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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安全守则

员工安全守则

第一部分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保障员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对免除或者减轻对员工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严禁订立任何协议。

第二条员工有权了解所在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条员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四条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五条员工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条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员工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员工在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督促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部分预防、控制事故起因

第九条不安全心理

(一)骄傲自大,争强好胜。

(二)情绪波动,思想不集中。

(三)技术不熟练,遇险惊慌。

(四)盲目自信,思想麻痹。

(五)逆反心理。

(六)侥幸心理。

(七)惰性心理。

(八)无所谓心理。

(九)好奇心理。

(十)工作枯燥,厌倦心理。

(十一)错觉,下意识心理。

(十二)心理幻觉,近似差错。

(十三)环境干扰,判断失误。

第十条不安全行为

(一)违反操作规程。

(二)睡眠不足,过度疲劳。

(三)不专心工作。

(四)机器出现不安全的讯号,未知处理。

(五)长发未加整理或服装松散。

(六)发热物体的使用及管理不善,易燃物未隔离。

(七)随意接装电线。

(八)对安全规划末做好监督。

(九)对不安全环境未做好管理。

(十)对正确安全的方法未明确指示。

第十一条不安全的环境

(一)危险品未按安全规定区隔离摆放。

(二)放弃的危险品未依规定标识。

(三)危险物品末依规定标识。

(四)紧急出口是否堵塞。

(五)消防设备是否足够。

(六)地面及通道是否干净。

(七)道路状况是否良好。

{八)电器和配线是否良好。

(九)机器活动机件是否加有护罩。

(十)机器设备是否依规定保养。

第十二条安全使用设备

(一)整齐:

工具、工件放置整齐,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线路管理完整(机器安装有接地装置、安全制动控制开关)。

(二)清洁:

设备清洁,环境干净,各滑动面无污,无碰伤。

(三)润滑:

按时加油换油,油质符合要求,油壶、油枪、油杯齐全,油毡、油线、油标清洁,油路畅通。

(四)安全:

合理使用,精心维护保养,及时排除故障及一切危险因素。

第十三条预防事故“十问”

(一)身体状况是否正常。

(二)心理状况是否正常。

(三)班前是否进行安全检查。

(四)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穿戴。

(五)操作技术是否熟练掌握。

(六)是否会处理工作中的异常情况。

(七)自己周围是否存在危险因素。

(八)工作中是否有不良习惯。

(九)是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十)是否注重消除危险隐患。

第十四条安全督导的缺陷

(一)对正确安全的方法末明确指示。

(二)分配工作不当,对未具备该项能力的人做错误的分配。

(三)工作负荷过重,因疲劳所产生的危险未加以防范。

(四)对安全规则未做好监督。

(五)安全训练未作实施。

(六)对不安全的环境未做好管理。

第三部分自律:

加强自保能力

第十五条员工安全守则

(一)全体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观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定及规章制度。

(二)生产前的安全准备,主要有:

1、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

2、班前严禁饮酒。

3、不准带小孩进入车间及劳动现场。

4、检查设备、设施及作业环境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有否不安全因素。

5、不准穿拖鞋,敝衣,赤膊,戴头巾或戴围巾进入工作现场。

6、使用设备时要除掉所带的戒指、手表、链子。

(三)生产或工作中应认真做好的安全事项有:

1、坚守岗位,集中精力,思想不开小差。

2、不准擅自将自己的设备交给与本岗位无关的人员操作。

3、严禁打闹、睡觉,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4、不准随意跨越运输的设备。

5、不准站在沙轮机正前方操作。

6、在移动任何部件之前,都要先切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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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搬运有尖利边角的物品时,应带上手套,防止划破手指。

8、实行操作证办法,做到“持证操作”。

操作人员必须掌握设备的性能、工艺要求,并认真遵守设备操作规程。

9、开动本工作以外的生产设备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否则不准随意开动。

10、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设备时,做好安全检查与交接。

11、末班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汽源、熄灭火种,清理作业现场,认真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时,关闭窗户、锁好门,方可离去。

(四)其他安全事项

1、操作员谨记:

在紧急情况下应该首先切断电源。

2、无论在任何地方工作,都要确保自己和其他在此区工作的人员有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3、当操作工接近有危害的机器时,要求操作人员必须有一个对机器的潜在危害有很好了解的人陪同(或在其视线之内和能听到的地方),在紧急的情况下他可以立刻提供救援。

4、所有的人员都必须紧记求救电话号码:

火警119、公安报警110,救护中心120。

5、对于任何已发生事故及幸免事故都要向上级主管汇报。

第十六条生产现场安全自律准则

(一)物料架、模具架、工具架等是否正确使用与清理。

(二)作业台面是否整洁。

(三)模具、量具、工夹具等是否正确使用,定位摆放。

(四)机器上有无不必要的物品、工具,其摆放是否牢靠。

(五)私人用品及衣物等是否定位置放。

(六)手推车、小推车等是否定位放置。

(七)塑料箱、铁箱、纸箱等搬运箱是否定位摆放。

(八)润滑油、清洁剂等用品是否定位放置并作标识。

(九)消耗品(如抹布、手套、扫把等)是否定位摆放。

(十)物料、成品、半成品等是否堆放整齐。

(十一)通道、走道是否保持畅通。

通道内是否摆放物品(如电线、手推车)。

(十二)不良品、报废品、返修品是否定位摆放并隔离。

(十三)易燃物品是否定位摆放并隔离。

(十四)下班后,是否清扫物品并摆放整齐。

(十五)垃圾、纸屑、烟蒂、塑料袋、破布等有没有清除。

(十六)废料、余料、呆料等有没有随时清理。

(十七)地上、作业区的油污有没有清扫。

(十八)垃圾箱、桶内外是否清扫干净。

(十九)工作环境是否随时保持整洁干净。

(二十)地上、门窗、墙壁是否保持清洁。

第十七条员工安全用电准则

(一)任何电器设备未经验电,一律视为有电状态处理,不准用身体触摸。

(二)生产线工作台不准放置茶杯、饮料等液溶体及与工作无关的导电物体。

(三)电气开关和插座附近严禁堆放任何物品。

(四)严禁乱拉、乱结电气线路。

(五)控制柜和控制开关等电气设备,非专业人员不得进行操作。

(六)用电时,先开控制电源总开关,然后打开电源分开关,最后打开用电终端的用电设备,使用结束后切断电源与之相反。

(七)发现有异味及异常现象应立即切断有关电源,并通知有关人员,以便及时妥善处理。

(八)不准用湿手去触摸电器、开关、插头、照明灯具。

(九)正确使用插头、插座、开关。

(十)离开岗位前,应断开电源。

(十一)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和火灾事故时,应立即断开有关设备电源,然后进行抢救。

(十二)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再用四氯化碳、二氧

化碳、1211灭火器,严禁使用水扑灭。

(十三)使触电者脱离低电源的方法。

1、迅速、可靠地断开电源开关。

2、立即将触电者脱离电源。

3、用绝缘物体移去触电者身上的带电体。

情况严重者,应立即送医院及通知有关人员、单位,并保护现场,对于任何已发生及幸免事故要向上级主管汇报。

第十八条员工防火安全守则

(一)在生产、工作和一切活动中,要提高防火警惕,严格遵守工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管理标准和操作规程。

(二)职工发现火灾时,必须及时报告和扑救,并有权制止违反消防制度、标准规定的一切行为。

(三)任何单位、部门以及职工,不得私自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燥物品。

(四)未经总经办批准,一律不准在库房和易燃区动火。

(五)全厂职工都应达到“三懂”、“三会”:

(1)一懂本岗位产生火灾的危险性;

(2)二懂本岗位预防火灾的措施;

(3)三懂本岗位扑救火灾的方法。

(1)一会报警;

(2)二会使用本岗位灭火器材;

(3)三会扑救初起火。

第十九条易燃易爆场所行为“四忌”

(一)忌动火。

包括不能焊接切制、吸烟及携带火种(火柴、明火灯具、打火机等)。

(二)忌穿着化纤原料的服装和钉子鞋。

因为它们随时都会产生静电火花或撞击火花。

(三)忌使用非防爆工具、灯具,以免产生撞击火花或电火花。

(四)忌使用对讲机、手持电话或普通电话,以防产生电火花,易燃易爆现场只允许使用防爆型电话机。

第二十条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的管理准则。

(一)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及物质存放管理等,员工人人有责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二)遇有危及安全的设备、设施或物质,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解决。

(三)对有关物质不安全状态的管理。

1、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性物品,应分类并妥善存放,设专人按规定严格管理。

2、各种消防器材、工具等,应保持齐全和有效,严禁随意动用,专人负责保管。

化碳、1211灭火器,严禁使用水扑灭。

(十三)使触电者脱离低电源的方法。

1、迅速、可靠地断开电源开关。

2、立即将触电者脱离电源。

3、用绝缘物体移去触电者身上的带电体。

情况严重者,应立即送医院及通知有关人员、单位,并保护现场,对于任何已发生及幸免事故要向上级主管汇报。

第十八条员工防火安全守则

(一)在生产、工作和一切活动中,要提高防火警惕,严格遵守工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管理标准和操作规程。

(二)职工发现火灾时,必须及时报告和扑救,并有权制止违反消防制度、标准规定的一切行为。

(三)任何单位、部门以及职工,不得私自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燥物品。

(四)未经总经办批准,一律不准在库房和易燃区动火。

(五)全厂职工都应达到“三懂”、“三会”:

(1)一懂本岗位产生火灾的危险性;

(2)二懂本岗位预防火灾的措施;

(3)三懂本岗位扑救火灾的方法。

(1)一会报警;

(2)二会使用本岗位灭火器材;

(3)三会扑救初起火。

第十九条易燃易爆场所行为“四忌”

(一)忌动火。

包括不能焊接切制、吸烟及携带火种(火柴、明火灯具、打火机等)。

(二)忌穿着化纤原料的服装和钉子鞋。

因为它们随时都会产生静电火花或撞击火花。

(三)忌使用非防爆工具、灯具,以免产生撞击火花或电火花。

(四)忌使用对讲机、手持电话或普通电话,以防产生电火花,易燃易爆现场只允许使用防爆型电话机。

第二十条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的管理准则。

(一)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及物质存放管理等,员工人人有责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二)遇有危及安全的设备、设施或物质,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解决。

(三)对有关物质不安全状态的管理。

1、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性物品,应分类并妥善存放,设专人按规定严格管理。

2、各种消防器材、工具等,应保持齐全和有效,严禁随意动用,专人负责保管。

(四)配电室及气压机站等要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非本岗位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五)对设备、设施及危险作业的管理:

1、各种电气、机械动力设备的金属外壳、行车轨道等,必须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2、各种手持电动工具,如电钻、电砂轮机等,必须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3、危险作业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作业前必须戴好安全帽、扎好安全带,不准穿硬底鞋,一切符合要求,方准上岗作业。

4、危险作业时,严禁投掷工具、器材及物品等。

5、各种设备无安全防护装置,不准使用或开动。

(六)生产作业中的安全防护要求:

1、电气设备检修时,必须挂停电指示牌,并设临时监护人看管。

2、电气设备检修时,严禁非检修人员合闸。

3、检查或调整设备时,应先停车,后调整。

第四部分防范:

避免意外伤害

第二十一条火灾防护

(一)灭火设备应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时可用之状态,同时要熟练使用方法。

(二)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员需经严格训练,并应有监工人员在场。

(三)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

在场员工,均应立刻协同灭火。

(四)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五)火灾时工作单位主管应一面参加抢救,一面沉着指挥救火,并速通知119本地消防队协同抢救,并应通知其他单位戒备。

(六)火警发生时,电话总机应优先接通火警电话。

(七)如火势一时不能扑灭,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

(八)救人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I、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灌救。

2、衣服着火,立即在地方打滚,轻易扑灭。

3、先救人,后抢物。

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物件或贵重物品。

4、在火烟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口,应利用绳索、被单或电线等物从窗口逃生。

第二十二条台风防护

(一)气象机关发布台风警报后,门卫及有关单位应随时注意听报告台风动向的广播,并转知总经理、经理或办公室主任。

(二)台风接近本地区前,采取下列措施:

1、关闭门户,如有特别防范设备,亦应接上。

2、熄灭炉火,关闭不必要之电源或煤气。

3、重要文件及物品放置于安全地点。

4、放在室外不堪雨淋的物品,应搬进室内,或加以适当之遮盖。

5、准备手电筒、绳索、油灯等照明物品及雨衣、雨鞋等雨具。

6、门窗如有损坏,应紧急修缮。

7、指定必要人员,集中待命,准备抢救。

8、准备必需药品及干粮。

(三)强烈台风袭击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关闭电源。

2、非绝对必要,不可生火,生火时应严密戒备。

3、重要物件或物品要及时转移并有专人看管。

4、门窗破坏时,警戒人员应采取紧急措施。

(四)公司房舍有被洪水冲及之处,应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第二十三条身体伤害防护

(一)有危害性的工作应由熟练人员担任,派人在场监督。

(二)发生伤害时,应急将受伤者送医院治疗。

(三)工作地点的顶上可能落下伤人物体时,工作人员应戴安全盔帽。

(四)在灰尘飞扬中工作者,应带上口罩及眼镜。

(五)使用电气器材时,应注意绝缘是否完全,是否有导电物体接近电源。

(六)操作起重机时,应注意吊起物体底下及附近是否有人。

(七)使用塔架或扶梯,应严密检查是否坚固。

(八)玻璃、洋灯或铁丝等不得随意抛弃。

(九)不得穿着松驰衣裤操作机器或走近操作中之机器。

(十)工具应放置于工具箱中,工具箱应尽量放在地面。

(十一)尖锐工具应有防护圈盖,且不得放置于衣袋中。

(十二)焊接时应注意远离他人,并应戴必要的眼罩。

(十三)汽车、机车、叉车的驾驶必须有执照或为公司指定人员,无照人员不得架车,也不得练习驾车。

{十四)驾驶汽车或机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十五)遇停电时要立刻关闭总开关,送电时在开各开关之前,要先开总开关。

开主开关时须预先与关系者联络。

(十六)凡电器机器的修理,更换保险丝检查或其他有触电之危险时必须先关闭开关而后行之。

(十七)使用机械工具前必须检查无异状时方可使用。

(十八)初次使用的机械设备,必须经培训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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