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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租房入住论坛

广州公租房入住论坛

篇一:

申请入住公共租房报告证明等

申请入住公共租报告

尊敬的X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

本人XXX,现年XX岁,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系XXXXXXXXXX,XXXX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XXXX年徒步进疆参加剿匪,XXXX年退休,现年事已高,患有冠心病、肺气肿、颈椎病、前列腺炎、老年痴呆症等病。

没有住房,为了增加收入质量,享受XX优惠政策。

特申请公共租房六楼。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无住房证明

XXXXX社区管理中心:

我单位退休职工XXX,现年XX岁,身份证号:

XXXXXX,因XXXXXXXX,房屋被拆迁,现靠租房居住。

特此证明

XXXXXXXXX:

年月日

收入证明

XXXXXX社区管理中心:

我单位退休职工XXXXX,现年XXX岁,身份证号:

XXXXXXXX,月工资XXXXXX左右。

特此证明

XXXXXXXX:

年月日

篇二:

90%应征者摇到公租房,附申请全攻略

90%申请者林蝠到公租房,附申请全攻略

【户口直通车导语】近日从沙东街道办获悉,4、5月份广州市举行的首批公共租赁房第一批、第二批摇号中,沙东街33户申请者,有30户成功摇到号,未摇到号的3户均为一房申请者。

目前,广州市国土房管部门正在作出进行资格复核,摇到公租房的街坊最短可以6月份入住。

90%申请者摇到了公租房

2021年5月起,《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正式实施,在此之后的廉租房等并入管理。

8月起,全市开始正式受理申请人。

2021年4月、5月下旬,广州市参加了首批第四批公租房第一批、第二批房源的摇号仪式,接近两户中产阶级抢一套公租房。

从沙东街公租房获准窗口窗口了解到,2021年,该街总计有33户低收入家庭提交了申领公租房申请,在4、5第三季度举行的公租房摇号中,有30户都成功摇到了号,中签率超过90%。

最快6月份可入住

沙东街政务服务中心公租房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小黄介绍,现阶段目前广州市国土房管部门正在对摇到号的街坊进行资格复核,如果没有问题,最快6月份可以入住。

针对没有摇到号的街坊,小黄提醒,根据去年广州市实施的《广州市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如果家庭申请公租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想要放弃摇号的资格,也可以转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两种这种方式可以转换,但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公平起见,申请公租房和租赁补贴不能同时进行,只能二选一,申请的街坊要权衡清楚但要做决定。

此外,此前已经享受租赁补贴的街坊,如果想转公租房,一旦获得了排队的资格,补贴就要停掉,不会等到摇到号才取消。

附:

2021年广州公租房申请全攻略

【户口直通车导语】:

2021年5月1日起,广州首度提出按家庭人口数调节公租房准入收入门槛,其中单身户月收入不已经超过2066元即可申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广州市具有应当旧城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篇三:

广州公租房管理试行办法

下文是为您准备的广州公租房管理试行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省内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办法》(保障性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65号)和《印发广东省住房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融资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直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困难低收入家庭住房户籍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财政补贴,是指廉租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由政府或政府组建的住房保障投资公司筹集、管理,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辖十区建设、分配、管理商业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实施公共设施租赁住房实施保障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全市控管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安排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机构公共租赁业务住房保障机构、人员、经费等落实到位。

第五条地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全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订定发展规划、班莱班县和相关政策,租赁业务负责社团和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格审核、房屋分配和后续监管桑利县等工作,指导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公共出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其住房困难状况;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公安、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监察、审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内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租赁经营相关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住房租赁补贴计发、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物业以及违规使用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并会同民政等确保相关机构职能部门做好保障资格复核、资格期满审查、骗取住房保障等违规行为的查处等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基本保障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六条地市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以需定供”原则,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公共租赁商品房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接管以及接受捐赠接受等方式筹集。

第八条新建的公共罗韦尼租赁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以在普通商品房项目或结合“三旧”改造投资项目按需配建,配建的项目和比例在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和年度“三旧”改造实施计划中确定。

国土部门应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建设时序、配建方式、交楼时间及方式、产权管理、物业管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配建的工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集中建设,与所在项目的商品房土地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

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租赁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管理,并向全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市场条件的家庭商品房供应。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增设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单列下达,实行“应保尽保”。

收回的闲置土地,亦须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住房保障部门经批准后可以试行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取得。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的经营性设施,按本市土地出让金规定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一般性居住需求为原则。

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私人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近期建设实施规划(或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报告报告书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进行编制,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必要性。

为完善保障性住房周边配套,鼓励保障性住房与周边配套市政公用设施整体立项、同步实施。

第十三条对于独立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在控制建筑密度,保证日照、通风、消防和绿地率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市保障性规划审批有关容积率规定的上限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房地产项目设计必须按规划要求配置足够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比例应不绝不小于住宅建筑面积的6%。

配套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比例应不大于住宅的6.5%;周边地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缺乏且用地面积≤3公顷的地块,可以增加配套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比例,但不超过住宅建筑面积的10%。

第十四条纳入年度大型项目建设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按市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规定办理审批事项。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严格维日尼察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建设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应降到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工程项目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和质量终身负责制。

建设单位也须在建筑物明显架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公共商办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

住宅部分应总体而言确权,由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担保输送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债权、整体(整幢)转让,出让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经营性配套设施可以独立登记,可以依法转让、转租。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除公共财政资金外,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足国家规定的比例按照额提取,住房回报率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以及单位住房基金增值超额收益,全部用于全被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

组织开展金融创新试点,探索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股权信托基金、发行债券、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纳入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试点城市等渠道,筹措各类低息、中长期贷款。

第十九条公共公用公共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买卖(购买或转让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经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设施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订明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租金收入应优先专项用于偿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维护和管理支出以及弥补物业服务经费按政府指导价规定标准算出不足部分。

租金收入用于上述款项的不足部分由财政安排。

第三章准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直系亲属其他家庭成员为互相合作申请人。

申请人应年满18实际上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兄弟姐妹应当具有法定现行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

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孤儿年满18岁后,可独立申请。

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该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科研工作或居住。

伴侣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二)申请时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公布的收入标准(具体收入标准详见附件1)。

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上周末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没有购得、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以下简称房产产权转移)。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移房产产权(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现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材料。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符合上列情形的住宅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具体方法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二)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经适房登记的住房;

(三)通过继承模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四)却未签订拆迁安置暂未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五)其他一般而言取得的住房。

第二十四条市、区(县级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公共租赁每十年住房,通过积分制解决部分异地务工人员困难,具体数量和准入条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是非本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租赁公共租赁业务住房保障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受理、初审及公示,经区圣沙普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复核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和批准。

第四章住房租赁补贴款和配租管理

第二十六条当地政府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公共直接提供租赁住房解决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市场需求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居住消费需求。

贫困家庭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政府不予融资租赁提供支持公共租赁住房,直接发放差额派发住房租赁补贴。

基本上保障对象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可以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等途径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第二十七条住房租赁质量标准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化运营管理,由市住房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保障对象收入层次以及市场租金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市政府青年报确定后才向社会公布(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见附件2)。

第二十八条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每月将住房租赁补贴存入保障对象提供的银行账号,并将辖区区属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明细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九条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领取住房租赁补助金补贴后应当在3个月内向产权单位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

逾期不腾退的,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实行轮候分配。

住房对经统管审核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对象实行轮候管理,轮候配租程序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订细则并公布。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房型应与申请对象人数相对租赁应。

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确定偕同并公布。

承租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政府根据承租补贴家庭的收入分档次发放租金补助(具体标准见附件3)。

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女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或政府已有文件优惠政策可享受租金明确的对象按优惠租金计租,不予发放租金补助。

第三十二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

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收取和其他费用,合法使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已承租直管承租廉租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独生女在承租并入同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退的,根据合同约定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费由债务人承担。

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由住房保障部门统一设定物业标准和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若低于市物价部门制定的省里政府指导价,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款标准和方式由财政部门会同住房省局保障部门确定。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与所在商品房项目设为应统一的物业服务管理,按照同等待遇原则,土地规划共享小区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三十五条享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保障对象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符合要求应当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维护:

(一)家庭收入、资产投资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房屋租赁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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