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案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计算方法解读.docx
《各类案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计算方法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各类案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计算方法解读.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各类案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计算方法解读
各类案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计算方法
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一、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3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3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票证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4二、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6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6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的答复.......................................................................................................................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7三、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非法所得计算方法...........................................................................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批复.......................................................................................................................................9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9
9五、企业登记管理违法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没收非法所得“处罚问题的答复......................................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答复.................10六、商标案件非法经营额计算方法.............................................................................................1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节选....................................................................11
2、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11七、广告违法案件违法所得及广告费计算方法.........................................................................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确认广告费金额的通知..............12135、关于发布违法广告但未收取广告费案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13
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计算方法.........................................................1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14
2、产品质量法(节选.......................................................................................................14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14
第1页,共15页
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37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施行之日起,我局发布的5件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予以废止。
附:
废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1991〕第337号
2.对《关于境外杂志社在国内非法承揽广告情况报告》的批复工商广字〔1992〕第24号
3.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第4号
4.关于违法广告处罚中非法所得的计算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8〕第24号
5.关于违法所得是否等同非法所得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0〕第74号
局长周伯华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
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2页,共15页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规章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票证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减除银行贷款利息的请示》的答复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工具收取的运输费是否属“非法所得”的请示》的答复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扣税问题的答复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各地的要求和已经变化了的新情况,为了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现对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构成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的,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是:
凡有进销价(包括批发价、零售价的,以销价与进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属于生产加工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的销价与成本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
第3页,共15页
二、为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等其它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以及虽未直接参与违法经营活动,但在违法活动中采用各种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以全部非法收入作为非法所得。
三、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人如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已缴纳税款的,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应予以扣除,未交纳的不予扣除。
四、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如有商品已经售出,货款尚未收到的情况,也应包括在内。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和违章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问题的复函》(〔83〕工商103号停止使用。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票证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
工商〔1990〕第7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桂工商检字〔1990〕93号文收悉。
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我局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下发的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通知中已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问题,同意你局的意见,即其全部销售款应视为非法所得,不应扣除成本。
特此批复。
一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减除银行贷款利息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245号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减除银行贷款利息的请示》(赣工商检字〔1991〕13号文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文已做出明确规定。
该文发布前的案件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3〕工商130号文件规定处理,即直接费用是指正当的运输费、保管费、差旅费等三种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费用。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七日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工具收取的运输费是否属“非法所得”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2〕第1号
第4页,共15页
汕头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工具收取的运输费是否属“非法所得”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等其他方便条件,构成《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行为的,其从中获取的经济利益包括运输费,应视为非法所得;如果当事人只是在从事正常的运输业务中上当受骗,未构成投机倒把的,其所收取的运输费,不应视为非法所得。
我局经济检查司经检字〔1991〕13号文中提到的“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包括正式开票收取的运输费及其它非法所得。
一九九二年一月三日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97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适用〈国家工商避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7〕第66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前,假冒伪劣商品屡不止,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与安全。
为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经核准登记或者虽经核准登记但核准登记的经营方式中无生产加工方式,擅自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计算行为人非法所得,不应扣除生产加工成本。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扣税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第327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扣税问题的请示》(深工商[1999]227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时,对行为人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已缴纳的税款,应在计算非法所得时予以扣除。
对由于行为人不配合调查,拒不提供缴纳税款的有关材料,从而难以确认其是否缴纳税款或缴纳税款的具体数额的,可在计算非法所得时,暂不予以扣除。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5页,共15页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违法所得”的计算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参照我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执行。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240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川工商[1998]208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175号已作出明确规定,包括保险公司等行为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均可参照《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执行。
第6页,共15页
对行为人已缴纳的税金和已上交国库的法律、法规规定支出的费用,可以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对不属于上交国库的费用,不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九日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第313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违背用户意愿收取的费用是否属于滥收费用的请示》(鄂工商字[1999]第189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和“违法所得”是密切相关的三个法律概念。
“质次价高商品”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或者质量与价格明显不符的合格商品,即商品虽然合格,但其价格明显高于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而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是指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中等市场价格。
“滥收费用”是指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包括应当收费而超过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
“违法所得”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通过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所获取的非法收益,主要包括下列情况:
(1销售不合格商品的销售收入;(2超出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销售商品而多获取的销售收入;(3应当收费而超过规定标准收费所多收取的费用;(4不应当收费而收取的费用。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和“违法所得”,其含义与该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应规定相同。
三、邮电、铁路等公用企业滥用独占地位,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话机代维服务、货物保价运输服务或者保险等按照国家规定应由用户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其自身或者其他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强制收取电话机代维费、保价运输费或者保险费等费用的,属于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的滥收费用行为,其收取的相应费用为违法所得,应当按照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没收。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第310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苏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与中保苏州分公司在保险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性的请示》(苏工商[1999]第104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政府依法设立并授予行政权力的住房基金管理部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政府所属部门。
住房基金管理部门滥用管理住房基金的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
第7页,共15页
定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
被指定的保险公司是在住房基金管理部门强制他人购买其保险的情况下销售保险的,其向如无该强制行为就不会购买其保险的他人销售保险并收取保险费的行为,属于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的滥收费用行为,该保险费构成通过滥收费用所获取的违法所得。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规定,对被政府所属部门指定的保险公司滥收费用行为予以查处。
二、违法所得应当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所得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至终了之日的继续或者连续状态期间的非法收益。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发生于该法施行之前,在该法施行之后连续或者继续实施的,违法所得自该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保险公司凭借被住房基金管理部门非法指定为公积金贷款保险的保险人而实施滥收费用行为的,其违法所得自滥收费用发生之日起计算。
该滥收费用发生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之前,在该法施行之后连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其违法所得为该法施行之日起至滥收费用终了之日止的非法收益。
三、保险公司为达到被指定为公积金贷款的保险人而借此销售其保险服务的目的,以“手续费”等名义给付住房基金管理部门财物,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照该法第二十二条予以查处。
1999年11月29日
三、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非法所得计算方法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批复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4〕第355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查处无照经营的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4〕203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均可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的规定执行。
该《通知》第一条中所称“成本价”,即生产加工产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格,不含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其它费用。
对没有任何正式票据的无照经营案件,应以其全部收入作为非法所得,难以确认或计算非法所得的个人无照经营案件,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8页,共15页
确认的违法行为人的口述或提供的书面清单,作为确定其经营额及非法所得的依据。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批复
工商[1990]267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违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个体工商户不亮照经营、明码标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990年08月24日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五、企业登记管理违法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没收非法所得“处罚问题的答复
第9页,共15页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答复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没收非法所得“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312号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适用“没收非法所得”处罚的请示》(成工商发〔1996〕97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企业或经营单位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