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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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认真贯砌上级部门的各项要求,落实安全责任,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追究到位,严明纪律,使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学校的各类安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副校长是第二责任人;安全卫生专干是常务负责人。
对全校和各自分管区域的安全承担领导和督查责任。
中层领导和班主任是本部门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余任课教师和操作人员为具体负责人。
二、安全工作是全体教职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制。
因渎职、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学校取消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模和晋升职称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扣减期末奖金。
三、食堂的安全是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安全负责领导为安全食堂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采购、保管、操作人员承担具体责任。
四、学生就餐时的安全负责领导为行政值周,具体责任人
为值周教师、守卡人员(窗口2米以内为责任区)。
五、学生上放学途中、下课期间和休息时的安全教育、管理第一责任人为班主任,其余相关人员为德育主任、行政值周、值周教师。
六、学生上课期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为任课教师,如空堂发生安全事故由任课教师承担全部责任,教学管理者承担相关责任。
七、学生就寝期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为宿管,相关责任人为行政值周、值周教师、班主任、德育主任。
八、学校设施设备和后勤场所安全负责领导为安全后勤处主任。
九、学校举行重大活动必需要有校长或副校长牵头组织,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相关处室领导、承办人和班主任为具体责任人。
十、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控、渎职、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若经哪位领导批准,由哪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该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十一、如发生不可抗拒的安全事故,或当事人已采取合理、可行之手段仍无法避免事故的,不追究责任。
十二、安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妥善处理,校长办公
会根据事故大小,划分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十三、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洒基镇云尚小学xx年3月
第二篇: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强化责任意识,特制定本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1、教师不遵守安全制度,造成事故未有人员伤亡的,对该授课教师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报教育局核准;对于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县局报司法机关给予处理,主管责任人、总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由上级处理。
2、班主任不遵守学校相关规定,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教室隐患不排查,不报告,造成相关事故的,追究该班主任和检查人员责任,主管责任人、总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由上级处理。
3、检查小组检查出隐患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相关落实人不落实,麻痹大意,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办理人直接责任和班主任连带责任,主管责任人、总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由上级处理。
4、对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以至法律责任:
(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2)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3)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4)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5、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相关人不听从学校指挥,撤离职守,不顾学生安全的,由教育局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篇: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贾村小学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校园政治安定和治安稳定,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及“一票否决”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责任追究要遵循上级规定,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注意政策,区别对待,公正处理。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直接责任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必须追究责任。
1、对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规定,通知等不认真贯彻落实的。
2、对上级安全检查及学校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不正确对待,拒不整改的。
3、因宣传教育管理不到位,防范不力,疏忽大意,发生火警、火灾、盗窃、伤亡、投毒及罢餐、罢课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有修炼“”等非法活动的,领导排查不力或隐瞒不报的。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责令直接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根据具体情况赔偿经常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篇。
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
第五条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学校必须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蓣集报区教体局备案。
第八条学校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条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
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校违反本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教体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区教体局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区教体局举报学校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教体局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对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学校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
3.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了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及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一)重大火灾及用电安全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外出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教学活动及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发生安全防范事故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年度考核、评聘分开、评优选模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因渎职失职或者管理失控,发生严重事故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则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二、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各级部、各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学校及本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单位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单位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四、学校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校长和分管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及落实情况。
会议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对本单位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部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措施得力,组织严格。
五、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及时对上述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立即排除。
对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要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六、学校及各级部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首先请示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经批准后在确保学生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坚决杜绝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及经营者进入校园或周边。
七、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按照“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隐瞒不谎报或者不拖延报告,并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同时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学校举报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学校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经调查情况属实,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
河洛中心初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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