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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业务操作指南

外管局业务操作指南

出口核销综合业务操作规程

为规范出口收汇核销综合业务的日常操作程序,完善管理,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出口单位登记备案

业务内容:

出口企业需要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事前必须办理登记备案。

审核资料: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请办理开户备案等,并需企业主管部门加具意见);

2、介绍信(主要内容是介绍企业委派的业务员的身份,明确表示聘请该业务员为企业的核销员,要求填写业务员身份证号码);

3、外经贸部门批件(批准证书或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亦可)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6、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审核原则及流程:

1、查阅“核报系统”的企业开户信息,以确定该企业是否尚未办理开户备案;

2、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无误后,将正本退还企业,复印件留存归档;

3、将企业的开户信息录入“核报系统”,为企业签发《外汇局交单、领单登记手册》及《企业核销员身份证明》,并登记开户企业台账。

注意事项:

提示企业及时到海关申办中国电子口岸IC卡,从而保证企业可以正常办理申领出口核销领单、办理付汇等外汇业务。

二、出口单位资料变更

业务内容:

出口企业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地址等发生改变,相应变更企业的基本资料。

审核资料:

1、申请报告;

2、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有发生变更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外汇局交单、领单登记手册》。

审核原则及流程:

经办人员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无误后,正本退还企业,复印件留存归档,并在“核报系统”中修改企业需要变更的内容。

注意事项:

提示企业及时办理电子口岸系统的资料变更。

三、企业终止注销

业务内容:

出口企业因到达经营期限、经营不善等原因需要办理企业终止手续

审核资料:

1、终止报告一式两份;

2、外经贸部门出具的企业终止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3、《外汇局交单、领单登记手册》(所领核销单必须核销完毕);

4、《企业核销员身份证明》。

审核原则及流程:

经办人员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无误后,外经贸部门出具的企业终止批文原件退还企业,其余资料留存归档,并在“核报系统”上查询,确认企业核销情况。

在报告上加意见(“经查,该企业所领核销单已全部核销完毕。

”或“经查,该企业没有领取核销单的记录。

”),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专用章”,外汇局、企业各留存一份,并为企业签发《企业核销情况证明》一式两份。

注意事项:

为企业办理终止手续时,必须确认企业申领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已经使用的全部办妥核销,未使用的核销单必须交回外汇局注销。

四、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

业务内容:

需要办理进料抵扣的监管贸易合同,在办理出口核销业务前需要进行合同备案登记。

审核资料:

1、按要求填写《出口核销进料抵扣合同报告表》一式两份;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或海关登记手册正本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审核原则及流程:

经办人员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无误后,在核报系统中录入监管贸易合同的相关资料,同时在《出口核销进料抵扣合同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专用章”,第一联及监管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退还企业,第二联及复印件编号后收存归档。

注意事项:

如果《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数据与海关登记手册的数据出现不符,以《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为准。

五、核销单遗失(含未用、已用)

业务内容:

出口企业因各种原因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需要办理挂失手续。

审核资料:

1、遗失报告一式两份(主要内容包括:

如何遗失、使用情况、保证公司承担责任、负责人签名);

2、出口报关单正本及复印件(核销单未使用的不需要提供报关单,但企业必须事前进行网上挂失);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审核原则及流程:

经办人员查询该单的使用状态后(未用的为挂失、已报关出口的为已用),在报告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专用章”,报告其中一联及有关复印件收存归档,其它资料退还企业。

注意事项:

已报关出口但遗失核销单,仍需要按出口值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补办出口报关单

业务内容:

企业遗失报关出口日期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出口报关单,申请补办。

审核资料:

1、企业书面情况报告;

2、按要求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一式三份。

审核原则和流程:

经办人员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无误后,通过“核报系统”查询该报关单对应的出口核销单的核销情况,确定为未核销后,在《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上加意见(“该单未用于核销,同意补办。

”),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专用章”,企业书面报告及外汇局留存联收存归档,其它资料退还企业。

注意事项:

遗失报关日期在一年以内的出口报关单,企业可以直接到海关申请补办,无需到外汇局申请。

七、出具进口报关单已核销证明

业务内容:

出口企业的进口报关单已经用于进料抵扣,但因各种原因需要删除进口报关单,根据与黄埔海关、东莞海关协商解决的办法,由企业填写《黄埔海关电子数据报关单删除审批表》,外汇局审核后出具已核销证明。

审核资料:

1、按要求填写《黄埔海关电子数据报关单删除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2、进口报关单蓝单原件及复印件;

3、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核查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4、相同(或大于)金额进口报关单正本作为抵押。

审核原则和流程:

经办人员经查证该进口报关单单确实已核销,并已经收存归档的。

为企业在《黄埔海关电子数据报关单删除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上签注意见(经查,该单已办理抵料核销并按规定收存规定,现已办理有关手续,可删单重报。

),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专用章”。

表格复印件及报关单、核查清单原件退还企业,其它资料收存归档。

注意事项:

只适用于海关监管方式为进料深加工的进口报关单。

八、遗失核销单退税联补办

业务内容:

企业已经办理核销的出口核销单退税联,因各种原因遗失,需要补办。

审核资料:

1、企业情况报告一份;

2、《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一式两份;

3、报关单黄单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收汇核销档案信息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审核原则和流程:

企业按要求填写《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一式两份,经办人员经查证该核销单确实已办理核销后,加具意见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专用章”。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第一联、报关单黄单原件、《出口收汇核销档案信息登记表》原件退还企业,其它资料收存归档。

注意事项:

该核销单退税联必须未办理退税申报。

九、遗失《外汇局交单、领单登记手册》补办

业务内容:

企业遗失用于申领空白核销单的《外汇局交单、领单登记手册》,申请补制。

审核资料:

1、书面遗失报告一份;

2、建档以来的《出口收汇核销档案信息登记表》。

审核原则及流程:

经办人员审核企业的情况后,收存企业遗失报告,通过核报系统查询企业的领单记录和交单核销情况,5个工作日内为企业补办《外汇局交单、领单登记手册》,并根据企业建档以来的《出口收汇核销档案信息登记表》及我局系统内的记录补填有关资料。

注意事项:

对企业核销员进行口头警告,要求核销员妥善保管《外汇局交单、领单登记手册》,避免再次丢失。

十、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业务内容:

出口企业遗失未用于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申请补制。

审核资料:

1、企业(或银行)书面申请报告;

2、入账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审核原则及流程:

经办人员审查上述资料无误后,在核报系统查询并打印该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使用状态,确为未使用的,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一式两份,提供银行留存联给企业到银行补打核销联,入账通知单原件退还企业,其它资料收存归档。

注意事项:

审核资料时注意该收汇是否为福费廷业务。

十一、预收货款备案

业务内容:

企业出口业务中发生预收货款,需要办理预收货款备案,以便于以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审核资料:

1、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内容必须包括:

收汇情况、计划何时出口等);

2、贸易双方购销合同正本及复印件(购销合同中必须有注明预付货款的条款);

3、收汇核销专用联正本及复印件。

审核原则和流程:

经办人员审查企业提供的资料无误后,在申请报告上签注:

“已办理预收货款备案手续。

”,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专用章”。

购销合同、收汇核销专用联正本退还企业,申请报告一联交企业核销时使用,其它资料收存归档。

注意事项:

注意认真审核购销核销的真实性。

十二、退运货物未(已)核销证明

业务内容:

企业出口货物因故需要退运,需要出具货物未

(已)核销证明。

审核资料:

1、书面情况报告;

2、退运协议书正本及复印件;

3、需退货的核销单、报关单正本及复印件;

4、按要求填写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已(未)核销证明”一式三份。

审核原则和流程:

经办人员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查询核销单的核销情况,根据核查结果如实签署意见,并提交科长审批。

科长签署意见后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并由经办人员留存企业情况报告、退运协议书复印件、核销单复印件、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已(未)核销证明”各一份,其它资料退还企业。

注意事项:

需要对外赔付的按赔付的规定操作。

十三、核查进(出)口报关情况联系单

业务内容:

企业提供的纸质核销单、报关单有关内容与电子口岸的记录不符,需要与海关联系,核查实际的进出口情况。

审核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一份;

2、核销单、出口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正本及复印件;

3、“电子口岸”系统中该核销单的电子底账打印件。

审核原则和流程:

经办人员审查企业提供资料,并核实确认其纸质单证与“电子口岸”上的数据不符。

向海关寄发《核查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情况联系单》,并付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各一份。

正本暂代企业留存,待海关回复后连同海关复函交还企业办理核销。

上述资料复印件及复函复印件留存归档。

注意事项:

寄送海关的函件采用特快专递方式。

十四、中国电子口岸电子认证

业务内容:

企业向海关电子口岸中心申办IC卡后,需要到外汇局办理电子认证。

审核资料:

1、按要求填写表格;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企业核销员身份证明;

4、操作员IC卡。

审核原则及流程:

经办人员根据企业(或代办公司)需要审核的项目,在“电子口岸”上进行电子认证,在表格上盖“已审核”章后退还企业(或代办公司)。

三资企业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图(全额收汇) 

企业对出口收汇核销单进行网上交单五个工作日后,备齐已出口收汇的下列单证到外汇局办理核销:

 

1、出口收汇核销单;2、发票;

3、出口报关单;4、银行结(收)汇核销专用联。

计算有关数据并按要求填写《出口收汇核销档案信息登记(报告)表》。

取号轮候,到相应的窗口(详见排号指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要留余额的必须提供其复印件。

提出退税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三资企业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图(以收抵支)

企业对出口收汇核销单进行网上交单五个工作日后,备齐已出口收汇的下列单证到外汇局办理核销:

1、出口收汇核销单;2、发票;3、报关单;4、银行结(收)汇核销专用联;5、进口报关单及企业核查IC卡;6、出口合同复印件。

按以下原则计算有关数据:

• 合同对应原则;

• 保证收汇比例原则;

• 低价原则(转厂的进口报关单用作抵料时,按合同价格、报关价格两者较低的为准)。

按要求填写《进口报关单核查清单》,取号轮候,持企业IC卡到1-4号窗口将当次用于核销的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查。

按要求填写《出口收汇核销档案信息登记(报告)表》,取号轮候,到相应的窗口(详见排号指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要留余额的必须提供其复印件。

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外汇局除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收抵支的进料报关单外,其余凭证退回出口单位保存5年备查。

 

非居民个人外汇资金结汇业务须知

1、非居民个人办理结汇时,应如实向外汇局或银行说明外汇资金结汇用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

非居民个人从外汇账户中结汇时,每人每次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在银行办理;每人每月累积结汇金额在等值1-5万美元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确认合规用途(合规用途包括个人用于贸易结算、购买不动产及购买汽车等大宗耐用消费品等用途)后到银行办理。

从境外汇入的外汇直接结汇时,除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外,还须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明。

2、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个人护照、居民个人定居国(境)外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证明;台湾同胞则须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双方签字(盖章)的买卖合同、认购协议和外汇资金已入账的存折或银行收账通知等。

参阅法规: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

2、《关于执行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汇综字[2004]89号)

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售付汇业务须知

1、此业务的受理对象是境内机构。

2、金额在等值5万(含5万)美元以下的,境内机构可凭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金额在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境内机构应持相关单证向外汇

局申请,在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

3、境内机构申请办理此项业务时,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除申请书外,须同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1)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

(2)合同(协议);

(3)发票(支付通知);

(4)税务凭证;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参阅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

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业务须知

1、自费留学人员的供汇范围是所有出境学习人员;

2、对能提供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学费通知书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费按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学费证明上所列明的每年度学费标准进行供汇;

(2)每人每年的生活费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含2万)美元以下的,持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费用证明(如无法提供录取通知书及费用证明原件的,可提供传真件或网上下载件,下同)、护照签证(护照上未标注身份证号码的,购汇时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持以上材料到外汇局申请,经核准后凭外汇局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3)对前往德国、比利时等需要汇入保证金才签发留学签证的国家的自费留学人员,允许其在持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学费通知书、护照签证及身份证或户口簿等相关材料购买外汇保证金汇出境外的同时,还可购买等值3000美元的外汇,作为出国途中的零用费。

3、不能提供录取通知书及学费、生活费证明材料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签证上标注的出境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8000美元。

超过指导性购汇限额的,应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

(2)居民个人向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及有效签证(签注)。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按照年度兑换每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不得跨年度购汇,也不得补购以前学年度的外汇。

购买的学费只能直接汇往境外学校账户或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生活费可以提取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内的外币现钞。

由他人代办的,学费、生活费须全额汇往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个人账户上,不得提取现钞。

5、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兑换学费和生活费的总额应扣除国(境)外校方提供的奖学金部分。

6、自费留学人员购买第一学年所需的学费和生活费必须由本人办理,以后其他年度的学费和生活费可以委托境内直系亲属办理。

由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7、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学费和生活费时,持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复印件、学生证等在读证明或相应年度(学期)的学费费用证明办理。

8、对于自费留学人员只有在汇出或在境内银行预交签证保证金后才能取得有效入境签证的特殊情况,允许其在银行交纳2000元人民币保证金后,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办理购汇手续。

参阅法规:

1、《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2]29号)

2、《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汇发[2002]68号)

3、《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汇发[2000]8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汇发[2004]11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2005]60号)

境内机构申请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资格业务须知

1、定义解释

本项业务所称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关联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本业务所称跨国公司的关联公司包括境内关联公司和境外关联公司,其中,境内关联公司包括:

(1)外资跨国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

(2)外资跨国公司控股或参股(参股比例不低于25%,下同)的外商投资企业;

(3)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在境内设立,并委托其管理的分公司;

(4)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在境内控股或参股,并委托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

(5)中资跨国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公司。

  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包括:

(1)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总公司;

(2)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总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公司;

(3)中资跨国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公司。

2、企业申请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资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企业原则上必须是生产型企业,贸易型企业暂不予审批;

(2)申请单一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出口额及利税额须在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均排名前10名以内,或投资额在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排名前5名以内;

(3)申请跨国公司资格的企业应对全球或一定区域内的关联公司行使管理职能;

(4)跨国公司的关联公司原则上应首先由其在国内的投资或管理公司申请,投资或管理公司取得跨国公司售付汇资格后,其关联公司方可申请。

3、境内企业申请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资格时,应持以下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公司设立的文件、营业执照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3)其境外关联公司名单;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单一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其排名情况的证明材料。

参阅法规: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

2、《关于执行总局汇发[2004]62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汇发[2004]77号)

居民个人经常项目购汇业务须知

1、对于持因私护照的境内居民个人因出境旅游(含港澳游,不含边境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其他出境学习、外派劳务等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性限额,出境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8000美元。

2、对于因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境外邮购等有实际购汇需求但没有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性限额为每人每次等值5000美元。

3、对赴邻国边境地区旅游的居民个人售汇。

居民个人到邻国的边境地区旅游,其购汇指导性限额为每人每天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每人每次购汇最高限额为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

4、居民个人持多次往返签证(或签注)的,可按以上规定的购汇指导性限额向银行购汇,但两次购汇时间的间隔不得少于30天。

5、居民个人应在出境前办理购汇手续。

购汇金额在上述规定的指导性限额以下的,可持有关资料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居民个人如需超过上述规定指导性限额购汇的,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

6、居民个人出境定居购汇,只能在首次出境前办理;居民个人境外直系亲属救助购汇,只能因境外直系亲属在境外发生重病、死亡和意外灾难等情况时办理。

7、居民个人申请购汇时,应持相关材料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于有实际出境行为的,应持因私护照(港澳通行证)及有效签证(签注)向银行或外汇局申请。

(2)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

①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的,持缴费通知、境外国际组织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

②境外邮购的,持广告或定单等收费凭证、身份证或户口簿。

③境外直系亲属救助的,持公安部门亲属(含夫妻)关系证明或公证机构有效证明、境外使领馆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

④其它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情况,持相关有效凭证。

8、居民个人购汇后,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可以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也可以提取外币现钞,但提钞金额不得超过购汇金额。

进口付汇核销业务须知

进口单位初次申请对外购付汇时,须先到外汇局依次办理下列手续:

• 外汇局建立进口付汇单位档案。

初次办理进口付汇的单位,须填写好“进口付汇单位档案表”(此表向外汇局领取,一式三份,填妥后须加盖企业公章,格式见附件1),并携带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后为进口付汇单位建立档案:

• 营业执照;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三资企业提供)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2004年7月1日后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资企业提供);

• 出口收汇核销单领单、交单登记手册(有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的单位提供,仅提供正本);

• 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文(包括企业成立的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补充合同、补充章程);

6、《外汇登记证》(三资企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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