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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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编制

2009年3月

目录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3

附件1:

执法文书式样(共36张)‥‥‥‥‥‥‥‥‥‥17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基本格式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制定。

第四条制作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依据准确。

第二章执法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

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格式打印制作,纸张应统一使用A4纸。

文书应当使用蓝色或黑色笔填写,填写内容应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清洁。

第六条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

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其余数字应当使用汉字。

第七条文书应当使用国家法定的通用语言文字、标准的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精练、言简意赅,专业术语准确、完整,正确使用标点符号。

第八条文书中“案由”填写格式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

无检疫证明运输动物产品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格式应当填写为:

“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

第九条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编注案号。

当场处罚决定书案号编写格式为“行政区划简称+动监+简罚+年份+序号”;序号编写应当从阿拉伯数字“1”起始,依次顺延。

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行政处罚时制作的文书为:

“×(动监)简罚〔××××〕××号”;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编写格式为“行政区划简称+动监+罚+年份+序号”,如:

“×(动监)罚〔××××〕××号”。

其它文书编号格式为“行政区划简称+动监+文书类别+年份+序号”。

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行政强制时制作的文书为乐:

“×(动监)强〔××××〕××号”。

第十条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下列要求填写:

(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除案件的当事人同时为单位和个人外,“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一条需要当事人签收或签字的执法文书,如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指印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应邀请在场相关行政机关、政府或基层组织人员签字,以确保签字的法律效力。

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捺指印确认。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并注明页码,由当事人捺指印骑缝确认。

第十二条需要交付当事人的外部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无法直接签收送达的,可采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送达。

第十三条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骑年盖月”清晰、端正。

第三章具体执法文书适用及制作

第十四条当场处罚决定书是指适用简易程序现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

“违法事实”栏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定性等情况。

处罚依据及内容“栏应当写明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处罚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准确和具体。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立(销)案审批表是指在办理案件程序中,用以履行报批立(销)案手续的文书。

“案件来源”栏应当按照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违法行为人交待等情况据实填写。

“简要案情”栏应当写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证据等简要情况以及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意见”栏由处罚机构负责人填写下列内容:

批准立(销)案审查处理,批示不立(销)案,批示更换办案人员等。

第十六条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

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

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做到一个被询问人一份笔录,一问一答。

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记录中应当注明,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

笔录内容应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

第十七条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勘验形成的文字图形记载和客观描述,或者对相关现场情况进行的记录。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要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包装形式和现场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

对现场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八条动物(动物产品)确认通知书是指从非动物(动物产品)生产取得样品,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者,向标签、标识、证书标注或当事人供述的生产者发出的文书。

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发送确认通知书时,应当注明所附产品样品包装标签或照片,写明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书面回复确认意见的期限。

第十九条采样(抽检)凭证,是指为抽取样品送交有关检验部门和技术鉴定部门而制作的文书。

第二十条查封(扣押、留验、隔离)通知书是指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以及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留验时使用的文书。

查封(扣押、留验、隔离)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事由及法律依据等,并加盖执法机关印章。

查封(扣押)时,应当在相关物品、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查封(扣押)日期,并加盖执法机关印章。

第二十一条解除查封(扣押、留验、隔离)通知书是依法对查封(扣押、留验、隔离)物品解除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执法机关在做出解除查封(扣押、留验、隔离)决定时,视情况制作解除查封(扣押、留验、隔离)的物品清单。

对查封(扣押、留验、隔离)物品部分解除时,清单应当注明解除查封(扣押、留验、隔离)物品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二条案件处理意见书是指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就案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请处罚机构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栏应当由执法人员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处罚意见”栏由处罚机构负责人写明意见。

对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处罚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合议,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指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文书。

处罚机构应当根据案件是否符合听证条件,决定适用一般案件文书或听证案件文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处罚机构地址等。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是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决定举行听证,向当事人发出听证要求的书面通知。

通知书应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主持人及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五条听证笔录是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

记录应写明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证人证言、质证过程等内容。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等。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尾页注明日期;证人应当在记录其证言之页签名。

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首部:

应载明文件编号,当事人身份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单位则应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正文:

应载明查清的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全面、客观。

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经过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

可作如下表述:

“经本所查明…”;列举证据应当注意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据的作用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

表述为:

“上述事实有××××等证据材料为证,经查证属实。

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说明;经过听证程序的,文书中也应载明。

处罚的理由可作如下表述:

“×××的行为违反了×××法(法规、规章)第××条(款、项、目)的规定。

处罚的法律依据应作如下表述:

“根据×××法(法规、规章),第××条(款、项、目)的规定…”。

作出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写明全称。

具体的处罚决定应当作如下表述:

“现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

尾部:

如没有正文,应注明“此页无正文”字样。

在尾部应当告知缴纳罚款的时间、地点和滞纳的规定;交代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告知当事人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及受诉人民法院的全称和期限。

注明“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署明处罚机构全称、发出日期及执法人员署名,加盖处罚机构公章、骑缝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打印制作好以后,应当及时送达有关当事人每人一份,入卷一份。

第二十七条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指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文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法律、法规依据,责令改正时限。

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是指案件终结后,执法人员报请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结案报告应填写当事人、立案日期、案由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等内容。

不予行政处罚的或予以撤销案件的应当写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送达回证是指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回执证明文书。

“送达单位”指执法机关;“送达人”指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或执法机关委托的有关人员;“受送达人”指案件当事人;“收件人”不是当事人时,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其身份和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三十条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是指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文书。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应当对被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单位作清楚记录。

执法机关根据需要选择就地或异地保存。

第三十一条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处理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登记保存作出的时间及具体处理决定。

执法机关可视具体处理情况制作物品清单。

第三十二条罚没物品处理记录是指对罚没物品依法进行处理记载的文书。

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是指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处罚机构负责人报告听证会情况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的文书。

“听证基本情况摘要”栏应当填写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案由、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

“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栏应当由听证人员根据听证情况,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做出评判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记录是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使用的文书。

监督检查记录要求客观真实,不作定性评判。

第三十五条监督意见书是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制作的对被监督单位(个人)具有指导性或指令性作用的文书。

监督意见应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使其达到动物卫生规范要求。

第三十六条证据材料登记表是对执法过程中收集到的有关证据,进行登记说明时使用的文书。

制作证据材料登记表时应注明收集时间、收集地点和收集方式等。

第三十七条技术鉴定委托书是委托相关专门技术机构进行专业技术鉴定或实验室检验时使用的文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属于委托合同,委托单位应向受委托单位提供拟鉴定材料清单,委托事项是指需要鉴定检验的项目。

第三十八条陈述申辩笔录是记录陈述申辩人陈述事实、理由和对拟作出的处理处罚所作申辩进行记录的文书。

当事人未委托陈述申辩人的,陈述申辩人为本人;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等。

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时应当写清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

第三十九条行政强制决定书是指单位(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法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行政强制决定书应记载当事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客观真实反映违法事实,采取强制措施依据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以及强制措施种类。

第四十条行政强制申请书是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时,执法机关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文书。

申请书应当简述被处罚(强制)单位(个人)的违法事实、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书编号、具体申请强制执行内容等。

第四十一条案件受理登记表是对检查发现、群众检举,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及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程序受理的记录文书。

文书应准确记录案件来源、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负责人应作出批示。

第四十二条扣押(留验、隔离)物品委托保管书是依法将扣押(留验、隔离)物品委托第三人代为保管的文书。

委托保管书,应明确保管期限、物品现况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案件移送函是执法机关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文书。

移送函应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

移送案件时执法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并与受移送单位办理案件材料移送签收清单。

第四章执法文书归档及管理

第四十四条档案案卷应当按照一案一卷进行组卷,材料过多的,可一案多卷,简易程序案卷可以多案合并组卷。

其它非行政处罚类文书参照简易程序案件进行归档管理。

第四十五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多余的材料。

录音、录象等依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

第四十六条案卷内文件材料的载体和书写材料应当符合耐久性要求。

不能有热敏纸,禁止有“三色笔”即铅笔、圆珠笔、红或纯蓝墨水笔书写的字迹。

第四十七条案卷应当有案卷封皮、卷内目录表和备考表。

卷内目录所填内容与卷内材料相符,打印或用碳素笔书写。

封面应有案由、案卷编号、当事人姓名、执行结果,立案时间、结案时间、办案人员等内容。

卷内目录应当包括序号、题名、页号等内容,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题名应当由当事人和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如:

“××单位(个人)故意逃避检疫案”。

备考表应当填写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

第四十八条案件文书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当场处罚决定书(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四)行政处罚立(销)案审批表;

(五)查证类文书

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采样(抽检)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留验、隔离)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留验、隔离)通知书、行政强制决定书、技术鉴定委托书、陈述申辩笔录等;

(六)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

(七)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等;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十)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

(十一)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

(十二)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十三)备考表。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第五十条卷内文件材料应当从阿拉伯数字“1”起始依次用铅笔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当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A4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编写页号。

第五十一条案卷装订前要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

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去掉。

对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

小页纸应当用A4纸托底粘贴。

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卷宗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

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第五十二条执法文件材料应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归档,并将当年结案后整理完毕的案卷按照规定程序,在次年3月份前向机关综合档案室移交,并办理档案交接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执法档案管理期限。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档案保管期限5年,一般程序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档案保管期限为15年。

第五十四条各类农业行政执法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并编制销毁清册,存档备查。

第五十五条案卷归档后,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因正当原因查阅或复印、移送执法文书档案的,须经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并由档案管理员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管理,因办案人员或档案管理员保管不当而造成执法文书档案丢失或损毁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范由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八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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