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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工贸易边角料.docx

对加工贸易边角料

对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废品内销征税操作

 

(一)常见知识点积累

 1.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1)海关按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

(2)海关按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具体请以主管海关加工贸易部门审查验核后确认为准。

 

 2.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对加工贸易残次品的处理,有四种方式:

(1)退运出口;

(2)内销补税;

(3)放弃;

(4)监管销毁;

 

(二)常见固定回答模式

1.国务院38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区内企业的加工产品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应复运出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区外时,由企业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按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

其中残次品依照“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含义是否为“依照残次品实际的状态和实际价格来归类和征税?

答:

按照出区状态归类、审价。

 

2.我司加工贸易企业,当前我司已有较多的不良原材料待处理,占用较大仓库空间。

经了解有三种方式可处理,但是都不能尽快处理:

进料料件退换,退运回国外:

因为是我司导致产品不良,国外客户不愿接受,更不会给我们付款。

加工贸易料件应该只能用:

进料料件复出,进料料件退换方式退到国外,需要国外付款或换货。

这种对我司行不通;内销补税已经不能做电子产品的不了料件,价值很低。

内销须按进口时的价格补税。

内销价值不足以缴纳补税。

因此不适于我司;向海关申报放弃,这种比较适合。

但是现在海关审批相当困难,也不是不审批,就是压着老长时间。

不知是为什么?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七条,加工贸易企业需内销残次品的,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第十条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退运出境的,海关按照退运的有关规定办理,凭有关退运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第十一条,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而申请放弃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的,凭企业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海关受理企业放弃货物的有关单证经海关核实无误后办理核销手续。

目前可选择上述几种方式操作。

 

3.保税料件进口报关结束后,在运往我司的途中发生破损,导致不能使用,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要按照废料处理操作?

怎样做才是正确的?

答:

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进口保税货物发生损坏,企业应按照海关总署令111号有关规定处理。

请与主管海关取得联系,说明情况。

 

4.三资企业的保税料件在生产过程中,因人为原因导致该批料件有少量不能再使用,请问怎样处理?

可以征税处理吗?

答:

可以退运,也可以征税内销。

 

5.我司现由于存放边角料的仓库已满,需要处理已产生的边角料,由于一个料件对应的成品损耗不同,请问怎样计算边角料的数量?

答:

各算各的边角料。

 

6.我司在内销边角料的时候,价格还没有海关审核的价格的一半,卖边角料的钱还部不交税的,请问一定要按海关的价格交税吗?

我司还有另外一种产品的边角料,卖不掉,没有厂家回收,自由当废品扔掉,请问这个也要交税吗?

答: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第11条,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而申请放弃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的,凭企业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海关受理企业放弃货物的有关单证经海关核实无误后办理核销手续。

放弃的货物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经海关核定有使用价值的,由主管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变卖处理;

(2)经主管海关核定无使用价值的,由企业自行处理;

(3)对按照规定需进行销毁处理的,由企业负责销毁,海关凭有关销毁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7.我司是一塑料制品的加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在手册核销时已经办理了补税,请问这些边角料在补税后我司是否可以自行处理了呢?

答: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若你公司已足额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这些边角料由你司处理。

 

8.企业报关员该如何申报边角料的单价?

答:

请根据其实际价格进行申报,前往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

 

9.我司去年进口的原料属于非限制性货物,今年该HS变成了限制性,且对环境有污染,属于限制进口的废物(今年没有进出口);出口没有任何限制;看到问题编号:

[100746]答复中指明“根据海关行政许可项目公示,放弃的货物不得是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我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不可以做放弃处理?

只能内销征税?

答:

企业进口保税料件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在国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属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废物的,可以提出放弃申请。

 

10.我是一家加工贸易的外资企业,由于我司的料件为无纺布,边角料堆放比较占地,所以想买一台粉碎机把边角料粉碎放置,主要是为了缩小堆放面积.请问这样做会不会有影响、海关允不允许?

答:

边角料仍属于海关监管货物,不能擅自处理。

如需对边角料进行处置,需先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11.请问边角料是不是就是废料呢?

我司进口的原材料是一个个的太阳能电池,然后按串联或者并联的方式组合成一个个面板,在生产过程中,进口料件会破碎或者切割的时候会破,那么这些破碎的进口料件是废料吗?

(这些破碎的料件已经不能使用,但是还可以卖钱)

答:

海关总署令第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中没有具体废料的概念。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请企业结合自身生产情况判断,由现场海关具体审核认定。

 

12.进料加工过程出现边角料和副产品,无法出口,要补收税吗?

答:

加工贸易项下产生的边角料和副产品,企业应按报验状态向主管海关申报并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13.我司今日申报一票边角料内销,出现电子退单,提示为申报数量超过备案数量,什么原因使边角料内销也会超?

该如何解决呢?

答:

你提出的问题比较特殊,请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供报关单号等详细情况,以便给予针对性答复。

 

14.请问在边角料内销审价时和报关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内销申请;

(2)内销征税联系单电子表格;

(3)对应的手册;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包括申请内销货物对应的原进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内销货物进口时的发票、货物购销合同、运保费凭证、货物说明书、商品检验检疫证书、信用证、结付汇凭证、提单、装箱单、业务函电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15.我司的进口料件是复合塑料板,做汽车门板用的,但是产生的边角料卖不出海关规定的4元每公斤,实际卖出的价格很低1吨才几十元。

现我司准备请环保部门帮我们处理边角料,请问在选择环保部门有没有要求?

有没有环保部门可以推荐?

答:

加工贸易放弃货物销毁机构名单,请登陆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

查询,只要在网站上在资质有效期内的机构均可处理。

海关不作推荐。

 

16.我厂是进料加工企业,打算从国内转厂进口一批材料,编码为74091190,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全部退给客户,请问该情况能否办理退运手续?

如果不可以,能否告知海关相关文号,以便向客户说明?

答:

可以,具体边角料退运手续请向主管海关咨询办理。

 

17.我司是新成立的生产汽车零部件的公司,我司从国外进口的铜针在国内加工成汽车连接器中的端子,这个铜针的损耗很大,因此产生的废料就很多,请问这样的边角料海关按照何种标准来征税?

税率如何确定?

答: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具体请以所在地主管地海关加工贸易部门审查验核后确认为准。

 

18.我司是一家苏州的企业,主要生产冲压件,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部分的不良品,补税成本偏高,我司想出口出去,但备案海关认为单价太低不给备,我司申请备案的单价为原出口成品的15%,海关现要求我司按原出口成品的70%来备案,请教一下,不良品备案的单价该如何计算?

答:

根据描述,你司问题已涉及现场执法,请以现场执法意见为准。

具体情况可与主管海关沟通磋商。

 

19.现在加工贸易保税进口的料件在残次报废后是否可以复出口转让给境外第三方的处置公司?

如可以的话出口报关单申报的监管方式是“进料料件复出”吗?

出口报关单申报价格是否可以申报为出口的实际成交价格?

答:

保税料件的残次品仍属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允许退运出境。

如不需进口对应替换料件,出口申报方式为“进料料件复出”或“来料料件复出”。

出口报关单申报价格应为料件原进口价格。

 

20.我厂是一来料加工厂,由于生产工艺的特殊性,在生产过程中将有许多过度生产的产品,还有许多不良的残次品,而此部分又无法在海关备案手册时计算进损耗,时间一长将导致手册不平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中第十条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退运出境的,海关按照退运的有关规定办理,凭有关退运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请问我工厂是否可以申请将这些剩余产品和不良残次品申请退回香港?

该如何办理有关手续呢?

答:

请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有关货物经口岸海关出境后,凭有关退运出境的报关单等退运证明材料到主管海关办理。

 

21.按海关总署令第111号文中,残次品的处理方法有三个:

企业内销、退运或者放弃。

这样理解是否妥当?

答:

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加工贸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可以转为内销、退运出境或放弃处理。

 

22.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时,有少量残次品需内销补税,其所对应进口料件尼龙切片(HS:

390081001),此进口料件是在2008年进口的。

现在残次品补税是否需要提供原产地证明?

因是在2008年进口的,若需要原产地证,现在也无法提供了,请问,还有其他哪些资料文件可以作为叁考证明其原产国?

如无法提供原产地证,这种情况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或保证金?

答:

办理保税料件内销手续需向海关提供以下资料: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1份(正本);

(2)企业申请内销保税货物的书面材料;

(3)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加工贸易企业委托报关企业办理业务时提交)(正本);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请根据实际情况前往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23.请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可以备案进合同再通过合同出口吗?

答:

按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对于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可以办理退运,内销或放弃手续。

 

24.请问加工贸易企业的残次品可以退港吗?

如果可以,具体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是把残次品备案进合同里再通过合同出口吗?

答:

根据海关总署令111号令的相关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退运出境的,海关按照退运的有关规定办理,凭有关退运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请遵照执行。

 

25.请问我司有些供应商不良物料,由于运输成本太高,供应商同意本地报废处理,我们可以适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6号”向当地海关申请放弃吗?

答:

可以的。

 

26.我司去年底向厦门出口加工区海关申请放弃料件,但出口加工区海关说供应商不良料件必须退运,不能受理报废放弃.由于出口加工区监管政策的特殊性,退运料件只能用整柜或者空运才能运输,这对于供应商而言成本也太高,运回去的料件供应商也没有用,因此供应商同意在当地报废放弃。

国内国外供应商会有不料料件,这是不可避免的,我司要按技术质量标准收货,请问应该怎么向海关申请放弃货物?

答:

根据《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172号),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等原则上应复运出境;对于出口加工区产生的边角料、废品出区内销的具体操作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对区外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的相关规定办理;上述边角料、废品如需出区以处置方式销毁的,或者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需出区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由产生单位向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所在地地(市)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转移固体废物出区处置申请书;

(2)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处置合同;

(3)处置单位的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

(4)拟转移的区内固体废物的产生过程及工艺、成分分析报告、物理化学性质登记表;(5)进口单位处置废物方式的说明。

包括废物处置设施的地点、类型、处理能力及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的处理方法等的介绍资料;

(6)证明处置单位能对区内固体废物进行对环境无害化处置的材料;出区处置的废物是危险废物的,须提供处置单位所持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7.我司是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生产液晶显示器组件等,在生产时会产生少量玻璃边角废料,我司在核销时对这部分废料先进行补税,然后请专业回收公司处理,需支付昂贵的处理费。

请问能否采取出具无使用价值认定报告的方式,对这些废料不补税,然后在海关核销部门对无使用价值认定报告认可后再请专业回收公司处理,这样核销是否可行?

海关认可的无使用价值认定报告材料包括哪些?

需要去哪些部门办理?

答:

请你司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以主管海关处理意见为准。

 

28.现有部分报废产成品需处理,请问如何补税?

是否可按原料耗用比例将这部分成品折成进口原料数量进行补税?

答:

对于加工贸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内销时海关按单耗关系折成料件办理征税手续,具体可查询海关总署令第111号。

 

29.企业可不可以将废品进行粉碎,向海关申请按照粉碎后的状态进行归类,并按照碎料的市场价格办理报关出区手续?

残次品是否可以这样处理?

答:

根据海关有关加工贸易的规定,企业在办理内销征税手续之前,不得擅自处理上述应属海关处理的货物。

残次品更不能按你所述的方法进行处理。

 

30.废品与残次品的区别?

署加发〔2009〕172号中提到废品和残次品,但相关文件都没对废品进行定义,请问应如何区分废品和残次品?

答: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31.来料加工:

原料进口时HS显示无任何监管条件,当该原料在国内加工后产生的废碎料HS的监管条件为A/P,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

该废碎料是从原料上敲下来的,没有经过其他加工,只不过原料是块状的,废碎料是粉末状的,该废碎料可以申请放弃吗?

答:

企业进口保税料件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在国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属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废物的,可以提出放弃申请。

 

32.我司是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加工过程中产生一定的工艺损耗,这部分损耗产生的边角料我司需要申请内销。

请问边角料内销价格海关总署和我们直属海关对此是否有价格方面的限制?

是如何规定的?

海关公告形式吗?

我们可以直接在网上查到吗?

如有价格方面的限制,那么市场价格变动的话,海关的价格限制是否也有定期的变更呢?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的规定,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边角料内销申报时,企业按照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申报。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

边角料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归类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免于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

 

33.我是出口加工区一家喷涂企业,主要是给笔记本电脑外壳(塑胶制)喷涂,由于喷涂行业受天气温湿度等影响,造成产品不良率很高,但是报废品又都具备成品状态,因此不能按边角料来处理,请问我司将如何处理报废品?

答:

上述商品不属于边角料,按照残次品的相关规定内销征税或退运出境。

 

34.公司因电线突发性短路导致加工车间发生火灾。

部分保税进口料件,成品,半成品受火灾高温和烟尘污染以及当时因无法抢出而后因消防淋水,导致无法出口,无法用于生产,变成了我们公司的废品。

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该批资材,如何进行海关电子账册核销?

另外,此次火灾是否属于我们海关法律里的“不可抗力”?

答:

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海关可以视情派员核查取证。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加工贸易企业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导致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按照规定予以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续。

如仍有疑问,请向电子账册注册地主管海关进一步咨询。

 

35.请问什么情况下需要征收关税?

请问是否存在比例或者别的什么原因啊?

答: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边角料征税需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起征点均为50元人民币。

可能所涉及的边角料关税税率为零,或者未达到起征点。

 

36.请问在加工贸易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有成品及半成品,企业应该如何处理?

答: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

 

37.我司有少量残次品(动物兽药),按照《兽药进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是监管销毁,请问是否要报关申报补税,还是按规定销毁后将销毁报告呈核销部门核销处理而无需补税?

答:

可申请放弃后作监督销毁处理,需办理报关手续,无需补税,

以上答复意见供参考,具体情况以主管海关意见为准。

 

38.对于残次品处理,“退运、内销、放弃”都有了较为具体的规程(比如“放弃”,有了2009年56号文),但是对于“监督销毁”,海关是否规定有具体流程法规?

据说可以放弃给海关,监督销毁,需办理报关手续,无需补税,“办理报关,无需补税”如何理解,监管代码填啥呢?

答:

对于监督销毁,你所述的2009年第56号文中已有明确:

“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供放弃货物的销毁清单、销毁报告以及销毁过程的全程录像光盘。

其中,需要销毁的加工贸易放弃货物为原进口料件或成品的,应当在海关认可的销毁机构实施销毁,并提供销毁机构出具的接收单据和处置证明等销毁证明材料。

海关可以派员监督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的交接入库和销毁工作,企业及有关销毁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残次品放弃,按成品放弃贸易方式报关,属半成品的,应先办理增补备案成品、单耗关系。

加工贸易放弃货物通过销毁处理的,企业应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销毁”字样;经海关批准由企业自行处理的,应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自行处理”字样,如:

放弃半成品并销毁处理,应注明“半成品/销毁”。

具体贸易方式请根据2010年版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监管方式代码表说明如实向海关申报。

以上答复供参考,具体情况以主管海关意见为准。

 

39.我司是做进料加工的,跟供应商协商将生产中产生的边角料退回给他们,边角料是不收汇的。

请问复出前需要向主管地海关先申请吗?

需要在加工贸易手册的成品项内增加边角料项吗?

可以不受汇吗?

答:

进料边角料复出无需事先向海关申请,直接至口岸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即可。

无需增加成品项,在出口报关单录入时,选择边角料对应的料件项,按实际申报状态修改HS和商品名称。

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进料边角料复出属于“有条件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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