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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消防图纸审查内容.docx

施工消防图纸审查内容

消防审查内容

 

归纳起来,消防审查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

二、总平面布局:

楼宇间距,车道,消防水源,登高面及登高场地;

三、建筑布局:

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防火墙两侧门窗,电梯井和管道井;

四、消防通道:

安全出口,疏散距离,疏散走道,楼梯形式,消防电梯,

五、设备房:

消防控制室,锅炉房,配电房,发电机房,燃气管道及其用房;

六、建筑构造:

建筑材料,承重构件,玻璃幕墙;

七、消防系统:

消防给水系统(消火栓、自动喷淋),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指示、广播系统。

一、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

高层建筑分为两类:

一类高层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

见《高规》第3.0.1条。

其余建筑分为工业建筑、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含9层)、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地下民用建筑。

见《建规》第1.0.3条。

单、多层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

一、二、三、四级。

《建规》第2.0.1条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二级:

一、二级。

《高规》第3.0.2条

二、总平面布局:

楼宇间距,车道,消防水源,登高面及登高场地

1、楼宇间距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0、汽车加油机、地下油罐与建筑物、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涉及的有关防火间距分别见表4.2.1、第4.2.2条~4.2.4条和表4.2.5、第4.2.6条、表4.2.7的有关规定

2、消防车道

1)、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屋的消防车道。

2)、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行消防车道

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4)、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宽和净高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5)、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翟幌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6)、环行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相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3、高层民用设计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

1)、高层民用建筑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车道。

当设环行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民用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高层民用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道、

2)、高层民用建筑的内院和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距离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宜大于5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4m,

5)、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

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6)、穿过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m。

4、消防登高面: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5.登高场地:

(此条供参考)

登高场地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应在登高面一侧整边布置宽度不小于8m的登高车操作场地;如确有困难,应在其登高面一侧布置不小于15m*8m的登高车操作场地,其最外一点与建筑边缘的水平距离应不大于10m。

间内

三、建筑布局:

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防火墙两侧门窗,电梯井和管道井;

1.防火分区

13.1面积规定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见《建规》第5.1.1条和表5.1.1、第5.1.2条和第5.1.3条。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见《建规》第3.2.1条和表3.2.1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见《建规》表4.2.1。

高层建筑内的防火分区见《高规》的表5.1.1及第5.1.2—5.1.4条的有关规定

2.防烟分区

防烟分区是指以屋顶挡烟隔板、挡烟垂壁或从顶棚向下突出不小于500mm的梁为界,从地板到吊顶之间的空间。

挡烟垂壁是用不燃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

分区面积(仅供参考)

防烟分区不宜大于2000m2,长边不应大于60m。

当防烟分区面积超过2000m2或长边大于60m时,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梁划分防烟分区

3.防火墙两侧的门窗

第5.2.2条规定: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水平距离小于2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4.电梯井和管道井

《建规》第7.2.9条规定:

建筑物内的管道井、电缆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不燃烧体封隔,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

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高规》第5.3.1~5.3.4条对电梯井和管道井提出了有关要求。

建筑不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四、消防通道:

安全出口,疏散距离,疏散走道,楼梯形式,消防电梯,

1.安全出口:

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门、楼梯和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

《建规》的第5.3.1条~5.3.7条作出了有关规定

《高规》第6.1.1条、6.1.12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按照《高规》第6.1.13条的有关要求设置避难层

2.疏散距离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指从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指厂房内最远工作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应按照《建规》第5.3.8条执行;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应按照《建规》第3.5.3条的要求执行;高层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按照《高规》的第6.1.5条(表6.1.5)、6.1.6条、6.1.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3.疏散走道的宽度

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宽度应按照《建规》中的第5.3.9条、5.3.10条(表5.3.10)、5.3.11(表5.3.11)、5.3.12条(表5.3.12)、5.3.13、5.3.14条的规定执行

厂房的疏散走道的宽度应按照《建规》第3.5.4条的规定执行;《高规》中的第6.1.8、6.1.9(表6.1.9)、6.1.10、6.1.11条对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的宽度作出了规定

4.楼梯间形式

敞开楼梯间:

是指建筑物内有墙体等围护构件构成的无封闭防烟功能、且与其他使用空间相通的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

是指用耐火建筑构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防烟楼梯间:

是指具有防沿前室和防排烟设施并与建筑物内使用空间分隔的楼梯间。

其形式一般有带封闭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烟楼梯间,用阳台作前室的防烟楼梯间,用凹廊作前室的防烟楼梯间等

5.消防电梯

《高规》第6.3.1条规定:

一类公共建筑、塔式住宅、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应设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第6.3.3条的有关规定

五、设备房:

消防控制室,锅炉房,配电房,发电机房,燃气管道及其用房;

1.消防控制室:

1).消防控制室: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的建筑宜设置消防控制室(《建规》第10.3.3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的高层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高规》第9.4.5条)。

2).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标志

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

2.锅炉房

仅指与民用建筑配套的非独立锅炉房。

《高规》中第4.1.2.2条要求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出口。

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3.变压器室

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直接设直接对外的出口。

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高规》第4.1.2.2条。

自审表上应反映出变压器室设置在建筑物中的位置。

4.柴油发电机房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高规》的第4.1.3条的有关规定。

自审表上应反映出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建筑物中的位置及是否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设施。

5.可燃气体管道及其用房

1).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并应符合《高规》第4.1.9条的有关规定。

2).燃气管道不应设置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但在住宅中可设置在敞开楼梯

六、建筑构造:

建筑材料,承重构件,玻璃幕墙;

1.建筑构件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是由制成建筑构件的材料的燃烧性能而定,不同燃烧性能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可分为三类:

不燃烧体、难燃烧体和燃烧体。

根据建筑耐火等级的要求确定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

2.承重构件

耐火极限:

对建筑构件按照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起的这段时间称为耐火极限,用小时表示。

自审表上关于承重构件一栏应将梁和柱的结构形式填上。

3.玻璃幕墙(《高规》第3.0.8条)

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当其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七、消防系统:

消防给水系统(消火栓、自动喷淋),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指示、广播系统。

1.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系统是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总称。

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应按照《建规》和《高规》的有关要求。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人们为了早期发现通报火灾,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而设置在建筑物中或其它场所的一种自动消防设施。

由触发器件、火灾报警装置、火灾警报装置以及具有其他辅助功能的装置组成的火灾报警系统。

3.火灾自动灭火系统

通常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通风系统、空调系统、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的相关设备联动,自动或手动发出指令、启动响应的灭火装置。

4.防排烟系统

防烟系统: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烟气进入疏散通道的系统。

排烟系统:

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维持烟区内一定能见度的系统。

防烟系统的自然通风方式

靠外墙的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2m2,并应保证该楼梯间顶层设有不小于0.8m2的自然通风面积。

防烟系统的自然通风方式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2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m2。

避难层(间)应设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且每个朝向的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2m2。

排烟系统的自然通风方式

隔间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其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应不小于室内面积的2%。

设有喷淋的大空间办公室、汽车库,其可开启外窗面积应不小于室内面积的2%。

防排烟系统的自然通风方式

其他采用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当开窗角大于70℃时,其面积可按其窗面积计算;

2、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面积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当采用侧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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