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评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之令狐文艳创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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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评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之令狐文艳创作
建设项目环评中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令狐文艳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选址问题至关重要,选址的环境合理性除取决于城市总体规划相容性、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公众参与的认同性等诸多因素外,卫生防护距离的可达性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合理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可有效防止污染纠纷,减少影响范围。
一、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
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国标中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
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距离,进一步解释为:
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二、各类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方法
按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的规定,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Qc——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
Cm——标准浓度限值(mg/m3);
L——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
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m2)计算r=(S/π)0.5
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从表1中选取。
根据GB/T13201-91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级差为50m;超过100m但小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时,级差为200m)将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取整。
表1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
计算系数
工业企业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m/s)
卫生防护距离L(m)
L≤1000
1000<L≤2000
>2000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
Ⅰ
Ⅱ
Ⅲ
Ⅰ
Ⅱ
Ⅲ
Ⅰ
Ⅱ
Ⅲ
A
<2
400
400
400
400
400
400
80
80
80
2-4
700
470
350
700
470
350
380
250
190
>4
530
350
260
530
350
260
290
190
140
B
<2
0.01
0.015
0.015
>2
0.021
0.036
0.036
C
<2
1.85
1.79
1.79
>2
1.85
1.77
1.77
D
<2
0.78
0.78
0.57
>2
0.84
0.84
0.76
注:
表中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分为三类:
Ⅰ类:
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者;
Ⅱ类:
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或者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Ⅲ类:
无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Qc取同类企业中生产工艺流程合理,生产管理与设备维护处于先进水平的工业企业,在正常运行时的无组织排放量。
当按式计算的L值在两级之间时,取偏宽的一级。
三、有关名词解释及说明
⑴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或通过低于15m低矮排气筒的排放都属于无组织排放。
⑵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厂房等)。
⑶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厂房等)。
⑷零散居民点:
指少数(几户到十几户)零散居民的居住地。
⑸排毒系数:
指某种污染物的平均无组织排放量与该污染物一次最高容许浓度之比值。
⑹特征污染物:
指某装置(设施)的数种污染物中排毒系数最大的污染物。
⑺凡不通过排气筒或通过15m高度以下排气筒的有害气体排放,均属无组织排放。
工业企业应用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加强生产管理与设备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有害气体的无组织排放。
⑻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进入呼吸带大气层时,其浓度如超过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则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⑼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时,级差为50m;超过100m,但小于等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级差为200m。
⑽无组织排放多种有害气体的Qc/Cm值计算的卫生防护距离在同一级别时,该类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级别应提高一级。
⑾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工业企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应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共同确定。
四、案例分析
以某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进行举例说明。
根据工程分析,其中无组织排放源的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硫化氢、酚类和氨四种,相对应的主要污染物硫化氢、酚类的最大容许浓度见表2。
表2炼油厂污染物容许浓度限值
污染物种类
单位
容许浓度
采用标准名称
说明
H2S
mg/m3
0.01
TJ36-79
最大容许浓度一次值
酚类
mg/m3
0.02
TJ36-79
最大容许浓度一次值
无组织排放源源强的可控水平
在确定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时,是在分析了1982年编制卫生防护距离标淮的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再选择近几年来典型炼油厂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料,确定无组织排放源源强,并用现场监测浓度反推源强进行复核。
1982年曾对胜利炼油厂、锦州炼油厂和安庆炼油厂进行了污染源调查,按排毒系数大小排列;其中硫化氢和酚类较大,作为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污染因子。
因此也把其列为主要污染因子。
另外,本标准只考虑工厂规模而不考虑炼制原油的含硫量,从而减少了制约因素。
由于在环评中无组织排放源基本上带有一定的宏观性且具体实测数据较少;多半是根据计算和物料衡算推导的,因此各厂数据相差较大。
但同1982年资料中源强数据相比,总体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酚主要来自污水处理场、延迟焦化装置的敞口水池,特别是曝气池是酚类逸散的主要构筑物。
因此酚的逸散面积按污水处理场面积来考虑,面源高度2-3m。
硫化氢主要来自硫磺回收装置,其逸散面积按硫磺回收装置面积考虑,面源高度为10m左右。
根据现场实测结果反推的某典型厂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远远小于表中所列数据。
如硫化氢仅为所列数据的20-25%,酚类为40-60%。
基于典型厂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调查,结合现状和发展趋势,确定炼油厂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可控水平见表3。
表3炼油厂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源强
规模(104t/a)
装置分类
酚类
H2S
非甲烷总烃
源强kg/h
面积m2
源高
m
源强kg/h
面积m2
源高
m
源强kg/h
面积m2
源高
m
≤800
Ⅰ
0.5
2000
3-5
0.3
3600
<10
100
--
<15
Ⅱ
0.4
3500
2-3
0.35
55000
3-6
400
--
<20
>800
Ⅰ
0.7
3600
3-5
0.5
18000
<10
600
--
<25
Ⅱ
0.6
4000
2-3
0.5
70000
2-3
800
--
<30
Ⅰ:
指排毒系数较大的
Ⅱ:
指排毒系数较小的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及推荐值
采用逐次逼近法对各种污染物按最大值计算所需卫生防护距离,然后再根据GB/T13201—91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时,级差为50m;越过100m、而小于或等于1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时级差为200m)将计算结果向偏宽一级圆整,计算结果见表4。
表4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值(m)
规模(104t/a)
装置分类
污染物
名称
计算
内容
当地近五年平均风速(m/s)
等效半径(m)
<2.0
2.0-4.0
>4.0
≤800
Ⅰ
酚类
计算结果
841.2
595.1
500.8
25.2
减去半径
816.0
569.8
475.5
防护距离
900
600
500
硫化氢
计算结果
928.3
654.9
549.6
33.9
减去半径
894.5
621.1
515.7
防护距离
900
700
600
Ⅱ
酚类
计算结果
722.2
514.7
430.2
33.4
减去半径
688.8
481.3
396.8
防护距离
700
500
400
硫化氢
计算结果
747.5
546.4
420.1
132.3
减去半径
615.2
414.1
287.8
防护距离
700
500
300
>800
Ⅰ
酚类
计算结果
1023.3
717.1
602.6
33.9
减去半径
989.4
683.3
568.7
防护距离
1000
700
600
硫化氢
计算结果
1198.9
836.9
691.2
75.7
减去半径
1123.2
761.2
615.5
防护距离
1300
800
700
Ⅱ
酚类
计算结果
925.7
653.3
547.7
35.7
减去半径
890.0
617.6
512.0
防护距离
900
700
600
硫化氢
计算结果
962.2
692.2
537.3
149.3
减去半径
813.0
543.0
388.0
防护距离
900
600
400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的推荐值见表5。
表5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推荐值
规模(104t/a)
装置分类
当地近五年平均风速(m/s)
<2.0
2.0-4.0
>4.0
≤800
Ⅰ
900
700
600
Ⅱ
700
500
400
>800
Ⅰ
1200
800
700
Ⅱ
900
700
600
若环评项目所在地常年平均风速大于4.5m/s,因此,如按以上推荐值再根据装置设施分类,硫磺回收(含酸性水汽提)的卫生防护距离为600m,污水处理场为400m(若污水处理厂进行部分封闭卫生防护距离可减少30%,即280m)。
因本卫生防护距离计算依据是规模为≤800t/a但与环评项目规模为150万t/a存在差异,按推荐值要求存在偏大的问题。
按环评项目源强计算的卫生防护距离
根据目前阶段设计单位初步提供的有关参数,本项目投产后,以脱硫装置无组织源强H2S约为0.24kg/h,等效半径约25m,带入公式计算为:
根据计算:
L=486m即卫生防护距离为500m
因此通过综合推荐值及计算结果,结合周围实际环境状况及城市总体规划,我们认为本项目执行脱硫装置600m,污水处理站400m较合理。
根据现场实际踏查,厂址西侧南侧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北侧、东侧需进行拆迁后方可满足卫生防护距离,拆迁量约300户。
且厂址及东北侧已被规划为居民区,县政府及建设单位正在进行征地和拆迁的统计工作。
五、已查到的国内现有以国标或行业标准目录
硫酸盐造纸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4-89
氯丁橡胶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5-89
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7-89
聚氯乙烯树脂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8-89
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9-89
小型氮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9-89炼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0-89
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89
烧结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2-89
硫酸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3-89
钙镁磷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4-89
普通过磷酸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5-89
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8-2000
硫化碱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9-2000
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0-2000
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1-2000
塑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2-2000
炭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3-2000
内燃机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4-2000
汽车制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5-2000
石灰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6-2000
石棉制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7-2000
肉类联合加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8-2000
制胶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9-2000
缫丝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0-2000
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1-2000
皮革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2-2000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UDC628.51/.55:
665.5GB8195-87
煤制气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T17222-1998
黄磷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6-1989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3-2000
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
六、环评中卫生防护距离确定的建议
⑴国标或部标中已明确的原则上按其执行,但如果根据实际生产技术水平及当地情况需进行调整的,应严格控制排污水平,并在环保前提中明确在其试运行期间加密监测点位及频次,进行复合监测,不能满足条件的要进行必要的拆迁。
⑵对于国标、部标中尚未明确卫生防护距离的,科学确定无组织排放源强,其次TJ36中未有居住区容许浓度标准值的,可借鉴国外一些标准,在与规划相容的情况下,提出必要拆迁及合理调整厂区内平面布置。
⑶对于突发性重大事故的污染影响很难用卫生防护距离的办法来防止,只能采用应急救援措施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