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三277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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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三2771

司法卷三-277

(总分:

116.00,做题时间:

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

50,分数:

50.00)

1.下列行为属于要约的是:

()

A.某股份公司的招股说明书

B.某公司在电视台播发的售房广告,但称“价格面议”

C.某出租车未打开顶灯,在马路上行驶

D.某处于运营中的自动售货机,投入1元硬币,自动送出一杯可乐

(分数:

1.00)

 A.

 B.

 C.

 D. √

解析:

[解析]要约[解析]《合同法》第14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依此,只有D项符合要约的特征。

其中C项主要因为其没有与他人缔约的意思表示。

2.某外国公司在向我国政府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时,存在以下情况,请问其中哪一项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

A.该外资企业由申请人独家出资设立

B.申请人要求将该外资企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C.申请人声明该外资企业将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但其产品仅有40%出口

D.申请人声明该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将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投保

(分数:

1.00)

 A.

 B.

 C.

 D. √

解析:

[解析]外资企业相关法律规定。

[解析]外资企业是指全部资本由外商投资而设立的企业,可以是一个外商单独投资也以是几个外商共同投资,法律不作限制。

因此选项A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组织形式。

因此外资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选项B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我国法律现在对外资企业的出口比例不再做硬性要求,因此选项C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外资企业法》第16条规定:

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根据此条,D项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3.公民对下列哪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寻求行政复议救济,然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

A.对证监会不批准发行股票的决定

B.对中国人民银行不批准设立商业银行的决定

C.对乡人民政府关于宅基地的裁决

D.对经乡人民政府调解达成的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协议

(分数:

1.00)

 A.

 B.

 C. √

 D.

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复议前置问题。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在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的关系上,并不一概采取复议前置的做法。

所以.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能提起行政诉讼的,都可由当事人选择是提起行政复议,还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例外的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有关自然资源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题选项中,选项A和B都属既可提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选项D则不可提起行政复议。

只有选项C符合要求。

4.1995年9月,范某携家眷出国,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交给宋某居住,并与宋某言明如果自已5年内不回国就将该房送与宋某。

2000年11月,宋某见范某出国后至今没有音讯,认为其私房已属自己所有,便将房屋出租给王某,并与王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2002年3月,范某突然回国,找到宋某要求交还自己原有的房屋,两人因此发生争执。

范某遂以宋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调查后发现,双方的争执的房屋现在由王某租住,于是通知王某参加到本案中来,请问,王某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是:

A.原告B.被告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分数:

1.00)

 A.

 B.

 C.

 D. √

解析:

[解析]诉讼中的第三人。

[解析]第三人可以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类型。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对此进行了规定,“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与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本题中原告范某与被告宋某之间争议的对象是房屋的所有权,而王某作为房屋的承租人,他对双方之间的诉讼标的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审理结果又与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王某在诉讼中的地位应当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5.关于地役权法律关系,下列哪项表述是错误的?

A.地役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

B.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C.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D.需役地的所有,不影响地役权的存在

(分数:

1.00)

 A. √

 B.

 C.

 D.

解析:

[解析]地役权

[解析]地役权是专为特定的不动产(需役地)而设的,不是为特定的人而设的,故区别于人役权。

例如,地役权一经设立,需役地的所有或者使用权转移的,不影响地役权的存在,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然继受地役权。

A项错,D项对。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具有用益物权所共同具有的从属性,自不待言。

如依照《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或者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抵押的,地役权一并转让、抵押。

BC项对。

地役权还具有不可分性。

比如,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在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没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6.住在1层的甲在与邻居们共用的庭院靠近自家房屋的地方进行露天烧烤,生起火后甲出门去接儿子放学回家,烧烤架不慎起火,甲的房屋有被烧毁的危险。

对此,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住在2层的乙端了一盆水欲在2层往下浇灌楼下自己种的花草,听到门铃响不慎脚底打滑,一盆水泼向窗外刚好扑灭甲的烧烤架的火,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非该小区居民丙到该小区访友,路过庭院时发现烧烤架起火并有蔓延之势,丙因不知水在何处,只好脱下自己的皮衣将火扑灭,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甲应赔偿丙的皮衣损失

C.同住1层的丁接儿子放学回家,看到庭院内的烧烤架起火,即脱下自己的外套扑火,同时叫儿子赶快回家取水来灭火。

丁灭火虽有防止火势过分蔓延危及自己房屋的原因,但仍成立无因管理。

甲应赔偿丁的外套损失,但对于丁的儿子在回家取水途中奔跑过快摔倒的损失则不予赔偿

D.住在3层的戊见到烧烤架起火,马上脱下外套灭火,但因火势太大,未能扑灭,在甲的房屋被部分烧毁时大火才被消防人员扑灭,戊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没有理由要求甲赔偿其外套损失

(分数:

1.00)

 A.

 B. √

 C.

 D.

解析:

[解析]无因管理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学理上认为管理人在具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的同时,兼具为自己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仍成立无因管理。

并且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只要求管理人在为管理行为时主观上具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即可,而不问管理行为的后果。

选项A中乙的行为虽然在事实上保护了甲的利益,但由于乙并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而去管理他人事务,只是一个巧合,保护了甲的利益,故乙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选项B中丙以为他人(虽然他可能并不知道这个他人具体是谁)利益的意思而管理他人的事务,在这种管理活动中受到损失——皮衣被烧毁,甲作为受益人应给予赔偿。

选项C中丁的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虽然兼有为自己利益的成分,但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对于丁在这种管理活动中的外套的损失以及丁的儿子为这一无因管理事务而受伤的损失,甲都应赔偿。

选项D中戊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虽然没有实现保护他人利益的目的,但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对于戊在无因管理过程中受到的损失,甲也应赔偿。

本题答案为B。

7.-老田户籍所在地为甲县,于2010年5月搬往乙县。

其于2011年1月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其三个儿子田一、田二、田三追索赡养费。

田一、田二、田三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县城。

关于此案的管辖法院,下述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由老田户籍所在地甲县人民法院管辖

B.只能由老田户籍所在地甲县人民法院管辖

C.只能由田一、田二、田三所在的法院管辖

D.应由老田的经常居住地乙县人民法院管辖

(分数:

1.00)

 A. √

 B.

 C.

 D.

解析: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9条的规定: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由于原告起诉时在乙县居住不到一年,乙县不构成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经常居住地”,所以仍应以其户籍地为住所地,由甲县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被告住所地法院也都有管辖权,故BCD项错误。

8.江成与李文系夫妻,两人均居住在河北石家庄市。

1996年,李文因患有精神病,到北京安定医院住院治疗。

在长达2年的住院治疗期间,李文不仅病症未减轻,反而加重。

因李文婚前隐瞒了曾患有精神病的情况,江成认为双方已没有夫妻感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文离婚。

江成应起诉的法院是()。

A.北京安定医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B.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D.双方当事人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

(分数:

1.00)

 A.

 B.

 C. √

 D.

解析:

本题涉及管辖问题。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医院不为经常居住地。

故本题选项为C。

9.下列行为中不属于行政监察范围的是:

()

A.对国家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的控告

B.国家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C.国家公务员与他人的民事纠纷

D.调查处理国家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分数:

1.00)

 A.

 B.

 C. √

 D.

解析:

[解析]根据《行政监察法》第18条的规定:

“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所以本题答案为C项。

10.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调解书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A.被告之一的张亮根据调解书的内容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他拒绝签收调解书,该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B.甲和乙的离婚诉讼经过法院调解和好,被告乙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法院同意制作,但在送达原告甲的时候,甲拒收调解书,该调解书仍发生法律效力

C.原告收到调解书发现内容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一致,于是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确实有明显不同,于是决定重新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书

D.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调解书的内容必须与调解协议完全一致

(分数:

1.00)

 A.

 B. √

 C.

 D.

解析:

[解析]调解规定第15条规定,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因此A选项错误。

类似的还有,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

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调解规定第13条规定,对于当时人达成调解协议但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形,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人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属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之一,因此B选项正确。

调解规定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因此C选项不正确。

调解规定第17条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的记入调解书。

故D选项不正确。

11.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哪种情形的必然丧失继承权?

A.过失杀害被继承人

B.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

C.遗弃被继承人

D.虐待被继承人

(分数:

1.00)

 A.

 B.

 C. √

 D.

解析:

[解析]依《继承法》第7条,A项非故意杀害所以不选。

B项并未明确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了其他继承人,所以不是必然丧失继承权。

D项未强调情节严重,所以也不是必然丧失继承权。

只有C项符合条件。

12.以下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的是:

A.在诉讼标的是有不同的要求

B.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的,而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的

C.在是否一定能够合并审理上有不同的要求

D.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普通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后,可以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分数:

1.00)

 A.

 B.

 C.

 D. √

解析:

[解析]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解析]参见《民事诉讼法》第53条对两者的规定即可得出答案。

D项的错误是因为它说反了。

13.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

A.甲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对甲公司享有的要求其还款付息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乙公司与丙公司协议,丙公司不在乙公司建筑的某楼群前建造高于该楼群的建筑,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的权利具有支配性

C.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权利是形成权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分数:

1.00)

 A.

 B.

 C. √

 D.

解析:

[解析]民事权利

[解析]物权是支配物并具有排他性效力的财产权;债权是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权。

故A项正确。

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地排他性支配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支配权的行使无须其他人积极义务的配合,只要容忍、不行使同样的支配行为即可。

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

故8项正确。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只要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

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形成权。

而C项说法不符合形成权的要素,表述错误。

D项属于形成权,说法正确。

14.关于涉外期间,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

B.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间为30日;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间为15日

C.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申请顺延递交答辩状的期间,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D.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第一审和第二审案件的审限没有具体的限制

(分数:

1.00)

 A.

 B. √

 C.

 D.

解析:

[解析]本题考点是涉外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因此,A选项和C选项的说法都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

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由此可见,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间均为30日,故B选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135条、第159条规定的限制。

第135条和第159条分别是关于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民诉案件审限的规定和关于上诉案件审限的规定,由此可见,在涉外上诉中,第一审和第二审案件的审限没有具体的限制,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

15.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程序的是:

A.甲乙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之间的货物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C.甲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

D.甲乙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分数:

1.00)

 A.

 B. √

 C.

 D.

解析:

[解析]仲裁的适用

[解析]根据《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因此,选项B正确。

根据《仲裁法》第3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因此,选项C错误;根据《仲裁法》第77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适用《仲裁法》。

因此,选项AD错误。

16.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先予执行,但下列哪项不属于:

A.汪老汉要求三个儿子给付赡养费的案件

B.人身侵权诉讼中受害人追诉加害人给付医疗费用的案件

C.工人张三要求工厂按照劳动合同给付工资的案件

D.欧陆商场使用王甲的肖像没有支付报酬,王甲起诉请求给付赔偿的案件

(分数:

1.00)

 A.

 B.

 C.

 D. √

解析:

[解析]先予执行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97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依此可知A、B、C项均属于可以先子执行的案件类型,而D项是正确答案。

17.甲诉乙侵犯其知识产权,法院传票传唤甲、乙2月1日到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到2月1日,甲未能到庭参加诉讼。

经调查,甲是因为住所地发生洪水,不能按期出庭。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诉讼中止B.裁定延期审理C.裁定撤诉D.缺席判决

(分数:

1.00)

 A.

 B. √

 C.

 D.

解析:

[解析]延期审理。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题中情形属于第

(一)项的规定,可以延期审理。

18.18个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大林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并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然后由哪一个机构或个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各项文件,申请登记?

()

A.董事会

B.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

C.监事会

D.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分数:

1.00)

 A. √

 B.

 C.

 D.

解析:

19.A区的甲与B区的乙在C区签订木材买卖合同,由甲将木材运往D区交付给乙。

合同中约定,如果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以向A区法院或者B区法院提起诉讼。

后因甲无法供货,乙欲起诉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以下哪个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A.A区法院B.B区法院

C.C区法院D.D区法院

(分数:

1.00)

 A. √

 B.

 C.

 D.

解析:

[解析]合同案件管辖的确定

[解析]本题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无效,因此要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本案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

但是本题中涉及的案件没有实际供货,因此只有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A选项正确。

20.甲为其79岁的老母乙(已书面同意)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世终身寿险”。

后丙保险公司发现乙真实年龄为81岁,不符合本险种仅承保80岁以下人员的要求。

保险合同成立时甲交付了首期保费,但第二期保费则迟延两月有余。

据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由于甲的欺骗行为,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此寿险合同且不予退还已交保费

B.丙保险公司有权不解除本合同,若催缴保费未果,可以起诉甲,要求其缴纳第二期保费及滞纳金

C.保险公司有权不解除本合同,但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减少保险金额

D.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分数:

1.00)

 A.

 B.

 C. √

 D.

解析:

[解析]人身保险合同

[解析]本题就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一些特殊规定进行综合考查。

A项:

《保险法》第54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投保人隐匿真实情况获取不当保险利益。

乙的年龄已超过限制,故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必须向投保人退还扣除手续费之后的保险费。

B项:

《保险法》第60条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这是人身保险中一个非常特殊的规定,也是没有例外情况的法律强制性规定,目的是防止原本意在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人身保险反而成为其沉重负担。

这一条是与保险合同的解除权相联系的。

不论合同内容如何、双方如何约定,人身保险的保费皆不可通过诉讼途径请求。

本项错误。

C项:

同样根据《保险法》第54条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在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之下,保险公司也可以认可此保险合同的效力,并根据个案实际情况适当减少保险金。

考生应当树立这样的观念:

除了法律强制规定的条款之外,保险合同双方仍然有权利自由约定其权利义务。

这样就能很容易地判断出本项正确。

D项:

本项相对复杂。

根据《保险法》第54条规定,丙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若丙公司并不以被保险人年龄不实为解除合同的理由,而是援引《保险法》第59桌中的规定:

“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时,“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本题中投保人未交满2年保费,故只能扣除手续费,退还保险费以解除合同。

21.当事人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必须向下列哪级人民法院提出?

A.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B.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C.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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