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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商三定方案

 

广东工商三定方案

 

广东工商三定方案

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8号),设立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工作交给直属行政单位。

  (三)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权限范围内查处案件的具体工作交给直属行政单位。

  (四)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行政单位监管各类集贸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和交易所的职责交给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等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与处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监督管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理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六)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协调打击传销联合行动。

  (七)根据授权,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八)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管理商标和特殊标志,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监督管理商标印制活动,加强著名(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对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实行垂直管理,考核任免和管理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领导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材料综合、新闻宣传、保密、政务信息、政务督办、政务公开、信访维稳、应急管理等工作。

  

(二)法规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执法责任制。

  (三)财务审计处。

  组织编报本系统部门预算、决算草案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案,统筹安排资金的使用;依法收取和上缴工商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项收入;组织对本系统各项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管;组织对本系统各项工程的预、决算审计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资产装备管理处。

  管理本系统固定资产、装备,审定基本建设规划和项目,监督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和大宗物品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及商品消费和服务领域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与处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全省各级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机构工作。

  (六)市场规范管理处。

  承担规范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指导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承担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管理工作;指导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和商品交易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七)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理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八)企业注册处。

  组织指导内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许可行为及相关登记注册工作;承担本系统内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九)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处。

  组织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许可行为及相关登记注册工作;承担本系统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十)企业监督管理处。

  组织指导对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指导办理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指导查处违反工商登记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指导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十一)商标管理处。

  组织商标和特殊标志管理工作;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驰名商标的推荐、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指导查处商标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商标印制活动;指导和监督管理商标代理机构。

  (十二)广告监督管理处。

  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广告监测工作;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三)人事处(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

  按权限负责本系统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指导本系统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十四)基层工作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本系统基层规范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效能、政风行风监督检查,受理行政效能、廉政勤政方面的举报、投诉;指导本系统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47名。

其中:

局长1名、副局长5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0名。

  五、其它事项

  

(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局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行政单位,正处级。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督办本系统经济检查工作;拟订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直销和禁止传销的措施、办法;查处和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违法直销、传销等经济违法案件;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根据授权组织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承担省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其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局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行政单位,正处级。

承担依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和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统计、分析、公开工作;承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准、发放工作;承担省内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信用分类管理、企业年检等工作,并对违反工商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承担省内媒体广告许可、监测和案件查处的具体工作;监测管理全省各类市场主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核定行政编制85名,其中:

局长1名、副局长4名。

核定后勤服务人员数14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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