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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隐患管理规定三篇

设备隐患管理规定(三篇)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目录:

设备隐患管理规定一

设施设备管理规定二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三

设备隐患管理规定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安全生产,消除设备事故隐患,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设备管理隐患是指凡正式投产的设备、设施(包括工业建筑),由于老化、失修或设计制造、安装、使用、自然灾害等原因,可引发设备事故、故障以及人员伤亡和严重环境污染的缺陷,均称为设备隐患。

第三条设备隐患的分类为重大隐患、一般隐患。

(一)凡可能酿成特大或重大设备事故的设备隐患为重大隐患。

(二)有可能酿成一般设备事故的缺陷为一般设备隐患。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设管部是设备隐患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车间的设备隐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第五条制氧站是本单位设备隐患管理的直接责任者,负责组织本单位设备隐患的检查、监控、治理、统计分析、总结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设备隐患检查

(一)设备隐患检查应自下而上逐级进行,制氧站每周一次,设管部每月一次,并于月后三日内将隐患检查情况总结和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报设管部。

(二)制氧站应根据实际情况(如雷电、汛期、风暴等)安排临时性设备检查,对某些特殊设备如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安全性能要求较高的设备,应按特种设备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重大隐患立即报设管部。

(三)设备隐患检查工作要做到员工检查和专业检查相结合;简易检查和精密检查相结合;定性检查和定量检查相结合。

对某些重大隐患,车间难以定性或定量的,可报设管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第七条设备隐患治理

(一)车间对经检查确定的设备隐患应逐项登记造册,并按轻重缓急及时治理,对暂不能治理的设备隐患要制定治理计划,分期分批实施。

(二)重大设备隐患在治理前由设管部会同生产、安全等部门制定监护措施,广泛发动职工群众,实行群管、专管相结合,随时掌握隐患的发展状况,对不可控制的隐患设备设管部可采取紧急措施,直至发出书面指令停止使用。

制氧站须严格执行主管部门的指令。

(三)车间在安排设备修理计划、技术改造及设备更新时,优先安排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设备隐患治理的实施要做到三个优先,即资金、材料、施工优先。

(四)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大设备隐患或需要两个及以上单位协同处理的隐患,制氧站不能及时整改的重大设备隐患,报设管部由其根据情况下发《设备隐患整改通知书》。

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五)制氧站要严格按照《设备隐患通知书》要求整改,最后由设管部组织验收。

第八条设备隐患管理工作要做到四个落实,即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时间落实,完善保证体系,为设备隐患治理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九条车间将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各岗位设备隐患管理情况。

第十条车间设备管理人员应于月后三日内向设管部上报设备隐患月报表,逾期不报或检查整改不力造成设备事故者,将按动态考核方案考核。

第十一条对及时发现重大设备隐患,避免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班组和个人,车间将予以表彰、奖励。

设施设备管理规定二

1.目的

为规范各物业区域设施设备的管理,以确保业主、用户能正常生活和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物业区域的供水、供电、供气及机电设备

3.日常保养规定(向业主、住户公示)

3.1供水、供电、供气及机电设备是经过周密考虑而设计的,请业主(住户)不要随意更改,如未获批准擅自更改,造顺民经济损失由业和(住户)负责。

3.2各楼宇增装有公共电视天线,为保持楼宇的雅观,请勿增设个别户外天线。

3.3切勿把垃圾、菜叶、杂物等废料投入厕所及下水道,如因使用不当,导致堵塞或损坏,一切修理费用由业主(住户)自行负责。

3.4屋楼内公共地方,不得稼具、货物、神位及烧香,不得乱涂乱画,如属小孩行为,由小孩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清洗复原的费用。

3.5各住宅单位均设有专供晾衣服的位置,请勿在其他公共区域晾晒衣物,以免影响园区的雅观。

3.6爱护公共设备、电梯、对讲机、教育小区不要在电梯内嬉戏,不要乱按对讲机和电梯开关键,如属人为损坏,当事人修理费用,并视损坏程序接受罚款。

3.7如长时间离开住所,请关好水、电、气总掣,如因水、电、气总量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业主、住户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

4.设备安全运行制度

4.1机电设备的以安全、正常、经济运行为标准,机电设备的操作、保养、维修由机电工程部专业技术人员或外聘专业维修保养公司公司实施,维修人员须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上岗证,专业维修保养公司需持有相关技术的资质证,且在有效期内。

4.2智能控制、消防、电梯、供电、供水设备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员必须密切留意和掌握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运行记录。

4.3机电设备严格按照设备维修保养堆积进行维护,保证设备完好。

4.4值班员和维修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管理规程进行操作和维修。

4.5机电维修员应了解和掌握设备运行规律,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事故发生。

4.6维修设备时,先准备好材料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提供和技术措施,防止触电及设备事故的发生。

4.7在电源干线、低压配电柜上行工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操作必须使用绝缘工具关悬挂标志牌。

4.8做好设备运行和维修记录,建立设备台账,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卫生。

4.9供配电设备房必须具备有灭火器材。

5.设备运行记录管理制度

5.1管理区域内验收交接应移交有关机电设备档案资料,包括设备产品合格证、施工图、接线图、试验报告、说明书等,设专柜保管。

5.2服务中心建立设备运行档案柜,保存设备技术资料、设备台账、设备运行管理资料和维修资料等。

5.3值班员和机电维修员做好智能控制、消防、水电、电梯等设备的值班记录和各种设备的巡视检查和保养记录,并有记录人的签名。

5.4所有记录以月为单位整理、装订成册、归档管理。

5.5定期对设备管理记录进行统计分析,掌握设备运行情况。

5.6借阅查找设备管理记录应佃理相关手续。

6.设备管理交接班制度

6.1值班人员应按统一安排的班次值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不能私自调班、顶班。

因故不能值班者,必须提前征得领导同意,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才能请假。

6.2交接班双方人员必须做好交接的准备工作,准时进行交班。

交接班的准备工作包括:

l查看运行记录;

l介绍运行状况和方式;

l以及设备检修、变更等情况;

l清点仪表、工具

l检查设备状况;

l交班时,双方领班在值班日志上签字。

6.3在下更情况下不得交接班:

l在事故处理未完或理大设备启动或停机时;

l交接班准备工作未完成时;

l接班人数未能达到规定人数的最低限度时;

l领班人员有酒醉现象或其他神志不清情况而未手到顶班人时。

7.设备管理报告制度

7.1下更情况报告主管

l主要设备非正常操作的开停、调整及其他异常情况;

l设备出现故障或停机检修;

l零部件更换及修理;

l维修人员的工作去向、客户维修材料的领用;

l运行人员暂时离岗;

l对外及上级联系。

7.2下列情况必须报告服务中心经理

l重点设备非正常操作的启停、调整及其他异常情况;

l采用新的运行方式;

l重点设备发生故障或停机抢修。

8.设备故障和事故处理程序

8.1无论发生何种设备故障和事故,主管单位必须立刻组织力量迅速处理。

8.2发生较重大事故或故障(指造成较大范围、较长时间有关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或将造成有关系统不能正常工作,产生较严重影响,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时,必须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单位协调解决。

8.3无论发生何种设备故障和事故,主管单位有关人员必须在值班记录和故障检修记录本上做详细记录,不得疏漏隐瞒。

8.4发生较重大事故或故障时,主管单位在事故、故障初步处理后,写出事故、故障报告,由服务中心经理召开有关外聘公司、机电维修部人员参加事故分析会,写出分析意见和改进措施,然后上报物业公司经理审批。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三

1.起重设备包括天车、汽车吊、真空吊、龙门吊。

2.起重设备的使用。

2.1.起重设备司机,必需经有关单位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可独立操作。

2.2.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2.2.1.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2.2.2.起重机运行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驾驶室。

2.2.3.操作应按信号进行。

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2.2.4.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至于零位。

2.2.5.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应先从0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级增减,换向时必须先转回0位。

2.2.6.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台站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

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

小车轨道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车。

2.2.7.运行时,行车与行车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严禁撞车。

2.2.8.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面试吊,确定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手柄。

2.2.9.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全部正常。

2.2.10.露天行车遇有暴风、雷电或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作,切断电源,龙门吊停到轨道以东并加钢丝绳锁牢,汽车吊收杆停放指定地点。

2.2.11.龙门吊行驶时应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或专人指挥监护。

2.2.12.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禁止合闸标牌。

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2.3.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2.3.1.手势不清或错误。

2.3.2.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

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2.3.3.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

如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2.3.4.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2.3.5.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2.3.6.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2.3.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液体等无防护装置。

2.4.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2.4.1.不可把限位装置当制动器使用。

2.4.2.驾驶时,不准进行吸烟、饮食和闲谈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4.3.不可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2.4.4.吊运时,不可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2.4.5.起重臂的左右旋转度不可超过45,严禁歪拉斜吊、高压线下吊运。

2.4.6.起重机工作时严禁有人上、下行走与进行检查和维修。

2.4.7.无论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悬在空中。

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空越过。

2.4.8.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

表1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

输电线路电压V(KV)<11~3560

最小距离(m)1.530.01(V-50)+3

2.5.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

达不到上述要求,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

吊运时,总工程师应在场指挥。

2.6.起重一般安全要求。

2.6.1.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

2.6.2.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应小于120,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2.6.3.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2.6.4.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2.6.5.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

2.6.6.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2.6.7.起重设备所附带各种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拆除,如吊钩防脱钩装置、齿轮防护罩、吊钩限位器等。

3.检验维修。

3.1.设备部应联系检测机构对起重设备每两年进行一次合格试验。

3.2.设备部应组织司机每月对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检修。

应包括:

3.2.1.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3.2.2.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

3.2.3.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

3.2.4.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3.2.5.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3.2.6.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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