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法讲座稿最新.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3356756 上传时间:2022-11-22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2.2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社保法讲座稿最新.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社保法讲座稿最新.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社保法讲座稿最新.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社保法讲座稿最新.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社保法讲座稿最新.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社保法讲座稿最新.docx

《社保法讲座稿最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社保法讲座稿最新.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社保法讲座稿最新.docx

社保法讲座稿最新

依法提升执政能力,为参保人员提供

更加高效优质的服务

——《社会保险法》讲座

尊敬的各位领导:

今天,很高兴同各位领导一起学习《社会保险法》,主要是我个人的一些体会,仅供大家参考,不对的地方请批评指正。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称《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自1993年由原劳动部开始组织起草,到2010年10月28日审核通过,历经17年时间。

《社会保险法》共12章98条涵盖面广,内容丰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

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第一,填补了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空白。

《社会保险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党和政府履行“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庄严承诺的法律保证。

《社会保险法》以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立法宗旨,对各项社会保险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规范。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明确要求,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对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社会保险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对各项社会保险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第二,建立了社会保险方面的国家法律制度。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

《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使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并必将带动一系列单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三,完善了我国劳动法律体系。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

《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各类人才自由流动阻碍、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对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

《社会保险法》从草案起草,到国务院审议,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始终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精神。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事业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特别是关于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等带有根本性的基本方针,关于社会保险要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以及加强基金管理监督的要求等,都在法律制定中得到充分体现。

二是以人为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社会保险法》确立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框架,把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努力实现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

三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

《社会保险法》从我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在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制度上,优先体现公平原则,做出适当的普惠性安排,通过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加大社会财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体现激励和引导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把缴费型的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

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

《社会保险法》全面总结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世界各国社会保险的有益做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同时,基于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正处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需要继续探索和实践,《社会保险法》也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作出了一些弹性的或授权性的规定,为今后的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留出了空间。

三、《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框架

《社会保险法》共12章98条。

其中,总则9条,规定了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我国社会保险的项目、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险事业中得职责、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的职责、工会组织在社会保险中的作用等;第二章至第六章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分别单独成章,对每项保险的覆盖范围、制度模式、资金来源、享受待遇的条件等作了规定,这部分时本法的基本内容;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共7条,规定了社会保险登记制度、社会保险费申请缴纳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及其职责、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措施;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共8条,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构成、管理使用原则、统筹层次、基金预算,确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补贴的职责,还设一条专门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设立、使用、管理等进行了规定;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共4条,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体系的设立原则、基本职责等;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共8条,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法实施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监督职责,并专门对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职责等作出了规定;第十一章法律责任,共11条,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等社会保险的参与者,违反本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第十二章附则,共4条,着重强调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要求将被征地农民按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尤其是规定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最后规定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四、《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和“一个问题”。

《社会保险法》的“五个方面”是指:

(一)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二章规定,国家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容: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4、公务员养老保险

具体规定: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4、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5、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2、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3、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本法还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改变了现行个人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将个人账户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的办法。

如果本人不愿意继续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这样规定,有利于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也符合社会保险追求公平性的要求,体现了社会保险再分配的功能。

2、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现行制度中称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3、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这里把“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解释一下。

“丧葬补助金”是指为了减轻职工家属因办丧事而增加的经济负担,给予的一次性补助。

我县之前按省市文件执行补助4个月的标准,新的标准省厅正在制定中。

“抚恤金”是指为了保证由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因供养人死亡而断绝生活来源,给予的基本生活费用。

我县抚恤金之前未执行,新标准省厅也在制定中);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病残津贴”是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大进步,本法的一个亮点,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费)。

5、跨地区就业的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目前,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工资收入水平差距较大,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差距也比较大等原因,不同地区就业人员,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也应当采用分段计算原则。

同时,本法规定了统一支付的原则,即无论参保人员在哪里退休,由退休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在各统筹地区的缴费工资计算出其应当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并统一支付给参保人员。

这样规定,适应了劳动者流动就业的需要,解决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接续难的矛盾,维护了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

《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了“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目标,待全国统筹后,就不存在基本养老金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问题了。

(二)基本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三章规定,国家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内容: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2)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渠道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

(3)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

为了缓解个人垫付医疗费的问题,该法规定了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方便了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先行垫付制度。

在明确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本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3、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四章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筹资渠道

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2)工伤保险待遇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3)不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工伤保险待遇先行垫付制度

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

 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是本法的一个亮点,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

还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四)失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五章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的具体内容

失业人员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2)失业保险的筹资渠道

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3)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由现行规定可以申领少量的医疗补助金,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从而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3、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五)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六章规定,女职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1)生育保险的筹资渠道

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2)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4、生育保险待遇的对象增加了。

本法第54条明确了“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一方参保,另一方没有参保也没有就业的,也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包括妇女分娩、产后的医疗以及实施节育手术时的费用等。

《社会保险法》的“一个问题”是指: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监管问题。

(六)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与监管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资金筹集方式是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

(1)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1、规定了社会保险信息沟通共享机制。

为了保证社会保险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社会保险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2、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制度。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3、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

授权国务院规定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4、建立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度。

①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

②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③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2)社会保险费的监管

1、规范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原则。

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②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③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④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从而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奠定了法律基础。

2、明确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的方向。

《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考虑到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本法授权国务院规定提高统筹层次的具体时间和步骤。

 

3、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方式:

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

(七)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律责任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退回骗取的金额,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五、《社会保险法》的亮点

(一)、确立了覆盖全民的基本原则

(二)、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框架

(三)、明确了政府主导的法律责任

(四)、借鉴了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

(五)、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

(六)、规定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

(七)、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垫付责任

(八)、规定了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

(九)、规定了外国人就业的社会保险问题

(十)、提高了国民社会保险待遇

今天的学习就到这里,谢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