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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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鄂州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1名委员,2017年召开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

《2016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报告》、《鄂州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的报告》、《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设四个处(科),从业人员21人,其中,在编15人,非在编6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

2017年,新开户单位73家,实缴单位832家,新开户职工2969人,实缴职工7。

19万人;缴存额8。

62亿元,同比增长7。

78%。

2017年末,缴存总额59。

26亿元,同比增长17。

04%;缴存余额29。

26亿元,同比增长8。

46%。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8家,与上年无变化。

  

(二)提取:

2017年,提取额6。

34亿元,同比下降2。

57%;占当年缴存额的73。

54%,比上年同期减少7。

79个百分点。

2017年末,提取总额30亿元,同比增长26。

8%。

  (三)贷款

  1。

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4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40万元。

  2017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

24万笔,同比下降0。

37%、贷款金额6。

78亿元,同比增长5。

58%。

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

24万笔6。

78亿元。

  2017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3。

57亿元。

  2017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

50万笔45。

17亿元,贷款余额21。

2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

63%、17。

67%、17。

83%。

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72。

50%,比上年增加5。

78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5家,与上年无变化。

  2。

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2017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0亿元,回收项目贷款0亿元。

2017年末,累计发放项目贷款0亿元,项目贷款余额0亿元。

  (四)购买国债:

2017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0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亿元。

2017年末,国债余额0亿元,比上年减少(增加)0亿元。

  (五)融资:

2017年,融资0亿元,归还0亿元。

2017年末,融资总额0亿元,融资余额0亿元。

  (六)资金存储:

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8。

83亿元。

其中,活期4。

52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0亿元,1年以上定期4。

31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0亿元。

  (七)资金运用率:

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72。

50%,比上年增加5。

78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

2017年,业务收入11239。

25万元,同比增长30。

30%。

存款利息4417。

92万元,委托贷款利息6491。

39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329。

94万元。

  

(二)业务支出:

2017年,业务支出4681。

59万元,同比增长69。

93%。

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4360。

92万元,归集手续费5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315。

4万元,其他0。

27万元。

  (三)增值收益:

2017年,增值收益6557。

66万元,同比增长11。

71%。

增值收益率2。

35%,比上年减少0。

03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

2017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3934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024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599。

66万元。

  2017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348万元。

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0万元。

  2017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1482万元。

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395。

66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

2017年,管理费用支出602万元,同比增长25。

42%。

其中,人员经费388。

1万元,公用经费74。

5万元,专项经费139。

4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602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88。

1万元、74。

5万元、139。

4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

2017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159。

6万元,逾期率0。

8‰。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增值收益的60%提取。

2017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3934万元,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2017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1482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10。

12%,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

74%。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

2017年末,逾期项目贷款0万元,逾期率0‰。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2017年末,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0万元,比上年减少0万元,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回收率0%。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2017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28。

40%、-5。

19%和7。

78%。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0。

69%,国有企业占12。

02%,城镇集体企业占0%,外商投资企业占0。

7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

7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

32%,其他占19。

49%。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9。

62%,国有企业占32。

07%,城镇集体企业占0%,外商投资企业占0。

9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

3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

75%,其他占21。

28%;中、低收入占69。

46%,高收入占30。

54%。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2。

97%,国有企业占9。

20%,城镇集体企业占0%,外商投资企业占6。

0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0。

3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

42%,其他占39%;中、低收入占56。

38%,高收入占43。

62%。

  

(二)提取业务:

2017年,1。

4844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6。

34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4。

16%(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6。

5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7。

01%,租赁住房占0。

44%,其他占0。

17%);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5。

84%(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8。

7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4。

54%,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

63%,死亡占0。

72%,其他占1。

19%)。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79。

97%,高收入占20。

03%。

  (三)贷款业务

  1。

个人住房贷款:

2017年,支持职工购建房26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4。

30%,比上年减少7。

84个百分点。

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5966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21。

35%,90-144(含)平方米占70%,144平方米以上占8。

65%。

购买新房占65。

27%(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占34。

7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4。

14%,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5。

86%,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1。

81%,30岁-40岁(含)占29。

33%,40岁-50岁(含)占37。

06%,50岁以上占11。

8%;首次申请贷款占99。

97%,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0。

08%;中、低收入占86。

72%,高收入占13。

28%。

  2。

异地贷款:

2017年,发放异地贷款176笔4412。

62万元。

2017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9783。

26万元,异地贷款余额9342。

75万元。

  3。

公转商贴息贷款:

2017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支持职工购建住房面积0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0万元。

2017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累计贴息0万元。

  4。

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

2017年末,累计试点项目0个,贷款额度0亿元,建筑面积0万平方米,可解决0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

0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

2017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33。

26%,比上年减少10。

27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2017年机构及职能、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无变更情况。

  2017年度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了调整:

(一)各缴存单位2017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工资总额÷12)。

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高于上年度我市社平工资的三倍(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省及以上直管单位参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在社平工资三倍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出部分并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并按照规定(财税〔2006〕10号)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5〕49号)规定,2017年度鄂州地区在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225元。

(四)各单位应在核实缴存基数后一个月内,将核定基数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政策为: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8%;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比例均不得超过12%。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报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补缴。

各缴存单位每年应为本单位职工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017年度各缴存单位集中调整时间为7月至12月,已作调整的单位,调整有效,不再重新调整。

具体办理,先办理调整业务,再办理相应的补缴手续。

  2017年6月2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召开四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三个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政策,进一步健全了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了管理运营透明度。

修订和颁布三个管理办法,使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一)规范了缴存政策。

1、明确定时发布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限额。

2、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每年调整核定一次,一年不变。

3、规定单位缴存时,应核算准确,不得多缴或少缴。

4、允许缴存困难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5、限高保低,缴存更加公平。

(二)规范了提取政策。

1、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确定销户提取和非销户提取八种情形。

2、加大对以欺骗手段提取公积金的查处力度。

(三)规范了贷款政策。

1、进一步明确贷款对象及条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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