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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树茶叶种植保险条款doc

茶树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茶树(园)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茶树):

(一)生长和管理正常;

(二)定植满一年(含)以上;

(三)茶树种植面积在1亩(含)以上(以乡镇集体投保除外)。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茶树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经济作物种植区内间种的茶树,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茶树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洪水、暴风、龙卷风、冻灾、雹灾、干旱、内涝、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陷、地震;

(二)火灾;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茶树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恐怖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茶树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由于本条款第四条所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茶树死亡,死亡总数量未达到每亩栽植数量的30%(含)时;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及费率

第七条保险茶树的每亩保险金额按以下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亩栽植数量(株)

每株茶树建园成本(元)

每亩茶树保险金额(元)

费率(%)

5000

0.15——0.50

600——2500

2.00

6000

0.15——0.50

900——3000

保险金额=每亩栽植数量×每株茶树建园成本×保险面积(亩)

保险期间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业技术栽培等方面的规定,自觉接受农业(茶叶)生产技术部门的合理建议并予以实施,不误农时做好保险茶树栽培管理。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茶树种植生长期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防灾防损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规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规定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茶树(园)危险程度增加和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采取施救措施,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六)被保险人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损失应及时自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继续扩大;如被保险人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施救措施,造成的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的书面情况,必要时应提供农业(茶叶)部门的事故鉴定证明。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保险人依法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茶树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四条 保险茶树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全部损失: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投保面积(亩)

(二)部分损失(死亡总数量达到每亩栽植数量的30%以上时):

赔偿金额=实际死亡株数×每株茶树建园成本

第十五条保险茶树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后,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死亡的,可请有关专家鉴定,或设立观察期,其观察期为15天,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

第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或栽植数量小于其可保面积或栽植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与非保险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和栽植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与非保险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或栽植数量与可保面积或栽植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或栽植数量大于其可保面积或栽植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或栽植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八条保险茶树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十九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及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第二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洪水:

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暴雨积水。

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洪水责任。

(二)暴风:

本条款的暴风责任是指8级以上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暴风责任。

(三)雹灾:

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直接导致茶树死亡。

(四)冻灾:

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植株体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茶树死亡现象。

(五)旱灾:

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平衡造成茶树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茶树死亡。

旱灾以市(州)级以上(含市级)农业技术部门和气象部门鉴定为准。

(六)内涝:

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茶树耐淹能力,造成茶树死亡。

(七)火灾:

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八)茶树死亡:

树茎10cm以下到根颈及根系枯死。

(九)茶芽坏死:

茶芽(又称嫩芽、茶梢或新梢)变成红焦状至变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茶树种植附加保险条款

 

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茶树种

植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保险的基础上,方可选择投保以下附加险。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01.茶树根部病害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约定如下:

由于根结线虫病、茶苗白绢病、根癌病、红根腐病、紫纹羽病等其他根部病害直接造成保险茶树死亡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保险费率:

1.85%

(2)部分损失:

保险茶树死亡,从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当日起,20日内平均每亩死亡数量未达到每亩栽植数量的30%(含)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日内平均每亩死亡数量达到每亩栽植数量的30%以上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实际死亡株数×每株茶树建园成本

*平均每亩死亡数量=实际死亡数量÷投保面积(亩)

02.春茶雪灾、霜冻害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约定如下:

农历立春至立夏期间,由于低温天气形成雪灾、霜冻害直接造成茶芽(又称嫩芽、茶梢或新梢)坏死,保险人负责赔偿。

(1)保险金额及费率:

每亩栽植数量(株)

每亩保险金额(元)

费率(%)

5000

125

30.00

6000

150

(2)全部损失: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投保面积(亩)

(3)部分损失:

从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的当日起,15日内平均每亩损失面积未达到30%(含)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5日内平均每亩损失面积达到30%以上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实际损失面积(亩)

*平均每亩损失面积=实际损失面积÷投保面积

(4)雪灾、霜冻害是指:

立春后,以20天为一个低温天气过程,气温达到0℃(含)以下,造成茶芽(又称嫩芽、茶梢或新梢)坏死。

(5)雪灾、霜冻害及茶芽受损,以县(区)级以上(含县级)气象部门和农业、茶业技术部门鉴定为准。

(6)从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当日起计算一个低温天气过程,另再以20天计算下一个低温天气过程。

对已受灾获得保险赔偿的种植面积,在往后的低温天气过程中发生的茶芽坏死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03.夏茶干旱、内涝、冰雹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约定如下:

农历立夏至立秋期间,由于干旱、内涝、冰雹直接造成茶芽(又称嫩芽、茶梢或新梢)坏死,保险人负责赔偿。

(1)保险金额及费率:

每亩栽植数量(株)

每亩保险金额(元)

费率(%)

5000

100

30.00

6000

125

(2)全部损失: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投保面积(亩)

(3)部分损失:

从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的当日起,30日内平均每亩损失面积未达到30%(含)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0日内平均每亩损失面积达到30%以上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实际损失面积(亩)

*平均每亩损失面积=实际损失面积÷投保面积

(4)干旱、内涝、冰雹及茶芽坏死受损,以县(区)级以上(含县级)气象部门和农业、茶业技术部门鉴定为准。

(5)同一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一次保险赔偿,在往后发生的干旱或内涝或冰雹造成茶芽的坏死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附一:

短期费率表

保险

期间

年费率的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

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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