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讨论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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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讨论稿

秦安县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讨论稿)

秦安县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各中小学、幼儿园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资基础。

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建立一支稳定的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处置、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的帐务管理等。

第四条我局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校作为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要设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明确职责。

校长是本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固定资产的管理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长为主任,由各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会计组成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并部署全校有关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固定资产的帐、卡、数据库、数据信息网络化管理;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使用、维护、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六条凡利用财政拨款、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和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

对单位价值不足1000元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宗同类物品也可以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进行管理。

设备附件、备件或配套件(包括后期补充另购的)要随主体资产一并列入固定资产管理;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记价、比价、折价后进行验收,并由财务管理处同时登记入账,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和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1.房屋及构筑物。

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一切房屋、建筑物及各种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

包括用于教学的音、体、美器材、实验仪器等教学专用器材。

3.通用设备:

分为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等。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机柜、计算机软件等;办公设备包括电话机、打复印机、摄像机、照相机及器材、多媒体设备、办公设备零部件等。

4.文物及陈列品:

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陈列品和模型等。

5.图书、档案:

包括各类图书资料、档案等。

其中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照片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等。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家具用具包括床类、桌类、椅凳类、沙发类、柜类、架类、厨卫用具等;装具包括被服、床上装具、室内装具、室外装具等。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

各处室保管台账和固定资产管理卡片。

第四章

固定资产计价

第十条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帐;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帐;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学校负责办理,报教育主管部门及县财政局批准后,调整有关固定资产帐目。

第五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添置增加固定资产应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严格按需求购入,杜绝盲目性,必须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对购置大宗教学设备,事先要经教育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批准后再购买。

凡属政府采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要按规定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对于新建校舍,要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建成验收后,应根据其决算价值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目。

第十四条 对于购入、调入或加工自制的设备,必须要组织验收。

验收必须要认真及时,根据订货合同和发票内容验质验量。

如发现型号规格不符、质量不符要求或残缺损坏、短少附件等情况,应立即向供货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五条 上级部门无偿调入的教学设备,设备划拨分配到校后,要细致做好设备的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教学设备的编号、建账、入库、分配等相关手续,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和入库验收单,凭此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账;对捐赠的固定资产,应评估作价入账;加工自制的教学设备,可比照相同或相似类型的产品价格作价,无法比照的,可按其实际加工自制成本作价入账。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入账登记必须及时完成,入库验收或竣工后一般不超当月;大宗的采购及大规模工程建设项目等应及时办理有关验收入库和工程决算等手续,争取本学期内短期入账。

第十七条 领用设备必须严格手续,做到领发双方责任明确,手续完备。

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无偿调出(本系统公办学校)、报废、报损等,学校不得出售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处置必先将相关情况报教体局审核备案,再上报县财政局同意后方可回收或授权学校处理。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处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申报所需资料(加盖校公章):

(一)报废:

1、申请报告。

2、固定资产报废单。

3、县财政国资局资产处置的的批文。

4、固定资产清单(包括内容:

资产编号、名称、型号、单价、出厂日期、购置日期)。

(二)无偿调出:

1、调出学校申请报告。

2、调出学校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调出、调入双方签字加盖公章。

3、固定资产清单(内容同上)。

(三)报损:

1、申请报告。

2、对报损固定资产的说明、鉴定资料。

3、非正常损失,学校对造成直接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固定资产报损单。

第二十条学校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凭县财政局核准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单和调拨单,调整有关固定资产帐目。

第二十一条对授权学校处理的报废固定资产,由校务会、财务室和有关技术人员共同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后,进行变卖。

变卖后的固定资产残值上交学校财务,记入学校设备购置维修基金帐户,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或改造,并将处理结果报县教体局及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处置应当及时办理,特殊情况者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三条学校如撤并闲置后,固定资产应上报教体局、财政局备案,统一进行资产的调配和处置。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一般先要考虑物品规定的使用期限,结合使用的实际和频率等计算,严禁随意浪费资产的现象。

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要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使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各个处室和个人,并制定固定资产保管、使用制度。

1、房屋及建筑物:

由学校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合理分配使用,并按其结构、面积、价值和使用单位编号登记。

2、教学仪器设备:

领用部门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或专人使用)外,并应制定操作规程,维修保养,交接手续以及使用情况登记等制度。

要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工作负荷量,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人身安全。

凡是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都要实行专管共用并建立设备使用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反映设备状态、使用情况,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3、一般专业设备:

可根据使用单位具体业务情况,采取定额装备的办法。

凡有损坏、报废,经审批单位批准后照数补充。

各使用人所领用的设备,如果业务变动有多余或不用时,应及时办理退库,不得积压或自行转拨给其他使用人。

4、图书:

学校图书管理员对所管图书、杂志都应加盖图书公章,按类别进行编号登记,存放固定位置,设置图书目录和借书证,凭证借阅。

管理人员对图书、杂志要经常清理、检查、催收,重要杂志、刊物年终应装订成册。

5、家具:

根据统管与分管的原则进行四定,即定品名、定数量、定位置、定管理人。

要求做到物各有账,人各有责。

第二十六条 建立清查核对制度。

财产物资的清查核对工作,各学校每年最少要全面清查核对一次,在具体安排时,可采取一次性清理,也可以采取分期分批轮流清查核对的办法。

清查工作要逐一盘点核对,发现余缺应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办理报批手续,待批准后调整账卡,保证账账、账卡、账物三相符。

  房屋及建筑物的地质资料、设计、施工及竣工图纸、电路和水、暖、气管道安装线路图纸以及房屋使用、维修、调拨变卖、拆迁等重要资料也应列入档案管理。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学校管理和使用固定资产的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对在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中工作表现突出的学校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等处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重大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职责要求,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毁损的;

(二)不如实填报固定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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