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3355522 上传时间:2022-11-22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34.0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ocx

《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ocx

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网络高等教育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

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学习中心:

层次:

专科起点本科

专业:

年级:

年春/秋季

学号:

学生: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年月日

 

内容摘要

摘要:

工程招投标的实施促进了我国经济市场的繁荣和经济的发展,节约了工程投资,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迫切要求,越来越多的国际、国内工程承包将按照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运作,工程项目招投标将越来越规范化、制度化。

然而我国实行工程招投标的时间还不长,工程招投标中规范化的操作还远远不够,还存在很多腐败的现象,工程招投标的管理亟待加强。

招投标市场中有很多不规范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育。

究其原因,除了我国的市场环境有待成熟,市场机制尚需完善之外。

还要加大严格执行依法招标制度;切实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制度建设,规范评标机构和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正性;加强工程行业内部造价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强化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依法实施行政监督。

关键词: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对策;探讨

 

 

引言

我国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从无到有,逐步完善。

招标的目的是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能否找到合适的项目实施者,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工期和投资的要求;二是在项目实施者的选择过程中是否保证了对所有参与者的公正、公平、公开。

前者与后者是相辅相成,如何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是招投标的主要问题。

招标投标是一项具有严格的形式要求的契约签订的活动。

它要求投标人通过指定具有严格格式要求的标书来全面响应招标人的要求,并将标书作为正式合同的草案。

投标人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大量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完成对成本、利润和风险的预测。

只有在充分收集信息、对成本、利润和风险有比较准确的认识的基础上,在满足招标人的审核标准下并能全面突出自己的竞争优势,投标人才能处于不败之地。

而这些工作中存在大量的技巧,只有在投标报价中巧妙的运用技巧,才能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相关的基础性工作。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发展,我国在整个建设工程行业市场先后制定了各项法律法规,实施了规范的招投标制度,整顿了工程市场秩序,加大了查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

但目前一些地区在招投标过程中仍存在违规操纵、互相串通、明招暗定等诸多不规范的运作,给工程质量及安全埋下隐患。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改善招投标市场的环境,有待于我们认真思考和不断探索。

 

1工程招标投标综述

1.1国外招投标的起源与发展

招标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首先采用招投标这种方式的国家是英国。

当时采购市场按资金来源分为政府采购和私人采购两种。

私人采购的资金来源是私人,因此私人采购的程序和方法一般不受到限制,而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是税收,为了对公众负责,政府有权利和义务保证政府采购行为合理、有效、公开、透明,于是招投标制度便应运而生。

招投标主要针对政府采购,对于私人采购并不进行干预。

1782年,英国首先设立了皇家文具公用局。

作为办公用品采购的官方机构,采用公开招标这种形式,后来该部门逐渐发展成物品供应部门,专门负责采购政府各部门所需物品。

此后,许多国家相继成立了专门机构来负责政府的采购行为。

现在,招投标已经被广泛应用于货物、服务采购和工程当中。

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实践,国际上的招投标运作日趋成熟。

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国际惯例,规范化程度越来越高。

1977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和欧洲建筑工程国际通用联合会(FIEC)以各国实践为基础,编制了土木工程施工国际通用合同条件,它以招标承包制为基础,规定了工程承包过程的管理条件,目前广泛应用于国际工程市场。

1.2中国招投标的起源与发展

据史料记载,我国最早采用招商比价(招标投标)方式承包工程的,是1902年张之洞创办的湖北制革厂。

五家营造商参加开价比价,结果张同声以1270.1两白银的开价中标,并签订了以质量保证、施工工期、付款办法为主要内容的承包合同。

此后,1918年汉阳铁厂的两项扩建工程,曾在汉口《新闻报》上刊登广告,公开招标。

从已知的第一个湖北制革厂招标工程算起,到新中国成立,己有50年的历史。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济改革揭开了我国招标历史发展的新篇章。

1979年,我国土木建筑业最先参与国际竞争,以招投标方式在中东、亚洲、非洲和港澳地区开展国际工程承包业务。

国内建筑业于1981年在深圳和吉林开始招投标的试点工作。

深圳国际商业大厦工程52000平方米,经招标节省投资964.4万元,工期缩短半年,工程质量达到优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吉林省吉林市从1985年开始在功用建筑及住宅小区试行招标制。

继深圳、吉林招标投标试点工作之后,原水利电力部于1982年7月,在鲁布革引水工程中首次进行国际招标投标,参加投标的企业有8家,日本大成公司以比标底低46%的价格中标,工期缩短120天。

这些招标投标试点的成功,在中国工程建设领域引起很大的反响。

为了推行招投标制,在以后的二十几年中,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法规。

1.3招投标的一般程序

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

1.3.1 招标

招标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文件里应该有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投标文件的要求、开标时间、地点、投标保证金等等。

招标又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定向招标(议标)。

公开招标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

邀请招标一般用于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进行选择。

以及设计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定向招标(议标)是一种非竞争性招标,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适用于工期较紧、资金有限的项目,或是专业性与保密性要求较强的项目。

二是适用于某个国家的双边贷款项目且规定只能向贷款方采购的项目。

这种采购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一般招标的价格较高。

中国的隔河岩水电站项目利用了加拿大的贷款,故采用了定向招标,向加拿大制造厂商采购了项目所需的机组。

此招标方式的特点在于谈判容易达成协议,利于按时开工。

缺点是缺乏竞争,丧失了更多的比较选择余地。

因此,为使招标对己方更为有利,至少应邀请两家投标商进行谈判。

1.3.2 投标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1)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2)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3)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投标文件。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4)投标人可以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1.3.3 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地点应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1.3.4 评标

评标是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所报递的投标书进行审查及评议的过程。

评标的目的在于从技术、经济、商务、法律、组织和管理等方面对每份投标书加以分析评价。

评价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进行。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机构的代表和委托方全权代表及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充分地审阅研究投标文件,有权要求投标方代表对投标不明确的地方进行解释。

评标委员会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和标书的要求进行评标。

1.3.5 中标

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国内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的问题

2.1招标中介组织不够规范

  招标代理机构是适应建筑市场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而产生的,依法设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中介服务型企业:

它的主要业务是组织和参与投标活动,为委托人(发包人)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收取相应的酬金;在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政策的前提下,有义务维护工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它是一种有偿的服务性商业行为。

由于它的专业性很强,所以《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它在运作中存在如下不足:

2.1.1 宣传推行力度不够

社会各界对招标代理机构认识不足,建设行政部门和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没有利用好各种媒体和机会大力宣传招标代理机构;提高招标投标质量、覆盖面和投资效益等。

2.1.2 招标代理法规不健全

法制的不健全导致了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处于无序状态,企业无详细具体的行业规范和监督奖惩制度,从业人员参差不齐,没有形成统一的职业道德规范,阻碍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正常发展。

2.1.3 招标代理机构缺乏独立性

招标代理机构是独立的民间中介组织,它的独立性保证其公平公正性。

大多数招标代理还是半官方机构,一些招标代理关系的产生不是由于发包人本身的需要,而是变相强制的结果,没有真正按市场化原则运作。

随着建筑市场体制改革的深入,招标代理机构不进入市场,独立客观地开展业务,势必影响它的健康有序发展。

2.2工程招投标的不正当竞争

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

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两个方面,即:

招标者与投标者进行串通或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

2.2.1 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起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2.2 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以上是从立法角度进行归纳、描述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静观形式。

但是在所有的招标投标法规中,找不到另一招投标的游戏规则:

陪标。

2.2.3 陪标

所谓陪标,就是在工程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建设单位已经确定了意向单位,然后由意向单位根据投标程序要求,联系关系单位参加邀标,以便确保意向单位达到中标目的的活动。

按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至少要有4家竞标,但对于一家建设工程公司而言,寻找3家建设工程公司陪标并不是件困难的事情,因为大家都如此,你帮这次忙,下次会如数奉还,已成为建设工程公司投标的一种潜规则。

2.3价格形成的机制不健全

建设工程造价,即为建成一项工程,预计或实际在土地市场、设备市场、技术劳务市场,以及承包市场等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价格和建设工程总价格。

它是一种动态投资。

它的运动受价值规律、货币流通规律和商品供求规律的支配。

因此在承包工程投标报价计算中运用决策理论、会计学、经济学等理论评定报价策略,经过行政、技术和商务全面鉴别、比较以后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和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使其报价中标。

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建立的,忽视了企业独立的经济地位,国家直接参与管理活动,直接制定和控制构成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设备材料出厂价、采购保管费、运杂费、工资、间接费、管理费和税金等。

在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方面,定额、取费标准由政府制定、管理并作为法定价格。

国家的法定价格只是反映了社会的平均水平,并且存在一定的时滞性,没有真正反映市场价,也不能体现一个公司真正水平,抹煞了各投标企业间管理机制、经营水平、技术水平、材料的采购渠道及采购规模效应、施工装备等企业综合实力的差异,这对于综合实力强的企业是不公平,不利于降低工程造价。

2.4标底不能真实反映工程价格

工程量清单为投标者提供了一个共同的竞争性投标的基础,从而利于投标人进行商务标的编制及专家进行评审。

然而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存在不足,按国际工程惯例,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确认,但目前在我国的工程实施过程中,常常发生中标单位提出因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漏算或少算,而向业主索赔的事件,从而使业主在投资控制方面面临失控的风险。

在市场供求失衡的状态下,一些建设单位不顾客观条件,人为压低工程造价,使标底不能真实反映工程价格。

从而使招标投标缺乏公平和公正,使施工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

2.5评标定标缺乏科学性

评标定标是招标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要体现招投标的公平合理,必须要有一个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办法。

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样一套评标方法,致使一些建设单位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以取低标为主;评价小组成员中绝大多数是建设单位派出的人员,有失公正性;评标过程中,存在极大的主观随意性;评标中定性因素多,定量因素少,缺乏客观公正;开标后议标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把公开招标演变为透明度极低的议标招标。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个相互制约、相互配套的系统工程,目前招投标本身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改革措施滞后。

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够,配套的改革措施还不完善。

这样,就给招投标过程带来很大的风险。

2.6预算编制主客观因素影响大

预算编制的准确性成了中标的关键。

在综合评标法中,报价这一指标的权重往往占60%至70%,而预算编制是否准确,是报价是否合理的关键所在。

如果预算编制不准确就会使报价偏离评标价,使得报价得低分并导致投标失败。

工程招投标过程的时间安排一般都比较紧凑,而预算编制准确与否成为投标的关键并不是引进招标投标竞争的初衷,它会使许多真正有竞争力的企业由于发生加减乘除的简单错误而失去竞争力,这对施工企业是一大损失。

2.7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滞后

工程造价不能反映竞争机制的要求。

在市场经济范围内,资源实现最优化配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市场体系,建筑领域内的竞争集中体现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而竞争的核心必然是价格。

但事实上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有碍公平竞争局面的形成。

例如:

定额中度量的过于精细,试图"绝对精细"地反映出建设项目所消耗的各种资源。

因而形成的价格缺乏弹性。

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是对施工方法和施工措施都严格区分,使竞争性费用无法从造价中分离出来。

工程招标投标中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

合理低价中标方法的目的在于通过专家的评审选择不低于其成本而报价的投标人,其前提是专家对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内容的企业成本有相当程度的了解,但各企业的成本为其商业秘密,因此,专家在评审某投标单位的报价过程中,很难保证有充分理由肯定某家企业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价。

在大多数情况下,除非投标单位在报价中有明显错误,否则很难确定报价是否真正意义上的低价合理。

 

3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有效途径探讨

3.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其订立、履行、变更比较复杂,再加上招投标标的多为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性比较强,更加剧了问题的复杂性。

我国自80年代实行招投标制度以来,已经有相当数量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出台,但是招投标的立法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快招投标配套法规的制定,细化招投标监管及违规处罚的办法。

3.2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对有串标、挂靠行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3.3加强部门协作,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

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直接关系。

个别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投标人的种种好处,内定中标人,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

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

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

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

3.4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

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1)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

(2)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

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委)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

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信用不良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

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3)转变监管观念,由工程建设前期的阶段性监管转向项目全过程的监管,探索建立招投标管理的后评价制度。

3.5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

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3.6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

投标策略对于施工企业发展及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至关重要,同时也是对投标机构成熟与否的考验。

施工企业通过投标取得建筑施工项目,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而投标决策正确与否,关系到能否中标和中标后的经济效益。

因此,施工企业投标决策应摆上企业投标过程的重要议事日程。

3.6.1 代理机构人员培训

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

3.6.2 加强代理机构约束

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

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

代理机构将代理的工程经业主签署业绩评价后,放入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水平考核范围。

3.7编制尽善尽美的投标文件

通过决策投标之后,要确定标书,编制好投标文件,所以投标文件完善和严谨程度,可以反映出投标方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3.7.1 确定合理的标书内容

第一,报价方面。

在基础报价确定后,根据投标的策略对基础报价进行修订。

投标单位要根据投标项目的整体特点,确定报价策略。

第二,质量方面。

要提高质量标准等级,质量等级应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等级,与国家相应规范相一致。

3.7.2 编制投标文件应注意的事项

投标文件中的每一要求填写的空格都必须填写清楚,不得有涂改和空填的现象,否则,将被视为放弃意见;重要的数字如果不正确填写,可能被作为废标处理;填报文件应由主管人员反复校对,确保报价分项和汇总计算准确无误;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全部用打字方式填写,补充的设计图标要精美,专业性强;所有投标文件应装帧美观大方,投标法人要在规定地方签字齐全,加盖的公章及法人章要规范化,封面标准而独特。

3.7.3 做好投标后期工作

投标文件做好之后,要在规定时间送达指定地点,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各种投标的相关手续要准备齐全。

这些投标后期工作,虽然不是主要的,但也很关键,既是投标文件的完美补充,又是投标工作的关键一环,也需要招投标双方人的重视。

3.8制定严密的反腐败规范

严密的制度是反腐败的关键。

没有有效的临界状态制约机制约束腐败成本的高收益低风险,使得权势的职位有腐败机会。

虽然我国也制定了反腐败的法律法规,成立了反腐败机构,但制度的缺位和组织体系权力的缺失依然是反腐败面临的严峻问题。

一方面,新问题涌现,制度缺位和制度虚设等问题需解决。

例如,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渐进过程,政府对经济领域制度的过度干预而导致的广泛寻租活动是腐败高利润低成本的经济根源。

从而使权力决策基础由谋求社会公共利益改变为追求自身最大经济利益,导致滋生权力的腐败。

虽然一些应急建立的反腐规章能解决一些突出问题,但较零星分散,降低了其有效性和连续性。

另一方面,反腐败机构缺乏制度的支持,监督机制乏力。

其一,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

其二,监督机构本身缺乏监督。

我国宪法赋予人民有广泛监督权,但缺少具体可执行的监督程序,使人民的监督权无法实施。

监督程序缺少,使人们往往以沉默来对待自己的监督权。

监督的基础是对权力的行使应有知情权,目前的暗箱操作所导致的监督基础缺乏,使群众根本无监督权可言。

3.9提高惩罚力度严惩腐败

一方面,腐败查处的概率低。

国际上采用"腐败黑数"来衡量从事或涉及腐败公务员中没有受到查处的比例。

侥幸心理是绝大部分腐败分子的共同心理特征,每桩腐败的定罪可能性、受惩罚性的增加都会减少腐败行为的预期效用,因而减少其违法数量。

腐败者的风险态度能够直接决定"违法合算"与否,理性的公共政策也能通过定罪概率,以及对判定有罪的每桩腐败行为的惩罚取值,间接地为"违法不合算"提供保证,使腐败对社会的损失减至最小。

另一方面,腐败惩罚力度轻。

我国目前腐败成本低廉,表现在经济上,不仅经济罚款数量很小,而且对赃款的收缴往往以"挥霍掉,无法追回"为由不了了之。

政治上,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查处概率低,而且很多时候查而不罚,存在着处罚偏轻的趋势。

再者,我国现行的反腐败体制是一种以数额的多少来划分的。

而国际做法是从性质上划分,凡是贪污受贿行为,即使贪污受贿一分钱,也是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还有,法律本身存在的立法滞后,应急性强的缺陷给腐败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加之执法人员的素质,物质基础和技术基础的不足,导致了法律的软弱,甚至是司法腐败。

因此,健全的监督制约制度,严格的职权行使程序,能通过减少腐败的机会使权力人无法实施腐败;完善的刑事的、民事的、行政的惩罚制度,能使权力人慑服于罚则的威力不敢实施腐败;从物质到精神的一系列制度的创设,能使权力人即使想实施腐败行为,也会因心存优厚待遇丧失而放弃贪污。

因此,必须建立起一种合理的利益机制使腐败成为一种高风险、高成本、无利润的行为,以有效遏制腐败。

3.10与国际接轨,强化招投标监督的建议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和中国加入WTO,我国在招投标中要更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发生假招标等新的权钱交易腐败行为,就必须在制度上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