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修订 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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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修订doc

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进一步提升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能力,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规定,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本市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依法实行备案制度。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备案管理工作,并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监督抽查。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

第五条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备案的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符合《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基本标准》(见附件1)的规定,且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备案。

第八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七)分别完成与“上海市职业卫生管理平台”和“职业病和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对接,并能实现信息上传。

第九条医疗机构申请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见附件2);

(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场所平面布局图(标记功能和面积);

(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见附件2);

(四)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与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仪器、设备和专用车辆清单》(见附件2);

(五)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见附件3);

(六)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详细说明。

第十条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信息,具体包括下列材料:

《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表》(见附件4)。

对变更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检查项目的,应详细说明具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所需的工作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等条件。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在中国上海“一网通办”平台上完成备案或变更备案后自行打印备案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回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送达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月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录,具体公布内容包括备案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

(四)定期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五)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六)配合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放射卫生监测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等;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在职业健康检查之前,与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协议书的样式由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制定。

也可由劳动者持用人单位介绍信或用人单位盖章的《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协议书、介绍信和《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表》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工作场所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员名单、工种、工龄等信息。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用人单位介绍信、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签收记录等。

第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十七条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一览表、告知书和报告书等各类材料均要加盖职业健康检查专用章。

职业健康检查专用章样式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见附件5),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自行刻制。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专用章管理制度,指定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具体科室保管和使用专用章。

第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并在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30天内通过“职业病和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填报疑似职业病报告卡,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十九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的质量考核,第一次质量考核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开展。

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要及时将质量考核结果通报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第二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安排相关人员参加职业病知识相关培训。

第二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上海市职业卫生管理平台”和“职业病和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的账号及权限。

第二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职业健康检查信息录入“上海市职业卫生管理平台”,并向用人单位出具由该系统生成的标注统一编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不按照规定填报“上海市职业卫生管理平台”的,应当要求其整改。

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向用人单位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并通过“职业病和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上报职业健康检查信息(含外出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卡(见附件6)。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

(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注销、吊销、暂缓校验期间或者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期无效的,不得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未按规定完成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的医疗机构,不得在本市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

如整改仍不到位的,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其备案信息不实的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予以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原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沪卫监督〔201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2.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

3.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参考)

4.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表

5.职业健康检查专用章样式

6.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卡

 

附件1

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一、人员设置基本标准

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见表1)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包括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医师,检验、医技和护理等)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一)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

1.持有《医师执业证书》,其第一执业点应当注册在该医疗机构。

2.具有中级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取得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证书》。

3.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练掌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表1职业健康检查类别与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诊断项目的对应表

职业健康检查类别

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诊断项目

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尘肺、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粉尘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尘肺、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接触有害物理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其他职业病

接触有害生物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特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其他职业病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眼病

(二)职业健康检查医师

1.持有《医师执业证书》;

2.了解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专业知识。

(三)检验、医技和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1.具备满足本机构职业健康检查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2.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护士还须持有《护士执业证书》。

(四)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1.每个机构具备1名技术负责人,具有副高级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

2.每个机构具备1名质量控制人员,具有副高级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及本单位质量控制体系。

3.每个机构具备档案管理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专职或者兼职。

二、仪器、设备设置基本标准

(一)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见表2)。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确度等技术指标能满足工作需要,并能正常运行。

(三)有完整有序的仪器、设备档案,包括仪器、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型号、出厂编号、购置验收记录、检定校准记录、安装和使用说明书、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等。

表2职业健康检查类别与仪器设备配置对应表

职业健康检查类别

仪器、设备

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血压计、血细胞自动分析仪、尿液分析仪、自动生化分析仪、心电图仪、B超仪、X光摄片机、肺功能仪、脑电图仪、肌电图仪、离心机、酸度计或离子计、生物显微镜、分光光度计、ZPP测定仪、离子选择电极、原子吸收分光光度仪(具石墨炉和背景校正装置及氢化物发生装置)、微波消解仪、荧光灯、眼耳鼻喉科及口腔科常规检查仪器、裂隙灯显微镜、眼底镜、视野仪等

粉尘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满足高千伏摄影条件的X光摄片机或数字化胸片摄影机(DR胸片)、血压计、心电图仪、肺功能仪、血细胞自动分析仪、尿液分析仪、自动生化分析仪、耳鼻喉科常规检查仪器等

接触有害物理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血压计、血细胞自动分析仪、尿液分析仪、自动生化分析仪、心电图仪、B超仪、X光摄片机、脑电图仪、裂隙灯显微镜、眼底镜、视野仪、纯音电测听仪、耳鼻喉科常规仪器等

接触有害生物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血压计、血细胞自动分析仪、尿液分析仪、自动生化分析仪、心电图仪、B超仪、X光摄片机等

特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血压计、血细胞自动分析仪、尿液分析仪、自动生化分析仪、心电图仪、B超仪、X光摄片机、肺功能仪、眼耳鼻喉科常规检查仪器、眼底镜、纯音电测听仪等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血压计、血细胞自动分析仪、尿液分析仪、自动生化分析仪、心电图仪、B超仪、X光摄片机、离心机、光学显微镜、眼耳鼻喉科常规检查仪器、裂隙灯显微镜、眼底镜、恒温培养箱或二氧化碳培养箱、高压蒸汽灭菌器、电热鼓风干燥箱、恒温水槽或水浴锅、分析天平、净化工作台或生物安全柜及其配套显微镜、血液样品前处理仪器设备等。

三、工作场所设置基本标准

(一)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和实验室的布局及环境条件满足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要求;实验室与办公室分开;仪器摆放合理,便于操作。

(三)实验室内有通风、排毒设施,符合相关的生物安全要求,医疗废物处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实验室专用气体的放置地点符合安全要求,需与实验室隔开,间距约5米左右。

(四)X光摄片读片室及读片灯等符合《尘肺病诊断标准》(GBZ70)附录F“尘肺诊断读片要求”的规定。

(五)纯音听阈测试工作场所环境条件符合《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GB/T16403)的规定。

(六)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附件2

 

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

 

备案单位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

备案单位名称

备案单位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

职务/职称

备案

检查

项目

类别

1.接触粉尘类()2.接触化学因素类()

3.接触物理因素类()4.接触生物因素类()

5.接触放射因素类()6.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1.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场所平面布局图(标记功能和面积)()

2.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

3.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与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仪器、设备和专用车辆清单》()

4.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5.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详细说明()

 

本单位保证上述资料属实。

 

备案单位法定代表人:

备案单位:

(签章)(公章)

年月日

备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不需要申请人提供,改通过电子证照核查。

备案职业健康检查种类及项目

类别

项目名称

接触粉尘类

□1.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结晶型二氧化硅粉尘)

□2.煤尘

□3.石棉粉尘

□4.其他致尘肺病的无机粉尘

□5.棉尘(包括亚麻、软大麻、黄麻粉尘)

□6.有机粉尘

接触化学因素类

□1.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2.四乙基铅

□3.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4.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5.铍及其无机化合物

□6.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7.铬及其无机化合物

□8.氧化锌

□9.砷

□10.砷化氢(砷化三氢)

□11.磷及其无机化合物

□12.磷化氢

□13.钡化合物(氯化钡、硝酸钡、醋酸钡)

□14.钒及其无机化合物

□15.三烷基锡

□16.铊及其无机化合物

□17.羰基镍

□18.氟及其无机化合物□19.苯(接触工业甲苯、二甲苯参照执行)

□20.二硫化碳

□21.四氯化碳

□22.甲醇

□23.汽油

□24.溴甲烷

□25.1,2-二氯乙烷

□26.正己烷

□27.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

□28.三硝基甲苯

□29.联苯胺

□30.氯气

□31.二氧化硫

□32.氮氧化物

□33.氨

□34.光气

□35.甲醛

□36.一甲胺

□37.一氧化碳

□38.硫化氢

□39.氯乙烯

□40.三氯乙烯

□41.氯丙烯

□42.氯丁二烯

□43.有机氟

□44.二异氰酸甲苯酯

□45.二甲基甲酰胺

□46.氰及腈类化合物

□47.酚(酚类化合物如甲酚、邻苯二酚、间苯二酚、对苯二酚等参照执行)

□48.五氯酚

□49.氯甲醚[双(氯甲基)醚参照执行]

□50.丙烯酰胺

□51.偏二甲基肼

□52.硫酸二甲酯

□53.有机磷杀虫剂

□54.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

□55.拟除虫菊酯类

□56.酸雾或酸酐

□57.致喘物

□58.焦炉逸散物

接触物理因素类

□1.噪声

□2.手传振动

□3.高温

□4.高气压(参见GB20827)

□5.紫外辐射(紫外线)

□6.微波

接触生物因素类

□1.布鲁菌属

□2.炭疽芽孢杆菌(简称炭疽杆菌)

接触放射因素类

□1.放射作业

其他类

(特殊作业等)

□1.电工作业

□2.高处作业

□3.压力容器作业

□4.结核病防治工作

□5.肝炎病防治工作

□6.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

□7.视屏作业

□8.高原作业

□9.航空作业

注:

表中未列出的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需备案的,应根据GBZ188-2014中的4.4.4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后补充进该表。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职务/职称

所在科室

从事专业

工作年限

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的编号、项目和取得日期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仪器、设备和专用车辆清单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

数量

用途

工作状态

购置日期

计量检定或校准

 

 

 

   

 

 

 

附件3

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参考)

一、职业健康检查组织结构;

二、职业健康检查相关科室职责;

三、职业健康检查程序;

四、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岗位职责;

五、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人员考评制度;

六、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七、职业健康检查相关的物资材料请购、审核、领用管理制度;

八、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

九、职业健康检查投诉处理程序。

 

附件4

 

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表

 

机构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表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职称

 

执业情况

是否继续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是()否()

变更日期

年月日

变更事项

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检查类别

1.接触粉尘类()

2.接触化学因素类()

3.接触物理因素类()

4.接触生物因素类()

5.接触放射因素类()

6.其他类()

1.接触粉尘类()

2.接触化学因素类()

3.接触物理因素类()

4.接触生物因素类()

5.接触放射因素类()

6.其他类()

检查项目

详细说明

所附资料

增加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检查项目的,请详细说明具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所需的工作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等条件。

本单位保证上述资料属实。

备案单位法定代表人:

备案单位:

(签章)(公章)

年月日

备注:

机构名称和机构地址变更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不需要申请人提供,改通过电子证照核查。

附件5

职业健康检查专用章样式

 

 

附件6

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卡

卡片序号省(区、市)地(市)县乡镇

□□□□□□□□□□□□□□□□□□□□

一、用人单位信息

1.单位名称2.组织机构代码□□□□□□□□-□

3.通讯地址:

4.邮编:

5.联系人:

6.电话:

7.经济类型:

8.行业:

9.企业规模:

1大型□2中型□3小型□4微型□5不详□

10.企业总人数其中,女工数

生产工人数其中,女生产工人数

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数其中,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女工人数

二、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职业性

有害因素

体检

类型*

接触

人(次)数

应检

人(次)数

实检

人(次)数

疑似职业

病人数

禁忌证

人数

调离

人数

体检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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