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公共租赁住房有关问题答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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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公共租赁住房有关问题答疑

晋宁县公共租赁住房有关问题答疑

一、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答: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或者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者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

并按照规定的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晋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二、我县公共租赁住房有哪几种类型?

答:

目前我县的城镇保障性住房主要有廉租住房、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类型。

三、什么是公租房?

答:

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或者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者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

并按照规定的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晋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四、公共租赁住房建在哪里?

答:

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分别位于昆阳、晋城、二街、六街、上蒜、双河、夕阳。

项目及坐落、套数、户型等情况具体如下:

 

晋宁县公租房信息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坐落

户型

总套数

已入住

剩余房源

备注

1

民益家园

昆阳兴隆

二室一厅

464

2

群益小区

昆阳兴隆

二室一厅、一室一厅

240

3

晋城廉(公)租房

晋城南门

二室一厅

304

4

六街廉(公)租房

六街镇

二室一厅

30

5

双河廉(公)租房

双河乡政府

二室一厅

24

6

二街廉(公)租房

二街镇

二室一厅

80

7

云南金马集体坤晟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昆阳农场

二室一厅

100

8

晋城竹园

二室一厅

60

9

晋城西门

二室一厅

44

10

晋城化乐

二室一厅

36

11

昆阳磷矿

二室一厅

60

12

中心乡镇

公共租赁住房

昆阳宝峰

二室一厅

60

13

双河下庄河

二室一厅

52

14

上蒜牛恋

二室一厅

36

15

上蒜河泊

二室一厅

24

16

六街菠萝山

二室一厅

24

17

新街孙家坝

二室一厅

40

18

新街文河

二室一厅

40

19

夕阳乡

二室一厅

40

20

二街老高村

二室一厅

10

21

六街镇

二室一厅

40

22

锦绣竹园

晋城竹园

二室一厅、一室一厅

2530

23

春和璟苑

昆阳袁家营

二室一厅、一室一厅

1016

合计

5354

 

五、目前,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方式有政府投资建设、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企业投资建设,这部分房源分配对象有何不同?

答: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社会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人士供应;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企业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职工供应。

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有那些?

答:

㈠可以以家庭方式申请的。

㈡以单身人士方式申请的。

㈢以公司或者企业名义等集体方式申请的。

七、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有哪些?

答:

㈠具有当地城镇户籍(含农转城)。

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原则上低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人均财产限额不超过规定标准。

㈡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低保证》的家庭或中、低收入家庭。

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原则上低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人均财产限额不超过规定标准。

㈢本县跨乡(镇、街道)或跨地区住房困难务工人员。

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原则上低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人均财产限额不超过规定标准。

㈣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非本县户籍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原则上低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人均财产限额不超过规定标准。

申请人须持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在当地工作满1年(含)以上,并在我县购买社会保险。

㈤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住房困难人员。

申请公租房收入和财产的具体标准,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八、团租企业(单位)应提交什么资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

㈠《企业(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授权委托书》;

㈡法人代表身份证证明;

㈢企业(单位)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登记制度核发的相关证(照);

㈣《企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住房房源及户型确认表》;

㈤企业(单位)团租承诺书。

㈥其他相关材料。

九、团租企业(单位)承租职工应提交什么资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属晋宁县城镇户籍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㈠身份证明:

1.户口薄(或者户籍证明)、身份证(新生儿必须上户口并提供户口薄、出生医学证明);

㈡婚姻证明:

1.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2.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证明(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㈢工作和收入证明:

1.有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从业人员工作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填写,已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交劳动合同;

2.灵活就业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格式证明;

3.退休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养老金领取证明》,由所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

㈣现住房状况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非当地户籍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㈠身份证明:

1.由当地公安派出所颁发的居住证、身份证(新生儿未上户口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㈡婚姻状况证明:

⑴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

⑵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离婚证明(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㈢工作和收入证明:

1.有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从业人员工作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填写,已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交劳动合同;

2.者灵活就业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格式证明;

㈣社会保险交纳证明:

⑴申请人社会保险由单位购买的,由单位在《从业人员工作收入证明》中填写社会保险交纳情况;

⑵申请人社会保险自行购买的,领取《社会保险交纳证明》,由所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

㈤现住房状况证明:

十、什么人群不予受理团租申请?

答:

按照相关规定:

对享受过廉租住房、公租房、租赁补贴等相关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个人(家庭)或共同申请人不予受理团租申请。

十一、什么情况下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㈠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地有转让私有产权住房的;

㈡擅自转租直管公房或者转让直管公房承租权的;

㈢财产超过一定限额的;

㈣其他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十二、对申请人有什么要求?

答:

申请人除了符合申请条件之外,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三、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有些什么户型选择?

答:

一个家庭或者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1套成套住房;单身人士也可以申请合租1套成套住房。

十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人均收入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

根据《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

计算公式:

家庭人均月收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收入合计÷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人口数合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收入合计即家庭个人月收入(扣除个人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月交纳费用)之和。

十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如何计算?

答:

㈠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地,有自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自建住房,都应当计算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建筑面积。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或者自建住房面积合并计算(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与其他人共有房屋的,面积按共有人数平均计算);人口数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人口计算。

计算方法为: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建筑面积合计÷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人口数合计。

㈡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地以外的住房,不纳入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十六、申请人应当去哪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

申请人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

十七、申请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属晋宁县城镇户籍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㈠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身份证(新生儿未上户口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㈡婚姻状况证明

1.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

2.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离婚证明(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离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且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需提供子女抚养关系相应证明材料;

3.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原结婚证及丧偶未再婚的证明;

㈢工作和收入证明

1.有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从业人员工作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填写,已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交劳动合同;

2.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提交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3.无业或者灵活就业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格式证明,失业的提交《失业登记证》;

4.退休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养老金领取证明》,由所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

㈣现住房状况证明

1.私有产权住房,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2.承租住房,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协议;

3.借住住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借住住房情况证明》,由提供借住住房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填写情况说明;

4.自建住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个人宅基地建房证明》,由宅基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填写;

5.私有产权住房转让情况

申请之日前转让私有产权住房的,提交合同,村(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等证明材料,有公证书的一并提交;

6.财产情况证明

⑴有非住宅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有转让非住宅的,提交合同等证明材料,有公证书的一并提交;

⑵有车辆的,提交车辆登记证和购车发票;

⑶书面填报申请当日前的储蓄存款余额和申请当日前股票、基金、债券的市场价值、保险以及其他资本投资额;

7.共同申请人中有在外地院校就读,户籍迁出当地的,提供学生证;

8.共同申请人中有现役士兵的,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服兵役证明》,由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非当地户籍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由当地公安派出所颁发的居住证、身份证(新生儿未上户口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⑴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⑵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离婚证明(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离婚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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