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科提分背背+刑事诉讼法.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3328655 上传时间:2022-11-21 格式:DOCX 页数:89 大小:65.2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单科提分背背+刑事诉讼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9页
单科提分背背+刑事诉讼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9页
单科提分背背+刑事诉讼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9页
单科提分背背+刑事诉讼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9页
单科提分背背+刑事诉讼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单科提分背背+刑事诉讼法.docx

《单科提分背背+刑事诉讼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单科提分背背+刑事诉讼法.docx(8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单科提分背背+刑事诉讼法.docx

单科提分背背+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11年分值

10年分值

刑诉基本原则

2

2

诉讼参与人

2

5

管辖制度

1

3

回避

1

1

刑事辩护与形事代理

0

1

刑诉证据

5

3

强制措施

2

2

附带民诉

1

2

立案

2

0

侦查

3

2

审查起诉

1

3

审判概述

4

4

第一审程序

5

5

自诉

2

3

简易程序

2

0

死刑案件

5

1

第二审程序

5

3

审判监督

2

1

执行程序

3

6

涉外刑诉

2

2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两者发生冲突时,以保障人权优先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两者发生冲突时,以程序正义优先

3、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

司法权的运行以公正至上,兼顾效率。

一般认为,侦查权不属于司法权,其运作更为偏重效率价值。

因此,不得随意停止侦查活动。

由此规律,可以综合记忆以下法条:

①“在作出回避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本案的侦查工作。

②“在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过程中,不得停止侦查取证工作。

③“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停止侦查活动。

二、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1、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

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检察机关(公诉人也应视为专门机关,而不应视为当事人)

审判机关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公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自诉案件:

自诉人、被告人

附带民诉:

附带民诉原告人、被告人

其它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2、刑事诉讼阶段

公诉案件

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执行

自诉案件

立案(法院受理)——审判——执行

3、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职能

各职能承担主体

控诉职能

(检察院)+(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审判职能

法院

辩护职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

①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承担刑事诉讼基本职能。

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诉讼地位是中立的,不承担刑事诉讼基本职能。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①法院独立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上下级法院之间相互独立);合议庭和法官不独立。

②检察独立仅指外部独立,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因而彼此之间不独立;检察官也不独立。

③法院和检察院尽管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必须接受共产党的领导,接受各级人大的监督并向其汇报工作。

四、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结案方法

具体情形

立案

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不立案

撤销案件

不起诉(法定)

宣告无罪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不立案

撤销案件

不起诉

终止审理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不立案

撤销案件

不起诉

终止审理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不立案

撤销案件

不起诉

终止审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不立案

撤销案件

不起诉

终止审理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立案

撤销案件

不起诉

终止审理

2、各种结案方法之处理方式

不立案:

决定

撤销案件:

决定

不起诉:

决定

不受理:

裁定

终止审理:

裁定

宣告无罪:

判决

①判决和裁定的主体只能是法院,因此,公、检作出的就只能是决定,如不起诉、不立案。

②如果一个诉讼行为是公检法均有权作出的,也只能用决定。

如回避、拘传、取保候审等。

五、立案管辖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侵占案不论是否严重,一律告诉才处理)

纯粹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3年以下)刑事案件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五章(侵犯财产权利)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故意伤害案(轻伤)、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可以自诉)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可由自诉转化为公诉)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可以公诉)

公诉转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不得调解、不得反诉

①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

(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2)属于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可以立案进行侦查。

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②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立案管辖之自侦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贪污贿赂罪(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渎职罪(刑法分则第九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条

如: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

层报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①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国有公司、企业领导人的渎职犯罪就由公安负责侦查。

②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等罪名是一般主体的犯罪,只有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时才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立案管辖之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国有公司负责人的渎职犯罪:

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领导)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涉税案件(例外: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由于是渎职犯罪,因此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商业贿赂、商业行贿、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职务侵占罪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注意:

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案件,由检察院侦查。

国家安全机关侦查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案件

交叉管辖

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交叉的案件:

先移送,根据主罪予以分工。

主罪则主侦查。

法院发现起诉错误时的处理

对于违反立案管辖规定,人民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如对本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侵占案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才发现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对违反立案管辖规定的案件开庭审判。

审判管辖之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而没收违法所得程序:

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自诉案件当事人有涉港澳台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刑诉解释》第3条)

①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也可以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无期和死刑不是以法定刑为标准)

②以上案件是指最低由中院审理,而不是只能由中院审理。

④“就高不就低原则”: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管辖之地区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专门管辖——军事法院

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总结:

以下三类案件一律由军事法院管辖:

(1)涉及军事秘密;

(2)军人违反职责罪;(3)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犯罪在服役期间发现的。

移送管辖的主要情形与程序

主要情形

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

——了解即可

程序要求

“上可审下,但下不可审上”原则(掌握):

依法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总结:

刑诉级别管辖可以上提,不可以下移。

步骤

上级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上级法院的同级检察院)。

——了解即可

指定管辖的主要情形与程序

情形

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法院不宜或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程序要求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争议法院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以及其他不宜或者无法行使管辖权的:

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不能改变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案件材料的处理

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特殊案件的管辖

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

抓获地中院

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

最初停靠地(中国口岸)

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

最初降落地

国际列车上的犯罪

先按协议,最初停靠站或目的地铁路运输法院

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

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法院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的犯罪

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漏罪

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原则上:

为原审法院;例外:

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新罪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

原则上:

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回避

回避的适用人员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审委会委员、检委会委员

不能适用于: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

回避的理由

 

利害关系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应提交证据材料)

 

程序一次原则

 

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期间

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

回避的申请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①近亲属无权申请回避

②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具有独立的申请回避权,不需要经过当事人本人同意。

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回避对象

决定主体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法院院长

本院审判委员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聘请或指派方的负责人

①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②罪名属于公安立案侦查,则该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如果该罪名属于检察院立案侦查,则该侦查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以决定形式作出

对侦查人员(包括补充侦查的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对回避决定的复议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回避决定的复议

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公安、检察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公安、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法院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根据法定事由提出回避申请被驳回,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不属于法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不得申请复议。

七、辩护与代理

辩护人的人数

一至二人

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担任两名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共同辩护人

辩护人的范围

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

绝对排除

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相对排除(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除外)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注意:

不含“司法行政机关”)

本院的人民陪审员(注意:

“本院”二字)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

 

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

诉讼地位

辩护人(只能委托律师)

 

诉讼权利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不得调查取证,不得阅卷。

律师聘请

嫌疑人在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如果提出明确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或者律师姓名直接委托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意见及时转递到该律师事务所;如果提出由亲友代为聘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聘请意见及时转递到该亲友;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但没有具体聘请对象和代为聘请的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会见

证书要求:

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要求会见,但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侦查阶段会见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在场要求:

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不能派员在场)

时间要求:

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刑事诉讼中律师与非律师权利的区别

律师

非律师

阅卷权

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

会见通信权

律师会见不需要经过许可

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

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

人身保障权

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控告申诉权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辩护人的义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它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任何诉讼阶段均可进行,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进行。

 

委托辩护

公诉案件

自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委托人

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可以委托;如其在押,也可由其近亲属、监护人代委托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告知义务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指定辩护

对象

只能是律师

适用前提

没有辩护人

义务主体

公、检、法

指定程序

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适用情形

应当指定的情形:

①盲、聋、哑人;②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③未成年人;④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

《解释》第38条:

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应当指定)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总结:

应当指定的情形,有正当理由,应当准许,且最后必须有人帮其辩护。

可以指定的情形,应当准许。

《解释》第165条: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总结:

要求另行委托的,应当同意。

要求另行指定的,可以同意。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

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总结:

再次拒绝的,如果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不予准许(应当指定的,只能拒绝一次)

再次拒绝的,如果属于其他情形,可以准许,但再也不能找别人为其辩护,只能自行辩护。

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之比较

委托主体

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其在押,监护人、近亲属也可以委托

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产生方式

辩护人:

委托或者法院指定。

诉讼代理人:

委托产生(我国没有指定诉讼代理人的制度)

地位不同

辩护人:

独立的诉讼地位,独立的意志进行辩护。

诉讼代理人:

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违背被代理人意志。

(关于这一点,司法部两年答案的立场出现了矛盾)

职能不同

辩护人:

辩护职能

诉讼代理人:

控诉职能

委托时间

辩护人:

自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自诉案件随时可以委托

八、刑事证据

证据的基本属性

证据属性

不符合证据属性的情形

客观性

幻觉、意见和推测等主观性占主导地位的材料,不得做证据使用,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关联性

品格证据、前科、类似事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品格证据作为量刑证据),特定的诉讼行为、特定的事实行为和被害人过去的行为都没有关联性。

合法性

不符合法定证据种类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如警犬嗅觉、测谎结论等)

证据收集主体不合法

证据收集程序不合法

行政机关在行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