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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村小学财务管理制度全部

郭村小学校预算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地发挥学校的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学校预算管理,科学配置办学资源,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后勤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教学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反映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规模和方向,是学校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学校预算管理实行“一所学校一本预算”的管理办法。

预算编制以学校为基本预算单位,所辖教学点纳入本校预算统一编制。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审定学校预算和决算报告。

  第四条 学校预算编制小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议事机构,由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组成,在校长的领导下参与学校预算编制活动。

  第五条 学校财务室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

负责拟订学校预算草案,按有关制度对学校各项经费支出进行全过程监督与预算控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是预算管理执行机构,按职能提出预算需求,并根据学校批准的预算指标,具体负责预算的管理与执行。

  第七条学校预算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围绕学校年度的教育教学计划和发展规划,本着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第八条、做好预算编制前期准备工作。

开展资源调查、摸清家底,同时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实际情况与预算的对比,摸索收支规律,为本年度的预算编制打下基础。

分析预算形势,充分了解和掌握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及其资金供需情况,以便安排支出预算时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第九条预算编制的方法。

学校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

测算收入编制要以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为基础,根据预算年度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求,考虑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实事求是地测算预算年度收入数额。

预算编制要遵循稳健性原则,对没有把握的收入不能列入预算,对预计发生的收入不能高估,防止收入不能实现时造成预算无法执行。

  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根据国家规定的支出标准和实际人数核定,其中公用经费以维持学校日常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为基础,合理安排。

项目支出预算以改善办学条件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为目标,根据剩余财力,按"轻重缓急"原则安排。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项目,都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学校预算草案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一条学校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学校各部门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支出预算项目和科目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

  第十二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直接影响到学校预算执行,确实需要调整的,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向主管部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决算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预算执行结果、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预算年度终了,财务部门应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学校年度决算。

决算数字要真实可靠、内容全面准确,并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对全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分析。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教育局财务室负责解释。

 

中小学校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各项收入和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文〔1997〕2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支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三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收入内容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等。

  第四条 学校各项收费必须具备收费许可证,学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亮证收费;各项收入的取得须严格按规定使用合法票据,严禁使用未经财政部门监制的自制、自印、外购的收据;严禁将各类票据混用;严禁不开票据收费及不通过财务部门收费。

  第五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所有收入不得坐收坐支。

社会捐助(赞助)资金收入按指定的用途使用,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学校各项收入全部存入经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县直学校统一存入财政部门的预算外专户),学校出纳或报账员在学校收到的各项收费收入时,县城及乡镇所在地的学校应在当日缴存,乡镇以下的学校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缴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另设账户、私设"小金库"及公款私存,不得压款、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乡镇学校的支出管理实行中心校统一管理使用原则,任何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中心校只开设一个银行账户。

  第八条 村校只设报账员,定期向中心校报账。

中心校根据学校规模的大小和资金使用情况核拨学校备用金,原则上中心校1000元,村校500元。

  第九条 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专门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条 学校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自行制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支出报销原始凭证(凭据)要合法合规,报销的原始凭据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和学校法人代表签字后方可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学校应严格按预算指标和预算项目办理款项的支付,不得出现无预算(无计划)或超预算(超计划)的支出项目。

  第十三条 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字〔2006〕8号)和《天峨县人民政府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印发天峨县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峨财教[2010]01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公外出听课、学习培训等原因出差的差旅费开支,在严格执行《天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峨财字[2008]22号)的基础上,结合本校实际,补充以下内容,一并执行:

  1.出差乘飞机需事前经县教育局领导书面审批后方可报销机票,未经审批的不予报销;

  2.驾驶私车出差参照同程汽车票价予以报销;

  3.组织领导和师生集体外出的应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并凭县教育局书面审批报告方可报销相关费用;

  4.无特殊情况不得报销出租车费。

  第十五条 招待费的开支标准。

学校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招待费,并不得突破公用经费总额的5%。

  第十六条 学校一般性维修支出,必须根据学校需要及年初预算的安排,书面报告县教育局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凡应纳入政府采购项目和范围的,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操作规程。

对应纳入而未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学校财务人员有权拒付,不予报支。

  第十八条 学校在安排各种支出时,要厉行节约。

既要考虑事业任务的资金需要,又要合理使用资金,切实做到精打细算,减少浪费,堵塞漏洞,讲求支出的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上级部门拨入的各种专款要严格按指定的用途使用,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报账。

严禁将专款用于教职工福利等开支。

  第二十条 学校严禁出借资金,严禁为企业、个人或外单位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项支出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学校支出数。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财务室负责解释。

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行为,确保公用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公用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一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转移支付资金、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学校学费等其他事业性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条 公用经费可以开支范围包括:

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公用经费不准开支范围:

不准用于人员津贴、补贴、奖金等;不准用于基本建设投资;不准用于偿还债务;严格控制招待费,不准用于购买烟酒礼品等费用支出;教师培训经费不准用于公款旅游、休假、疗养等与教学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二章公用经费使用管理

   第三条 县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公用经费的分配,根据乡镇学校及县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学生人数,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合理分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

乡镇中心校要科学安排村完小和各教学点的公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每学期直接用于村小(教学点)的公用经费不得低于标准的60%,确保各村小(教学点)正常运转。

   第四条 中小学校要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保证正常教学工作,又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经费,一般按下列支出顺序和标准进行使用:

一是开展教学业务与管理活动;二是开展实践实习,文体活动;三是维持学校运转必须的水电、邮电、印刷、交通差旅等日常费用;四是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教学设备仪器、图书资料等物品的购置。

  第五条 各中小学校在年末要根据学校规模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公用经费定额,结合实际需求编制出下一年度的公用经费预算,村完小和教学点上报乡镇中心校汇总,报请县教育局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部门。

  第三章公用经费使用要求与标准

  第六条 中小学校的公用经费大额支出要实行报告制度。

小学单笔支出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中学单笔支出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项目必须将支出方案呈报县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列支。

学校自行安排的各种县外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实行审批制度,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呈县教育局审批。

  第七条 部分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执行要求与标准。

   1.教师培训费

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不包括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师训经费),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培训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住宿费以及大型培训讲座等费用的开支。

   2.差旅费 

   ①学校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差旅费用。

   ②差旅费开支范围:

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③差旅费开支标准:

具体由各学校根据实际自行制定,但不得超过《天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峨财字[2008]22号)的规定标准。

   3.交通费

   ①交通费的开支范围:

指汽车燃料费、修理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年检年审费、养路费、意外事故开支、租车费等。

违章、违法的罚单不能作为交通费列支。

   ②交通费的开支标准:

小汽车(包括5座及以下的商务车、中客车)按县财政规定的年度预算编制标准执行。

   ③租车费是指师生集体外出或因公务活动需租车而发生的费用。

凡所租车辆须有合法证明材料,且学校与出租车方需签订租车协议。

学校不得租用非法车;学校领导、教师公务出差原则上不得租车,如特殊情况,必须租车的要书面报告县教育局同意后方可租车。

  4.会议费是指学校年度组织召开的教育工作或教育教学工作总结、表彰会所开支的餐费、资料费等。

  5.招待费

   ①招待费的开支范围:

本规定所称招待费,是指学校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

包括:

在接待地发生的用餐费和住宿费等。

   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

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学校经常性公用经费的5%。

 

   ③学校招待费必须全部在“招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更不得列入单位内部食堂的成本。

  6.设备购置费及维护维修费

   ①设备购置费:

指学校购置仪器设备(包括实验耗材)、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

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中小学年度预算。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由县财政局、教育局组织政府采购。

   ②维护维修费:

指不改变用途的各种设备(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日常开支的维修费用;各种房屋建筑物的不改变用途的维修费用和平房不改变结构、不增加面积的落地翻修费;校内公共设施,如道路、管道等设施的日常维修费用;房屋内部的装修及内部管线等改造支出;为保证网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日常维护支出。

  7.中小学生所必需的教辅材料纳入公用经费支出范围。

  8.校方责任保险纳入公用经费支出范围。

  第四章公用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要建立健全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要求,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做到账实相符,安全有效。

   第九条 学校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进行公布,采用上墙公示、网上公示等形式,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同时,要定期进行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收支管理。

 

  第十条县财政局、教育局要对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对一些购置、维修等支出要到学校实地核查,做到账、据、物相符。

在检查中,如发现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公用经费,并造成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公用经费行为的,将依据《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严厉处罚,并追究相关学校和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第十一条县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幼儿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如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有抵触的,则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中小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管理,确保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我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相关政策的通知》(桂财教[2008]56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8)1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补助对象是在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第三条 学校在确定受助学生名单时坚持民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财政供养人员家庭以及富裕家庭的中小学生一律不得纳入资助范围。

具体条件如下:

(一)孤儿;

(二)单亲家庭;(三)残疾的贫困家庭子女;(四)绝对贫困家庭子女(根据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绝对贫困即未解决温饱、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当地人均收入的家庭);(五)低收入家庭子女(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规定的数额的);(六)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等。

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和资助的条件,优先资助最贫困的学生。

第四条 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标准:

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生活费2元,全年补助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生活费3元,全年补助750元。

学生每年在校天数按250天计算。

  第二章 申请和拨付

  第五条 资金申请。

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由学校按学年向县财政局和教育局申请。

  第六条 学校在每学年开学时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内容包括:

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条件、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然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附上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由学校领导、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评审小组,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认定要求对申请补助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并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受助学生名单认定后,须在学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乡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助学生名单上报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七条 资金拨付。

学校根据审核批准后的寄宿生生补助金额向县教育局申请,县教育局根据各学校申请做出汇总支付计划报领导审批后,将补助金额直接拨付到乡、镇中心校或学校,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支付给学生。

  第三章 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财务部门为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补助费发放工作。

  第九条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主要是资助学生生活费开支,只能用于寄宿生在校期间的伙食补助。

发放时,由学生本人在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册上签字领取,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领代签。

学校采取发放现金或转入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的形式按学期及时将生活费发到学生手中,不得以其他形式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发放结束后,需在校务公开栏公布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情况。

  第十条 学校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到最需要资助的学生手中。

如因贫困学生人数变化而形成补助资金出现结余的,学校应及时向县级教育部门报告,由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对结余资金进行统筹安排,用于补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学校要建立寄宿生生活补助有关档案,同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接受上级部门(教育、财政、审计、监察)定期或不定期对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挪作它用的,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财务室负责解释。

 

中小学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贯彻专款专用原则,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经费的分类

  根据专项经费来源渠道的不同,专项经费可分为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经费、学校安排的专项经费。

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经费是指上级财政部门以及其它主管部门安排下达学校使用的具有专门用途的一次性经费。

学校安排的专项经费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安排用于特定项目的经费,主要包括专项维修费、专项设备费以及其它专项经费等。

  二、专项经费的申请

  1、申请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经费。

学校向主管部门提出专项经费申请报告。

  2、申请学校安排的专项经费。

由学校相关处室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审查批准后转总务处,总务处根据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所申请专项经费项目进行考察和审核,提出意见,按相关程序报学校批准后列项管理。

  三、专项经费的使用

  专项经费必须按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者学校安排下达专项经费的用途和财政部门批准的支付方式专款专用,认真制定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加强管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保证专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专项经费不得用于下列开支:

  1、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支出;

  2、各种经营活动的支出;

  3、与专项经费项目无关的公务性支出;

  4、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其它支出。

  四、专项经费的结余

县财政局和教育局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严肃处理。

对于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指标县财政局、教育局统一收回,未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财部门审批后,结余经费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五、其它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由教育局计财股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小学校内部牵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

  第三条 内部牵制制度是在学校内部明确规定权限职责,使经济事项有关各方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发挥自动检查作用的一种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条 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

  1.任何经济业务都必须经过授权批准后才能办理;

  2.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部门共同办理;

  3.钱、物、账必须实行分管,互相监督,相互制约,以防错弊。

  第五条组织分工

  1.各会计工作岗位上的财会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按有关制度规定,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职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职务或报账员。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配偶关系。

  2.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根据经济业务和会计核算的需要,进行合理分工。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性条件

  1.出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根据稽核人员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结算业务。

未经稽核的原始凭证,出纳员无权办理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

违反财经制度的业务,出纳员有权拒绝办理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

  2.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现金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做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得以白条或借条顶替库存现金,不超额保存现金和坐支现金。

  3.银行的空白支票和留存银行的印章、印鉴应由出纳人员和会计主管分别保管,不能把空白支票和印章、印鉴集中一处保管。

支票审核与支票签发职务分离,支票签发职务由出纳担任,其他会计人员不得兼任。

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签发的各种票据要填写清楚,数字、文字正确,印章齐全。

作废支票要盖有"作废"戳记,与支票存根一起保存,支票丢失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4.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学校会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支取现金。

不得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不得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得将单位的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5.会计人员每月要定期对所分管的经费账户现金进行盘点,也可不定期进行盘点,每次盘点要有文字记录备案,发现问题要主动报告领导。

  第七条 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1.会计机构负责人要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严格审批手续,管理好印鉴。

同时要对各相关联的工作岗位相互牵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内部牵制制度的贯彻执行。

  2.非出纳岗位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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