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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编号:
CCCF-XSRK-OO3:
2003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消火栓产品
2001-06-29发布2003-07-01第一次修订2003-07-01实施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目 录
1总则……………………………………………………………(3)
2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3)
3工厂条件检查……………………………………………………(3)
4型式认可发证检验………………………………………………(5)
5审批发证…………………………………………………………(6)
6证后监督和换证…………………………………………………(6)
7证书和标志的管理………………………………………………(8)
8投诉和申诉………………………………………………………(11)
9收费……………………………………………………………(11)
10附则………………………………………………………(11)
附件一: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12)
附件二:
消火栓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15)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消火栓产品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本实施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本实施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特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2.1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
2.申请方注册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
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2.2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定受理合同。
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方。
3工厂条件检查
3.1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组长应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检查组应按照本规则4.1条的规定进行抽封样品。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组长也应及时报评定中心。
3.4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申请方视检查工作情况,自愿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寄送评定中心。
3.5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寄送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和整改报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记录)。
3.6评定中心对申请方提交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及不合格整改记录进行审核,受理后将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检查。
3.7重新检查应按照本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
重新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从确认检查结论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类产品的型式认可。
3.8对己获得型式认可的产品,申请同一类别的其它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规则对有关条款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与证后监督一并进行;申请新的类别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章规定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3.9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1.产品停产一年;
2.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3.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
4.产品标准更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5.产品型式认可所要求的工厂条件发生变化。
3.10实施工厂条件检查前,申请方应向评定中心缴纳费用。
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
4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4.1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应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
其检验样品由工厂条件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抽封,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
2.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
4.须由二名或二名以上检查员抽封样品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
5.抽样单上须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4.2申请方将抽封的样品寄送选定的质检中心,填写消防产品检验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
质检中心按照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检验费。
4.3质检中心应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检验结束后,质检中心向评定中心提交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报告,并将型式认可发证检验结果通知申请方。
4.4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合格的产品,按照本规则第5章规定的程序核发证书。
4.5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申请方应在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之后,向评定中心申请重新抽样补检,超过6个月不申请重新补检的,则作为自动退出型式认可处理。
重新补检应由原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重新补检仍不合格的产品,从重新补检报告签发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产品型式认可。
5审批发证
5.1评定中心负责对产品型式认可的全部资料进行汇总、审批,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证书,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方,同时通知申请方按要求向评定中心缴纳批准费(含证书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5.2对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评定中心颁发《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5.3申请方凭《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向评定中心购买认可标志。
5.4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型式认可证书颁发情况。
6证后监督和换证
6.1对己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评定中心即可安排证后工厂条件监督检查或/和产品监督检验。
监督检查或/和监督检验是随机性的,每年不少于一次。
6.2申请方应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向评定中心提交上一年度获证产品的情况汇总表。
6.3监督检查组由评定中心组织安排。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监督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
6.4监督检验样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样品必须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2.样品数量应满足监督检验的需要;
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内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
4.实施检验的样品应由申请方负责人和监督检查组双方签字确认。
6.5监督检查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检查组收回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重新监督检查申请,评定中心重新派监督检查组实施检查。
检查后仍不满足规定要求,申请方在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该类产品型式认可。
6.6监督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由检查组按规定抽取监督检验样品。
6.7监督检验为合格的产品,由评定中心对证书进行年度确认。
产品监督检验为不合格的,申请方从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3个月后向评定中心提出再次监督检验申请。
评定中心安排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不合格,补检仍不合格的申请方6个月后方可向评定中心重新申请该类产品型式认可。
6.8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的申请方,评定中心收回该申请方全部型式认可证书。
6.9对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有投诉,或在产品监督检查或/和监督检验中发现问题较多的,评定中心可视情况增加监督频次。
6.10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申请方将被抽封样品寄送选定的质检中心进行全项监督检验:
1.上一年度未接受监督检验;
2.监督检验不合格,再次监督检验;
3.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
6.11评定中心公告年度监督的结果。
6.12申请方在发生下述情况时,应在10个有效工作内将有关情况报评定中心:
1.申请方搬迁、电话变更;
2.法人、总经理(厂长)变更;
3.重大设计、工艺更改;
4.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6.13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特殊产品证书有效期按特则规定。
6.14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方应按本规则第2.1条的规定向评定中心提交换证申请。
申请资料应增加拟换证产品的证书复印件。
6.15评定中心接到申请方的申请资料后,对符合要求的,派检查组到申请方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并抽封样品,并做全项换证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方。
换证工厂条件检查、换证检验和审批发证按本规则第3章、第4章、第5章的规定执行。
6.16在证书有效期内,如产品标准变更(如修订换版等),应按相应规则执行。
7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1评定中心负责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监制、管理。
7.2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认可标志,证书由评定中心保存:
1.不能接受监督检验;
2.产品监督检验为不合格;
3.省级监督机构日常监督发现的产品不合格;
4.证书持有者未按规定使用证书或认可标志。
5.产品停产一年;
6.其他违反了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发生上述1条款的行为,申请方应将证书交监督检查组,监督检查组封存其认可标志,并将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发生上述2、3、4、5、6条款的行为,申请方应在接到评定中心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并封存认可标志。
证书暂停使用期间,生产申请方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和安装该产品。
7.3申请方恢复使用证书需向评定中心提出申请,待按规定履行监督达到要求后,评定中心通知申请方领回证书并使用证书和认可标志。
7.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撤销其型式认可证书:
1.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依据的标准或产品型式认可规则发生变化,证书持有者不愿意或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
2.拒绝接受监督;
3.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产品连续两年未能接受监督;
5.产品监督不合格,再次监督仍不合格;
6.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6.证书持有者滥用证书,如转让、转借或涂改等;
7.在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证书持有者仍生产、销售、安装产品;
8.证书持有者滥用认可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获证产品等。
7.5原证书持有者应在撤销证书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和认可标志交回评定中心。
证书撤销后,原证书持有者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应对所有库存产品和己售出的产品采取处理措施,并应将处理结果报评定中心。
7.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注销其证书:
1.证书持有者不再生产的产品;
2.证书持有者已注销。
3.产品标准作废。
7.7证书注销后,原证书持有者应在注销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有效工作日内将证书和认可标志交回评定中心。
7.8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持有者更名,重新换证应向评定中心提交下述资料:
1.申请方更名申请;
2.申请方注册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
3.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4.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原件。
7.9评定中心及时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7.10证书持有者必须正确使用与证书内容相一致的认可标志,每个产品或最小包装单位一枚。
认可标志不得他用,评定中心不定期地对认可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8投诉和申诉
8.1评定中心应制定投诉、申诉程序,并应建立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投诉、申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
8.2评定中心保存所有产品型式认可投诉、申诉的处理结果记录。
9收费
9.1型式认可收费由评定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10附则
10.1本规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
10.2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作废。
附件一: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
为确保获准型式认可证书的消防产品质量,规范生产申请方的质量管理,对实施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生产申请方生产环境、检验和设备管理提出基本要求,促进申请方不断改进基本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水平,鼓励申请方建立和有效运行完善的质量体系,并持续改进,特制定本基本条件。
一、申请方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配备足够的资源,明确质量管理、产品检验、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其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二、生产场地、环境必须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
三、生产、检验设备必须满足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规定的《生产、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且其设备的技术指标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四、建有生产、检验设备及工艺装备档案,其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等技术资料齐全,有设备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并能贯彻执行。
五、应编制和有效实施质量和技术文件管理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文件发布前得到审批,以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
b)对文件的制定、发放、修改和标识做出规定;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d)确保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e)产品标准、主要原材料标准及相关标准齐全。
f)产品设计文件和工艺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六、应编制质量记录管理程序,对产品检验、检验设备计量校准、设备维护和顾客服务等记录进行有效管理,达到下述要求:
a)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据;
b)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c)对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七、应编制采购文件,内容应包括产品类别、形式、等级或其他标识方法;质量要求、验收依据;应对关键元器件、外购外协件的供货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
八、应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服务,包括:
a)获得作业指导书;
b)使用适宜的设备;
c)获得和使用监视和测量装置;
d)对生产和服务过程实施监视和测量;
e)对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九、应确定需实施的监视和测量以及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为生产符合确定的要求提供证据。
测量设备应:
a)按照规定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
b)校准状态得到识别;
c)对设备状态进行有效监测和管理,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
十、应建立并有效实施完善的质量检验规程,进货检验(验证)、过程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明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包括:
a)申请方应对产品质量形成有重要影响的原材料进行检验。
b)出厂检验的项目应不少于有关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c)按规定做好检验记录,并收集、归档、保存,便于查阅。
十一、有完善的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并严格执行。
十二、产品包装技术文件齐全,使用说明书内容正确,产品标识和质量标识符合要求。
十三、从事生产、检验等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特殊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
十四、应编制并有效实施产品售后服务程序,不断提高顾客满意度。
十五、定期对满足型式认可要求的状态进行自查,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
附件二:
室内消火栓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第一条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制定本补充细则。
第二条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基本结构和材质必须相同。
室内消火栓产品的以下不同均作为分型产品。
1.公称通径
2.出水口型式
3.栓阀数量
4.结构型式
第三条产品申请型式认可的企业,其生产和检验设备、仪器应满足附件1的要求。
第四条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应满足附件2的要求
第五条室内消火栓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六条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认可标志,其位置为室内消火栓阀盖上。
第七条本补充细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补充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室内消火栓产品生产、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序号
设备名称
测量范围
准确度
应用范围
1
车床、铣床、攻丝、套丝等机加工设备。
满足生产要求
零部件机加工(部件外协时,必须具备入厂检验设备和量器具)
2
涂漆设备
阀体外部涂层美观,阀体内部涂层防腐。
3
管螺纹塞环规
G1
不低于3级
管螺纹检测
G2
G21/2
G3
4
测力计
200N
不低于2级
旋转阀杆力矩的检测
5
试压泵
≥3MPa
强度、密封性能检验
压力表
≥4MPa
不低于1.5级
秒表
满足要求
0.1s
6
普通螺纹塞规
M10×1.5
不低于7H
螺纹检测
M20×1.5—3
M22×1.5
M30×1.5
M42×2—3
M56×2
M68×2
M80×2
M95×2
7
普通螺纹环规
M10×1.5
不低于8g
螺纹检测
M20×1.5
M22×1.5
M30×1.5
M42×2
M56×2
M68×2
M80×2
M95×2
序号
设备名称
测量范围
准确度
应用范围
8
梯形螺纹塞规
T14×3
不低于3级
螺纹检测
T16×4
T18×4
T20×4
9
梯形螺纹环规
T14×3
不低于3级
螺纹检测
T16×4
T18×4
T20×4
10
外径千分尺
0~25mm
一级
阀杆、阀杆螺母、阀座检测
25mm~50mm
50mm~75mm
50mm~100mm
11
内径百分表
10mm~18mm
0.01mm
阀盖检测
18mm~35mm
12
平板
1级
尺寸、开启高度及接口基本参数的检验
高度游标卡尺
0~300mm
0.02mm
游标卡尺
0~200mm
0.02mm
13
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
粗糙度检测
附件2:
室内消火栓产品型式认可
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
一、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一)检验依据
GB3445—1993《室内消火栓》
(二)检验项目
1.主型产品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3445—1993《室内消火栓》规定的全部项目:
(1)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
(2)外观质量
(3)固定接口
(4)手轮
(5)阀杆升降性能
(6)密封性能
(7)强度
(8)压力损失
(9)材料
(10)标志
2.分型产品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3445—1993《室内消火栓》中规定的下述项目:
1.型式
2.基本参数与尺寸
3.外观质量
4.阀杆升降性能
5.开启高度
6.强度
7.密封性能
(三)抽样方法
1.抽样方式:
由企业合理确定主型产品。
所有样品均在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
2.抽样基数:
每种规格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50台。
3.样品数量:
每个主型产品样品3台;分型产品样品2台。
抽样时,同时抽取相同数量的备用样品。
(四)判定准则
1.单项判定准则
(1)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
检验项目
及条款
不合格分类
合格判定数
A类
B类
C类
A类
B类
C类
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
(3.1、3.2、4.8)
基本参数不符合规定
进水口螺纹不符合规定
1.进水口螺纹轻度超差;
2.结构尺寸超差;
3.型式不符合规定;
4.开启高度超差。
0
0
2
固定接口
(4.3)
水压强度试验出现严重变形、裂纹或段裂。
不借助工具无法装拆或连接不可靠。
接口类型不符合规定。
0
0
1
外观质量
(4.6)
1.表面有明显的铸造缺陷;
2.表面涂层严重损伤、不均匀;
3.涂层颜色不符合标准规定。
1
检验项目及条款
不合格分类
合格判定数
A类
B类
C类
A类
B类
C类
手轮
(4.4)
开关方向标注错误。
开关方向无标注。
1.型式不符合规定;
2.结构尺寸严重超差;
3.开关方向无永久性标注。
0
0
1
阀杆升降
性能
(4.7)
不借助工具阀杆不能升降。
开启力矩大于规定值的两倍。
1.开启力矩大于规定值但未超过规定值的两倍。
2.开启有卡阻或松动现象。
0
0
1
密封性能
(4.10)
1.阀瓣与阀座之间渗漏;
2.关闭状态阀体渗漏。
开启状态阀体、阀盖及其连接部位呈水柱状渗漏。
1.阀体与阀盖之间渗漏;
2.阀杆与阀盖之间渗漏;
3.阀体与固定接口之间渗漏。
0
0
0
强度
(4.9)
阀体与阀盖严重泄漏、变形或破裂。
阀体与阀盖渗漏
0
0
压力损失
(4.11)
超过规定值的2倍。
超过规定值,但未超过规定值的2倍。
0
0
材料
(4.1)
阀杆、阀座和阀杆螺母材料不符合规定。
1.阀体、阀盖和阀瓣材料不符合规定;
2.阀杆材料机械强度低于规定值的85%。
阀杆材料机械强度低于标准规定值,但高于规定值的85%。
0
0
1
标志
(7.1)
无标志
1.标志不全;
2.标志非铸出。
0
1
(2)单项检验判定
每个检验项目中的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上表中的合格判定数,即判该项合格。
否则,判该项不合格。
2.产品综合判定原则
按GB3445—1993《室内消火栓》中6.3的规定进行。
二.监督检验
(一)检验依据
GB3445—1993《室内消火栓》
(二)检验项目
1.主型产品
主型产品监督检验项目为GB3445—1993《室内消火栓》规定的除压力损失之外的全部出厂检验项目。
其中包括:
(1)强度
(2)密封性能
(3)外观质量
(4)尺寸
(5)固定接口
(6)手轮
(7)阀杆升降性能
(8)开启高度
2.分型产品
分型产品监督检验项目为GB3445—1993《室内消火栓》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全检项目。
其中包括:
(1)强度;
(2)密封性能;
(3)外观质量;
(4)固定接口;
(三)抽样方法
1.抽样方式:
由企业合理确定主型产品。
所有样品均在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
2.样品数量:
每种主型产品样品2台;分型产品样品1台。
抽样时,同时抽取相同数量的备用样品。
(四)判定准则
与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判定准则相同。
三.换证检验
换证检验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室外消火栓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第一条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制定本补充细则。
第二条室外消火栓分为:
1.地上式室外消火栓
2.地下式室外消火栓
第三条申请室外消火栓产品型式认可的企业,应具有适宜的满足室外消火栓生产要求的生产场地。
生产和检验设备应分别满足1附件和附件2的要求。
第四条产品的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总协议准则应满足附件3的要求。
第五条室外消火栓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六条获准型式认可的室外消火栓产吕必须使用统一的认可标志,标志应贴在每只室外消火栓厂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