根据银根松紧情况和宏观状况的需要。
美国对不同种类的存款规定不同的存款准备金率。
此制度的确立,一方面使美联储拥有了一定数量的信贷资金,可充当“最后贷款人”的角色:
另一方面,也可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
(4)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管制。
根据流动性的经营原则,商业银行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现金和随时可以变现的流动资产来满足客户随时提现的需要。
并设立库存现金与资金总额的比例、现金加随时可变现的资产与资产总额的比例来衡量银行提现能力的强弱,以便防止银行发生流行性风险。
(5)对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管制。
随着银行业竞争的加剧,银行往往会发生倒闭和破产现象,为了防止此现象的发生,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美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并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每一个国民银行和州银行都是该公司的股东,商业银行按照1993年1月1日的盈余余额的50%认股,以便在银行出现危机时进行救助。
(6)对清偿能力的管制。
美国监管当局虽然没有用公布的比率作为清偿力的标准,但还是考虑了怎么样衡量清偿力的因素。
例如,一是存款变动无常能引起负债结构无常变化;二是关于调整负债结构的技术能力;三是资产兑换成现金的能力;四是在货币市场里易于得到的货币来源。
(7)对商业银行实施资产质量和盈利监督细则。
1997年10月10日美联储公布了银行资产质量和监督细则。
制定细则的目的是帮助银行辨别不良资产,防止资产质量出现问题,确保银行充分盈利。
资产质量细则包括:
银行管理者应定期检查资产质量,以确认不良资产;应估计不良资产带来的预期损失,并且提前留下弥补该损失的准备金;比较不良资产占总资本的比重;采取切实的措施来处理不良资产。
盈利细则包括:
以资产、股东权益和其他业绩项对比期末盈利;以银行的规模、经营范围及资产和运营的风险程度评估所需要的营利额;评估盈利的来源、变动程度和稳定性。
(8)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
所有贷款都是存在风险的,风险与收益是成正比例的。
关键是如何处理好这些风险,把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管理要求银行做好贷款的市场定位,选择正确的贷款客户,建立严格的贷款后风险管理系统等工作。
4.2英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4.2.1银行监管机构的设置
苏格兰银行在《1979年银行法》正式颁布后行使法定的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由批发市场监督部和银行监督部具体执行。
银行监督部下设英国大银行监督处、监管政策处、英国中小银行监督处、工业化国家监督处和发展中国家监督处等五个处,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
对于《1986年金融服务法》的中小公司,批发市场部负责它们的审慎监管和日常交易行为监管。
对于《伦敦行为法则》的大银行,批发市场部只负责日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审慎监管由银行监督部监管。
由于欧洲的银行大多采取银行、保险和证券一体的方式经营业务,因此在对它们监管时,大多由负责银行监管的工作人员和负责证券监管的工作人员联系进行监管。
4.2.2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
(1)银行准入的监管。
第一是对开办商业银行的要求:
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在金融界有非常高的地位、有精明完善的管理部门、有高素质的管理人才;第二是对高层管理人员及控股人员资格的审查和监督。
在英国,如果有任何人想要持有超过银行股票总额的5%,就必须先向银监部提出申请,在征得银监部同意后,才可以购得股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银行的高层管理人员,银行人员没有直接同意或者否决的权利,但是可根据管理人员的背景和管理经历,认定当事人的任职资格。
(2)对于存款的监管。
英国银行规定任何人如果没有经过英国银行的同意,不得在英国从事接受存款的业务活动。
英格兰银行有权利批准和否决开展接受存款业务的申请,也有权利撤销已经批准的认可或者加以限制。
如果英格兰银行发现未经认可者从事存款业务活动,可向最高法院起诉,要求其推出并且缴纳存款业务所得。
(3)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英格兰银行并没有在国内规定统一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也没有像美国CAMEL的评级,而是针对不同的银行从事不同性质的业务规定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一般从9%~20%不等,高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标准。
在各个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再加上1%就是警示标准。
如果银行低于最低标准,那么就会面临被停业的风险。
(4)对资产流动性的监管。
英格兰使用非匹配比率最为监督资产流动性的标准。
具体方法是将商业银行的资产和负债按到期日的不同划分为不同时段,再用每个相同的时段资产减去相应的负债,进而得到一个资产负债的非匹配额,再用这个非匹配额与总负债做比例,得到一个非匹配率。
正常情况下,八天内到期的资产与负债的非匹配率不能低于-1%,一个月的非匹配率不能低于-20%。
(5)存款保护制度的监管。
英国的《1987年银行法》确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此制度规定对每个存款人的存款最高限额2.5万英镑提供75%的补偿。
并规定,全部的认可机构都必须加入此制度并且缴纳存款保险基金。
存款保险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存款保险委员会。
英国以外的银行的分支机构或者其附属机构不参加存款保险制度。
如果英国海外银行的机构持有的英镑受到英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则它们可以不参加自己国家的存款保险。
(6)对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
英格兰银行有权利要求其认可的银行机构提供经过会计师审查的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信息,调查并且委派相应专家调查此银行机构的日常经营状况以及内部控制情况,但是在监管过程中不得随意披露取得的信息,并且不得散布非法信息。
4.3日本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4.3.1日本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体制
日本的银行监管由大藏省与中央银行(即日本银行)一起负责。
日本大藏省在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和审批方面具有很大的权利,它的下属部门银行局是对商业银行监管的主要部门。
日本的国际金融局主要负责日本商业银行的外汇业务和向国外投资的监管。
日本对国内商业银行的监管一般通过协议进行。
据日本银行法,日本银行与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协议,因此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是建立在该协议基础之上的。
4.3.2日本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内容
(1)对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
在日本运营的银行机构都必须由大藏省发放营业执照。
市场准入的要求是:
一是要有充足的资本,资本额度最少为10亿日元,也可以由内阁做出增加额度的指令。
二是要有一个值得信赖的管理层,社会声望高,竞争能力高。
三是要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日本大藏省可把适应经济发展的额外要求强加给有营业执照的银行机构。
在日本的外国银行也要服从日本内阁的规定。
(2)对商业银行业务的监管。
一是按照银行法规发布指令。
任何银行机构的开业、经营、合并或者解散都必须经过日本大藏省大臣的同意,并且大藏大臣有权利要求银行机构提交有关的财务信息及报告,并且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机构,大藏大臣有权利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是经营方面的管理。
通过管理风险为核心,减少或者消除银行机构的经营风险,最大限度的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是管理的重点。
大藏省根据银行局长的指令进行管理,大致包括:
平均存贷率在80%之内的,流动性资产比率不得低于30%;自有资本比率在10%之上的,分红年金率不得超过15%。
三是对贷款集中度的监管。
银行对单一贷款人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20%,但是地方或者中央政府的贷款可不受此限制。
四是银行业务范围的监管。
自1994年开始,日本允许银行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证券或者信托业务。
成立一家银行只需要20亿日元就可以,并且只要总行取得了从事信托业务的资格,其分行如果要成立信托公司,只需要总行向大藏省备案就可。
五是对银行业务的监管。
日本银行根据与各个商业银行签订的协议,有权利对商业银行的报表以及财务信息进行现场检查,也有权对商业银行的存贷款担保的种类及价格等就行管制。
日本银行与大藏省对银行业务的检查每两年轮流一次,如果发现有问题,则两机构共同合作处理。
六是日本通过建立适当的评级制度对银行业务进行监管。
日本银行对资本充足性和盈利水平的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进行评级,相应的按照50%、10%和40%的权数进行加总,以得出综合结果。
评级结果分为四级:
A级为是良好,没有发现大问题;B级为一般;C级为尚可;D级为不好,有重大问题。
日本银行对海外机构每年进行四次检查,在对比较大的银行的总行进行检查时,也同时对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
八是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监管。
日本的存款保险基金是由政府、日本银行和商业银行共同按照等额分摊原则共同建立的。
存款保险机构对日本的所有银行和海外银行机构的存款人给予保险,每一款项的存款保险最高限额为1000万日元,成员机构每年按照上年存款余额的0.008%缴纳保险费用。
所有属于本国的商业银行都必须参加保险制度,属于强制性保险,外国银行在日本的机构不得参加保险体系。
必要时可以向日本银行进行贷款来弥补保险基金的不足。
五、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建议
5.1健全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银行监管当局监管的依据,我国当前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因此完善法律法规是监管当局监管的前提。
5.1.1立法方面
在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完善我国银行监管的条例。
第一,对于已经颁布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要继续制定出更加有效地并且与之前配套的一系列的更加专业性的监管条例,以增加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的操作性。
第二,根据我国当前经济的需要和商业银行发展的需要,对于一些之前颁布的并且不适用现在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和银行需要的法律法规要予以修订。
第三,要制定像个人信用、保护银行债权和市场退出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做到尽最大可能依法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
第四,制定新的规章制度时,首先要明确它们在整个银行监管体系中的地位,还要明确和有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增强其有效性和可行性。
5.1.2执法方面
第一,人民银行要做好对商业银行监督管理的首要机构,对没有严格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的商业银行要明令禁止,严厉处理其违法行为。
第二,证监会法院等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执法,以大局着想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我国金融犯罪行为和破坏金融市场的行为,提高执法效率。
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护我国金融市场的安全,尽最大可能保护存款人利益。
5.2建立良好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
(1)重视内部控制建设。
第一,银行的高级管理层们首先要对内控控制建设提高重视,要重视内部控制文化对银行经营管理的作用,树立内部控制文化是为市场服务和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服务的思想,树立防范风险的意识。
第二,银行员工要在内部控制过程中,严格利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形成自上而下的管理系统。
(2)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管理机构。
股权结构是公司管理结构的基本,对公司管理机构的运行有着很重要的影响,我国商行要在产权制度的改革基础上进行股权制度的改革,我国商业银行股权过度集中,应该适当分散股权,尤其是使政府绝对控股变为相对控股。
商业银行应该尽快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努力完善董事会,确保其履行相应责任。
为了对董事高层就行监督,还要完善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