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授权.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3381406 上传时间:2022-11-22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6.5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授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行政授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行政授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行政授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行政授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行政授权.docx

《行政授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授权.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行政授权.docx

行政授权

行政授权

  行政授权乃是授权的一种形式,指行政组织内部上级机关把某些权力授予下级行政机关或职能机构,以便下级能够在上级的监督下自主的行动和处理行政事务。

  原则主要有:

①逐级授权原则。

授权者一般是对其下属按级别逐层授权,只有特殊情况下才可越级授权。

②权责一致原则。

所授权限应与其所负责任统一。

③授权适当原则。

授权的范围、内容、人选、方式、期限、工作量等要符合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要从实际出发,考察被授权者的知识和能力,以利于行政事务的完成。

④授权有限原则。

授权者不可将自身不具有的职权或应当自己掌握的重大职权授予下级。

⑤授权监督原则。

授权者对被授权者在执行授权事务时进行监督,如被授权者违反授权范围,触犯法律、法令时,授权者有权纠正。

  种类大体上可分:

①一般授权与特定授权。

一般授权是行政领导对下属仅指明工作范围与事项,提示所要达到的目标和若干原则或要求,而不作具体的工作指派,被授权者有较大的工作自主权。

特定授权是行政领导对下属的工作、责任、权力等均有明确的指定和交待,下属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背。

②口头授权与书面授权。

口头授权是行政领导对下属用言语进行授权。

书面授权是以正式文件或文字指令授权。

③正式授权和非正式授权。

正式授权是行政领导根据法律规定并按照法律程序对下属进行的授权。

非正式授权是行政领导在无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或不按法律程序对下属进行的授权。

绝大多数行政授权应采用正式授权形式,以保证行政授权的法制化、制度化。

  作用主要表现为:

①实现行政机关的职能,加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间的分工合作,有效地组织和管理行政事务;②减轻上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者的负担,使他们有较多时间和精力研究处理重大问题;③增强所属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责任心,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④发挥授权者与被授权者各自的专长、知识和技能,相互取长补短,培养行政人才,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委托

概念  

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

行政委托的特点:

  1.受委托方是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本身不具有行政权

  2.受委托方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能,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区别于法律法规的授权

  3.能够委托行使的行政权是有限的,例如:

公安机关行使的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权力不得转让。

行政委托的法律要件

  依法治国从其本质来说是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是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国家行政管理的内在要求。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可以委托的情况下,才能委托。

“公权力行使的委任,有时是以法律直接进行的,有时是基于法律的根据,以指定行为进行的。

总而言之,被委任的行政与公权力的行使有关的情况下,法律的根据便成为必要。

”这里的“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应该包括宪法、法律(狭义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而不应将行政机关临时性的指示、命令包括在内。

  法律要件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1、委托必须有法定依据。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可以委托时,才能委托。

没有法定依据的委托,叫做‘自行委托’,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2、委托行政机关必须拥有法定权限。

委托机关在进行行政委托时,其委托给受委托人的公权力必须是其自身合法拥有的职权。

如果行政机关把一项本身不拥有的公权力委托给受委托人行使,这显然是滥用职权,超越权限的委托当然无效。

  3、行政委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由于行政委托的事务是具体行政行为,而“制裁是强制行为,行政机关对个人所施加的制裁肯定是对公民的财产、自由以及生命的侵犯。

……行使司法职能的那种行政程序可以在使它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理想这样一种方式下加以组成。

  4、行政委托对象应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行政委托对象合法是指受委托人如果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则其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以及具有实施行政事务的现实条件等;受委托人如果是个人,则应当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具备实施行政事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行政机关通过其内设机构和所属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虽然也是一种实质性委托,但由于其与行政机关存在正常的内部关系,因而不包含在这里的行政委托之中。

但不同性质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由于权限约束同一行政体系内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由于处理行政事务的需要,也存在大量的行政委托。

  具体来说,行政委托的法律要件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形式要件。

所谓形式要件,是指行政委托成立所要具备的形式上和程序上的要件。

美国学者诺内特、塞尔兹尼克在《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一书中指出:

“在解决公民之间的纠纷和评估各种有利和不利于国家的要求时,法律体系所提供的最显著、最别具一格的产品就是程序公平”,他甚至认为“程序是法律的中心”。

法律通过把规则程序化可以使国家及其权力行使机关的行为合法化从而有效地进行社会控制。

“行政程序作为规范行政权公正合理行使的规范体系,其巨大的作用已是不争的事实。

”但至今为止,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尚未出台,因此对行政委托的程序和形式要件未做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行政委托应该在形式上具有书面委托书。

该委托书事实上是一个授与受委托人得实施某种特定行政权的书面合同。

在书面委托书中,要明确委托的对象、范围、权限、期限及相应的要求。

在程序上,应该将该委托书公之于众。

其公布的范围,应以受委托人行使公权力的范围确定。

当行政委托的对象、范围、权限、期限等行政委托的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或者因委托期限届满、委托事项完成以及受委托人不履行职责、超越授权委托的范围行使职权、利用受委托权力违法乱纪等原因而导致行政委托解除时,也应该将行政委托变更及消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布。

“没有公布文件的效果因当事人是否实际知道文件的内容而不同。

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公布的文件,而且当事人不知道文件的内容时,行政机关不能对当事人强制适用该文件规定的内容。

当事人不因为未遵守文件的规定而丧失任何权利,或受到任何制裁。

”已经公布的文件,“即使当事人实际上不知道文件的内容,不影响行政机关对文件的适用。

”另外,行政委托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时,委托行政机关应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报告并备案,以便其上级行政机关对该行政委托行为予以审查,一旦发现违反法定要件的委托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可以予以撤销。

同时,委托行政机关在行政委托设立、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后规定期限内,应将行政委托书副本交同级法院备案。

  

(二)实质要件。

所谓实质要件,是指行政委托的事务本身的性质所要求的本质性规定。

行政委托的事务从性质上看,是具体行政行为。

而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只对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设立、变更、消灭或确认特定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因而,由受委托人行使的行政委托事务必然与特定行政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并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

由于行政委托是通过行政机关的单方面决定,使本来不具有特定公权力的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拥有行使该公权力的权限,因此不可避免地将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构成潜在的威胁。

而受托人在行使公权力时,缺乏有效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制度的法律约束,行政机关对其监督控制相对来说又较弱。

为了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些比较重要的行政事务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应该专属于特定行政机关的公权力,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

特别是有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威胁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措施,必须严格限制行政委托的适用。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

“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身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这就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排除了委托给非公安机关的适用。

并且,在该法中还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行政处罚权的对象仅为“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异同

  

(一)共同点:

  1、都是非政府组织,是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2、都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例1:

国家图书馆对读者有公共管理的职能。

  例2:

学校对于家属区的管理和大的学校里的红绿灯等的管理,应该给学校一定的行政管理权。

  

(二)区别点:

  1.法定依据

  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视为行政委托;行政委托不强调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

  2.法定方式

  行政授权的方式有两大类:

一是直接授权;二是间接授权,即法律、法规规定某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将某个特定的行政职权授予某个组织。

  行政委托的方式较为灵活,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

  3.法律后果

  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或者是使得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的职权内容增加,或者使得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行政委托,不发生行政职权和职责的转移,受委托的组织并不因此而取得行政职权,也不因此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受委托组织根据行政委托行使职权必须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而不是以受委托组织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承担,而是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

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是行政法上行政主体或行政组织的两个重要概念。

所谓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特定行政区划内设立的行使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

在宪法和行政法上,派出机关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它却承担着在一定行政区域内一级政府应有的组织与管理职能,因而具有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的地位和作用。

 

  在行政机关的分类上,派出机关属于一般权限的行政机关。

《地方组织法》第68条规定的派出机关有三类:

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也称地区专员公署。

二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这两类派出机关传统上往往被认为主要履行管理农村和农业的职能,现在有逐渐将其撤销并划入相关市或乡镇的改革趋势。

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往往履行管理城市或社区的职能。

实践中隶属于某一级人民政府的开发区管委会也是该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宪法》第30条对于地方行政区划的规定限于省、县、乡三级,地市级除自治州和较大的市(含省会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市)具有独立的立法地位外,地区行署实际上是代表设立它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特定行政区域行使管理职权的。

街道办事处、区公所则是分别代表设立他们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及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行使管理职权的。

由于不存在与三类派出机关对应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派出机关主要对设立它的人民政府负责。

在行政法上派出机关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人和行政赔偿义务人,行政公署还是适格的复议机关,如《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行政公署还可以成为复议机关来审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所属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复议案件。

在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中,派出机关也可以成为适格的被告和赔偿义务人。

因而派出机关取得了事实上成为一级实体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

 

  所谓派出机构,指作为某一级人民政府职能工作部门的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某项特定行政事务而设置的工作机构。

派出机构的行政职能具有单一性且与设置其的行政机关相同,因而被认为具有部门权限或专门权限机关的性质。

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虽原则上“对口”设置,但各地也不尽相同故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机构的范围也不一而足。

上至国务院工作部门派出的机构,如审计署派驻在国务院部委行署的审计机构(称特派员办事处)、中纪委监察部派驻在部委行署的纪检监察机构(称纪检监察组)等;下至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设置的人们耳熟能详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土地管理所、财政所等等。

对派出机构作出明确规定的立法始于1990年的《行政复议条例》,1999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与会者全票通过的《行政复议法》仍沿用了这一规定并对派出机构以及派出机关在行政复议中的法律地位作了规定。

 

 

  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相比,虽然两者都具有派出组织的性质、都履行一定的行政职能,但又存在以下几点差异:

 

  其一,设立的机关不同。

派出机关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经批准后依法设立。

派出机构则由某一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如厅局委办依法设立。

 

  其二,权限的范围不同。

派出机关的职能是综合的、权限是多方面的,对所管辖的某一地域范围具有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能,如地区行署往往设40个左右的职能局委办,有“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之称的街道办事处也具有基层政府的若干职能科室。

派出机构则是基于某一单项行政职能而设立的,它的权限单一而仅就某一类行政事务行使职权,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 

  其三,两者的名称存在差别。

派出机关只有三类,即在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前分别加上所在的地、市、市辖区或乡、民族乡的名称即可。

而派出机构的名称很难概括,往往在其名称前要反映出设置这一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同时又要反映出该派出机构管辖地域的名称,如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太平庄派出所。

 

  由于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故从理论到实践对其无争议,以下主要探讨派出机构的性质及法律地位。

 

  总体上说,行政机关派出机构与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工作部门或行政机关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这反映在派出机构的人事权与财务权方面由设立它的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如《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2条规定,工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区、县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

派出机构并不构成一级独立的实体,它所享有的行政职权或履行的行政职责被包容在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之中。

派出机构主要是从便于管理或服务的角度考虑而设置的,实践中那些行政机关的管理幅度过大或地域太广的才需要按行政区划或经济区域来设立往往与行政机关的首长集中办公地有一定空间距离的派出机构。

从行使的行政职权上看,往往由规范普遍设立的某一类派出机构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来统一设定派出机构的职权范围,如上述工商所条例第6条就列举了9项工商所的职责。

但是该派出机构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这些职权还仍然要取决于单行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规定。

有的可以署自己的名,有的则必须回所属行政机关盖章,即以设立它的工作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如前述工商所条例第8条规定,除对个体工商户和集市贸易中的违法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处罚外(不含吊销营业执照)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作为区县国(地)税务局的税务所有以自己的名义作出200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

但无论如何,派出机构有权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检查权以及独立地收集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

 

 

  应该指出的是,《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的几种实行垂直领导的工作部门,其区县级的机关虽称上一级管理部门的“分局”,使其具有了上一级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性质,但其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的地位。

在行政复议中,它们仍具有被申请人的资格,只不过申请人只能向其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这些机关主要有全国垂直的海关、金融、国税、国安、外汇管理等,以及后来实行改革的省以下(对省级的则也可向省政府申请)的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地税、药监、国土资源等,如原来的北京市丰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现改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但其在行使其行政职权时,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行政行为。

应该说,实行垂直领导的目的主要在于使下级摆脱隶属于地方政府关系的羁绊、避免其过多地行政干预以使行政执法更加独立、公正。

这种改变并非完全否定区县级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主体地位。

 

  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要视具体调整或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而论。

如果该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授权的则该派出机构的行为即为设立该机构的机关的行为。

大多数情况下,派出机构仅为行为主体而不能成为责任主体。

如当事人对某公安分局派出所的事实上羁押、不履行保护职责、干警殴打他人等不服起诉的,人民法院仍把该派出所的所属分局列为被告,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派出所有授权的——即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的则应以该派出所为被告。

 

  关于派出机构在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的地位,《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构具有被申请人的地位,此时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

 

  派出机构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3月8日公布的《行诉法解释》第20条和第21条作了明确规定。

派出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主要取决于是否获得法定授权及是否超越授权。

具体说,分为三种情况:

 

首先,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而提起诉讼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时派出机构未获授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该行为被视为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的行为你

 

 

本可以用那些和他们一起抱怨人生的时间,来读一篇有趣的小说,或者玩一个你喜欢的游戏。

  渐渐的,你不再像以往那样开心快乐,曾经的梦想湮灭在每日回荡在耳边的抱怨中。

你也会发现,尽管你很努力了,可就是无法让你的朋友或是闺蜜变得更开心一些。

  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个问题:

你会怀疑自己的能力,怀疑自己一贯坚持的信念。

  我们要有所警惕和分辨,不要让身边的人消耗了你,让你不能前进。

  这些人正在消耗你。

  01.不守承诺的人

  承诺了的事,就应该努力地去做到。

  倘若做不到,就别轻易许诺。

这类人的特点就是时常许诺,然而做到的事却是很少。

于是,他的人生信用便会大大降低,到最后,也许还会成为一种欺诈。

如果发现身边有这样的人,应该警惕,否则到最后吃苦的还是自己。

  02.不守时间的人

  俗话说浪费别人的时间就等于谋财害命,所以不守时间也就意味着是浪费别人的时间。

与这种人交往的话,不仅把自己的时间花掉了,还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03.时常抱怨的人

  生活之事十有八九是不如意的,这些都是正常的。

  我们应该看

到生活前进的方向,努力前进。

而不是在自怨自艾,同时还把消极的思想传递给别人。

这样的人呢,一遇到困难便停滞不前,巴不得别人来帮他一把。

本来你是积极向上的,可是如果受到这种人的影响,那么你也很有可能会变成这样的人,所以应该警惕。

  04.斤斤计较的人

  凡事都斤斤计较的人,看不到远方的大前途,一味把精力放在小事上。

比如两个人去吃饭,前提是AA制。

然后饭吃好后他多付了5毛,最后他说我多付了5毛,你抽空给我吧。

如此计较的人,失去了知己,也不会有很大的前途。

  05.不会感恩的人

  你善心地帮助了他,可是他却不以为然,而且还想当然的认为这是应当的。

多次地帮助,换来的没有一句感谢的话语,更有甚者,还在背后说别人的坏话,真是吃力不讨好。

  06.自私自利的人

  以自我为中心,不会考虑别人的感受,想怎样就是怎样,也不会考虑大局,只为自己的感受。

这种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私利会不择手段。

  如果看完以上的描述,你的脑海里冒出一张张熟悉的脸,显然,你正在被人日复一日地消耗着。

这种消耗绝对可以毁你于无形之中。

  这些方法带来阳光

  那么,如何给自己搭建一个严严实实的保护网,让自己始终正能量爆棚,每一分钟都是恣意的阳光呢?

跟着我们下面这五步做吧!

 

他们继续往前走。

走到了沃野,他们决定停下。

  被打巴掌的那位差点淹死,幸好被朋友救过来了。

  被救起后,他拿了一把小剑在石头上刻了:

“今天我的好朋友救了我一命。

  一旁好奇的朋友问到:

  “为什么我打了你以后你要写在沙子上,而现在要刻在石头上

呢?

  另一个笑笑回答说:

“当被一个朋友伤害时,要写在易忘的地方,风会负责抹去它;

  相反的如果被帮助,我们要把它刻在心灵的深处,任何风都抹不去的。

  朋友之间相处,伤害往往是无心的,帮助却是真心的。

  在日常生活中,就算最要好的朋友也会有摩擦,也会因为这些摩擦产生误会,以至于成为陌路。

  友情的深浅,不仅在于朋友对你的才能钦佩到什么程度,更在于他对你的弱点容忍到什么程度。

  学会将伤害丢在风里,将感动铭记心底,才可以让我们的友谊历久弥新!

  友谊是我们哀伤时的缓和剂,激情时的舒解剂;

  是我们压力时的流泻口,是我们灾难时的庇护所;

  是我们犹豫时的商议者,是我们脑子的清新剂。

  但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大家都要牢记的:

  “切不可苛求朋友给你同样的回报,宽容一点,对自己也是对朋友。

  爱因斯坦说:

“世间最美好的东西,莫过于有几个头脑和心地都很正直的朋友。

 

 

欢迎您的下载,

资料仅供参考!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资料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