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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汇总整理后筛剪版

划单划红线为重点,预测题(含老师所划重点)。

红字双划线为老师所划重点补充。

 

第一篇: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民法的性质:

(预测题目:

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

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看课本p5)

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意思自治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来自课本)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预测题)

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第三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第二节: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包括18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包括未满10周岁以下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由它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利害人:

近亲属、对该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该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2年)(有失踪现实)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

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2、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经有关部门证明,可立即)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申请人:

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四章:

法人(ps:

书p36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机关与法人分支机构的区别:

法人机关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而法人分支机构在参与民事活动时能不能形成自己的独立意思,须有法人机关的授权,但对外不得代表法人。

第一节:

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有: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2、法人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预测题:

法人的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4、沉默形式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预测题)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预测题)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第三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民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一、民事行为成立的条件(预测题)

1、一般民事行为成立的条件:

(1)当事人。

(2)意思表示。

(3)标的。

2、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条件指特别的一些民事行为成立所需要的特有条件。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预测题)

1、一般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指一些特殊的民事行为除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须具备的生效要件。

第四节:

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行为人设立一定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与否的民事法律行为。

1、条件的概念与特征:

条件是当事人用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事项。

条件具备的特征有:

(预测题: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条件的特点?

(1)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

(2)须为将来能否发生名不能肯定的事实。

(3)须为合法的事实。

(4)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项。

(5)须为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像矛盾的事实。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分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生效期限〕:

简称始期,又称延缓期限,生效期限指决定法律行为发生的期限。

〔终止期限〕:

又称终期,指决定法律行为消灭的期限。

第五节:

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特征:

1、是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2、是自始不能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3、是确定的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

第六节:

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

一、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预测题)

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消或变更的民事行为。

(亦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

2、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可予以变更或撤消的民事行为。

3、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只有当事人才可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预测题)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区别在于:

(预测题)

(1)二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2)二者的效力不同。

(3)确认二者无效的条件和程序不同。

第八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预测题)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

二、代理的特征:

(预测题)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时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独立进行代理行为。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5、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三、代理的意义和适用范围:

1、代理的意义:

(1)代理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

(2)代理可以补充某些民事主体资格尚的不足。

2、代理的适用范围:

1.代理为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为其他法律部门确认的法律行为

不论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民事主体,都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

但下列行为不适用代理:

(1)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

(3)违法行为。

第二节:

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

滥用代理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理人有代理权。

(2)代理人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准则

(3)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损害或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对己代理。

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

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第三节: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含义:

〔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

(预测题:

狭义无权代理的后果?

)指行为人无权代理,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

三、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

〔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

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

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也可在本人未承认该表见代理行为前主张该行为为无权代理而撤销该行为。

第二节:

诉讼时效概述(要理解,背预测题即可)

普通诉效与特殊诉效的区别

1.特殊诉讼时效是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其它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这是一般诉讼时效与特殊诉讼时效最根本的区别;

2.特殊诉讼时效是由民法典或单行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

3.特殊诉讼时效优于一般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预测题)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征:

1、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实体请求权。

2、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预测题)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

二者的区别:

1、性质和后果不同。

2、起算点不同。

3、计算方式不同。

4、法律条文表述不同。

5、适用条件不同。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民法上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有另外特别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

关系的诉讼时效。

2、特别诉讼时效又称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或者单行法特别规定的仅适用于法律特殊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计算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预测题: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

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

三、诉讼时效中断(预测题: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4、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预测题)

(1)发生的事由不同。

(2)发生的时间不同。

(3)发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第十一章:

人格权

第一节:

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

有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之分。

二、人格权的特征:

1、人格权是非财产的权利,不以一定财产利益为内容

2、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

3、人格权是专属权

4、人格权是支配权、绝对权

5、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普遍享有、一律平等的权利

第三节:

姓名权与名称权

名誉权是自然人或法人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其个人秘密的权利。

一、姓名权

姓名是一个自然人区别于其他自然人的符号,是一个人的自身标志,姓名权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生命权。

2、使用权。

3、变更权。

第六节:

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概念:

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他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二、隐私权的内容:

1、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2、个人活动自由权。

3、私有领域的保密权。

4、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

人格权包括:

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三、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

(预测题)

1、主体不同。

隐私权仅自然人享有,而名誉权不仅自然人享有,法人、其他组织也享有。

2、客体不同。

隐私权的客体是不愿公开的秘密,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3、侵害方式不同。

侵害隐私权方式是未经同意而披露传述等,侵害名誉权常见的是侮辱和诽谤。

4、侵害的内容不同。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公开的内容并非虚构,侵害名誉权的内容是捏造虚构的。

5、行为人心理状态不同。

侵害隐私权可能故意或过失,侵害名誉权大多主观是直接故意、恶意。

6、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

侵害隐私权的目的可能故意或无意,侵害名誉权目的是毁损贬低他人名誉。

7、保护方式不同。

隐私权侵害只能通过停止侵害、道歉、赔偿损失三种方式进行。

而名誉权保护还可以通过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的方式进行。

第三篇:

物权

第十三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预测题)

1、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得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权利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

(预测题)

1、物权是对世权。

2、物权是支配权。

3、物权是绝对权。

4、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第二节: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预测题)

民法上的物:

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二、物的分类:

(了解一下,学会分类)

1、是否有可移动性

动产不动产

2、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3、相互间的关系

主物从物

4、两物间的关系

原物孳息

5、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

消耗物非消耗物

6、是否可分割

可分物不可分物

7、交易中确定方式(预测题:

划分特定物和种类物的意义?

特定物种类物

8、可否由其他物代替

代替物不代替物

第四篇:

债权

第十八章:

债与债法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的特征:

1、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什么是债权:

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补充内容:

债权的特征

1.债权为请求权

2.债权是相对权

3.债权设立具有任意性

4.债权具有平等性

第二节: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继承权的特征:

(预测题)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具有如下特征:

(1)它是一种期待权。

(2)它是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但不是身份权。

(3)它具有专属性。

(4)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延伸。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具有如下特征:

(1)它是一种既得权。

(2)它属于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3)它是一种财产权。

(4)它是一种以取得遗产为内容的权利。

第3节: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预测题)(或财产分配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2、继承权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原则。

4、互相谅解、团结和睦的原则

5、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遗产范围:

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节:

继承权的丧失

一、继承权丧失的概念和性质:

〔继承权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1)继承人实施的是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

(2)须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的故意。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1)继承人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

(2)继承人杀害的目的是争夺遗产。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五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预测题)

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赠抚养协议的,先要执行协议,没有遗赠协议或协议无效的,先适用遗嘱继承,按照遗嘱办理,然后才适用法定继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

2、子女。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并不是所有的续子女都有权继承续父母的遗产(抚养关系)

续子女都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3、父母。

(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4、兄弟姐妹。

(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1)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及其直系晚辈血亲、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2)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十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无预测题)

第一节: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概述

一、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含义: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应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侵权行为构成须具备4个条件:

损害事实、损害与行为间的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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